怎么成为穆斯林作证词

论穆斯林妇女的权利与义务

       数百年乃至上千年来封建社会、西方社会对伊斯兰文明的刻意曲解和丑化,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后果,因为一贯对穆斯林世界进行妖魔化宣传,其中一个攻击点是穆斯林的妇女权利和地位问题。

        而事实中我们穆斯林妇女的权利和地位,是有问题的,甚至有很严重的问题,我们经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在我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从而妇女同胞们由此失去了应有男女平等的权利。

        但是,我们更重要的是执行真主的各项指令,即【古兰经】和先知的【圣训】,因为这是伊斯兰文明和价值观的法律基础、总纲领和行动纲领。如果根据伊斯兰的经典和教义,我们能切实的执行,这些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伊斯兰的开始就提出了彻底解放妇女的思想,这个思想来自造物主的仁慈,而没有人为的目的。

   伊斯兰对妇女的解放思想来自真主的启示,并且通过真主的最后的使者穆罕默德把启示的信息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 这是仁慈的真主恩赐女性的生存权利。 今天,当我们面对穆斯林社会对待妇女的传统陋习和西方世界对伊斯兰的片面攻击时,我们应当高举正义的大旗,认真学习和执行伊斯兰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推本溯源,看到实质,看到真主的伟大。

  一﹑妇女的基本人权

  当1400多年前,伊斯兰从真主的最后启示中降示时,对女人的基本人权和地位做了十分明确的答复。 【古兰经】——妇女章(第4章)开头第一句是:“众人啊! 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 你们当敬畏真主 ----- 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互相的权利的主 ------ 当尊重血亲。 真主确是监视你们的。”(4:1)

  从这段思想看来,真主对人类的造化以一个单独的个体开始,然后象细胞分裂一样变成一双。 男人和女人本是同根生,他们都具有同样的人性,享有同样的人权,不存在男人或女人哪个更加高贵的区别。 考察古代原始文明和信仰崇拜,绝大部份地方的民族都有歧视妇女的传说和习惯,譬如女人天生邪恶,女人人性卑贱,“唯女人与小人难养”。 在伊斯兰的全部经典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的观点,而强调不论男人或女人,高贵的准则是对造物主的信仰和敬畏。

   在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男人和女人的自由权利没有区别,例如宗教信仰。
  【古兰经】说:“宗教绝无强迫,正邪确已分明。 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 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 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佑者,使他们从重重黑暗走入光明。”(2:256-257) 真主启示,宗教对任何人都无强迫,而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佑者,这是对全人类的广泛声明,没有把人类中的女性排除在外的意思。

  有许多圣训记载,先知穆罕默德曾接见妇女信士,听取她们的意见,允许她们参与讨论政事和宗教,参加社会活动和自卫战争。 妇女有权在法庭上作证,而且在妇女熟悉的问题上,女子的证词受到最大的重视。

  在婚姻问题上,许多穆斯林社会中实行父母包办绝对违背伊斯兰的教义,是地方陋习,伊斯兰不许可强迫男女成亲,不许可父母强制儿子娶妻女儿嫁人。 伊斯兰的教义给女人充份结婚和离婚的自由,结婚后的女子不必放弃个人的姓名,不是婆家的私有财产。 婚后的女子是家庭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员,她享有许多特权,例如个人的财权和对家庭的管理权利。

  先知穆罕默德说:“学习是穆斯林男女的天职。” 学习是接受知识的行为和活动,不仅宗教知识,也包括一切提高能力和认识的知识,男女求知一律平等。 求知的目的在于应用和实行,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向社会做贡献,即劝人行善,止人作恶,因此,服务社会也是男女一律平等。 作为女人,真主造化她们的生理和性格特征决定了她们的特殊使命,如治理家政,养育儿女,充当丈夫的贤内助,也属于社会建设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除了家务,家庭以外的社会工作也需要妇女参与,但是有许多工作更能发挥女性的擅长,如教师、医护、会计、艺术和现代媒体通讯。 伊斯兰不主张凡是有男人的地方都应当有女人,表现男女地位同等,但是伊斯兰教义明确指出,凡是有利于社会的工作男女获得真主同样的喜悦和赏赐,因为那样的工作都是与人为善,等同于功修“伊巴代提”。 【古兰经】说:“以创造男性和女性的主发誓,你们的行为,确是不同的。”(92:3-4)

  女人最特殊的工作是做母亲,因此先知穆圣说:“天堂就在母亲的足下。” 母亲是每个人的启蒙导师和最精心的保育员,一切教育从孩提时开始,影响一生的性格和人品,影响整个社会。 西方的妇女解放给女性的误导之一是要她们放弃做母亲的“负担”,引诱她们追求个人自由和享乐,给社会造成毁灭性的后果,而伊斯兰坚持必须对妇女加强做母亲的责任教育和提高母亲的高贵意识。

  参政就是参加社会管理,例如选举和担任公职。 女人有权表白自己对信仰的忠诚和接受社会责任,真主启示他的使者说:“你当与信女们誓约﹐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60:12) 在奥斯曼被推选成为哈里法之前,负责推选委员会的阿布杜尔-拉赫曼‧阿乌夫曾经向许多人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妇女。 先知穆圣临终时,指示他的弟子们,要用选举的方式推举穆斯林社会的领导人,选举的权利不只局限在男子中,女人也有同样的权利。

  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从来没有不许女人参加公职的限定,伊斯兰的历史上和现代社会,女性担任公职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议员、总理、部长、官员和经理。

  五﹑拥有财产的权利

  西方国家承认女人有权拥有财产是19世纪从英国和法国开始的,而伊斯兰早在1000多年前就承认女人有同样的财产权利。
        【古兰经】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份。”(4:7) “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4:32) 前者是指妇女有权获得家庭的遗产,后者是指她们自己劳动所得的报酬,当然劳动报酬不仅是物质的财产的奖励,而且还有真主的精神恩赐,因为正当的劳动都属于善功。

  当她们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就有了权利和地位,这些都受到伊斯兰法律的保护。
  例如,结婚后的女子私房财产,不论得之于娘家的遗产,或者是丈夫的聘仪,或者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任何人无权干涉和支配。 只有妻子本人志愿,拿出自己的私房财产帮助丈夫渡过难关或养育家庭,丈夫必须承认是妻子的个人捐献,等同于施舍,丈夫应当表示感谢和领情。

  真主在【古兰经】中启示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 把妻子比做衣服,可以随心所欲地穿上和脱去,在许多民族文化的成语中都能见到,但是真主的启示把夫妇之间都比做互为“衣服”,强调了在夫妇的小家庭中男女平等的关系,生动地刻画了妻子在丈夫眼里和家庭之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妻子和丈夫彼此都应当发挥“衣服”的作用,互相保护。

   鉴于女人的生理特征和家庭责任不同,丈夫须为担养妻子和家庭负更大的责任,伊斯兰的法制根据经训原则规定,不论妻子有多少私房财产,丈夫必须承担向妻子和儿女提供衣食和住房的责任。 但是,丈夫对妻子儿女的供养是量力而行,而不是与任何人攀比,因为【古兰经】说:“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赏赐他的去供给。 真主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65:7)

  妻子在家庭中所应享有的不仅是财产的权利和物质供养的权利,而且享有爱悦的权利。【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 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1) 妻子不是养在家里的宠物、奴隶、性发泄的工具、生育的机器,而她们是与丈夫平等的“配偶”,她们从感情上应当享有人类的待遇,如依恋、爱悦和怜悯,而且是互相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真主的造化,使男女互有“异性相吸引”的天性,也是真主的天启命令,因为这种关系只许在通过结婚手续后的正常夫妻之间存在。 先知穆圣说:“你们中最优秀的男人,是在家里善待妻子的人。” 丈夫对妻子的善待绝不只是给钱花,管吃穿,而且精神的恩爱和人格的尊重更为重要。

  七﹑家庭的义务和责任

  妻子的人格也体现在她对家庭责无旁贷的义务,并且以此赢得丈夫的尊重和善待,使丈夫感觉到家庭的温暖和安全。 【古兰经】说:“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 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守隐微的。” 男人的体格强壮而且有胆量,应当承受更大的劳苦和风险,例如西方社会有一些不成文的传统习惯,如在拥挤的时候“女人应优先”,男女在便道上同行时,男人应当行走在靠近车马通行的一边。 这里没有贬低妇女人格的意思,而是男女不同性别的差异、功能不同。 丈夫是一家之主,正如一国只有一君,丈夫当家不是选举和竞争的结果,而是真主造化男性的特点,我们必须服从真主的智慧和安排。 妻子的服从绝不是没有发言权,没有家庭民主,这也如同一个政府机构一样,而且妻子对丈夫的隐私比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 一个家庭的温暖和安全是全家互相体谅、互相恩爱和尊敬的结果。正如一个单位的安定和成功需要全体员工齐心合力各尽其责一样,妻子对丈夫的正确决策应当服从,对丈夫的隐私和财产应当保护,这些就是伊斯兰的妇道原则,她们因此而获得丈夫的恩爱和真主的喜悦,这就是今后两世的报偿。

   在穆斯林社会中﹐我们奉劝穆斯林的男人们和女人们认真学习【古兰经】和圣训,排除一切历史的错误和执着,革除陋习,还我们穆斯林男女一个清白的自我,那就是真主造化和意欲的人类世界。

        世界上的人类只有男人和女人,妇女的权利是真主赋予的恩赐,1000多年来因为权力和私欲作祟而被曲解,因此,如今政治开明,女同胞应当奋起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男同胞应当欢迎和支持妇女的正义斗争。

  我们男女都有责任以经训为指导用实际行动向世界显示伊斯兰的伟大,最佳的宣教方法是以身作则,使穆斯林成为人类中最优秀的民族。 真主的智慧和法度我们只能服从,无法改变,更不应当违抗,因为我们没有选择的权利。 【古兰经】说:“当真主及其使者判决一件事的时候,信道的男女对于他们的事,不宜有选择。 谁违抗真主及其使者,谁已陷入显著的迷误了。”(33:36)

}

亲属免证权是证人作证豁免权中的一种,其本质关涉的是“亲亲相隐”之传统法制原则在现行立法中的集中体现。鉴于古代中国封建法制对人伦的强调,原本最应该完整地传承该原则的大陆地区,却在当下立法中无丝毫体现。相反,在港澳台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却仍旧保有相关规定。对于该种立法格局和对传统法制的传承现状不免值得我们思考。同时,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部分的修改,亲属免证权制度是否如舆论所言得以确立?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本文,笔者主要就亲属免证权的基本内涵、港澳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予以介绍并进行比较,着重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亲属免证制度方面的缺陷及其构建。一、亲属免证之沿革亲属免证肇始于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隐”之观念,就整个中国法制史而言,“‘亲亲相隐’制度,从先秦到民国,可以说是伴随着中国传统法律的全过程”,由此可见,“亲亲相隐”观念对于传统法律的影响根深蒂固。所谓的“亲亲相隐”实质上是指具有特定关系的亲属之间“不仅可...

编辑同志:几天前,我儿子和几个小伙伴在一起玩耍,其中一个小伙伴刘某拿起一段细钢筋往墙上扔,钢筋弹回来扎伤了我儿子的眼睛,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我找到刘某家长协商未果,准备向法院起诉。不过,当时没有成年人在场,除我儿子和刘某外,仅有另外两个只有6岁的小伙伴看到了事发的经过。请问,6岁儿童的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读者:李平李平读者:6岁儿童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由此可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对决定当事人之间的讼争是胜诉还是败诉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虽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作过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比较概括、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问题。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作用、特点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而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等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关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穆斯林作证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