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民隐私权

贾霆,第六届、第八届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金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事务研究会委员,业余作家。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担任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资深咨询律师,北京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现为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死刑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会员、法务部部长,《法制日报》律师团成员、《上海法治报》、《和谐法制网》特约撰稿人,《中国网》、《法邦网》、《中国发展门户网》、《知音》杂志社法治评论员,《中国刑事大案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治瞭望网》特邀法律专家。 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贾霆律师承办过刑、民、经、行等各类案件数百件。其中贾律师代理的“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黑龙江版反杀案”、“乌海金店大劫案”、吉安金店抢劫杀人案、作家刘某某抢劫杀人案、山东亿万富翁涉黑案、内蒙某市公安局副局长滥用职权致人死亡案、“档案索赔第一案”、“歌手张某某诉天涯网侵犯名誉权案”、知名中医学家A诉北京宝芝堂中医研究院侵犯著作权案”等案件曾被《法制频道》、《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内蒙古电视台、《法制晚报》、《上海法治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曾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中国民族报》、《上海法治报》、《和谐法制网》、《劳动午报》、《江南雨》等报刊发表文章上百篇, 2013年3月,贾霆律师的32万字办案手记《法庭较量》《决战法庭》(2021出版)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贾霆律师精通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 办案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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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个人隐私的相关。

  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

  要注意区分个人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

  1、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工作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例如,公民个人的私人存款数额属于个人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而公民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人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人隐私进行了逻辑限制:

  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既自然人仅对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享有支配权。而对于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则个人没有支配权。

  3、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个人对其没有支配权。例如,公开工资分配表中记录的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就不需任何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

  一是工资分配表反映的是分配劳动所得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导多分多得、克扣职工工资等问题)和记录,不归个人所有;

  二是劳动分配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三是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公开化、透明化。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我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人民法学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权

  1、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我们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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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

作为一种基本利,是指"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2]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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