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国际贸易欠款海外坏账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IPO审核的基本原则」

首发办法修改删除了独立性,但内化为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要求更高了。

举例今年上半年某被否企业,从上市公司转让出来的价格与后几个月的估值存在巨大差异,有侵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嫌疑。

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5.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重大法律问题审核政策」

1.关于持续经营时间问题

设立股份公司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指36个月,不是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有限制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可连续计算的,应以账面净资产折股,不能用评估值。

国务院批准可豁免的情形,同时满足:a、央企;b地方国企需要具有行业地位,独立经营满一年

2.关于董事、高管最近3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要看对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影响,看变化前后是否具有可比性。

没有量化指标(以前有三分之一的说法)。

①变动原因:是否被同行挖墙脚,数名高管被挖墙脚,会影响经营的稳定性。

②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要具体看变动的董、高具体岗位,对公司经营是否具有很大影响力和贡献。

关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某仓储物流企业过会后老板去世,其配偶在企业有任职,更重要的是行业特点决定企业经营对老板个人依赖不大,后重新上会通过。不会单因为这一条否决一家企业,一般是其他方面有了问题,再加上这一条,最后否决。

关注新增加股东的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其中,更要关注新股东进入前后,与某利益方的交易是否会剧烈放大。

防止“PE腐败”、保荐机构等入股等;对申报前两年的新进股东要额外核查;关注背后股东是否涉及当地官员及行业领导及关联方,关注入股价格是否公允及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关注产业投资者入股前后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入股后交易放大的情况充分核查披露。

举例说明,湖南某企业上市后暴露背后股东背景;某酒类企业,中学老师入资来源存疑。

4.国企改制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的程序瑕疵

是否符合当时的规则要求。

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国企要省级国资委出具意见,集体企业要省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出具意见)。

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

要引起重视,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不追原罪,主要看程序完备性,有瑕疵的需要去确认。

关注冻结或质押的比例。关注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一旦被强制执行,是否会发生控股地位变动的情形,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

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重大影响的诉讼,都要披露,并关注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特别重大的诉讼要注意对发行人合规性的影响。

举例说明:利润4000万,诉讼金额万,金额重大。披露原告、被告、诉讼事由,诉讼进展。

列表详细披露权属状态,要披露哪些对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

正在申请的,原则上不要披露。

全面披露商标和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披露多了没毛病。

①某拟上市企业老收到律师函,不披露,保荐机构应该把关披露;

②某创业板企业专利有效期过期了,信息披露有误,被否决;

③某鸭脖企业商标被冒牌,反馈意见关注,答复发行人纵容类似行为,可以为发行人打广告,会里认为企业商标管理要合规,不要出奇招。↓↓↓

过去曾经考量出资不实占当时注册资本的比重,并根据比重要求要间隔多久申报;但现在考虑到很多企业,很久以前注册资本比较小,出资不实尽管占比相对较高,但绝对数额较小,相比现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而言,影响不大。

关注是否事后已经弥补。

关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最好当地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关注其他股东、债权人是否有纠纷,建议进行访谈;其他股东、债权人应当没有异议。

一旦发生争议,谁来承担损失:不能由上市主体承担,应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来承担。↓↓↓

主要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主体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二股东、三股东等所控制的企业,如果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并不算同业竞争(不算发行条件的合规要求),但要关注是否存在业务的冲突,要如实披露并提示风险。

同业不竞争、地域或档次等划分来解释,均不予接受。

相同或类似业务:具有替代性;即使没有替代性,但如果共用采购、销售渠道,仍然构成同业竞争。比如:大股东做女装,上市主体做男装,尽管没有替代性,但销售渠道是相同的,仍然构成同业竞争。

控制人近亲属从事竞争业务的问题:

①关注历史上是否同源?如果从最开始就相互独立发展,没有交集,可以不作为同业竞争。

②是否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采购端、销售端大量重叠、混同的情形?如果是,那么还是属于同业竞争。

举例说明:今年上市某日化企业,老板的兄弟也从事日化企业,主要看两方面:

一是企业是不是同源的,如是各自独立成立发展的没问题;

二是供货商客户有无重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要全面披露。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合规、价格要公允。

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会影响独立性。

同业竞争是红线,关联交易要规范、减少,信息披露要充分。

举例:某拟上市企业前次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更换券商后进行了披露,否决,前任券商被处罚。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处理方法中对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核查力度要加大;通过关联交易来看发行人的独立性。

目前会里在关注和研究一种新的类关联交易情形,就是共享一个生态、共享一个流量入口。不是说绝对不行,如果价格、比例没毛病也可以。

①如某地产公司,其物业公司申请上市,拥有同样的客户。

②共享生态和流量入口,类似的客户和机会在市场上获取需要大量费用,如果你的大量业务机会来自这种生态体系,价格公允性又难以说清楚,问题就比较大。比如:阿里或者腾讯下属企业,基于阿里或者基于腾讯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导入的流量,尽管并不是跟自己的大股东进行交易,但实际上是利用了大股东所创造的生态和流量入口。↓↓↓

11.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办法中关注的对象包括:主板——发行人,创业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同时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严重指罚款以上。也不是每次都要行政机关出证明;举例某企业受到几十项行政处罚,每笔都是几百到上千块,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且反思内控制度是否有效)

起算时点:法人——自发生之日起;自然人——自下发处罚通知之日起;持续状态——如果违法行为是持续的,要从结束之日起。

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刑罚执行满3年。

通常情况下,只能用出让用地。

用地不合法,关注处罚风险、经济风险、重大性判断。

集体用地:省级政府对集体用地有专门的政策的,并由当地部门出具相关合法合规证明租用集体用地的,可以减轻风险。虽然上市主体不涉及违法,但所租土地使用违法,会被收回,所以关注搬迁风险。

13.税收优惠的合规性

超越权限的,要由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则要到总局确认。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由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但国家明确禁止的不行。

不符合规定,又拿不到省级确认,要风险提示,出具风险承担的承诺(补税风险、承担责任等)。

缓缴、拖欠所得税,应依法补足,并由税务机关确认。

欠缴社会保险费(包括住房公积金)、披露原因,是否违法,责任承担。

初审会前,符合条件的员工都应当办理社保;对历史上未交的社保,不要求补交。

关注欠缴的社保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积金的缴纳不做硬性要求,测算对发行条件的影响。

生产经营与募投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要核查环保投资及费用支出。

要核查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

要关注是否有环保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关注最近中央环保督察对发行人的影响。

风险提示要有针对性,不要千篇一律,不要照抄同行业,不要都有股市风险。

引用数据,要公开的、客观的、权威的,不要花钱买文章造数据。

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浅白:业务模式要通俗易懂,要简单明了,不要动不动就是“XXXX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举了个例子,一个互联网推广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业务模式写的晦涩难懂,被要求多次重写,最后按照广告商的业务模式描述。某水龙头企业披露为流体控制公司。

竞争地位披露不明晰,行业划分过细。

材料更新不及时(专利、商标、股东、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特许经营权等)。

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独立土地、知识产权、机器设备等;

独立产、供、销,主要原材料和产品。

19.公司章程及三会运作

高校院长、处长任职是否符合规定要由高校出证明。

不能作为发起人的:职工持股会、工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商业银行;其他。清理不完全的,会影响审核。

三类股东问题,正在积极研究,预计很快出台。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

一、首发财务审核规则体系

3.《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4.相关准则、公告、指引、通知、备忘录、监管问答等

(1)强调会后事项核查要仔细、到位,不要只套模板,举例说明核准批文之前,某企业独立董事被处罚,保荐机构报的材料中没有披露,该项目被迫停下来。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又称及时性指引,主要解决业绩变脸的问题。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主要解决信息披露过于粗糙的问题,以模具企业为例,不同企业的差异挺大,有些只做模具,有的在做模具的同时还提供冲压件,应按具体情况来分析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式。

(4)《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6年12月9日修订)》第三条,不仅要复核相关人员执业受限的情况,还要复核出具的全部项目文件。

二、否决、撤回、现场检查企业财务问题分析

(一)现场检查情况通报

两批现场检查,第一次12家,第二次35家。

现场发现的问题:没有披露关联资金往来交易、货款打到实际控制人账户、收入确认方式与实际不符、老板与近亲属虚假转让股权、账外支付佣金、财务人员在关联方任职、大额提现到实际控制人的账户等。

四家情节严重,移交稽查。

检查发现,采购、发货单据存在跳号情况;大额现金收支,在零售企业中常见,但没有现金管理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没有执行到位;合同没有签署日期,甚至没有盖公章,举例某企业检查中,被抽查的没盖章合同金额达9000万,占被抽的20% ;检查中发现公司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费用,如员工、出纳、股东等,金额达1500万,或者使用发票报销把现金套出来再支付费用;检查中发现运输公司与发行人无业务往来,开具发票供公司使用,金额达3000多万。

2.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举例,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参数频繁发生调整。

举例,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如发行人将工程发包给工程商,工程商转给了个人,该个人为老板近亲属。

要重点关注重点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是否帮助企业扩大规模、虚增利润;PE进入前后发行人是否有客户结构变化;关注关联方注销前后发行人相应交易情况,相应的资产人员的去向。

4.遗漏或者虚构交易、事项

检查办法一般是首先梳理银行流水。

5.未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

有些企业实际操作比披露的更谨慎,是好事,但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需要统一起来。举例,施工企业会计政策披露是根据发包方或监理方确认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实际操作中是以前者和自己确认的工作量孰低原则,这时信息披露情况需要调整。

验收确认还是签收确认,看确认依据是否支撑。

有些贸易企业只是起到中介作用,不承担货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以净额结算比较合理;审核中有这样的企业,贸易公司存在冲排名的冲动,某企业最后被调减收入1亿左右。

1)长时间不确认应收账款,在施工企业中比较常见,压在存货中,库龄较长,借此不计提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2)长期应收款与应收账款混淆。审核中存在这种情况,回复说明预期客户短期不会回款。

报告期发行人向职工(含职工持股公司)、客户、供应商等发行新股,报告期实际控制人向职工(含职工持股公司)、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会计师对其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发表意见。

部分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情形:明晰股权,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资产重组,持股方式转换,向股东配售新股等。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审核原则,离发行时点越远计算较宽松,越近则要严。

股份支付费用一般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注意:创业板现在也要做股份支付了,已经有硕人时代、金枪新材料、普元信息三家企业因为股份支付问题被否。

4)短期薪酬降低,审核中发现发行人收入上升,员工薪酬不变,高管报告期薪酬降低,要求比较当地水平,关注上市后薪酬政策是否变化;还举例说某企业高管年薪几万块是否合适。证监会现在非常关注员工工资过低的情况,2017年就有10个IPO因此被否。

6)在建工程转固的时点。

检查发现,某企业账务管理系统同时存在股东的账套,登陆名、密码一样,也是由发行人员工操作。

8.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供应商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举例:某企业,其某客户收入占比50%,期后该客户自建生产线,未来自己替代生产,保荐机构应该实地察看客户场地,发现这种风险。

举例:第一大客户搬迁、采购渠道单一、关联交易毛利率与非关联交易满利率存在重大差异。

9.财务数据变动无法合理解释

举例:某企业投入产出比大幅变动,解释合理性时称在厂区发现600吨液体原材料,直接使用,没做盘盈处理。

10.风险因素披露不充分

某能源企业,检查中发现其发电上网率远远高于同行业,需要充分披露其高于同行业的机制和原因。

现场检查中发现3000吨过期产品,不能销售,账务上没有处理。

(三)与《14号公告》相关的其他问题

重点关注异地存货、第三方保管、盘点确实有难度的,监盘确有困难,要有替代程序;举例类似水产行业,保荐机构在承揽时要审慎考虑具备盘点的专业能力。

检查中发现盘点计划与小结是同一天,且盘点计划滞后于实际盘点日;询问发现盘点计划是后补的。

某企业工程服务费高,高达销售费用30%,无验收报告或其他资料支撑。

检查发现发行人使用的12辆机动车不属于发行人所有。

3.重点强调“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关注经销商、加盟商布局的合理性,定期统计存续情况,关注退换货,上述情况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部分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是否恰当,用一次性确认比较合适。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2017年11月保代培训内容

(若干专业标准理解与规则应用)

一、 主板首发办法中有关投资收益占比问题的处理

主板首发办法 30 条第四款:发行人不得“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问题:如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是否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的情形?

解读:该条款主要考虑到发行人对并表范围外企业投资收益控制力较弱,实现投资收益的持续性难以把握,如占比较高,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

如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不影响发行条件:

(1)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仍须符合首发条件;

【发行人除了对外投资外,有自己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主业发展良好,扣除投资收以后仍满足上市条件。目前已有成功 IPO 案例,常熟汽车装饰公司,投资收益占比超过 60%。】

(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须具有高度关联性;

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的情形,如上述汽车装饰公司,主要投资都是汽车零部件相关,上下游的产业。

(3)须充分披露相关投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在管理层讨论章节充分披露被投资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业务合作关系,分红政策等

(1)该条件只适用于主板公司,创业板公司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如果有大量并表范围外投资可能涉及到多种业务经营的问题,因此不适用;

(2)该条件只适用于首发,再融资不可用于并表范围外投资。

(3)注意对扣非的影响,并表范围外主体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的影响数,要纳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计算。

二、 理财收益及投资收益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

1.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形成的投资收益如何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企业运营一般需要保留一定的流动资金,有些规模较大,会购买一些理财产品,根据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满足以下情况可以考虑以扣除融资成本的净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现金管理工具,具有经常性,且公司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内控健全;

(2)购买的是银行渠道发行的理财产品,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特征;

(3)规模适当,成本可以合理计量;

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净额计入非经,否则应全额计非经。

2.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有关非经常性损益影响数的计算

被投资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的影响数,应列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计算。

三、IPO 企业执行《股份支付准则》的具体使用

1.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IPO 企业统一标准执行

2.不适用的几种情形,根据股份变动成因判断

(1)明确股权的股份变动,如解除代持等;

(2)财产分割,继承等

(3)资产重组,并购等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合理确定及恰当披露

价格可以合理考虑时间因素影响:业绩变动,外部环境变化等;参考熟悉情况的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PE 入股价;

避免采取有争议的估值技术,有些股权转让虽然有资产评估,但按照成本法,净资产等作为依据,显失公平。

4.股份支付的成本费用:列报,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一般股权激励如有长期激励方案,分期确认费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大部分发行人 IPO 前的股份支付没有长期激励方案,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对当期业绩影响很大,可以考虑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时所得税计提问题

1.发行人、中介机构是否对照条件、程序发表意见?

2.判断是否预期有很大可能。

3.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是否经税务部门同意?

4.如被追缴补税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

5.是否符合谨慎原则?

五、 互联网游戏企业信息披露与核查

业务模式:需描述清楚开发模式和运营模式,授权运营模式、联合运营模式、自主开发运营模式?

披露游戏运行绩效指标:

网站浏览量,网页浏览量;月注册账户数,月付费账户数,月活跃账户数,月新增账户数,月新增付费账户数;月下载量,月活账户游戏停留时间;月充值金额、月活账户充值金额(ARPU),月付费转化率;移动端游戏收入分布情况(Android 和 IOS),充值通道(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境外充值情况(苹果商店等);

月线上与线下推广费用,月付费账户推广成本,月新增付费账户获取成本与投入产出率,CDN 的月流量和支出,展示时长付费(CPT),曝光量付费(CPM),点击量付费(CPC),下载量付费(CPD),充值分成(CPA),手机预装数量(CPS)等。

收入确认方法:总额法 or 净额法?是否代理性质,收手续费还是独立运营?主要会计估计:道具分类、用户生命周期和游戏生命周期等按业务类型或游戏产品披露收入、毛利和毛利率。

3.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由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分别出具

核查人员应具备胜任能力(可聘请第三方专家)

关注运营数据和财务数据的衔接(是否存在运营数据缺失的情况)

主要采用数据分析的方法:与第三方数据进行比较独立查看运营系统:关注系统控制、运营日志、运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由于游戏类公司没有产品实体,采购和销售都难以核查,只能通过运营系统核查信息的准确真实性,重点是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衔接,应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从业务到财务应有清晰的信息链条,确保数据可靠性】

六、 有关业务模式、业务类型与收入确认方法的披露问题

1.业务描述:是否清晰、完整,业务经营模式应和财务信息相匹配。

【不同业务种类均应进行清晰的描述,采购、生产、销售、研发,均应披露具体的制度,承担的主体,业务环节的控制等,如供应商选拔依据,生产节奏的控制,生产周期,存货管理,销售周期,信用政策(赊销还是预收款?),应收款管理等,基于清晰的业务描述,便于审核人员了解业务模式,进而判断财务数据合理性,存货、应收款周转率、毛利率是否合理等。】

2.会计政策披露:是不是有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抄准则,要写出自己的业务特点;

3.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模式的描述是否匹配?

七、 其他特殊问题或事项的判断与处理

1.将客户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是否合理?

案例:某发行人与其经销商的母公司成立合资公司,购买了经销商的客户资源,发行人将购买的客户资源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处理方法:如果交易的资源包含着合同权利,该合同权利用估值技术可以合理估值,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无形资产计量;如果只是客户名单,并未附加合同权利,对客户不具有控制力,客户可以随意采购其他方的产品,可能流失,能带来的未来收益不明确,不可作为无形资产,交易对价应作为渠道建设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不应做资本化处理。同样的如购买一般性的品牌、报刊名、刊头等,一般不应资本化处理。

2.“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涉及已竣工验收或交付的工程项目,是否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案例:某发行人做绿化、道路工程等,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收入已确认完成,但由于工程未完成审计手续尚未结算,(如市政项目,早已交付使用,政府迟迟未完成工程审计,未结算),报告期末“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金额较大,未转入应收账款。

处理方法:工程审计和结算与否不应作为应收款确认的依据,收入已经确认了,工程施工应及时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此类在会项目需要完成整改。

3.部分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是否恰当?

发行人不应基于以下理由不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在会项目如有这种情况都要改过来,不能不提,也不允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类情况不提坏账。金额特别小的可以暂不调整,但未来期间也要改过来。

如果认为回收期特别短不提的,要提供充分的依据。对于部分 H 股回归 A股的公司,以前用国际会计准则掌握的比较宽松,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4.委托加工还是独立购销?

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问题,购销都是独立签订合同,独立开发票,不应是重点考虑因素,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1)生产加工的复杂程度,是否涉及复杂的工艺,产品变动很大?

(2)风险报酬是否转嫁,如交易对方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况下,向其采购的原材料只能专门用于给他生产的产品,协议签署时采购价和回售的价格已经确定,受托方不实质上承担风险,作为加工比较合适。

八、 会后事项监管与封卷

1.会后事项监管主要问题:

承诺函格式(发行人和中介对会后事项做承诺,不是再次核查);受到调查或处罚(要详细说明情况);诉讼、举报、媒体质疑(第一时间落实,避免影响拿批文);擅自修改招股书(如会后分红事项,确实需要修改招股书写修改说明,说明封卷稿和上会稿的差异,事先要与审核员充分沟通,包括初审会告知函修改、发审会意见修改、新的诉讼、专利、董监高人员变化等)

(1)封卷时何时需要补充经审阅季报?

封卷前已过了基准日后四个月,封卷时需要补充提供经审阅的季报,如 630基准日,11 月封卷就要提供 3季报,审阅即可。

(2)应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计每家都要披露,做重大事项提示,在会项目需要修改招股书。

(3)最近一期经营业绩下滑

提供专项分析说明(发行人)和核查报告(保荐机构),说明行业和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加强风险提示。

需要独立复核,会计机构、保荐机构应另行安排人员独立复核,不能由签字人员自己复核,复核报告应有复核人员,分管复核部门负责人和内控负责人签字。现在审核从严要求,且审核节奏明显加快,今年 4 月报的项目现在都有上初审会的了,有的发行人还想着换中介机构延缓审核速度,有问题的要抓紧落实, 否则会对过会产生重大影响,反馈回复要有逻辑,论点论据充分,可验证。

附录IPO审核之重点动态

1.招股书中对企业产营销模式一定要描述清楚,方便财务审核理解财务数据,建议企业主动跟预审员交流理解企业产营销模式。

2.关注发行人是否对政府补助、税收减免有依赖性。

3.如出现客户集中,真实反映即可,不要过分掩盖或操作。

4.应收账款的变化是否与收入的变化匹配,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需要跟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对比。

5.存货必须有会计师监盘,发行人需高度关注盘点问题,现场检查必须检查存货。

6.研发费用和部分开发费用尽量用费用化,资本化比较难说明清楚。

7.发行人需慎重对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要根据企业的情况保证真实性。

8.关联方交易如发生了,建议利润做扣非处理,并且逐年降低,关联方建议直接注销。关联交易的大小,主要是看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业绩真实性,进行实质判断,综合影响。

9.如外销比例较大的,非直销的,需要对海外经销商进行严格核查。

1.具体方式是各地证监局稽查组带队,抽调当地前5大会计师和前5大律师参与,人数12-15人不等,交叉检查(比如北京证监局检查深圳企业);肯定会查到问题,看问题大小,金额大小,占比大小,性质如何,关键是否影响发行。

2.现场大检查总体目标: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3.五大循环(收入循环、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成本循环、资金循环、费用循环),其中资金循环是最容易找到问题的,资金检查是最关键的部分,发行人的全部账户流水、董事长的所有账户流水、董监高所有账户流水,甚至其他相关人员的账户流水都被监测,如果有一笔有问题,就会被怀疑,发行人及相关方的个人账户应杜绝与客户、供应商发生往来。

IPO审核之发审会经验

1.目前每周初审会审核16-20家企业,初审会非常重要,原则上初审会未提出的问题,发审会上不能提,发审会上会前把初审会的问题给召集人,召集人把问题给上会的代表。

2.发审会有7个委员,一般情况下,过会是7:0,被否也是0:7,偶尔出现几个4:3的情况,委员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会比较一致,上会前其实会交流讨论,上会前每个委员也会把意见底稿打印好,很少现场修改底稿的,也就是上会前,企业过与否已经有结果。

3.上会代表企业和券商共4人,保荐2人,董事长或总经理1人,财务总监或董秘(建议懂财务的董秘)1人,建议先回答简单问题,分好工,重要时间留给重要问题,最后的陈述不要太长,留2-3分钟即可;尽量不要出现回答委员问题是相互纠正或补充的现象,不要引发委员关注。

4.发审会上若提出以下问题,处理的不好一定会否:

股权历史沿革问题,允许后补;突击入股,不存在利益输送,说法、理由合理;代持问题,还原时股东不能超过200人(持股平台需穿透核查),大股东不能发生变化;同业竞争问题需彻底解决;董监高在报告期内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社保问题最后一年一定要规范,不出现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况;募集资金近期审核会加严。

5.回答委员的问题时必须确定,不要出现“可能”、“大概率”。

6.发审会当天发行人代表一定要尊重委员,穿着适当,建议西装领带,因为委员都是正装在场,要相互尊重。

1.已取消“见面会”(但反馈意见出来后,企业和保荐机构可以与预审员通过电话或预约会面沟通)。

2.初审会目前已审核到2016年9月份报的企业!

3.不会暂停IPO,但互联网行业的IPO基本是暂停的!

4、信息披露质量检查抽查发生在发审会前。贫困地区必查!农林牧渔必查!其他行业是20选1,被抽中的企业会有1-2个月时间安排现场审核,如果通过了现场大检查,是过会前的背书,有优势。

5.中介机构问题,2016年12月已取消连坐制度,不会因为某一券商的问题而暂停券商名下的所有项目,但如果是签字会计师项目还是会被暂停。

6.目前创业板真正有效在排队的也就130多家,现在申报的话最多一年多就能上会。

内容为证监会保代9月及11月培训内容,版权归原作者

设计编辑:平凡的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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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粤企迎来走向港澳地区甚至走出海外的历史性机遇,但是,进入新市场意味着政策、市场发生变化,贸易与投资的风险剧增,如何防范风险成了它们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日前举办了“海外贸易与投资风险论坛”,现场嘉宾提出了“信用管理体系化”“适当选择股权融资”等建议。 

信用管理需成体系化 

海外贸易最大的风险是坏账风险,香港城市信用管理集团负责人陆庭华提出,企业可以通过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去防范坏账风险等,他就企业信用管理机制设计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在交易初期要对买方进行背景调查,切勿只做人情生意。在香港,企业的注册信息都是公开的,营商环境比较透明,所以出口企业可以提前查实买方的信用度; 

二是企业在签署合同时,要获得买方的PTP(Promise to Pay,即付款时间),否则可能无法及时回收欠款; 

三是加强信用管理的观念,切勿仅依照刻板形象去判断交易对象,要在交易初期开始做信用管理,及时辨别欺诈假象。可以选用中国信保协助调查买方资信情况; 

四是可以从买方注册地址识别对方可信度。香港允许公司使用居民地址作为注册地址,但如果买方的公司地址是家庭地址,那么就要担心对方承担债务的能力,以及对方可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适当选择股权融资 

粤企在走出去的同时,适当进行股权融资也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在本次论坛中,中国—葡萄牙语国家合作发展基金董事及总经理宋云松向在座的粤企代表发出了邀请,他介绍该基金是由中国政府倡议发起设立的多边合作基金,是中国政府鼓励和深化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举措,总规模10亿美元,专注于中国(含澳门特区)和葡语国家企业的各类投融资需求。 

另外,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赵臻建议粤企还可考虑登陆资本市场融资,以香港证券市场为例,随着大湾区政策的全面推开与深化,境内和香港两地证券市场互联互通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粤企选择赴港上市融资。 

据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2018)的数据显示,2013年底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在港上市的粤企在港交所市值占比从7%上升到15%,占中资股市值比例从11%上升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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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玉柴物流: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接受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德利
(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现行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依法制订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收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

3、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
本次收购行为及程序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同时,还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核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明文
件,并就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求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
司及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在前述核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以及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
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且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内容进行审阅和确

7、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及收购人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正常履
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上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指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收购人指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指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集团指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玉柴集团指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特定事项
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9,600万股股份的行为
收购人出具的《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
《公司章程》指《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利(北京)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
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广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棋牌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文化用品。(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企业信用报告》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
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

(二)收购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收购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控股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周宇浩的基本信息如下:
周宇浩,男,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EMBA。

2004年10月设立德利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一直担任执行董事;2007年2
月至今于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2年4月至2018

年1月任职玉柴物流董事;2008年1月19日至今担任玉柴物流董事长。

(2)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一致行动人协议》、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宇浩、罗雁。

周宇浩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之“(二)
收购人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2、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基本情况”之“(1)收购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罗雁女士,女,1970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1月
至2008年6月任德利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7月至今为自由职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
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对林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
林化产品制造业、现代物流业、房
地产业的投资;物流管理咨询服
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内贸易
无船承运业务;普通货运、货物专
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服
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技术
开发与销售;煤炭批发经营;国内
贸易;进出口贸易;对物流产业的
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投资信
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货物中转、
仓储;货物装卸服务;汽车租赁
(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有效期限开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周宇浩、实际控制人周宇浩、罗雁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

/)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四)收购人及相关人员最近2年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
仲裁、失信联合惩戒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shixin/)、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shixinchaxun/)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cn)、上海证券交易所(.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信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存
在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
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规定。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不
存在收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购
人为玉柴物流第二大股东,已开通新三板股份转让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属于合格投
资者,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投资者适
当性的规定,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被收购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如下:
1、收购人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的程序
2020年7月28日,德利(北京)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收购物流集

团持有玉柴物流40%股权;同意参与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摘牌出让物流集团40%
股权转让项目(国资编号国资监测编号G35)。

2、转让方已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的程序

(1)转让前的审计、评估和备案
1)2019年10月28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至2019年7月审计报告》(会专字
【2019】7861号),截至2019年7月31日,玉柴物流母公司经审计所有者权益为

2)2019年11月9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为玉柴物流股份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16,678.84万元,评估

3)2019年11月25日,物流集团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向玉柴
集团申请备案《资产评估报告》,2019年11月28日,玉柴集团备案《资产评估

1)2019年10月25日,玉柴集团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同意玉柴物流股权转让方
案;同意物流集团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转让其所持有玉柴物流40%股权,评
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1日,以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计算转让底价。

2)2019年10月30日,物流集团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同意物流集团
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转让其所持有玉柴物流40%股权;同意以2019年7月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以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值计

3)2019年11月7日,物流集团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2019年10月30日的股
东会决议进行报备。董事会同意物流集团关于玉柴物流股权转让方案;同意物流
集团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转让其所持有的玉柴物流40%股权,评估基准日为
2019年7月31日,以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值计算转让底价。

4)根据自治区国资委规定,本次收购无须自治区国资委审核批准。

2017年5月27日,自治区国资委发布《关于调整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交易
等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的出资企业
部分国有资产交易等事项调整为出资企业负责审核批准,调增事项包括企业国有
产权(资产)公开进场转让、内部协调转让、内部无偿划转、资产出租、注册资
本变动等(详见附件)。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管理权限调整事项清单》规定了各项国有资产交
易事项管理权限,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公开进场转让事项管理权限如下:

1)审批出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名下的资产公开进场转让事项
2)审批所属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资产)公开进场
转让事项。其中,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功
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规定,划分为公益一类、
公益二类和商业二类的子企业产权公开进场转让
事项,须由出资企业报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印发的《自治区国资委关于确定及调整部分企业分类的通
(桂国资改革发展〔20169〕32号)文件,玉柴集团为商业一类企业。

综上,玉柴集团作为物流集团的出资企业,对其下属分类为商业一类的子企
业物流集团的国有产权公开进场转让事项具有审批权限,本次收购无须自治区国

1)2020年6月30日,物流集团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
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

2)2020年6月30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告《广西玉
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

3)2020年7月2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告了《广

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国资监测编号G35),
挂牌价格为经核准的评估值11,127.17万元,挂牌公告时间为20个工作日,自2020
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4)2020年7月29日,德利(北京)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
交了《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受让申请书》,申请受让玉

2020年7月29日,公告期结束,除德利(北京)外,无意向受让方报名竞价。

5)2020年7月30日,德利(北京)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德利(北京)为玉柴物流40%股份的合格竞

6)2020年8月7日,德利(北京)与物流集团签署了《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交易合同》,约定物流集团向德利(北京)转让玉柴物
流40%股份,德利(北京)以现金11,127.17万元支付转让价款。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其他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
本次收购事项尚需在股份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履行备案程序;2、
本次收购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尚需向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
协议转让手续;3、本次收购的股权转让尚需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
了目前阶段必要的授权及批准程序,尚需取得本部分第(二)项“本次交易尚需
履行的法律程序”所述之相关授权于批准程序。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收购人与物流集团已签署了《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

交易合同》,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玉柴物流9,600万股股份、占玉柴物流总股本的40%。收购人本次收购后合计可支
配玉柴物流70.00%的表决权,成为玉柴物流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收购相关的协议
2020年8月7日,收购人与物流集团签署了《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

股权转让项目交易合同》。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甲方):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8月7日
甲方所持有的玉柴物流40.00%股权(9,600.00万股)。

3、转让价格、支付方式

(1)转让价格: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贰拾柒万壹仟柒佰元整(人民币

(2)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

4、转让标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转让方为标的企业的担保融资,标的企业已全部偿清,
偿清后转让方解除为标的企业的全部融资担保。

(2)物流产业因公司借款偿还
截至2020年7月20日,标的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一物流产业园欠转让方及玉
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金和利息合计为1338.61万元。【备注:实际欠款以偿还
欠款当日结算确认金额为准。标的企业通过向银行融资或以企业自有的流动资金
以合适方式借款给物流产业园,物流产业园还清欠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

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还清欠款】

(3)内外部长账龄债权处理
截至2019年8月31日,玉柴体系长账龄债权1845.60万元,(备注:至2020年
6月30日,玉柴体系长账龄债权已达4082万元),外部业务长账龄债权合计1856.20
万元,已计提坏账1477.01万元。由于以上内、外部长账龄债权为标的企业正常
业务产生,截至挂牌前的外部长账龄债权自然延续,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
有;内部长账龄债权自然延续,以协议方式约定由玉柴集团督促各欠款单位在工
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年内偿还转让后的标的企业。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悉数付清成交价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且提供相应的
结算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权交割及出具相关凭证期间所需的费用以及相关
税费按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若无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平均分摊。

甲方配合乙方凭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交

割无异议双方签署《交割单》,并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留存备案。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或请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沟通、调解。协商、调解无效时,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

(1)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的,
乙方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甲、乙双方应支付给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
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作为对甲方在此次交易中的损失的赔偿(如乙方已另付交
易服务费至交易所账户,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甲方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作为
对甲方在此次交易中的损失的赔偿);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
付等额的赔偿;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交
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乙方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收到全额交易服务费
及双方签署的解约协议后退还给乙方,双方对此次交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各自承

(2)乙方不按时支付成交价款或甲方不按时交付标的的,每逾期一日按尚
未支价款或未交付标的额的2‰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
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就差额部份向违约方追偿。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
门认定为本次交易无效时,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责任大
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官方网站披露的本项目公告内
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20年8月16日,收购人与物流集团签署了《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
股权转让项目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双方就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补充约
定将《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交易合同》原文:“双方确
认,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修改为:“双方确认,标的公司在取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股
权《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预计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变更完毕),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要
求将成交价款支付给甲方。”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与支付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收购人承
诺本次收购玉柴物流的资金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本次收购价格以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计算。2019年11月9日,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广西玉柴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

(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1日,评估方法
为收益法。评估结果为玉柴物流股份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16,678.84
万元,评估值为27,817.91万元,评估溢价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2019年11月25日,
物流集团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向玉柴集团申请备案《资产评估报
告》,2019年11月28日,玉柴集团备案《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号YC2019002)。

2020年7月30日,德利(北京)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电
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德利(北京)为玉柴物流40%股权的竞买人,成交价
为11,127.17万元。成交价以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计算,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收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1日,根据中评
协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
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德利(北京)
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即确认
了德利(北京)为玉柴物流40%股权的竞买人,可合理认为签署《电子竞价成交
确认书》为本次收购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截至当日,评估报告仍在使用有效期。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10,000万元来自收购人向广西凯誉汇投资
有限公司、广西德利农牧投资有限公司、刘超英、刘春林等四位债权人的借款。

上述债权人中,广西凯誉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泽良,其配偶为
收购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罗雁的妹妹;广西德利农牧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庞海钦,系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周宇浩的姐夫,股东罗志英系收购人共同实际控制
人罗雁的姐姐。除上述情形外,收购人与债权人无其他关联关系。债权人刘超英、
刘春林为同一家族成员,基于同收购人及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的长期商业信任关系

提供借款。上述债权人的借款资金均来源于经营所得。

上述债权人均出具了《关于向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且不
存在代持等利益安排的声明》,声明向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除债权债务关系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
股、委托经营、担保等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进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不存
在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与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记载,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为:

玉柴物流主要从事大宗商品和大件货物的第三方物流业务,是集第三方物
流、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供应链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供应商。

收购人看好玉柴物流的发展前景,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玉柴物流
的控股股东,收购人将优化玉柴物流的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的价值。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记载,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暂无改变公司经营、
调整公司组织结构、修改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不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对玉柴物流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玉柴物
流40%的股份,为玉柴物流的控股股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为玉柴物流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后,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
公司持有玉柴物流70%股份,周宇浩、罗雁合计持有德利(北京)国际投资有限
公司96%的股权,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对挂牌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实施前,玉柴物流已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
玉柴物流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运营效率、提高盈利
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

(三)本次收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玉柴物流作为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合法有
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能够顺利作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会严格遵守《公司法》、

股转系统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保证公司治理规范、

(四)本次收购后对挂牌公司的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收购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
司的要求,对挂牌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
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挂牌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符合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对收购人有
法律约束力,其切实履行有利于维护玉柴物流的独立性。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
的限制。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本次收购完成
后,本企业将持有玉柴物流70%的股份,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企业持有公
司的股票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这部分股权。”

六、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目前的有效情况

2016年9月23日,德利(北京)、深圳市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不
谋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函》,承诺不谋求玉柴物流的控股股东地位。2020

年8月11日,物流集团、德利(北京)、深圳市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终
止承诺事项的声明》,消除了《不谋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函》对本次收购

2018年11月22日,物流集团、德利(北京)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
约定在玉柴物流股东大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目的为巩固
物流集团在玉柴物流的控制地位。2020年8月11日,物流集团、德利(北京)签
署了《解除协议》,消除了《一致行动协议》对本次收购的影响。

玉柴物流在挂牌前收购人作为公司股东就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书面
承诺。承诺将严格遵守物流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
确保不发生占用物流股份资金、资源等不规范行为,同时督促物流股份严防发生
关联方占用其资金、资源等事项。自承诺至今,收购人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生违

玉柴物流在挂牌前收购人作为公司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并规范与公司及其
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
/本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会利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
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本公司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自
承诺至今,收购人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解除在本次收购前所作出的影响本次
收购的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关于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方面的承诺。

(二)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目前的有效情况

1、收购人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本企业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本企业及实际控制
人均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
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或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2、收购人关于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不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
的说明》,承诺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

3、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本企业是以自有及自筹资金购买公众公司的股份,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的能力,本次收购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证券支付收购价款;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及自筹资金,来源合法。收购人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
公司或被收购公司关联方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承诺》:

“本次收购事项,收购人除与转让方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广
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项目交易合同》(BBWCQJY19-546)外,收
购人无其他控制的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主体,也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影响广西玉
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情形。”

4、关于保证独立性的声明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本企业作为玉柴物流控股股东期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玉柴物流章程
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玉柴物流在资产、业务、人员、财
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形式影响玉柴物流的独立运营。将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规
范化管理,促进公众公司规范运作。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企业拟利用玉柴物流的
公众公司平台,将玉柴物流做大做强。”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本企业作为公众公司的股东或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期间,本企业将避免从
事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规定的可能与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
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若确实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后续经营期间可能形成同业竞争关系的,本
企业将严格遵守以下承诺,以避免形成实质的同业竞争关系,从而对公众公司及

下属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1)在本企业可控制的资源范围内优先支持公
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2)对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收购人控
制的其他类似企业的主要产品及对应的细分市场进行严格划分,确保公众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和本收购人控制的其他类似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关系。”

“本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公众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收购人将及时告知公众公司,并尽可能地协
助公众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
事任何可能影响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6、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组织与玉柴物流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玉柴物流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玉柴物
流与本公司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故意促使玉柴物流的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玉柴物流必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将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玉柴物流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
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玉柴物流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玉柴物流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
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玉柴
物流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诉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

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3、本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玉柴物流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

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玉柴物流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玉柴物流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玉柴物流违规提供担保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及其
他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玉柴物流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
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

5、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7、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企业将持有玉柴物流70%的股份,成为公司的第一大

股东,本企业持有公司的股票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这部分股权。”

8、关于不向被收购人注入金融类资产、不开展金融类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收购人关于不向被收购人注入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的承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向玉柴物流注入金融类
企业或金融类资产,不会利用玉柴物流平台开展与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有关
的业务,也不会将玉柴物流的资金以任何方式提供给金融类企业使用或用于金融
类资产,不利用玉柴物流为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业务提供帮助。上述金融类
企业或金融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或相关资产: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
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
(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
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资产。”

9、关于不向被收购人注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等涉房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收购人关于不向被收购人注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等涉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不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房地产行业的资产或业务
注入玉柴物流,不会利用玉柴物流平台开展与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投资有关的业
务,也不会将玉柴物流的资金以任何方式提供给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投资等涉房
业务,不利用玉柴物流为房地产开发或房地投资等涉房业务提供帮助。在今后的
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中玉柴物流将继续严格遵守股转系统现行监管规
定。如因本公司违反承诺而导致玉柴物流遭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将对玉
柴物流进行相应赔偿。”

(三)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前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时,收购人将在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玉柴物流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
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内容合法有效,且有助于规范公司

24个月与玉柴物流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广西
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收购人与公众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
24个月内,与玉柴物流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收购前
6个月买卖玉柴物流的情况

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收购发生之日
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买卖玉柴物流股份的情况。

九、本次收购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经核查,参与本次收购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收购人财务顾问: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法律顾问: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法律顾问: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专

业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具备为本次收购提供相关证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收购人已经按照《第5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收购人
承诺《收购报告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并拟将《收购报告书》与本次收购
有关的其他文件一并在股转系统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按照《第5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
书》,并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全面核查此次收购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

1、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3、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4、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主要法律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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