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录干部身份吗

  1994年8月19日,首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北京6个考区同时开考。这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央国家机关的31个部门从4400名考生中,择优录用490人。图为在北京44中考区应试的考生。

  从人事部副部长的位子上退下来后,徐颂陶开始总结自己的一生——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的一生。

  农民出身却没考上大学的王力民,如今已经是永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防办主任,正科级。比起国家干部,他更喜欢称自己为公务员,他觉得这个词“现代,正规”。

  虽然一个在中央,一个在地方,他们都是30年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受益者。

  跨过40余年的光阴,徐颂陶看到自己踌躇满志、恍如昨日的青年时代。

  1962年,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生徐颂陶,在毕业分配表的身份一栏里,郑重写下“干部”两个字,然后背起行囊,乘火车,从上海来到北京。

  铁道部人民铁道报社一名普通记者,是徐颂陶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的起点。

  在当时,想要迈进干部队伍的门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能顺理成章进入这个队伍的人,大概有这样几类: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组织调配安置的退役军人,或者通过“顶替”、“内招”等形式进入的干部子弟。

  这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外延。上到国家主席,下到杂技团演员,都被称为干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只是这个庞大群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1956年底,他们的人数是281.6万人,只占干部总数的三成左右。

  所有的干部,在同一个规则下,由同一套制度统一管理,无论市长、厂长还是校长。

  这种形成于战争时期的干部人事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被沿用,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新政权的巩固做出了贡献。

  “事实上,并没有一套完整而规范的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博士杨波称,各类干部没有进行分类管理,强调“个人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儿搬”,选用干部,只有笼统定性的政治考察,最重要的就是家庭出身和社会关系,领导部门和领导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

  徐颂陶的干部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

  参加工作不久,铁道报停刊,徐颂陶被调到哈尔滨铁路分局的一家报社工作。此后,“文革”爆发。“在哈尔滨14年,级别一级没涨,工资只涨了8块钱。”徐颂陶回忆说。

  呆在哈尔滨,徐颂陶觉得人生没有希望了。

  然而,巨大的惊喜,却在1976年不期而至,铁道部的一纸调令,让已经38岁的徐颂陶重新回到北京。

  “当时刚刚粉碎"四人帮",整个国家秩序都在恢复中,非常需要人才,铁道部要组织一个写作班子,有人想到了我。”徐颂陶说。

  此时,经历了10年浩劫的中国,正在经历巨变。“四人帮”被粉碎,邓小平复出主持工作,“文革”中被破坏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正在逐渐恢复。

  “第一步就是要解决干部问题,改革总要靠人来搞。”徐颂陶说。

  在必然到来的历史洪流中,很多在“文革”中被打倒的老干部,和徐颂陶一样,重新获得了工作机会。

  回到北京的徐颂陶,被安排在铁道部政治部办公室,协助部长进行老干部的恢复工作,正式成为一名政府机关的国家干部。4年后,他又被国家人事局局长焦善民看中,调到人事局政策研究室,这个在1980年7月刚刚恢复的政府机构,负责全国的干部人事工作。

  徐颂陶没想到,自己会从一名国家干部,变成管国家干部的人。他更没想到,此后的中国,会经历一场如此难以想象的巨变。

  刚刚报到,徐颂陶便参与了人事局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全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半年前,邓小平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一个报告,明确要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善于发现、提拔以至大胆破格提拔中青年优秀干部。

  这个讲话,拉开了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不改不行啊。”徐颂陶说,到了人事局,他最大的感受就是一个“乱”字,“文革”期间,录用干部失控,干部素质严重下降,干部队伍数量激增,工作效率低。

  这些问题,在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上,再次被关注。为了明确改革的方向,十二大明确提出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新干部工作方针。

  “这个方针,指导了日后几十年干部人事工作的方方面面的改革,它的地位怎么评价都不过分。”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李民说。

  由500名工作人员、4个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劳动人事部在十二大后成立,全面统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这已是改革开放后为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进行的第二次政府机构调整。由中组部牵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小组也随即成立,徐颂陶被推荐为小组成员。

  一系列的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在各地展开。

  在以加大企业自主权为内容的经济改革的推动下,和市场最接近的企业人事制度,最先得到突破。统分统配的企业干部任用机制被打破。

  党政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在缓慢推进,在邓小平的表率作用下,领导干部终身制被废除。

  干部管理权限,也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地方被赋予更多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考试录用干部、打破委任制的探索,也在各地有了星星之火。

  “不过,由于此时改革仍侧重于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政治体制改革尚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任务被提上日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基本上是在一些单项制度上进行试验性的探索,还不是整个运行机制的根本性改革,缺乏整体配套和总体规划,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作为一种习惯力量仍然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李民认为。

  1987年的秋天,党的十三大在北京召开。

  此时,经济领域的改革已经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商品经济的思维模式不仅冲击着传统的干部管理方式,还直接将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带到了官场。

  徐颂陶就听到过时任环保局局长曲格平的抱怨,环保局要招6个人,结果写条子的就30多个。

  “社会转型期的权力拥有巨大的真空,既可以服务人民,也可以为自己谋利。在这些权力中,最大的权力就是选人用人权。”中央党校教授李民说。

  当商品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实际改变了中国干部制度的生存土壤时,打破干部管理大一统的局面,探索建立公开、公平、科学的干部选用制度,成为改革进一步前进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三大报告,呼应了这种改革的需要。报告明确指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干部人事改革的重点。

  当天的人民日报,在头版标题里强调了公务员这个词。很多人都不明白,什么是公务员?干部怎么成了公务员?

  对于计划建立的公务员制度,十三大报告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公务员分为两大类,科级以上的政务类公务员,由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推荐,由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执行公务的业务类公务员,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制定专门的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把党政机关的干部区分出来,进行专门的管理,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博士杨波说,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理应有一套独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使其选拔、任用、考核更加公平公开,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配合新制度的建立,人事部再次从劳动人事部中分离出来,专门负责公务员条例的制定,大范围的调研和小范围的试点逐步启动。

  经过了近10年的调研、试点、修改,1993年5月,近万字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几百年前,英国人学习中国科举制而创立的公务员制度,在几百年后回到故乡。

  1994年8月19日,很多媒体都在头版头条的位置,刊发了我国首次进行公务员考试的消息,30余中央国家机关参与,拟录用490人,在招考报名的3天里,14000人前去咨询,4400人报名。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杨木乡农民王力民,也在无意间听说了县里准备进行公务员考试的消息。1995年那个炎热的夏天,永吉县首次公开招考公务员。

  一直想成为国家干部的王力民报了名,并以笔试、面试全县第一的成绩,被录用为县检察院政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他也是我国第一批考取国家公务员的农民。

  统计数字显示,截至1997年8月,国务院各部门,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政府机关基本完成了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县乡机关也已普遍展开,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的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

  2005年4月,在10余年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修改了20余稿的公务员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中国自此有了第一部规范公务人员行为的总法规。

  “这部法律,吸收了中国近30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只有和法律接轨,才能彻底消灭人治。”中央党校教授李民说。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同样推动了党政领导干部选用制度的改革。

  根据党的十三大对公务员制度的设计和我国“党管干部”的原则,凡科级以上的“高级公务员”,需与一般公务员实行不同的任用、选拔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由党的规章进行规范。对于一个进入了公务员门槛的人来说,这套制度决定了他能否有一条公开、平等的晋升之路。

  “以往我们提拔干部,都是很神秘的,缺乏公平的程序和公开的监督,缺乏制度化的管理。”徐颂陶说,这种干部选拔机制,有利于政府行使集中的权力,保证政令畅通,但无法克服选人者主观偏见、素质不高带来的偏听偏信。因此,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就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也在1995年2月颁布,这个7000余字的暂行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的条件、程序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虽然只是一份以中组部名义颁布的暂行规章,李民教授却认为它意义非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系统性、法规性文件,领导干部的选拔从此有法可依,自此,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成为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力点。”

  在条例的带动下,以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为主要形式的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探索,在各地展开。

  王力民所在的永吉县,也在2000年进行了第一次竞争上岗的改革。此时,他已由检察院调到县政府办公室,是秘书科负责给领导写材料的一名科员。

  至今,王力民都清晰地记得这次竞争上岗的细节:

  人事部门定职位,办公室9个科长的任用条件都公开在黑板上,20多个人报了名。然后竞选演讲,县里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和几个大局的一把手当的评委,很庄严,当场打分。然后是群众测评,办公室50多个工作人员,全员参加,每人发了一张表,报名人的名字都在上面,分几方面给打分。最后所有成绩都张榜公布。

  凭着出色的演讲、较高的群众评价和几年来得到肯定的工作业绩,王力民的名字再次出现在红榜上,如愿得到了综合科科长的职位,完成了从政以来第一次职务晋升。

  除了内部的竞争上岗,打破身份、地域界限,面向全社会的公开选拔,也被称为拓宽干部选拔视野的另一种尝试。

  统计数字显示,自1995年到2004年,全国已公开选拔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1000多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0000多名,科级干部数万名。

  “这些改革,对提拔年轻优秀干部很有好处,很多年轻人都觉得不错,但一些能力差的干部就比较苦恼,我们一个处长,干了13年,考了5次,都是第一轮就刷下来了。”徐颂陶说,“只有给优秀人才公平的机会,这些优秀人才才能托起一个高效的政府。”

  党的十三大报告上有一句话,徐颂陶一直记得很深刻,“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30余年亲身参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历,让他深深懂得这句话的含义。

  虽然一系列规章制度已在逐步建立,但这些规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实现,徐颂陶还有很多担心。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带病上岗”、“带病提职”等现象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不完善,有些管用的制度没有真正坚持。

  “惟一的办法就是扩大民主,改革的活水源头,在人民群众之中。”李民说。

  2008年3月27日上午,全国很多观众都通过南京电视台,或者网络视频,看到了一场新鲜的直播答辩会。

  16名竞争4个局长职位的南京市市管副职干部,公开在电视前展示各自的风采,竞争职位。

  虽然最初出现了冷场,虽然电视直播时大多数候选人都感谢领导、感谢组织,很少有人感谢群众,但南京市委组织部长王奇仍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探索,“搞电视直播,就是为老百姓在第一时间知情、在更大程度上参与,更广范围内监督,提供一个平台。”

  40余年,光阴荏苒。

  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大学毕业生徐颂陶,成长为人事部副部长,在中国的政权体系中身居要职。如今,他是一个赋闲在家的退休老干部。

  农民出身却没考上大学的王力民,如今已经是永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防办主任,正科级。比起国家干部,他更喜欢称自己为公务员,他觉得这个词“现代,正规”。

  少年时代,徐颂陶曾梦想当医生,当科学家,后来受同学影响,当上了所谓“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也许造化使然,“虽然我从没想过从政,更没想过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然而这竟成了我终生奋斗的职业,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一直心怀感激。”

  喜欢文学的王力民则选了汪国真的一首诗,表达他的心情,“让我怎样感谢你,当我走向你的时候,我原想收获一缕春风,你却给了我整个春天。”

  如今,在十七大原则的指导和公务员法的规范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各地深入推进。通过程序和细节上的改善,人们读出它更加强调公开和民主的精神内涵。

  农民考上国家公务员

  身份:永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我1969年生人,家在永吉县杨木乡一个非常偏僻的小山村,离吉林市区70多里吧。

  我上高中是断断续续念完的,经常出去打工。高中毕业后,我就回家务农去了,20岁。当时在学校学习也不错,我们老师说,你要是考不上,咱们学校就考光秃了。结果那年考得不好。我家比较困难,母亲身体又不好。我家四个孩子,我是老大,所以就不念了。回去以后干过很多工作,首先是种地,这没啥说的了。还做过力工,搬砖扛瓦,到山上种过树,伐木,还烧过白酒,活儿都挺累的。

  1990年,经初中语文老师推荐,我到学校当了代课老师,带初三的语文,陆续干了6年左右。当时一个最朴素的想法就是熬个六七年,能有一个转正的机会,成为有正式工作的国家干部。原来有个政策,民办教师干个七八年,就可以直接转成正式教师。

  到了1995年,干了快六年了,眼看这个目标快接近的时候,突然国家调整了政策,转正的机会没了,心里很难受。

  当时正好放暑假,我刚刚知道不能转正的消息,在家看书,怎么也看不进去,就出去转转。当我来到乡政府的那条街上时,正好有几个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在那里议论,说要招公务员了。当时大家对公务员的概念很模糊,都不知道什么是公务员。以前每年都招干,当时乡里的干部以为这次和平常一样,又是一次招干。

  我就上去问,我能考吗?他们说我不能考,因为有两条不符合,好像得需要干部身份。我说我虽然是民办教师,但也算是招聘的干部呗。他们说那还得需要大专以上的文凭,我说正好念了个大专的函授,刚毕业。

  我说那我去县城打听打听吧。后来,我到了县城,到了人事局。我把情况一说,他们说我可以报名,因为这次考试是打破身份,打破地域。但是不同的岗位需要不同的条件,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我直接就报了名。我报的是永吉县检察院的书记员。因为我觉得人民检察这四个字挺好。至于每个职位怎么样,以后要做什么,怎么考试,我都不知道。

  当时时间非常紧了,已经是8月份了,考试安排在9月份。而且当时没有书。我打听了一下,有本书叫公共科目,还有一小本的习题集。我托同学找来书后便天天看,晚上看到12点,早上4点钟起来接着看。那时候,我的小孩已经5岁了,我就让媳妇和孩子都回娘家。

  后来因为我们这边涨水,考试推迟到了10月份,我又获得了一个月的宝贵时间。

  考试前一天晚上,我住到了县城的旅店里。

  当时我们是在永吉实验小学考场考的,人挺多的,我们那一年全县得有400多人报考,报同一职位的都在一个教室考试。我报那个职位,120个人就要两个人。

  一共3张考卷,考了一天就考完了。交了最后一科的卷子后,我心里是如释重负啊,考完就回家了。考试完了之后,有的人消息灵通,都去打听了。我也不认识什么人,也没有渠道去打听打听。

  有一天,我从学校下班,发现我们原来的乡长、当时已经调到县里当统计局局长的马德山,正站在大道上和我父亲说话。我过去了,马德山说我咋没去看分儿呢。我说看啥分儿,考得也不好。他说我考上了,考得还不错,第一名。当时谁进入了面试,都张贴了大红榜,在县政府门口贴着,他正好看到了。哎呀!我当时不相信这是真的。这时候我父亲说,挺好,回家。他高兴啊,晚上特意做了几个菜。

  后来,我就去参加面试,大概在10月末。面试第一步也是笔试,6个人,我记得给了两道题。然后就是面试,在财政局的会议室。现在想想当时组织得很严密,考生先抽顺序号,然后大家都在候考室等着,有人喊你,把你带到面试的屋,中间给你一个小凳子,10多个考官,我一个都不认识,我也没找谁,也实在不认识谁。然后主考官发问。4道题,答了半个小时,决定了我一生的命运。

  后来我考完后,就有很多朋友,还有像我一样的农村青年到我这儿打听,你到底找没找人,你给我说实话,我说真没找。有的人还不信。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事记

  改革开放后,首次政府机构改革,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规定了退休年限。部委正职65周岁,副职和司局级60周岁。

  党的十三大召开,此后,中国全国出现了一个全面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热潮。

  经过八年多上上下下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我国正式建立公务员制度。

  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央批准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确定到2010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

  中共中央下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5个法规文件,扩大了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和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公务员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党的十七大召开,确定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新方针。(本文来源:京华时报作者:刘薇)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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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 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且符合本指南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般应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可以申请。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再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告知后十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根据本指南第二条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第九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当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不服高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书列明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的,应当补充;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第十三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可以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四、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部、各巡回法庭及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再审申请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提交登记表的顺序,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

再审申请人应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十八条再审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指南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在信封上注明来信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再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改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改正。

六、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指南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上传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

(三)填写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在线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受理。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补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正。

七、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的。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可供查询民事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和诉讼文书样式,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网址为。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法院申诉信访大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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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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