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数据分析系统有哪些?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作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中指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把信息化建设摆上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比喻为推动法院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意见》将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向高潮。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通过认真学习、思考,作为中级人民法院分管行装工作主抓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调研此方面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前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相关培训、与全国法院同事的交流、参观先进法院的建设成果、与院具体从事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行装处副处长文建国同志多次研究,并共同到辖区内三个基层法院调研,几易其稿,形成了《司法改革背景下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问题初探》一文,拟将此文作为本人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的调研成果,与班子其他成员作交流汇报,请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司法改革背景下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问题初探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强化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和全方位智能服务,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司法体制。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员额法官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现代诉讼服务体系推进缓慢,人工智能的应用存在缺陷,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智慧执行有待完善,复合型人才短缺,数据融合推进缓慢等问题。为此,应当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强全面推进电子诉讼,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助推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探索司法公开的新模式,完善执行智能化水平,重视培养复合型人才,完善司法大数据的融合。遵循信息技术和司法审判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准确把握智慧法院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特征,大力推进“智审、智执、智服、智管”为核心的智慧法院建设,全面开创建设智慧法院的新局面。着力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全面开创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的新局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 建设智慧法院是一项创新工程,发挥信息技术人员、员额法官、审判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专家团队的聪明才智,快速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2. 推进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移动微法院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强化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电子送达、跨域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等相关功能的应用,推进现代诉讼服务体系向纵深方向发展。

3. 推进人工智能同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突破人工智能技术在自由心证、经验法则运用、价值判断等方面的应用,让智能化辅助应用覆盖到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提升审判工作的智能化。

4. 完善司法公开平台与办案系统的数据对接,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中心的质效运行机制,拓展的司法公开深度和广度,构建新型司法公开模式。

5. 聚焦精准执行,推进被执行人的全息画像,借助阳光执行、移动执行、网格协助等方式,构建智慧执行新格局。

6. 通过法官学习应用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信息技术专家团队学习法律知识等多形式,创新交叉学科的学习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

7. 完善数据资源的汇聚融合,深入挖掘司法大数据与建设智慧法院的本质联系,实现案件数据与人事、财务、装备等数据资源的有机融合,推进审判和管理智能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意见》,全面部署智慧法院建设,要求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推动法院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信息化为司法改革提供科技支撑,以司法改革需求引领信息化发展”。建设智慧法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时代意义,主要表现在,深入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筑牢审判执行智能化理论基础;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现代诉讼服务体系;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构建先进的电子诉讼体系。本文依托现代技术的发展趋势,对影响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探讨应对之策。

一、司法改革和信息化相辅相成

司法体制改革简称司法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进行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截止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三轮司法改革。第一轮司法改革是1970 年代至 2003 年,最高法院首次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法院原肖扬院长对第一轮司法改革做过整体总结。第二轮司法改革是 2004年至2008 年,最高法院颁布《第二个五年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同时出台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第三轮司法改革指2008 年以后,最高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

(一) 司法改革指明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

司法改革主要从建立健全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司法人事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等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建设,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1、司法公开平台促进司法公正。2014年以来,为适应司法改革的新需要,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开通四大司法公开平台。一是涉及案件流程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诉讼参与人通过该平台可以获取案件审判流程的相关信息,提升案件的透明度。二是涉及司法文书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截至2019 年8 月30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7500多万份,累计访问总量达323 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司法审判数据库。三是涉及执行案件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终本信息、网络评估、网络拍卖、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案款领取等案件相关节点信息。四是涉及案件庭审活动的庭审公开平台,截至2019 年8月30 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450 余万次,累计观看量达到187 亿人次。

2、信息化提升司法公开的广度。创新司法公开的广度,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一是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最大限度地盘活僵尸企业的各类资产,全国四级法院开通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管理平台,为破产企业的债权和债务人提供在线诉讼服务,解决了后顾之忧。二是司法案例公开。司法案例研究院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创新公开渠道,构建司法案例大数据研究平台,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指导作用。三是司法大数据公开。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设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全国所有法院案件数据的时时更新,满足相关职能部门对司法大数据的应用需求。

3、多样化的司法信息公开。为适应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新要求,各级法院通过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多种新媒体技术,创新快捷司法服务方式。一是运用微信公众号公开各类司法信息。各级法院依托互联网技术,推进司法公开向纵深方向发展。二是大力推进移动微法院建设。各地法院广泛与国内一流的信息技术产业公司合作,全力推进移动微法院的建设和应用。比如,“四川微法院”开设了我要立案、诉前调解、我的案件、手机查档、微信交费等九项功能;四川法院试点并推广“阳光执行”,开通执行进展、执行互动、电子送达、公众查询、悬赏公告、智能辅助等相关功能,将传统的“线下业务”逐步推送到线上流转,方便人民群众快速解决矛盾纠纷。

(二) 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65 项改革任务,有半数以上的项目需要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才能完成。推进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管理,实现信息技术对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1、信息化助推审判管理机制创新。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构建新型审判管理模式,保障合议庭行使审判权,推进案件审理和审判管理事项实现网上流转,确保案件信息汇聚到司法大数据和司法公开平台。

2、信息化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信息化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新技术手段,根据案件的情节特征和案件复杂度从案例库中自动匹配类似案例,依据案件的相关要素信息自动推送类案的裁决结果,并提供偏离度分析。比如,北京法院的睿法官系统、四川法院的民事要素式审判都自动抓取案件要素信息,按照大数据规律自动生成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文书,为类似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提供了科学依据。

3、信息化助推政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助推法院干部人事和司法政务管理能够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提升政务管理的技术水平。比如,四川法院的法官绩效考评系统,根据法官的工作量、审判质效、综合能力等相关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从办案系统自动生成法官的绩效数据,提升绩效考评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四川法院的司法行政综合管理系统,全面实现财务报销、核算管理、预决算管理、固定资产、物资装备等司法行政工作的信息化。

二、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协同发展

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阶段,从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等六大方面取得阶段性的成就。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一种形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破解改革难题。

(一)智慧法院的基本内涵

2016年,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详细阐明了智慧法院建设理念,提出建设智慧法院的 “三全三化”目标,“三全”指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三化”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初期目标,就是构建以大数据管理为中心,以专有云和开放云为支撑、以五大网系为纽带、以二十三类应用为重点、以安全、运维和人才队伍为保障的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统。2020年智慧法院建设目标,就是深化完善以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为中心、以专有云、开放云、涉密云为支撑、以全业务流程应用平台为重点的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统,向中基层法院延伸拓展。

智慧法院的基本内涵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司法改革、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全面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形成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智慧法院建设现状

1、服务人民群众更加便捷。一是构建新型诉讼服务模式。线下诉讼服务大厅、线上诉讼服务中心和12368 诉讼服务热线相结合新型诉讼服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实现网上立案和现场立案的统一,通过跨域立案方式,方便诉讼参与人就近选择法院提供起诉材料,相关法院分工协作,共同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极大减轻当事人异地立案的负担。二是“互联网 +”诉讼模式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2017 年以来,杭州、北京、广州等地相继成立专用审理网上纠纷案件的互联网法院,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从案件受理到裁判全业务流程的网上办理,为诉讼参与人快速解决网上纠纷提供专门平台。三是全面推进移动微法院建设和应用。2018年以来,北京、浙江、广东、四川等12省(直辖市)相继开展移动微法院建设和应用的试点工作,依托微信平台建设的移动微法院,当事人利用移动终端,可以随时随地参与相关的诉讼服务,节约了诉讼时间,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提升了诉讼效率。

2、服务审判执行更加智能。全国法院全部建成服务审判执行的网上办案平台,为所有案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提供技术支撑。

(1)电子卷宗综合应用助推审判智能化。一是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是全业务网上办理的基础性工作,将案件审判流程各节点信息全部在规定时间上网,并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实现案件全流程留痕。二是强化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帮助法官提取案件诉讼标的、案件事实、证明对象、争议焦点等关键要素信息,为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的综合应用提供智能辅助。

(2)人工智能助推审判智能化。人工智能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提升审判智能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一是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智能辅助办案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机器学习,实现类案推送、裁判文书快速生成等相关功能。二是语音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系统充分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将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通过识别庭审活动中的各类语音信息,减轻了书记员工作量,提高庭审效率。三是裁判文书智能纠错。实现裁判文书的字词语句问题、文书逻辑、文书结构、法律引用、关键信息进行纠错,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3)信息化助推执行智能化。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执行办案全程留痕和全程公开。一是查控系统应用。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和地方法院“点对点”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公安、检察、法院、银行、海关、证券、交通、市场监管部等众多信息的综合查询和集中控制。二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综合惩戒。通过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惩戒。三是构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通过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的网络平台构建的全国法院司法拍卖,极大提升了涉案财物的处置变现率。四是建设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远程指挥、视频会议协商、执行现场可视化调度管理等相关功能,构建上下一体的执行案件指挥管理调度平台。

3、服务司法管理更加科学。一是大数据管理平台成效显著。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能够时时展现全国法院数量、人民法庭数量、法官数量、案件数量、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础数据,实现每 5 分钟自动更新,实时反映全国法院收结案的相关信息,实现司法数据资源的科学管理。大数据平台通过案件信息和人事信息的关联,发挥员额法官在审判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建成可视化运维体系。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以基础设施和业务系统运行保障为核心,强化运行状况的实质分析应用,实现运维管理的及时性与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三是建成智慧法院实验室。最高法院智慧法院实验室是智慧法院技术动态的体验、跟踪、发展平台,如法院数字图书馆实现传统图书馆和新兴图书馆业态的有效融合。

4、服务廉洁司法更加公开。一是建成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司法公开平台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为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二是网上办案助推监督程序化。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将案件审判执行的各环节置于网上流转,为案件监督提供依据。三是举报中心接受群众监督。司法案件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举报。

三、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尊重司法规律,广泛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强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助推审判执行智能化,把握历史发展机遇,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早日完成智慧法院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员额法官的作用发挥不到位

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往往简单理解购买社会服务,只是让信息技术人员充当“二转手”,几乎不介入智慧法院建设的前期需求分析和建设方案的设计研讨等必要程序。由于审判人员缺失智慧法院建设项目的业务需求分析,加上技术人员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存在一定局限,导致有时出现偏离司法规律的现象,出现客户体验度差、操作复杂、应用推广难度大等问题。建设智慧法院既需要技术公司专业技术团队的聪明才智,更需要审判人员和审判管理人员的案件审理智慧,把各自精通的审判理念融入智慧法院建设。

(二)现代诉讼服务体系推进缓慢

电子诉讼是推进阳光司法、加大司法公开的必由之路,诉讼服务智能化水平不高,影响和制约现代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1、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慢。现代诉讼服务需要整合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分裁审信息系统、电子保单系统、司法鉴定系统、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质效评估系统等众多非诉功能,但从2018年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看,多数法院只能实现少部分功能,12368服务热线的接听数量不足一半。

2、移动微法院的建设和应用刚刚起步。2018年启用的移动微法院平台是推进电子诉讼的重要载体,但由于起步晚、技术成熟性差,跨域立案、远程立案等移动诉讼服务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基本实现上述功能,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才刚刚开始试点,需要走的路还有点漫长。比如,四川法院作为西部地区移动微法院建设的试点单位,2019年7月四川移动微法院才正式开通。

3、电子诉讼的应用不完善。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建立的互联网法院,实现诉讼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评估,帮助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讲述法律事实、准备证据材料、预测诉讼结果,辅助当事人开展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庭前准备、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推进电子诉讼的实质性开展。纵观电子诉讼的整个流程可以看出,网上送达还出现送达不及时、不准确,网上调解有时会违背诉讼参与人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形,网上执行平台仍然存在执行不到位、执行措施不科学等一些问题,需要多维度、全方位应用人工智能的相关技术进行综合解决。

4、电子诉讼推广应用缺乏核心动力。2018年智慧法院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表明,中、基法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开庭、网上证据交换、网上调解使用率低。具体表现在:75.6%的法院支持网上立案,但平均网上立案率仅为11.2%;52.3%的法院支持网上缴费,但网上缴费率仅为13.6%;48.9%的法院支持网上开庭,但平均网上开庭率仅为0.99%;49.7%的法院支持网上证据交换,但民事案件网上证据交换率平均仅为2.8%;全国51.3%的法院支持网上调解,但平均网上调解率仅为9.0%。

(三)人工智能的应用存在缺陷

2017年以来,四川全省各级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已基本形成,但人工智能与司法技术的深度融合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的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

1、提高审判质效不够明显。在审判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因素,人工智能充当法官的智能小助手,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抽出身来。比如,语音识别系统提高庭审效率;民事要素式审判系统为法官办案提供精准的案例参考、辅助生成裁决文书;智能诉讼评估协助当事人评估诉讼风险、预测诉讼结果,但这些局部应用对审判质效的提升还相当有限,能够适用的也只是部分简易案件。

2、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推进缓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适用率不高,还不能覆盖全部审判执行案件;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智能化水平不高,还不能完全满足智能审判的实际需求。2016年,最高法院开始部署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目前为止,部分法院只能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不能实现深度应用;少数法院实现智能编目、数据化电子文件、网上阅卷、自动归档和卷宗汇聚等相关功能,但全部实现深度应用12项功能的法院并不多,特别是电子卷宗汇聚能够实现的法院少于1%。

3、促进司法公正的举措不完善。人工智能虽然在语音识别、人脸识别、裁判文书辅助生成等方面取得突破,但从司法公正的形象公正看,还需要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完善审判质效管理的核心指标体系,通过现代技术推进裁判文书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的统一,提升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形象。

(四)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数据存在缺陷,数据更新滞后,诉讼参与人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不畅通,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救济渠道太少,庭审直播平台公开的案件数量少,公开平台的用户体验差等问题长期存在,导致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进程缓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公开办案流程,増强追溯性,增强外部监督渠道,才能全面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实现阳光司法。

(五)智慧执行有待完善

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载体,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抓手,加大执行工作的智能化程度,不断完善智慧执行的相关措施。

1、破解查人找物难的信息化手段欠缺。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往往是不一致的,这是执行案件找人难的一大瓶颈问题。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重点依托公安的户籍信息,三大通讯营运商的有效通讯信息,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信息,不动产管理部门的不动产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人社部门的社保信息,淘宝、京东等互联网企业的共享投递地址信息等相关数据,早日建立全国共享地址信息数据库。

2、执行查控系统的适用范围太窄。现有的总对总和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只能在执行案件中适用,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都不能启用该系统,更不用说在当事人起诉前的诉讼风险评估阶段。也就是说,法院内部只有执行部门的人员可以用该系统,审判庭的相关人员无权使用,限制了系统的使用范围,制约系统效能的发挥。

3、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动惩戒机制不健全。各级法院建立了由相关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不完善,相关的限制和惩罚措施不得力,没有形成“一次失信、处处受限” 的威慑力。

既有审判经验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关键,智慧法院建设的瓶颈问题就是复合型人才的缺乏问题。中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信息化人才少、人才流动性大、年龄结构断层等缺陷,导致这些单位的核心技术应用只有依托专业技术团队,经常制约新技术的综合应用。

(七)数据融合推进缓慢

截止2019年8月31日,全国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不足8000万件,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诸多因素,导致司法公开的数据存在部分信息缺失问题。司法实践过程中,还没有构建各个业务应用系统和资源服务的融合,对内还不能满足各级法院工作人员一站式服务需求,对外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公开和现代诉讼的一体化服务要求。

四、推进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发挥人才优势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创新工程,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需要发挥信息技术人员、员额法官、审判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专家团队的聪明才智,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运用于审判执行工作,从各自专业角度,把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融合汇聚到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推进现代诉讼服务体系向纵深方向发展

全面推进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移动微法院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探索“互联网+”诉讼服务新模式,加大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电子送达三大主要应用的适用范围,逐步实现跨域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等相关功能,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精准的诉讼服务,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审判质效,提升电子诉讼智能服务水平。

(三)人工智能助推审判智能化

全面推动科技创新手段的深度运用,实现人工智能同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推动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重点推进远程视频庭审,通过人脸识别和活体技术,运用大数据校验诉讼参与人的真实身份,实现诉讼参与人的异地庭审;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平台提供的类案推送、数据分析、结果比对等相关功能,借助高效、透明、公正的裁决参考,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在案件审判中的准确率;逐步突破人工智能技术在自由心证、经验法则运用、价值判断等方面的应用,让智能化辅助应用覆盖到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提升审判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四)探索新型司法公开模式

推进全流程依法公开,拓展依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司法公开水平。

1、推进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一是持续完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完善司法公开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努力推进司法为民,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二是推进破产管理平台与办案系统的数据对接。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管理平台与办案系统的对接,实现案件信息在各个系统中的自动流转,确保司法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三是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全面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全流程信息。

2、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中心的质效运行机制。重点打造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使之成为阳光司法的重要窗口,通过线上、线下诉讼服务的综合应用,健全阳光透明的司法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透明度,推进诉讼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

(五)构建智慧执行新格局

聚焦精准执行,推进被执行人的全息画像,构建智慧执行工作的新模式,推进执行信息化转型升级,借助阳光执行、移动执行、网格协助等方式,实现智慧执行。持续推进网络拍卖,提高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变现率;推进信用惩戒作体系建设,强化与社会诚信体系的整体联动,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效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辅助办案支持,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六)重视培养复合型人才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技术专家、审判法官、信息技术人员的通力合作和沟通协调。

1、建立健全交叉学科的学习激励机制。一是激励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学习应用信息技术。目前,法律与人工智能交叉学科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通过选派相关人员到科技公司交流学习和科技公司定期举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促使法官学习现代技术的相关知识,不断变革自己的知识结构。二是激励信息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司法体制改革前,法院系统的技术人员自觉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可以转变成为审判人员。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技术人员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普遍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没有用处。建立健全交叉学科的学习激励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工作相结合。

2、建立技术专家学习法律知识的激励机制。智慧法院建设的科技企业要为技术专家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帮助和支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强化技术专家的法律思维方式,推进建设智慧法院的复合型人才培养。

(七)完善司法大数据融合

探寻新形势下构建知识库的上层业务应用,利用相关平台收集司法数据,服务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案件数据与人事、财务、业务装备等相关数据资源的有机融合。依靠图像识别技术,运用非结构化数据处理技术,提升数据分析和应用水平,全面提高数据的预判能力,挖掘司法大数据与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在本质联系,推进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智能化。

司法体制改革为法院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强大动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工作的应用,实现“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的快速转变;推进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现各类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在法院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为实现法院各项工作全方位的智能服务提供技术保障;推进移动微法院和移动办案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现代诉讼服务模式,实现案件审判全流程的依法公开。只有尊重司法规律,深化司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设,助推司法公开和廉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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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实现了从“被动储存”到“驱动决策”的角色转变。传统的数据服务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下的情况,数据资产价值的深入挖掘和转换变得十分重要,新型的数据应用——数据产品应运而生。那么,数据产品究竟有多大的价值?未来的发展前景又将如何呢?以下,笔者将详细讲述。

上次写了一篇,里面探讨了数据领域的基本逻辑、对于数据产品的认知、数据产品经理的工作以及数据产品的设计流程。

之后很多小伙伴加我交流,有人虽然目前在做数据产品的相关工作,但对于自己所做产品的价值以及未来所能发挥的水平还有很多疑问。所以,这篇文章我们再来聊聊数据产品的核心价值到底在哪?

一、从数据资产的角度看数据产品

从IT到DT是时代发展的趋势。过去,数据是被很多人忽视的,而如今随着大数据概念的广泛深入,数据开始从“被动存储”向“数据驱动决策”转变。

在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中,谁手中掌握的数据资产更加丰富、完善、质量更高,谁就会在未来占有先发优势。

如今,国内外的互联网巨头Facebook、Google、BAT等市场估值非常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手中都握有非常宝贵的用户数据资源,拥有着丰富的数据金矿。

我们经常接到推销电话,比如:你刚买了一套房子,接着就会有装修推销不断打来,不仅知道你房子所在位置,还知道你房屋面积等细节信息。

这种情况通常是你的个人购房信息被泄露和出售,这其实就是一种数据信息。以小见大,我们可想而知拥有丰富的数据资产,在当今及未来时代中的重要性。

当数据已经上升为资产,成为与物质资产和人力资源同样重要的生产要素,成为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环节,数据资产的使用也成为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关键要素。那么,如将这些数据资产盘活并使用,从未成为企业的竞争命脉,数据产品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当然,关于数据资产的整体信息比较丰富,从数据治理到数据管理,再到数据资产的盘活和质量提升,以及后面的流通经营,是一套很深的逻辑。

暂不多言,本文我们重点讲数据资产的应用形式—数据产品。

二、数据产品之前的传统服务方式

数据产品其实是随着技术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数据应用形式。

那么在此之前,都有哪些传统的服务方式呢?

传统的数据服务方式包含:报表、指标、图表、OLAP工具等。

前三种大家可能比较熟悉,而OLAP工具是一种数据分析工具,它在传统固化样式的报表和图表基础上,增加了多维观察、数据钻取的能力,从而可满足更为灵活的业务统计需求,对决策人员和高层管理员进行决策支持。

传统数据服务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决策支持、业务运营情况了解、目标问题分析等问题。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围绕数据资产价值的深入挖掘和转换,传统模式已经呈现出了诸多不足。

1. 业务理解不够,支撑能力不到位

传统应用工具技术性较强,通常是业务人员提需求,技术人员来满足。

而技术人员在开发过程中更注重于技术问题的解决,无法从业务使用需求来考虑报表的易用性、信息组织合理性等问题。这种对业务理解的欠缺导致传统数据服务对业务的支撑力不足。

2. 展现形式单一,信息传递不便捷

传统数据应用基本上是以数字形式来传递信息,缺少对数据内在关系和信息模式的展现,也无法加入数据分析算法来进行深入探索。

但是,如何体现业务特点?怎样跟业务流程结合?如何更为灵活地进行交互探索?

这些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导致整体信息传递受限,也不利于决策辅助支持。

3. 加工过程漫长,工作效率不彰显

随着企业数据积累增多,数据加工的过程越来越繁琐漫长,因此,要在业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统计结果变得极为困难。

4. 覆盖范围狭窄,决策手段不彻底

当前数据服务形式覆盖范围也有很大限制,表现在:数据使用流程、数据使用时机、数据使用主体和数据使用形式等方面。

此处暂且不做进一步展开。

5. 服务意识不足,目标手段不统一

目前的数据服务方式技术特征太过明显,技术部门的关注重点也侧重在技术实现,这就助长了“技术傲慢”的出现,这样的思维限制了数据加工人员的服务意识。

随着如今互联网行业数据量的增加,技术与业务部门结合非常紧密,一切技术手段都服务于业务部门,甚至数据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盈利模式,因此催生了更多的创新性数据应用出现。

三、备受瞩目的新型数据应用-数据产品

在上述传统形势下,数据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数据应用,应运而生。

那么数据产品究竟该如何定义,其优势与核心价值又是什么呢?

相比于传统数据服务形式,数据产品是一种可以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去辅助用户做出更优决策(甚至行动)的一种创新产品形式。它在用户的决策行动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展示信息、提供工具,从而辅助决策制定。

相对于传统数据应用以数字为基础的服务形式,数据产品则在数据信息传递的形式方面更加形象和便利。

目的是:尽量让使用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到数据产品希望从当前数据变化趋势里展现的关键信息。

比如:现在各种天气预报APP,在传统获取温度的基础上衍生出诸如穿衣助手和洗车指数等概念。

一款数据产品要想深得人心、被广泛应用,就必须在自身数据组织方面大量投入,使之具备强大的竞争能力。

数据展品的展现离不开数据的支持,那么数据的权威性,以及信息及时性就是考量数据产品是否有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标准。

因此现如今的数据覆盖度广、时效性强,也为数据产品提供了重要支持。

决策逻辑是大多数传统数据应用所欠缺的,它们只是简单地展示了需求方的数据展现需求。

而一款好的数据产品,应该可以帮助用户思考。尤其是将平时遇到业务痛点时的决策逻辑,部分或全部融合到数据产品后,通过便捷的交互方式,使得决策过程显性化,提高用户的决策效率。

我们现在常说:数据驱动业务发展和创新。

那么,作为数据产品,仅停留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是不够的,还需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涉及行动流程。

比如:当数据产品分析某个细分用户群时,发现最近一个月其活跃度明显下滑,那就可以自动触发一个营销流程,通过针对性的信息推荐或是优惠活动,更好地提升细分用户群的活跃度。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类数据产品已经摆脱了过去OLAP的系统定位,融入到了生产流程之中,并且体现为数据驱动的巨大价值。

对很多人来说,数据分析能力是大数据应用的灵魂,而“算法将会深刻地改变世界”。

对于传统应用来说,结合算法非常困难,基本上数据挖掘工作跟数据展现、统计、决策支持是在两个平行线,只是对数据挖掘成果的应用环节,会用到那些报表、图表形式。

而现在,由于数据产品的丰富特性,它可以内嵌各种复杂算法,并且通过交互使用获得反馈,以进一步迭代优化,直至更为准确地反应规律来指导活动决策。

四、数据产品的未来走向

数据产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有对应的需求领域。

  1. 数据产品的首要任务是:帮助人们决策,从而驱使行动的产生。
  2. 数据本身也是一种价值,但除了数据交易之外,基本不会直接用于创造利润。

有的小伙伴在从事数据产品,但觉得数据产品的价值不止于此,不仅仅是辅助决策。

其实,创造利润的方式要从两个角度看:一方面是直接方式;一方面是间接方式。

直接方式的交易变现(在允许的情况下),间接方式通过辅助决策减少损失,同样也是一种利润和价值。

在之前的文章中,有提到数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帮助人们做出了正确、明智的决策?

由此衍生出数据产品分为:辅助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智能决策型数据产品。

现如今,辅助决策型数据产品仍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智能决策型数据产品则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当然,根据行业、数据体量、数据形态的不同,所涉及数据的加工处理及使用流程及其产品价值点也会不同。现如今存在的数据产品,可能只是单一的数据产品,也可能是整个数据体系,亦或是处于数据体系中的某一部分力求形成产品化。着眼点不同,其具体作用和价值也会略有不同。

本书部分内容根据高伟老师的《数据资产管理》读书笔记而展开,欢迎大家一起交流。

慕斯姑娘,微信号:musiguniang,公众号:产品那些年,人人都是产品经理专栏作家。关注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领域,擅长产品规划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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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非报表价值。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数字对未来的流量预测在准确,也不可能完整且准确的体现出企业的全部价值。一般来说,企业的非报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品牌;产品和服务的信誉;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及从有关部门拿到的特权;企业客户群;员工的素质、敬业精神;未列入资产负债表的知识产权;市场占有份额;已拥有的销售渠道;入市阻力与竞争障碍;自然资源与交通方面的便利条件企业拥有的这些非报表价值,在企业的兼并中会形成企业的效用价格。在有的并购案例中,仅从资产和资本的角度来看,目标公司都是一家毫无吸引力的企业。但由于它恰好满足了并购方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从而大大提高了目标公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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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制度不规范,造成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成本得不到控制,影响盈利。投资企业缺乏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致使投资企业常常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信息屏蔽,加大信息不对称,也加大了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一些创业者存在道德风险,特别是当技术出资方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时,往往会出现人为提高企业经营成本,或者采用转移资产等方式获取私利的现象。由于制度不健全,致使对其道德风险控制力度有限。同时,一些创业者多为技术专才,缺乏管理经验,综合管理能力弱,影响了风险企业的发展。

作为风险投资者,其关心的往往只是项目的系统风险,因非系统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而得到分散。由于,项目投资管理价格,风险投资项目的总风险仍然没有系统准确的确定方法,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可以经过检验研究或者根据经验数据或学者见来评估相关的风险,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这是风险投资项目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整个项目的成败。

风险投资项目风险应对策略:对于资金不足的创业企业,或前景基本不看好的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其财务状况,对已经或即将支持不下去的企业,建议风险投资公司及时采取休眠、合并、清算等方式止损;对尚存在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其财务情况,防止创业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市场开拓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为其寻找技术、市场、资本方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对于发展前景较好但缺乏资金的项目,应积极帮助联系1款担1保获得银行款,也可追加投资。

一般来说,风险度评价可以分为1到10级,级别越高,危险程度就越大。风险度评价法的优点是便于风险管理人员使用投资风险评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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