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并购,涉及在同种商业活动中经营和竞争的两家企业。从税收的角度看,横向并购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并购后应纳税种与纳税环节将保持一致。但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横向并购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人属性的变化。
在增值税税种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扩大,可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经测算若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减低税负,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能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使企业所得适用的税率上升,此时,应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与并购企业分别缴税。
首先,纵向并购的企业与横向并购相同,会面临因规模扩大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问题。其次,对并购企业来说,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增值税、消费税原有的纳税环节可以减少。尽管从理论上讲,其总体税负是不变的,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使企业纳税时间推迟,也能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此外,如果目标企业有大量期初存货可以用于抵扣,则并购企业在并购当年的应纳增值税额就会减少。再次,由于纵向并购使企业延伸到了其它领域,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石油行业中的石油生产企业并购上游采矿企业,就需要缴纳资源税。由此看来,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其所适用的税率和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相应变化。因此选择纵向并购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属性、纳税环节以及适用税率的变化,比较综合的成本和收益。
混合并购是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并购。从税收角度看,混合并购由于跨入其他行业,其对并购企业造成纳税影响是最大的,混合并购可能大大增加企业的应税种类,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例如,机器制造企业如果并购了一家房地产公司,那么并购后的企业除要缴纳原先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契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如果被并购企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则并购企业也无需缴纳所得税,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另外并购前也应当关注关联方和亏损弥补方式等税收筹划,因为后者比较简单,而为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上市审核机构对前者要求较高,上市后也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必要的披露,在这里就不涉及了。
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与税收待遇密切相关,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来确定应税与免税交易。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混合证券支付等。由此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现金支付有两种形式①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方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将其并入并购方或对目标公司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②现金购买股份,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对目标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当并购企业决定采用现金收购后,就必须决定用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用现金股票,二者在税收上负担截然不同。如果收购者在应税收购中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目标企业就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并就其应税收益或损失缴纳企业层次税收。此外,企业股东还必须为其从目标公司收益中取得的清算收入缴纳税款。因此,现金购买资产产生了双重征税即目标公司股东实际上就其收入被课征了两次税,第一次是以公司名义,第二次是以清算分配名义。
相对而言,如果收购者在直接从目标企业股东手中购买股权,则不论是 应税收购还是免税收购,其在公司层次均不需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目标公司股东仅就其收入缴纳一次所得税。在暂不考虑流转税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收购股票比现金收购资产税收利益更大。
另外,还涉及到定向增发购买股权还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以及定向增发合并还是换股吸收合并以及混合支付的问题,也按照上述思路便可得到相关税收筹划思路。另外还涉及到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等,这里限于篇幅的原因就不一一讨论了。
合并、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负的减轻。因此如果目标企业与并购企业盈亏情况不一致,则可考虑将目标企业其设为分公司,这样可利用分公司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利润,取得抵减税款的好处。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若子公司设在国内,可以独立享受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若子公司设在国外,也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分公司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因此,若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或生产的产品是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但并购企业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则目标公司宜采用子公司形式。若目标公司在国外,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则也宜采取子公司形式。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若目标公司不存在税率低或税收优惠等优势,则宜采用总分公司形式,可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常受法律限制,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一表解析新三板资产重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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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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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在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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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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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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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或者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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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本条所列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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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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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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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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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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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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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后,公众公司用同一次定向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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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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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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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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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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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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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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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进行初步磋商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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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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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或者非转让时间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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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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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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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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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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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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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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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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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应当及时申请股票暂停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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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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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公众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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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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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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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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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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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重大资产重组:(1)董事会作出决议,(2)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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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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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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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会决议的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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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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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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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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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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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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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手段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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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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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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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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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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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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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按照证监会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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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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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1)交易对象、(2)交易标的、(3)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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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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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或者撤回申请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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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收到证监会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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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予核准的, 3个月内证监会不受理该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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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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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应加强对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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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及时实施重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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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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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公众公司持续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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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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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1)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2)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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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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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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