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可以写未成年子女吗

  【案情】秦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秦某某由秦某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合同一份,约定被保险人为其子秦某某,保额2万元,年缴费894元,共18年;如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8122元;陈某已交纳11年的保险费共9834元。离婚后,秦某以该份保险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保险费9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某。

  【争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子秦某某购买的人身保险,其资金来源于秦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予依法分割。保险合同的双方是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秦某要求变更投保人为自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作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要求变更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系储蓄性的生存保险。陈某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财产利益,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明确约定,财产利益由被保险人秦某某享有,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其子秦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其子秦某某由秦某抚养,秦某要求变更投保人,应另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因此应当驳回秦某要求将已交保费9834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变更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如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投保人决定解除合同,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投保人不解除合同,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时,则保险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受益人是夫妻以外第三人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除非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否则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其子秦某某,因此,该保险为秦某某的个人财产,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依法应由其本人行使。若将该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则可能违背被保险人的意志,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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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小树养成大树

摘要 “保险合同如果已经写明受益人是谁就是确定了受益人的,但是被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变更受益人。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一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是妻子其儿子未成年有分配吗?

没有的 写的是妻子 那么就是妻子的

“保险合同如果已经写明受益人是谁就是确定了受益人的,但是被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变更受益人。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一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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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家庭(族)矛盾和冲突

2013年至2016年底,这类案件万变不离其宗,集中围绕着婚姻、婚姻涉及的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析产、老人赡养、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七大问题。因涉及到家庭成员,中国式家庭(族)的矛盾冲突的解决往往关系错综复杂、处理难度大,如果诉诸法院通过诉讼来解决,无论最终哪方胜诉,势必阻碍整个家庭(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和延续。

为了避免中国式家庭(族)的矛盾冲突爆发、有效对私人财富进行管理,律师一般建议提前做好规划和安排,在家庭成员间达成协议,例如婚前(内)协议、家庭财产协议、遗嘱(赠)、赠予协议等,协议作为传统的定分止争工具,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家庭稳定剂的作用。但不足的是,如涉及到两方以上的协议,实践中协议可能难以达成,比如婚前协议,中国的传统观念往往难以接受;再比如达成后一方反悔或财产受到债务侵蚀等等原因,协议可能最终可能会遭遇难以履行的尴尬。

面对种种困局,是否有其他路径可以一起组合提前预防家庭(族)的矛盾的爆发,帮助财富在家庭(族)中安全、有序的流动?根据国际上同行做法,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被纳入到私人中来,它们以其特定的优势和其他工具相互配合,为维护家庭(族)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护。本文从法律角度,着重探讨保险和保险相关的金融工具。

保险作为一个非常成熟的投资工具,无论国内国外,均已形成一个专业化、规范化的行业,有着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行业体系。保险产品多样化,从财产险到人身险,其不同产品的合理安排可以达到家庭(族)风险管理、有效控制的需求。由于多数人群对保险知识的相对匮乏、保险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现状导致保险在家庭(族)的巨大潜力被实际低估。

众多保险种类中,人寿保险以其杠杆补偿功能、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及税收优惠、私密性、保单融资功能等众多优势,可以成为众多家庭和富裕阶层财富管理的优先选择。

保险金信托——让财产安全性更高,安排更为灵活

保险金信托也称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委托人购买的是一款高端终身寿险,该寿险以全残或死亡为给付条件,一旦发生理赔事故,保险理赔金额进入信托公司,信托公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安排分配、使用,除享有保险的各项优势外,还兼具信托的财产隔离优势和私人定制化的灵活性,比如子女及其他亲属的生活等具体安排,可以限度的让财富有效传承,防止后代挥霍。

(一)婚姻财富规划安排

婚姻风险管理中除婚前协议外,人寿保险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关系实现着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富转移,在婚姻风险管理扮演重要的角色。

婚姻财产根据来源婚前或婚后,可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虽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 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婚后共同财产,但是由于现金本身种类物特性和高度流通性的特点,股权等其他财产形式的变化、婚后再投资等行为均易造成财富在实际生活中财产的混同,给婚姻财富管理带来不确定和不和谐的隐患。一旦出现婚姻风险,财产的混同将极易导致财产争议和纠纷。

如何清晰的锁定婚前财产?人寿保险其实是一个很好的管理财产工具,把婚前财产化为一张人寿保单,不但可以隔离婚前财产,还可以充分发挥婚前财产的效用,提供生活保障,建立财产被无序分割的防火墙。

2、子女婚嫁、事业扶持及安排

中国式家庭(族)的老一代对二代有帮助、扶持的传统和习惯,特别是在二代成家、立业等关键阶段,老一代往往会以出资购买婚房、婚嫁金、为子女装修、创业扶助等形式对二代倾囊相助。然而,伴随子女的婚姻,对子女的赠与也容易和子女的婚后财产混同。老一代的积蓄和养老金将可能因婚姻风险导致的分割令老一代无法接受。但是,如果老一代可以换一种爱的表达,由父母作为投保人购买的保险属于婚前财产,遭遇子女婚姻风险时将更好的保全老一代的财产。

3、提前规划、保障婚姻生活品质

夫妻互保是一种维系爱与责任的方式之一,互相为对方投保,并增加豁免责任,一旦投保人一方出现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保险费则由保险公司缴,合同继续有效;夫妻可以互为身故受益人,如有子女以子女为受益人;婚后购买的保单,夫妻共享保单价值,以及生存金。即便遭遇婚姻风险,不影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成立的保险合同,但离婚时,保险合同在离婚协议中一并处理,约定共同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或通过单独订立遗嘱的方式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

王总50岁,离异后准备再婚,再婚前资产有现金及理财产品(约1200万)、外滩房产一套(价值9000万,无贷款),女儿国外留学需要高额费用,对女儿未来学费和生活、婚姻比较担心。

为防止婚后财产混同、女儿未来不受影响,王总除婚前协议外,可选择自己作为投保人、以女儿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大额年金保单,如未来保单遭遇婚姻、债务风险,因该保单为婚前财产并涉及第三方(孩子)的人身权益,按实践的司法判例来看,保险合同将不受到牵连,既能避免再婚的混同,提早给女儿未来生活做好安排,同时可以配合遗嘱等工具避免女儿婚姻风险造成婚姻财产混同。

(二)一定的债务隔离、灵活的资金融通

虽然在特定情形下,人寿保险是可以强制解除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院任意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保单退保后现金价值的权利。所以,如若投保人用合法资产购买了人寿保险产品且购买时没有恶意避债或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且做了合理的保险架构搭建,该笔保单还是具有债务隔离功效的。保险隔离功能是以保障生活为目的,而不是损害债权人利益。

其次,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越过被保险人、受益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向其支付保险金。因此,人寿保险得以实现债权人代为求偿权豁免。

保险还有一个非常好的功能,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投保人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贷款,贷款具有利息低、手续快捷等优势。当投保人有债务需要履行或者企业现金流不足时,保单质押贷款可以及时为投保人输血。

李总企业经营贷款后投资失败,因个人为企业提供了连带担保,家庭受到牵连,被要求偿还300万元债务。而六年前购买的一张以李总父亲为投保人,李总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为李总、死亡受益人为李总儿子的大额年金险保单解救李总于困境之中。

保单是以李总父亲为投保人,现金价值归父亲所有,不会被债权人要求或被法院执行为李总偿债,李总可以在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利用保单质押贷款,贷款出来的资金用于偿债和东山再起。

(三)财富身前传承和身后掌控安排

财富拥有者最为担心的应该是自己的家人能否好好生活、家人是否能好好的运用自己留下的资产、不争气的后代是否会马上把获得的家财挥霍一光,赠与、遗嘱、法定继承等传统传承的方式,容易对财产失去掌控或者可能导致子女的挥霍。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分期、分批给付受益金,保证财富长期安全;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使得委托人享有对财产的安排权,从而达到身后继续掌控财富。

黄总65岁,辛苦打拼事业有成,儿子国外工作不回国,女儿偏爱艺术。黄总看子承父业无望,股权售出后总资产约8000万,担心儿子女儿过早取得财富后挥霍,更加担心子女因财产继承、婚姻等风险导致争议。

黄总可为财富传承设立保险金信托,除了在儿子、女儿人生的每个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延续后代,为后代的教育、结婚、事业进一步扶持,让财富延续更长久。

(四)未成年子女、残疾、失能人士的未来生活保障

很多富裕家庭为规避家庭经济风险购买了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能为家人留下一笔不错的生活费,但是不能排除因为一些人为因素而使得被保险人的愿望不能得到实现,保险受益人不能真正享受保险利益的情形。特别是当保险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智力有障碍人士,年迈老人、残疾、失能人士时,这类人群由于劳动能力较弱,自身生活比较困难,资金安排运用能力也较弱,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所以,保险金信托可以特别为这类人群量身打造专门的规划安排。

张女士今年45岁,从事制造业,目前资产3000万,育有一子,今年13岁,有轻微智障,再婚育有一女。张女士希望有专门的资金支持孩子未来的生活,特别担心未来自己百年后,儿子的生活保障问题。

张女士可为儿子设立保险金信托,借助信托条款的灵活性,可以约定儿子、女儿均为受益人,这样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的财产争夺、防止财产挥霍、保障受益人权益免受侵害等。

纵观中国式家庭(族)的种种风险和矛盾,如果财富拥有者有意识的运用保险或保险金信托的架构,提前规划安排,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结合其他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不但可以很大程度上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避免家庭(族)矛盾上演、升级,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合理规划、有效控制财富的使用和流动,这对家庭(族)和社会的和谐来说,无疑将是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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