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生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的一个分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劳动法有着直接的联系。劳动法学就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因此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也占据重要地位,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2.劳动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范围是十分之广泛的,它除了研究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我国现行的各种劳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研究我国劳动法的历史革和发展趋势,劳动法在实施中的情况和经验外国劳动法和国际劳动立法等。
3.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而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劳动法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而劳动法学是劳动法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劳动法学与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而劳动法学则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4.学习劳动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学习劳动法学,可以使我们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协调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也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学的建立和发展。
1)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2)学习劳动法学要加强调查研究;3)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还要善于用历史分析的方法;4)学习劳动法学还应对外国的劳动法学和国际劳动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
5.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6.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特征?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7.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即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所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而且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内容、文化方面的内容、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内容,使得劳动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
8.劳动法与民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系,而劳动法同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
9.劳动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隶属于经济法,二者是平等的两个独立的法律独立。
1)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以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为主和与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而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横向设定的。
2)任务不同。经济法的任务在于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劳动法的任务在于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它与行政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而劳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但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而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产生。
1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也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商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时间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方式是法律本身规定了其通过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公布之日起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文件中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该法律开始生效。法律失效的时间一般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法律文件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当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该法律文件便自然失效。另一种方式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律内容不同的新的法律,在新法律中明文规定旧法律失效。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12、劳工法规和工厂立法的区别?
答:二者定义。都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但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劳工法规"是旨在加强资本家剥削的法律,而"工厂立法"则是限制资本家剥削的法律,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我们对照一下英国现行的工厂立法和从十四世纪到十八世纪中叶的劳工法。现代的工厂法强制地缩短工作日,而当时的劳工法力图强制地延长工作日。"因此,总体上说,"劳"是反工人的法,而"工"则大多是进步的法。
13.国际劳动工组织的诞生及其性质和作用?
答:性质:在1919年初的巴黎和会上,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存在。二战爆发后,国际联盟解体,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第2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国际联盟解体,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1944年6月美国费城召开第26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域宣言》及其十项基本原则。第2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作用: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最初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自治性的附设机构,后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存在,第2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联合国的重要专门机构之一,专门负责劳动事务和社会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作用日益为国际社会所重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费城宣言》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社会与健康。它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情况,增进劳资双方共同福利,维护世界和平,确立社会主义。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国际蔻立法提出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的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14.国际劳工组织有哪些机构?
答:国际劳工组织主要设置三个组织:1)国际劳工大会,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通过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已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执行的情况。2)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每年召开三次。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它会议的秘书处。除上述三个机构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
15.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特点是什么?
答: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它国际组织的特点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组织上实行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体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16.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答: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它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二是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国际劳动立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基本权利方面。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等公约和建议书。2)就业政策方面。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等公约和建议书。3)工作条件方面,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有关的公约和建议书。4)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各种综合标准,各种劳动津贴等公约和建议书。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6)劳动关系方面,包括各种有关劳动关系、集体协议、调解仲裁、企业合作等公约和建议书。7)劳动管理方面,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三方协商等公约和建议书。
17.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相同和区别?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立法文件,一向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对同一问题要同时通过一个公约和一个建议书,公约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规定。建议书则包括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和补充的规定,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两者相同之处为都是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其效力的不同,公约是提交会员国批准的,在会员国批准该公约后,就对其具有约束力,会员国负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对未批准的会员国,虽然尚未产生约束力,但是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工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而建议书对会员国并没有约束力,只是供会员国制定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时参考。
18.劳动法律关系的涵义和特点?
法律关系是指尚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19.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范围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0.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的承担者。劳动者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统一性和相对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密切相连的,存在于同一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又分为产生物质形态工作成果的和赤和产生非物质形态智力成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是指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的活动。
21、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答: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单位行使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22.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23.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劳动法律事实是有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种类: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变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的定义省);按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等四种。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和法律事实,事件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24.对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有什么不同规定?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但在某种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此外,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也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及收入的社会职业。它的特点是1)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26.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是什么?
劳动就业方针是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不同时期劳动就业方针不同。建国初期,国家提出了"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两扇门"就业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又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国劳动力资源、就业结构和经济方针状况以及根据促进就业。调节劳动力市场的职责,确定当前劳动就业的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劳动就业方针体现了劳动法规定的国家促进就业、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精神,对于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充分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2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它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28.职业介绍机构有哪几种?它们的职责是什么?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又分为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两种。前者是有偿服务、不营利的事业单位;后者分为非营利性的或营利性的两类。
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人调查和登记;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用人单位用人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人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4)对持有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介绍信,进城务工的农民办理务工许可证,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人单位;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6)帮助用人单位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介绍农村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7)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8)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人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9)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劳动合同;10)承办劳动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工作。
二是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它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国家对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3)核查境外雇主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劳工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及聘用合同对等有关资料。4)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供合同样本。5)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其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用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等各种手续和证件。7)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保险。8)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9)境外雇主不履行聘用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时,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10)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尽早回国提供报务。11)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29.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2)劳动合同内容是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3)劳动合同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0.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一是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二是劳动合同内容合同。三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1.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概念: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先后有序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订阅劳动合同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包括应招表示和应招行为。
32.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有三种: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可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法定内容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商定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4.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
答: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
36.什么是劳动合同解除?其与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前者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不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几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38、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一方利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要约、承诺的程序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39、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有哪几种?
答: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的行为。按照合同履行程度,分为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四种情况。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0、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实践,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除。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4)单位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一般为: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41、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依何种程序进行?
答: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4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有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有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有权依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4.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1)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哪些经济补偿?
答: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规定,具体办法为: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6.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7.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致伤致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7)对于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打击报复陷害劳动者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的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集体协商的特点?
1)集体协商所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49.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二者虽然都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3)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内容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4)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5)签订集体合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则由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6)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7)集体合同规定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则一律无效。
50、订立集体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合同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议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内容表现为集体劳动条款。这些条款可以分为三类:1)标准性条款。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目标性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分为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工会或职工采取的措施、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职工共同采取的措施。3)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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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有关三方 协议和劳动合同 如何签订劳动协议 (一)、认识不同的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业生在一次就业的时候必签署的协议,由学生本人、业的学校、 学生。智慧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昊阳哥哥独家收集编制劳动合同转移三方协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见面课: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1、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研。

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算劳动合同吗,在劳动法规定一个月期间离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公告送达可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内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载 明合同的期限、工。在任职时,别人拍我丑照算违法吗为了保障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会签订一些协议书和合同书。么实协议、三方协议、劳动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实协议 实协议指在校大学生通过参加实单位的。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法院的谅解书在司法局有用吗就意味着大学生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三方协议属于劳动法吗,拟明确监委制定监察法规职权该怎样请强制执行应届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认真看用人单位的隶属,、事业单。签订的协议,受疫情影响,解除? 兰州法务律师 咨询我 合同在疫情发生前订立,若要主张因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而变更、解除或止合同,则合同的履行时间必处于疫。

签约时你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不管是三方协议,还是劳动合同,签约的过都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01户口 要问清楚,这个单位是“保证解决户口”、“尽力解决户口”、“不保证解决户口”还。2、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第三方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第三方的相关规定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关于高校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爆炸物司法鉴定书的质证意见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还有一种可能三方协议违约金不交会怎样,你不给钱,就不退还给你三方协议,想拿到解约函也没门。 重点来了:从你拿到业证开始,就是社会人身份,么,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B.三方协议只能一人一份,部委高校单独印制,今日最新青岛律师价格行情走势省属高校统一发放。 C.三方协议是没有有效期的。 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的哪一行动合法?(A)(2分) A.应当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三方协议可以适用劳动法吗来源: 10:10 导读:我们知道,现在的大学业生在临近业时是要签订三方协议的,这是学校的规定,由学校统计就业率的。三方协议是由用人单位。

声明:以上内容由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大家都在问三方协议受劳动法 顾倩 问题:公司在劳动合同之外,北湖法院执行局王林让员工签署新增得绩效协议,薪资跟合同规定。三方协议书只是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签订的就业意向三方协议违约金有效吗,不是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所以对劳动关系没有约力,只有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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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必备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内容,也就是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是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哪些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休息,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自行支配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证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将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说明,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清楚地知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再次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情况严重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就职业危害的告知和预防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即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所谓必备条款就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只有完全具备这种条款,劳动合同才可依法成立。这种法定必备条款又分为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和特殊法定必备条款。

  一般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采取哪一种类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一般不详细列出劳动纪律的内容,只是表明劳动者同意接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纪律,工作时间纪律等。

  合同终止条件。即关于劳动合同在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的哪些条件下可以或应当终止的条款。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里所说的就是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或司法制裁。

  特殊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特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有条款,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用人单位在制作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上述基本条款,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给劳动者持有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动合同往往很简单,不是缺这个条款就是缺那个条款,这种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没有合同约定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但因为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文本。为了避免因劳动合同制作瑕疵而带来法律风险,可直接选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或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及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了基础。因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条款,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一方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一般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工作地点的变更,往往会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为国家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强调,目的是强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兜底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全面、具体,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劳动报酬等都有紧密关系,更与劳动关系的稳定紧密相关。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因此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工龄长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的缴费,使社会保险资金来源避免了单一渠道,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保险系数。由于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此外,职业病防治法中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中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都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关系切身利益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发生争议时,将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如果有关必备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考虑到有的劳动者是外国公民,没有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如护照也可以。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因此,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最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缘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实行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休假的巨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和工龄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的缴费,使社会保险资金来源避免了单一渠道,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保险系数。由于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职业危害是新增加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业危害防护的义务。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问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王鹏要求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无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成立吗?

  王鹏于20xx年4月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20xx年3月2日该物业公司提前通知王鹏将在本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王鹏续签劳动合同,王鹏提出异议,称自己一贯工作表现良好,且按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王鹏要求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成立吗?

  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王鹏与该物业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王某并不存在可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王鹏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物业公司应当与王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内容称之为必备条款,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多或少会遇到缺少必备条款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条款,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一方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一般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工作地点的变更,往往会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为国家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强调,目的是强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兜底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认定该劳动合同为无效。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必备条款增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所缺少的必备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将文本交付劳动者,劳动者在接到劳动合同文本后,才可以通过文本知道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自己的权利义务,也才可以清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有关其权益的相关条款是否真的写入了劳动合同文本。从现实情况看,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时,大多都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而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劳动者在维护其权益时缺乏依据。《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应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弥补了以往法律法规的不足,为劳动者维护其权益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要求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所受损害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赔偿处罚;或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相应判决。

  签订(鉴证)劳动合同的有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鉴证)劳动合同有关说明如下:

  1、用工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2、劳动者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成年自然人。(提交身份证)

  3、劳动者必须未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合同),若以前在其他单位工作过,必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

  4、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鉴证。

  5、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单位、劳动者、鉴证部门各一份。

  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用人单位):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一、 试用期间,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甲方录用后,岗前培训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由甲方提供条件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培训前甲乙双方须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培训协议,若乙方未按《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服务于甲方,乙方应当按《培训合同》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给予甲方相应的赔偿。

  3、本条第2款中的培训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培训合格后由甲方支付,若不合格,则甲方不给予支付。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严守甲方的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的任何资料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内外的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或将该资料用于不涉及乙方在甲方工作范围内的任何目的。

  2、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持有的甲方的任何资料应交还给甲方,若乙方拒不交还,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相关手续。

  3、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若乙方违反,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

  2、因为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受到甲方的处分而进行的报复行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应对甲方予以赔偿,后果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五、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2、虚领甲方的工资或其他报酬的;多报加班费、误餐费、差旅费的,协助他人进行此类行为的。

  3、将补充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密资料用于未经甲方同意的用途,或拿走甲方或他人财物的。

  4、挪用公款、盗窃甲方或他人财物的。

  5、在向甲方求职过程中采取欺骗行为的。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按时足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劳动义务的。

  7、经单位考核,次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

  8、严重违反甲方人事规章制度的。

  六、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条的、四十一条规定的。

  2、未经甲方同意,接受甲方客户重礼的。

  3、在本合同服务期内,为其他单位或主体工作的。

  4、拒不服从甲方负责人或甲方部门负责人的合法指令的。

  七、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其他情况下,乙方有正当理由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且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

  八、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单位运作情况,结合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调整乙方的薪酬。在乙方待岗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乙方待岗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乙方的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办理。

  九、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状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乙方应服从工作安排。调整后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重新核定乙方的工资报酬。但是调整后的薪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时不得与其他单位或雇主有劳动关系,如果乙方隐瞒其与其他单位或雇主已有的劳动关系,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个人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

  十一、关于社会保险事项,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十二、其他情况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可以采取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多计发一个月工资视为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方式。

  本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附页是编号: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内容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签收其变更告知书。 甲方无法径向乙方面送相关文书、文件、资料、通知等的,可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送,交邮后,以乙方本人或该地址乙方成年家属签收之日为送达日;该邮件被拒绝签收的,投递公司反馈的被拒收之日视为送达日;若因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无效或未履行个人资料变更告知义务,致使投递公司无法送达的,投递公司反馈的无法送达之日视为送达日。(二)乙方应遵守以下规定,违反以下规定的均属严重违规,甲方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赔)偿金:

  1、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因乙方虚报、瞒报个人资料而造成本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如乙方虚报、瞒报个人资料并经查实,其虚假情况达到影响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及今后甲方通过公司网站(包

  括公司内部网络)、公告栏、文件、会议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新制定或修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重违反以上规章制度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不

  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行政拘留等),无法正常为甲方履行劳动义务的,视为乙方严重违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4、乙方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认真配合甲方做好各项计生管理工作。因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甲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因乙方过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未按规定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生产经营的直接经济损失;

  6、本合同如有改动,必须在改动部分由甲方盖校对章或公章并经乙方签名或按手印确认方有效。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但补充协议的生效日期由其自身规定。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确认已收到本页文件,并已阅读、知晓文件内容。 乙方签名:年月日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_________元,每月工资______元;

  1、甲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六、其他约定的事项

  本合同具有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包含这一内容,所以用人单位如果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这种做法有悖法律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因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劳动报酬的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公司与您签订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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