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变更性别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一) 
  (一)家庭户: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2、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3、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户口簿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处立户。 
  (二)单位集体户: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向单位集体宿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1)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2)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二) 
  户口申报: 
  一、出生申报:第1项至第3项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其他项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父母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含副页联)、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或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随另一方家庭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父母双方还应到场填写《江西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2、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但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出国(境)定居已注销户口但子女在国内出生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因母亲去向不明而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子女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医院分娩记录和预防接种证以及父亲的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或说明)。 
  4、6周岁以上并已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籍证明。 
  5、无《出生医学证明》及6周岁以上申报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 
  6、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持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父母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该子女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或有资质翻译机构提供的翻译件。 
  二、收养申报: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收养子女尚未登记户口的,收养人应持户口簿、《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刑侦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DNA检验比对证明》及被收养人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恢复申报:第1项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其他项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户籍证明、原户口簿,向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到工作地落户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入伍前户口注销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工作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落户直系亲属处的,应同时提供直系亲属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 
  ※部队退伍干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参照本条转业军人恢复户口申报手续办理。 
  3、公民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应持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户口簿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4、原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的,应持《刑满释放证》、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以及亲属户口簿,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5、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应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以及原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6、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提供原户口簿、身份证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四、户口补登、补录: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以及原户口簿、身份证等,向原户口登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未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向原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后,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补录户口。 
  五、其他情形申报: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及原港澳身份证明,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及原台湾身份证明,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持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4、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及原外国护照,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三) 
  一、死亡注销: 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公民死亡的,其户主或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持该公民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手续。 
  2、公民在国外死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 
  ※死亡证明包括: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法院判决书。 
  二、入伍注销: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持户口簿和《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应持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2、前往台湾定居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持外国颁发的有效护照或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及翻译件、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失踪注销户口: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其直系亲属或户主持本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生效判决书、被宣告失踪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失踪注销户口。 
  五、其他户口注销:由派出所受理核查,分局审批后办结。 
  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他非法登记户口的,当事人应持双(多)方户口簿、身份证,前往非法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四) 
  一、区内户口迁移: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因搬迁或直系亲属三投靠(夫妻、父母、子女)落户城镇的,应携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投靠双方关系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二、区外户口迁入: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符合以下准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应按准迁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属省内户口的,可同时办结落户手续。 
  属省外户口的,申请人应持办好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原户口簿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再到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1、夫妻投靠:应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3、成年子女投靠城镇父母: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成年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购房迁入(住宅):应提供购房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与购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6、购房迁入(商业用房):应提供购房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向房屋所在地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购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7、公务员录用或工作调动:因公务员录用或工作调动在章贡区工作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提供户口簿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证明(录用通知书或调令或编制证明)。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8、家属随军:已获批准家属随军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驻地派出所。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及配偶的军官证、军人身份证,以及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随军批复。提供了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落户合法稳定住所详址,未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落户部队驻地单位集体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9、投资经商:在章贡区投资经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合伙人、股东等投资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应提供户口簿和营业执照副本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证明。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10、用工务工:与章贡区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提供户口簿、《劳动合同》。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挂靠城镇亲友处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11、人才引进:具有国家教委承认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提供户口簿、学历或职称证书、工作单位证明或居住证明材料。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12、租房在章贡区居住的,凭本人《租赁合同》、户口簿可将户口落户章贡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挂靠城镇亲友处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1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迁入:由学校统一收集《户口迁移证》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同时提供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 
  ※学生转学迁入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招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学校相关证明办理。 
  1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入(回原籍):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和原户口簿,向原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肄业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或开除学籍通知可《肄业证书》、原户口簿办理。 
  1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入(工作地落户):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工作单位证明,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三、户口迁出: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户口迁省内其他县市区的,直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2、户口迁省外的,应提供户口簿、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的,由学校提供毕业生户口页和《毕业生花名册》统一办理。 
  3、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省外就业单位需要将户口迁出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应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包括:能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亲子鉴定书,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户籍档案资料或证明,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档案证明、镇 (街办)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收养关系证明包括:《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 
  ※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明,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的证明,在读学校提供住宿的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五) 
  户口项目变更 
  一、户主变更: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1、办理户主变更的条件: 
  (1)原户主迁出、死亡或其他原因注销户口的; 
  (2)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2、申请变更户主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新户主身份证。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的,还应提供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二、16周岁以下姓名变更: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办结。 
  1、经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未满16周岁公民可以变更姓名。需提供: 
  (1)经父母双方签名并捺印指纹的书面申请; 
  (2)本人及父母三方户口簿和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供,下同)及亲子关系证明;父母有一方死亡的,提供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3)因父母离异后再婚,子女姓氏随继父母姓氏变更的,还需取得生父母和将要随姓继父或继母一致同意的意见;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出生登记户口后可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变更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直系长辈血亲的身份证明及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证明。 
  (2)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的姓氏。需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书面申请、抚养公证书。 
  3、因收养关系确认,收养子女可随养父母姓氏变更姓名。需提供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及收养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关系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姓名变更: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应提供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能够证实以下情形的证明材料: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簿、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申请人已满 18周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本人同意。 
  3、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变更姓名的,还应提供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四、出生日期更正:由派出所受理调查,分局审核,市局审批办结。 
  1、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实际出生日期与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交);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日期发生错误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2、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五、民族变更:由派出所受理调查,分局审核,市局审批办结。 
  1、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交);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3)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2、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六、性别变更:由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1、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交); 
  (2)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七、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第1项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并办结,其他项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审核并办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1)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2)变更性别的; 
  (3)更正出生日期的。 
  2、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 
  (3)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6)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3、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包括:能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亲子鉴定书,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户籍档案资料或证明,镇(街办)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收养关系证明包括:《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六) 
  一、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办结。 
  (一)身份证办理类型: 
  1、首次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根据本人需要,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身份证。 
  2、期满换领、项目变更换领: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或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身份证登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身份证。 
  3、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身份证损坏不能辨认、使用或丢失的,应当申请换领或补领新的身份证。 
  (二)身份证办理流程: 
  1、本地居民。本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除本人(未满16周岁需监护人陪同)到场外,首次申领的应提供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期满等原因换领的应提供原身份证,丢失补领的应提供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对因整容或其他原因导致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还应提供整容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实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证明材料。 
  ※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身份证的,也可到解放、南外、东外、沙河、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身份证自助服务站自照相、办证。 
  2、异地居民。赣州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公民到章贡区就业、就学、居住的,因身份证有效期满或即将期满、损坏或丢失的,可以提供原身份证、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及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 
  (三)身份证挂失: 
  身份证丢失的,在申请补领时,应申报挂失。户口不在本地的,可就近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挂失。 
  (四)身份证领取: 
  1、章贡区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在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的身份证在户政大厅领取),外地居民在章贡区办理异地身份证的,在受理地即居住地派出所领取。 
  2、本人领取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领证人身份证。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审核办结。 
  (一)本地居民。章贡区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期间需使用身份证的,可持《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到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申领临时身份证。 
  (二)异地居民。在章贡区办理异地身份证的外地居民,如需使用身份证的,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 
  三、边境通行证: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局审批办结。 
  (一)本地居民。年满16周岁的章贡区居民因公或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户口地居委会、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到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 
  (二)异地居民。已在章贡区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因公或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及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办理《边境通行证》。 
  四、其他证件的换发和补发:由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受理审核并办结。 
  (一)户口簿: 
  1、户口簿损坏的,由户成员持损坏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 
  2、户口簿遗失的,由户主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二)户口迁移证: 
  1、《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本人持身份证及原《户口迁移证》到原签发派出所换发新证。 
  2、《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本人持身份证到原签发派出所查询原《户口迁移证》档案后提出书面补发申请。 
  (三)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或遗失的,需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签发派出所重新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明,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的证明,在读学校提供住宿的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下同。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七) 
  户籍业务办理程序、时限及收费标准 
  一、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6周岁以下国内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除外);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注销重复户口、非法落户户口除外); 
  (四)区内、区外户口迁入(孤寡老人、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城镇亲属落户、从城镇迁往农村户口除外); 
  (五)户口迁出至省外;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原籍地恢复户口申报; 
  (七)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出、迁入; 
  (八)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九)居民户口簿换发; 
  (十)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和发放。 
  (十一)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派出所或市民中心公安户政大厅经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注销重复户口、非法落户户口除外);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四)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申请变更姓名; 
  (五)居民户口簿补发; 
  (六)《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 
  (七)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换发、补发。 
  三、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审批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6周岁以上国内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二)国(境)外出生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三)未登记户口收养子女申报登记户口;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恢复户口申报; 
  (五)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入籍和监外执行、刑满释放等恢复户口申报; 
  (六)户口补登、补录; 
  (七)重复户口以及其他非法落户户口注销; 
  (八)孤寡老人、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投靠城镇亲属落户;  
  (九)因搬迁或其他原因从城镇迁往农村户口迁入; 
  (十)集体户立户申报; 
  (十一)已满十六周岁人员变更姓名; 
  (十二)性别更正或变更; 
  (十三)边境通行证。 
  四、派出所受理,经分局审核、市局审批后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或更正。 
  五、各项户籍业务办理的时限: 
  (一)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2、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派出所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办理需要报经分局或市局审核审批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户政科。  
  2、分局户政科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户政处。  
  3、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居民身份证的领证时限为一个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领证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户口迁移证明(首次免征)6元/张赣价费字[号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首次免征)6元/张赣价费字[号 
  公共户口页(首次免征)1元/页赣价费字[号 
  居民户口簿(首次免征)5元/本赣价费字[2000]46号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免费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发改价格[号 
  其他原因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发改价格[号 
  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发改价格[号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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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各分局、支队,局直各单位:

淮北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为规范户籍业务办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号)、《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试行)》(皖公通[2012]62号),结合淮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分立户登记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单独立户(双军人子女、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子女或者父母双亡人员子女等除外)。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房地产权证》;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分配的公房、公租房、廉租房,需出具申请人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发放的房屋使用证;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未备案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3、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位工商登记证明;

(3)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4)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证明。

除按本指南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

2、设立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2)相应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地生源招生资格证明;

(3)省高招办录取新生花名册;

(4)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证明。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3、设立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交流中心的批复;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证明。

社区民警或户籍内勤书面申请。

填写《设立集体户呈批表》,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户籍窗口办理。

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双方是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为现役军人户口,或者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婴儿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

出生登记入户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母亲信息的,或者母亲信息登记不完整、不真实的,应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1、国(境)内出生申报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非婚生除外,本户能证明父母之间夫妻关系的不需要提供结婚证)。

2、国(境)外出生申报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翻译件;

(3)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持外国护照的婴儿不予在国内办理出生登记);

(4)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3、婴儿父母双方是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5)婴儿父母双方高校学生集体户户籍证明(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不需要出具此项证明)。

4、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证明。

5、婴儿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一方是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现役军人、高校学生集体户证明(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不需要出具此项证明)。

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凭收养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凭收养手续办理收养入户。

对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存在可疑情况的,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发证机关或机构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公民私自收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派出所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派出所应当详细登记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违规为被抚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的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司法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的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司法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者《收养公证书》;

3、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司法部门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除了第3种情形实行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外,其它情形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

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详细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

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劳动、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尤其是2004年全省人口信息会战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核查纠错,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一)可以申请变更的情形:

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更改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1、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2、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7)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4、18岁以上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变更姓名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使用此姓名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姓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社区民警出具增加曾用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民警及派出所所长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报分县局审批。

二、性别变更更正(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性别变更)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4、社区民警出具变更性别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经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县局实行二级审批)。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

派出所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经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一)不予变更出生日期的情形:

1、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2、离、退休干部及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干部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底卡等;

4、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5、社区民警出具变更出生日期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经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县局实行二级审批)。

五、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改性别的。

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后,户籍内勤应出具《居民身份证号重错更正证明》。

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或监护人所在村居、计生部门出具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表等资料);无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需提供两种以上的辅助证明材料且相互印证;

4、原籍未入户或漏登无户口且在我市长期居住的人员,还需提供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户口且未发生户口迁移的证明(必须注明姓名,原籍住址,出生年月日,无户口,无迁移,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5、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两名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未申报户口的原因,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社区民警出具补录户口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因婚嫁、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填写《户口补录申请表》,由社区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经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县局实行二级审批)。

因日常工作、群众举报等发现重复户口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户口删除手续:

(一)重复户口当事人自愿注销重复户口的,户籍民警填写《重复户口信息删除审批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删除重复户口信息,收缴居民身份证、在户口本重复户口内页注明“已删除”字样。

办理程序: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重复户口当事人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户籍民警填写《重复户口信息删除审批表》,社区民警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相关材料附《重复户口信息删除审批表》存档。

办理程序:户籍内勤和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县局审批。

因重户口删除的,我市保留户籍的派出所应将被删除户口的姓名增加为曾用名。

一、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将有关情况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备注,不再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应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对凭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口登记的,户口性质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口登记的,户口性质登记与入伍前相同;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户口性质登记为入伍前户口性质。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提供的落户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记录的个人信息与原户口注销地登记的户籍信息不一致的,以原户口注销地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准。

1、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2、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开具的安置落户介绍信等入户材料;

(3)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3、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二、定居国(境)外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定居国(境)外或取得外国国籍,要按照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对拥有双重国籍、定居国外,不愿注销我市户口的,由市局出入境管理科书面确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直接注销其户口。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

2、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他国国籍证书或者他国护照等。对申请人取得外国国籍、在外国定居有疑问的应书面征求市局出入境管理科意见。

三、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入户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2、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台湾居民定居大陆入户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华侨回国定居申报入户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由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公安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2、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

3、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或者房屋产权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七、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1、原居民户口簿或者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或者假释证明书;

3、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1、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书面申请;

3、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宣告死亡或失踪判决书。

(一)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户籍窗口当场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非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投靠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死亡或失踪等合法证明材料;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

(三)工作调动、录用公务员户口迁入

(1)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及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已成年子女还需提供未婚证明。

(四)赡养抚养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司法部门出具的抚养或赡养协议公证书。

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

(五)部队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件;

(3)申请人军官证,被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

(5)部队提供的入户介绍信。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还需出具经产权共有人协商一致,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出具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三区满一年,濉溪县不受年限限制);

(3)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三区满一年,濉溪县不受年限限制);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

(八)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户口迁入

(2)区(县)级以上表彰证书;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

(九)投资、兴办实业及公益事业户口迁入

(2)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者兴建公益事业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

(十)人才引进户口迁入

(2)就业证明及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1、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出

(1)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2、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入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2)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

3、大中专学生(户口系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户口迁出

院校毕业生花名册或者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大中专学生(户口在原籍)毕业户口迁出

(2)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跨年度需出具未婚证明(本人是集体户口的不需要出具此项证明)。

6、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市(现就业地)

(1)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大中专学生因退学、开除等户口迁入原籍

(1)学校出具退学或开除的处理决定;

(4)根据本人意愿非转农的,需村委会、乡镇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8、大中专学生就地农转非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跨年度的,需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毕业生凭高校毕业证办理。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

(2)户口准迁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公务员录用证明或者迁入地等准迁材料。

本章迁移户口登记,除因退学、开除原因大中专学生回原籍且根据本人意愿非转农外,户口性质直接登记为非农业。

2、申请人《房地产权证》(产权证抵押贷款的,需银行出具证明);《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还需出具经产权共有人协商一致,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

农村地区区县内移居的,《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未备案的,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可办理市县内移居手续。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出具此证明),同户成员可以随迁。

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出具此证明),同户成员可以随迁。

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因投靠亲属户口迁移,户口性质是否变化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农业户口人员投靠非农业户口人员,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非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不变(大学生开除、退学除外)。

1、户内成年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对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内没有人像信息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有照片的旁证材料加以证明。如: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等材料。

 (二)居住证办理

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1)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3)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4)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5)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6)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1)户口簿原件、首页和本人内页复印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和已明确载明就业信息的《就失业登记证》,派出所社区民警核实原件后,留存第3页至第6页的复印件;

(3)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

(5)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须提供稳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6)在淮北居住的固定住所证明:

④借住亲友房屋,须由辖区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亲友房产或购房合同原件;

⑤单位集体宿舍,须提供单位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

(7)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之一,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须提交落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外省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以上(1)是必备材料;(2)至(7)是居住原因的选择条件,只需要提供其中之一材料即可;(8)是外省育龄妇女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必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派出所民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录入《安徽省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出《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将领取凭证交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居住证需要补充的材料。

(3)申请人本人在预约时间内持居住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读卡验证、办理领证手续。

除当场办结以外,其它需要审批确认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1、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或者区公安分局。

2、县公安局或者区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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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

  办理材料: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1、持上述材料到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

  2、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3、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

  办理时限:详情请咨询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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