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录用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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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和要求,现就2022年度萧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经核准,2022年度萧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04名,招聘相关信息在萧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具体岗位详见《2022年度萧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

在2022年度萧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中安排部分招聘计划,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2年高校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4)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5)2022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20年、2021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中的“30周岁以下”为“1991年6月15日(含)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工作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其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所列需回避情形的岗位。

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萧县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08:00——2022年6月25日17:30,逾期不再补报。

报考人员报名前,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康码”。报考人员登录萧县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时,认真阅读《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萧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其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须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报名后,于6月26日16:00前可随时登录萧县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6月26日16:00前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应于6月28日16:00前登录萧县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按规定缴纳笔试费用(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笔试考试费用,共9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此类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2022年6月29日,将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需证明材料送至萧县人事考试中心,并据此办理笔试减免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确认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6月27日08:00-12:00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2022年萧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公共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

上述两门笔试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报考人员可于7月13日至7月15日登陆萧县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笔试的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不适宜参加统一笔试的考生,不予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在萧县人民政府网公布。

笔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为公共科目中两科笔试成绩总分150分。面试的入围人选,从同岗位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考生有一科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面试资格。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该加分政策用于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简称“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安徽籍 “服务基层项目” 人员(含2022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上述人员于笔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期间,携带相关证书到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萧县政务新区B座14楼,联系电话:)申报加分事宜。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组织部门出具的大学生村官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服务期须满两年及以上)。

对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萧县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其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每门增加2分。

笔试成绩按照《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成绩确定。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3: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

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面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

(1)属全日制2022年应届毕业生的,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2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2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3)属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的,还须根据其身份,相应提供其档案等相关材料所在单位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的证书(鉴定表)(其中,2022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鉴定表)或相关证明材料),或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关于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领取面试通知书。同时,按规定办理面试缴费手续。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工作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若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考生考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或者达到70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统考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合成确定后在萧县人民政府网公布。

考试最终成绩按统考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public/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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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第五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事项包括:
  (一)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被调查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七条执法人员询问被调查人,可以采取面谈、电话或者书面等方式。
  面谈或者电话询问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后,由被询问人签字;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书面询问的,应当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问卷或者调查提纲,载明调查事项。
  被询问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被调查人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十一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经营者认为其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第十四条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

  第十五条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
  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涉嫌垄断的事实;
  (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
  (三)履行承诺的时限;
  (四)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
  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措施和期限、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第十七条决定中止调查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承诺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一)停止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
  (二)废止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纠正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的其他处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被调查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申请等资料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者个人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报送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对价格垄断行为调查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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