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当日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0%是利好吗?

(600023.SH)周四再次遭上交所公告通知,5月20日浙能电力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6.869%,依照相关规定,上交所将从5月21日起该标的。而在同月5日,浙能电力就曾被暂停融资买入。除了浙能电力外,还有数只个股被上交所暂停融资买入或被发布融资交易风险。

5月8日,上交所便曾公告称,根据2015年5月7日各证券公司上报和信用帐户持有数据,上交所发现浙能电力融资监控指标已达25.139%。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将从2015年5月8日起暂停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恢复时间将另行通知。13日,浙能电力融资买入恢复。

本次恢复后,仅7个交易日,浙能电力融资买入便再遭暂停。

21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根据2015年5月20日各证券公司上报和信用账户持有数据,上交所发现浙能电力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6.869%。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将从5月21日起暂停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恢复时间将另行通知。

上交所官网信息披露融资融券公告一栏显示,自5月以来,上交所频繁对浙能电力、盛和资源(600392.SH)、(601038.SH)、(600692.SH)、(600880.SH)、(600200.SH)、天成控股(600112.SH)等个券发布融资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总的来看,上交所共有15次暂停上市公司融资买入或上市公司融资风险提示的公告。其中,包括浙能电力、一拖股份等3次暂停上市公司融资买入公告(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盛和资源、亚通股份、江苏吴中等12次关于上市公司融资风险提示的公告(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0%时)。

某券商行业分析师对通讯社称,股市涨幅往往与两融业务有很大关系,两者可谓相辅相成。股市火爆,融资余额增长速度也很快。特别是一些热门股票,遭到融资客的追捧,所以融资指标容易触及监管要求线。不过,从上市公司角度来说,短期内资金大进大出,对公司股价影响较大。如果大盘突然下跌,资金可能会迅速撤出,造成股价大幅震荡。

经统计,5月以来,浙能电力累计下跌7.85%;一拖股份累计上涨4.53%;盛和资源累计上涨1.98%;亚通股份累计上涨0.92%。

本文来源:大智慧财经 责任编辑: 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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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二)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三)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四)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五)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七)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八)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九)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十)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以及客户经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十一)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证券市值以及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的价值之和;

(十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三)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十四)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十五)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十六)融资融券合约:是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单笔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合约,包括融资合约和融券合约。单笔融资买入或者单笔融券卖出成交即视为合约成立。单笔融资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资买入的成交金额(含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券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履行和保存,具体内容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电文为准。

(十七)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十八)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

(十九)卖券还款: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直接还款:指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一)买券还券: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二)直接还券:指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三)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

(二十四)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二十五)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

(二十六)提取线:是指投资者提取担保物的控制指标。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该指标。证券交易所对提取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提取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十七)警戒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警戒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十八)关注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40%时的状态。如本公司另有规定,则关注线的标准按照投资者与本公司约定的比例执行。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状态为关注类、警戒类或平仓类账户,且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则其普通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融券负债。

(二十九)平仓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业务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1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本公司将在下一交易日对其进行强制平仓。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平仓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

(三十)追加担保物: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本公司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关注线的具体比例,以及追加担保物的期限,由本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形式公告,或通过融资融券补充协议与客户另行约定。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经本公司认可后,投资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对担保物的替代和补充;

(三十一)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司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或者在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本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或投资者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且未按约定偿还,本公司为收回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债权及所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罚息、逾期息费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融资融券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三十二)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三十三)正常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的,本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设置为正常类账户,但如遇投资者处于司法程序、合同到期等情形的除外;

(三十四)关注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本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关注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的,以及投资者信用账户强制平仓未完成的除外;

(三十五)警戒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未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且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本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警戒类账户。投资者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且尚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客户信用账户状态维持为警戒类账户,。客户信用账户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不适用警戒类账户状态分类;

(三十六)平仓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或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或强制平仓未完成的,或融资融券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它法定、双方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的,本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平仓类账户。若投资者信用账户发生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情形,在本公司对该合约强制平仓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为平仓类账户。

(三十七)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九)本公司:是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四十一)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达到”含本数。

第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以及客户经公司认可后,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第六条    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相应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关注线、平仓线),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本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条    确定及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关注线、平仓线)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互联网网站()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本公司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

第八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证券市值=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第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融券卖出证券公允价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证券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有权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

第十一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因单笔融券合约所融入的证券在该笔合约到期日暂停交易的,该笔融券合约到期日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上市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但该证券自恢复上市之日起算的顺延期限与该证券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合约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该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仍未恢复上市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本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十二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现金收购或换股收购时,自收购公告发布日起,该证券终止上市至所换现金或股份到账期间,乙方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计算该证券市值。除上述涉及收购的情况外,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投资者该笔融券债务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仍未清偿的,则本公司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第十四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本公司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起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它方面受到本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由于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动、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在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已满6个月且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开户时间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且无重大违约记录;

(四)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限制;

(五)公司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司需求对上述客户业务申请资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

(一)  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  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三)  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  普通账户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七)  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持有公司上市流通股份5%以下的股东)、关联人;

(八)  曾有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

(九)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十)    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

(十一) 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第十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线下申请方式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申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线下申请时,应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并按照公司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提交申请资料。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线上申请时,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包含新富易)按照流程提示,自助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十九条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二)融资融券测试卷;

(五)A股账户以外其他金融资产证明。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提供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资料,其它资料由投资者选择提交。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效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九)所有股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决议;

(十)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

(十一)公司章程并加盖骑缝章;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该项为选择性提交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资者,由本公司以合法方式对投资者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本公司自身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并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监控。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

(一)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投资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投资者无法履约的风险;

(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强制平仓达2次,信用状况受到怀疑;

(三)因异常交易,最近一个季度内,被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具融资融券账户异常交易警示函两次(含)以上的;

(四)投资者出具虚假申请资料;

(五)投资者未完整提交关联账户信息;

(六)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七)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所填写的事项与事实不符;

(八)存在不符合《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情形;

(九)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客户,出现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对公司操作有重大异议、甚至威胁自身安全或公司员工安全的极端倾向或行为的;

(十)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条件之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解除相关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在本公司营业网点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融资融券规则,正确填写并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及《客户授信确认书》。投资者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以及相应的留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时,应当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填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名称和普通证券账户,关联人姓名/名称、关联关系和证券账户。本公司经确认后,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在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开户当日交易时间为投资者做指定交易。本公司在投资者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后,为其进行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只有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方可申请为其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本公司根据符合条件投资者的申请,直接为其开通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二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客户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情况。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和持股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本公司禁止该类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身份发生变化的,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变动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变动情况。由于投资者未及时申报或本公司未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投资者违规进行上述违规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本公司报告。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投资者发生上述违规交易后,将及时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并且融资融券交易后,本公司为投资者开通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告知投资者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用户名以及初始密码,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本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可以为投资者开通国泰君安)进行公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融券合约期限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单笔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本公司没有恶意违规记录的客户,融券合约到期前,且展期小于3次的,由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为其办理合约展期:

(1)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

(2)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但不低于130%,且展期前6个月内未被执行过强制平仓。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公司评估认定确有展期必要的。

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单笔融券合约最多可展期三次,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过六个月。每笔融券合约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

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约展期条件、展期期限、展期次数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因融券卖出证券终止上市交易造成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清偿的情形,本公司与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

第四十五条    融券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本公司可以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及券源成本、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投资者融券费率并将其实时记载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因投资人融券费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每日融券费用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券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融券费用,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每日融券费用=融券费率×每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每日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非交易日或暂停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折算,直至该证券复牌,即当日收盘价=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第四十六条    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占用证券的天数计收,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息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券证券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标准为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同证券当日偿还发生金额与融券卖出金额的较小值,按不同证券品种进行累计,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因投资者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

第四十九条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五十条 投资者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用于该证券买券还券外,经本公司认可后,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二)      买入或申购本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后的盈余,须先偿还其融资融券息费。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须归还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和罚息。由本公司在日终清算时进行扣收,扣收顺序为先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后扣收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和管理费则转为逾期息费,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五十三条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为其提供网上交易、热自助交易等委托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使用。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本公司指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对于超出该范围的申报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发出的超出授信额度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超出该限额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外,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或本公司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由本公司在下一交易日(T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T日日终清算时将投资者余券从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信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九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担保物提取线(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担保物提取线,交易所另有特殊提取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提取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

第六十条 投资者使用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可以使用USBKey。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本公司营业场所设置的委托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信用账户情况,也可通过本公司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柜台在通过身份验证后查询并打印对账单。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以投资者信用账户每笔交易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数据电文形式保存,该数据电文作为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并合乎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投资者的有效委托,是投资者真实意愿的体现,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电子交易的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本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信用账户发生新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信用交易。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查询该委托结果,当投资者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开户网点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的交易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凡使用投资者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将视同投资者本人亲自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本公司设定以下监控指标,在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并实时监控。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将实施限制相关交易等措施:

(一)  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0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00%;

(二)  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0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00%;

(三)  当全体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3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30%;

(四)  当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1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5%;当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5%;

(五)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 当单一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4%;

(六)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券)规模与本公司融资(券)总额度比例达到8%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8%;

(七)  当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达到16%时,不再接受该股票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直至该指标低于16%;

(八)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4%时,限制该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

(九)  当所有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1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0%;

(十)  当所有投资者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2%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2%;

(十一)单一投资者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对单一客户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的相关规定;

(十二)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总规模不得超出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

第六十七条    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净资本按日重新计算,并据此相应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的总体规模和有关监控指标。

第六十八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本公司每日日终清算后,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状况,将合同未终止的投资者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划分正常类、关注类、警戒类和平仓类四类,对处于不同状态的投资者信用账户作如下交易限制:

(一)当信用账户可用授信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二)对于关注类账户,若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普通卖出信用账户证券优先偿还负债;

(三)对于警戒类账户,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允许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等,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限制;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普通卖出信用账户证券优先偿还负债;

(四)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对该账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包括禁止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后,本公司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其中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则客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当日仍将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同,由于本公司净资本、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监控指标和第七十条账户分类规定以及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动等因素,所引起的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受到的限制,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关注线和警戒线设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并以公司公告为准。

第七十一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设为T日,不包括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于当日或下一交易日(T+1日)上午9:00以前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必须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即T+2日15:00之前追加担保物。

在本公司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前,客户通过转入资金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警戒线的,本公司可以取消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不启动追加担保物程序。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经本公司认可后,投资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对担保物的替代和补充。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应通过追加担保物,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符合《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要求,即T+1日日终清算后客户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警戒线或T+2日日终清算后客户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关注线,否则本公司有权启动强制平仓或者按照约定处分担保物并收回相应债权。

第七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一)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T+1日日终清算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T+2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本公司有权于T+3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二)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客户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设到期日为T日),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T+1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四)《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已届满(设到期日为T日)、投资者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T+1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五)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于合同解除日或终止日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六)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客户尚有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公司有权不通知客户即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该事项为本公司知晓的;

2、机构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且该事项为本公司知晓的;

3、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该情形下,本公司对投资者征信重检并据以调整其授信额度,需强制执行处置或划转担保物的,《融资融券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账户尚有未清偿融资或融券债务的,本公司有权于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4、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5、本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6、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仍未清偿该笔融券债务的;

7、发生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本公司主动或者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8、机构投资者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本公司终止合同的;

9、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情形。

1、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条件之规定的,则本公司可以解除《融资融券合同》并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本公司债务;

2、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融资融券合同》约定修改或调整合同的,如客户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到其开户营业场所向公司书面提出,合同于异议提出之日起下一交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客户有未偿债务的,公司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清偿客户对公司所负债务;

3、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情形。

第七十七条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时机、顺序、强制平仓规模可能超过客户对公司所负债务,客户对强制平仓结果予以认可。

第七十八条    上条各项规定之强制平仓情形两项或多项同时出现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本次强制平仓所依据的强制平仓情形。

(一)出现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平仓范围以满足应平仓金额为准。应平仓金额=[(关注线-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关注线-1);其中,《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为投资者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总和;

(二)出现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若逾期合约为融资合约,则平仓范围以满足所有逾期融资合约本金及其利息、费用与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逾期息费之和为下限;若逾期合约为融券合约,则平仓范围以满足清偿融券合约的证券种类、数量及其利息、费用以及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逾期息费为下限;

(三)出现第七十四条第(四)、(五)、(六)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平仓范围以满足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投资者所欠本公司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四)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及受交易规则限制(零股成交、交易费用等)所产生的超出平仓范围情形,以实际平仓金额为准,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条 强制平仓顺序

(一)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投资者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融资业务中出现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投资者信用账户担保证券折算率、担保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卖券还款),并将所得资金直接划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当融资业务出现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卖券还款外,本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还款,直接还款的顺序在卖券还款之前。上述折算率以本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三)融券业务中出现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投资者信用账户融资卖出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融券卖出证券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买券还券),并将所买证券直接归还本公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第七十九条规定之平仓范围时,本公司有权将信用证券账户中的用于担保的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二)项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当融券业务出现第七十四条第(四)、(五)、(六)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买券还券外,本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当融券业务出现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公司有权将强制平仓所得首先用于偿还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和逾期息费,然后用于偿还到期融券合约产生的相关债务。平仓的方式和顺序同本条第(二)项之规定,然后对逾期融券合约进行强制平仓,融券合约的强制平仓除上述买券还券外,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单笔融券合约平仓过程中,如合约融券卖出冻结资金不足的,则公司有权使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可用资金余额仍然不足的,公司有权将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二)项融资业务的平仓顺序相同。上述折算率以本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四) 上述顺序仅是本公司认为可供平仓的顺序之一,本公司有权调整平仓顺序,最终以本公司实际平仓结果为准,,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一) 对于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平仓金额不低于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计算之应平仓金额且当日强制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警戒线以上,或强制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关注线,或强制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无融券本金负债且无证券资产,则强制平仓终止。

如强制平仓未完成,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应平仓金额于当日清算后按第七十九条约定重新计算;

(二)对于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投资者所负逾期融资融券合约的债务以及所有的利息、费用、罚息和逾期息费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对于第七十四条第(四)、(五)、(六)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包括利息、费用等)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四) 本公司将于平仓完成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强制平仓结果通知》;

(五) 若投资者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本公司有权向投资者继续追索;

(六) 投资者对于本公司依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强制平仓过程及结果完全认可。

第八十二条    出现第七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将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即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包括禁止投资者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出现第七十四条第(四)、(五)、(六)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包括禁止投资者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禁止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第八十三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

(一)本公司将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投资者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投资者在投票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本公司不对该类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本公司对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本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二) 本公司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保留投资者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

(三) 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投资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四) 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投资者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投资者还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二)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证券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 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双方约定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四)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本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并通过互联网网站()或本公司指定的外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明确公示本公司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本公司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投资者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配售股份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股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配售的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增发的新股、权证或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权益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之和,其中,权证所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根据本条第(三)项中公式计算,债券补偿金额根据下述公式计算。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五) 由于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分派、增发、配股、派发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产生的融券数量补偿或权益补偿金额的扣收,导致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投资收益分派:

(一) 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二) 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本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一)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现金收购或换购收购时,自收购公告发布日起,该证券终止上市至所换现金或股份到账期间,公司将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计算该证券市值。

除上述涉及收购的情况外,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自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T日)起本公司将该证券的折算率计为零,自T+1日起将该证券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的市值计为零;

(二)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本公司同意后,申请将该等证券从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三)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向本公司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  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通过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返还”的证券划转指令,将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有关担保证券返还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以参与收购和私有化活动。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项由投资者承担办理责任。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届满时按时、足额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本公司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十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本公司所负融资债务。

第九十一条    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本公司融入的证券,直接还券、买券还券的方式不能偿还当日发生的融券负债,如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则相应调整。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直接还款时,应偿还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及利息、融资本金;投资者卖券还款时,应偿还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及利息、融资本金;投资者直接还券、买券还券时,在清算时扣收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及融券费用,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管理费将转化为逾期息费,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九十三条    本公司定期于每月20日计息费,并于21日划扣。投资者应在信用资金账户中保留相应的资金,未定期扣收成功的息费,将转成逾期息费,按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若遇计息日或划扣日为非交易日情形,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九十四条    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依法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有权直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在投资者所欠融资融券债务足额清偿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并协助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    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有权将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投资者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后,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仍对其全部负债进行担保;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本公司或/及受让方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四章通知、送达、公告

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采用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通知与送达服务:

(一)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若干日(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天数为准)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二)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三)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四)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本公司已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投资者对本公司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第九十九条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本公司代表投资者向第三方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用于本公司向投资者的通知与送达。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该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投资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条 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对账服务。本公司将在每月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对账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上月对账单,投资者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对账单的10个交易日之内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一百〇一条 投资者须在开户时提供准确的通知联系方式。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到本公司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公司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百〇二条 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有权适时修改、调整或增补《融资融券合同》内容,如该修改、调整或增补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作出的,则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互联网网站()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者。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投资者,并即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融资融券合同》终止且相关债务全部清偿以后,在投资者申请新的融资融券业务之前,本公司将限制其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第一百〇四条 投资者于《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继续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〇五条 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本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清偿全部的融资融券债务。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有剩余证券的,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本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第一百〇六条 投资者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一百〇七条 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投资者的信用数据/状况,并同意本公司将投资者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第一百〇八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互联网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公司经营需要而对本规则进行调整,本公司将以上述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一百〇九条 本规则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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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提示风险!这些票被融资客买爆?真相是……

  还记得前段时间,因外资大幅持股,而导致深股通渠道只卖不买吗?现在,类似的场景又在身上发生了,只是这次主角换成了融资客。

上交所半月两发风险提示

  8月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融资交易风险提示的公告》称,根据8月6日各证券公司上报和信用帐户持有数据,我所发现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0.439%。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单只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就在约半月前的7月23日,上交所就已经对发出过相似的风险提示公告。当天,上交所的公告显示,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0.091%。也就是说,在上交所发出公告的这半个月里,指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

  需要指出的是,上交所公告中所谓的融资监控指标,是指“会员上报的标的证券融资余额”和“信用账户持有的标的证券市值”取较小者与标的证券流通市值的比值。

  上交所规定,这一监控指标达到20%时会进行风险提示,在达到25%后的次一交易日暂停相关个股的融资买入。只有当相关个股这一监控指标降至20%以下后,才会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深交所的规定十分类似,唯一的区别在于当融资监控指标达到20%时,深交所并不会发出风险提示公告,而是在达到25%时,直接暂停相关个股的融资买入。

  当然,我们更为关心的是,若某个时间点真被暂停融资买入了,对公司会有啥影响呢?

  Choice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共有4家公司被暂停过融资买入,且全部是深市公司,最近的一次发生在今年的1月4日,当时被暂停过融资买入,而这也是2018年以来第二次被暂停融资买入。

  考虑到监控指标的分母是个股流通市值,暂停融资买入后的影响先不看,这些公司在暂停前往往都经历过股价大幅下挫,比如(今年4月底已被被暂停上市)在暂停前5日大幅下挫40.94%,大幅下挫32.76%。

  最新被上交所提示风险的同样如此,近5日,该股累计下跌了7.24%,而自4月22日创出阶段高点6.29后,至今累计跌幅更是高达32.34%。

  而在被暂停融资买入当天,并不能看出特别明显的规律,5次中有3次上涨,2次下跌。反倒是恢复融资买入当天,5次无一例外都是上涨的。

沪市出现暂停融资买入还是近2年前

  至于所在的沪市,Choice数据显示,上一次有公司被暂停融资买入,还要追溯到2017年11月20日,在这一天被暂停了融资买入。

  当天,上交所公告称,根据2017年11月17日各证券公司上报和信用账户持有数据,证券融资监控指标已达25%。数据显示,2017年11月17日,融资余额7.56亿元,占当日流通市值比25.83%。

  直到近一年后的2018年11月2日,融资余额降至3.44亿元,与流通市值的比例才下降到20%以下,于次一交易日(11月5日)恢复了融资买入。

  数据显示,在被暂停融资买入的这一年时间里,下跌了42%,个股流通市值不断减少,这也是导致其监控指标迟迟未能降至20%以下的主要原因。但需要指出的是,被暂停融资买入并非下跌的主要原因,因为同期,沪指下跌了20%。

31股融资余额占比超15%

  不管怎么说,融资客在股民心中还是有一定分量的,而融资余额的增长与否反应的是投资者买入信心的强弱,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我们以融资余额与个股流通市值之比作为参考依据的话,截至8月7日,包括在内,两市共有31家公司,融资余额占其流通市值比超过15%。

  最高的是刚刚于2月14日恢复融资买入的,现在其融资余额占其流通市值比重回24.22%,距离25%上限只差0.78%,随时面临再被暂停融资买入。此外,和的融资余额占其流通市值比也超过20%,分别为22.6%,20.38%。

  而到了8月7日收盘,其融资余额占比已下降到19.8%,数据显示,8月7日这一天,融资客融资净买入-360.69万元。但若是不能改变其近来的下跌态势,这一比例随时可能重新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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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分公司的财富号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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