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4万站比例15需要投资多少钱?

1、如果某项经济业务只引起资产类内部项目或负债类内部项目之间增减变动,其结果是否对资产或负债总额产生影响?

不会,资产或负债类内部一增一减,总额不变。

2、计入完工产品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哪些?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车间发生的制造费用。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什么?确定会计核算空间范围的前提是什么?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

确定会计核算空间范围的前提是:会计主体

4、银行对账单余额为96000元,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为6000元,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为8400元,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项为6400元,则调整后银行存款余额为多少?

5、某企业某年某月末应收账款总分类账户的借方余额96000元,其中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中借方余额合计为97000元,明细账户中贷方余额合计为1000元,据上述资料,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期末数应为多少?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期末数应为借方97000元,贷方余额列入负债类的预收账款。

6、某企业本期期末盘点发现原材料盘亏,原已调整账簿记录;现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耗,这时应如何编制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7、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的排列次序依据是什么?

按项目的流动性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的

8、假设某工业企业某会计期间主营业务利润为100万元,其他业务利润为10万元,管理费用为15万元,投资收益为30万元,所得税为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就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该会计期间的营业利润为多少?

9、假设某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本期为生产该产品发生直接材料费用160万元,直接人工费用30万元,制造费用40万元,企业行政管理费用20万元,本期结转完工产品成本为200万元,期末“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为50万元,则该企业“生产成本”科目的期初余额为多少?

10、企业2011年2月份月初资产总额为30万元,月末负债总额比月初减少3万元,月末所有者权益比月初增加9万元。则该企业月末资产总额为为多少?

11、什么是材料成本差异?举例说明。

“材料成本差异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方登记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额(超支额),贷方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额(节约额)以及已分配的差异额。

例如:本月购进一批A材料,增值税发票上价格100万元,税额17万,计划成本102万,那么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即节约,材料成本差异为贷方2万元。

12、什么是会计政策变更?举例说明。

会计政策变更: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如:由于实施新准则,对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票投资由成本法改为公允价值核算、还有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

13、未达账项是如何产生的?举例说明。

未达账项主要是因为企业和银行收到结算凭证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比如,企业委托银行向外地某单位收款,银行收到对方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后,就记账增加企业的银行存款,再将结算凭证传递给企业,企业在收到结算凭证后再记录增加自己账上的银行存款。在银行收到结算凭证至企业收到结算凭证期间,就形成了未达账项。

14、什么是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其计算时一般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取得存货成本确凿证据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

15、什么是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16、什么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举例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它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例如: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就应作为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加以说明。

17、什么是当期所得税?什么是所得税费用?二者之间有何联系?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而所得税费用实质上是指的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从财务角度上来说,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两者之和。

18、净利润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分配?

}

技术项目入股应该占多少比例?

当时回答网友的答案过了几年,还有一定参考意义

国家规定的是一个范围,具体的比例需要双方协商。各个地方的工商,税务有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方案,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的工商税务乃至科技主管部门。主要以当地政府认可为主。老公司法规定,如超过35%,出资方须承担无限责任。

评估作为第三方一般是受雇于技术出让方,而评估值除了双方(技术提供方与货币投入方)认可的值,评估师也会根据良心和经验给出一个范围。这个评估费由于与评估值是成比例的,所以评估师也会尽量给你高估的,他有多赚钱的目的。但这个评估报告也是一个公开文本和一个法律文件,评估师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这个评估值也不是无限大的,评估师会以他所能承受的风险为限。

深圳在国内最早实行这个技术项目入股的办法,现在还在谋划管理入股的操作办法。

具体的评估法,有成本法,未来收益预估法等等,具体合适采用哪种办法评估师会与你讨论的。

如果在没有对方购买的情况下或找到潜在客户的时候,技术拥有方也可以自行评估相关项目价值,这时的评估价值与你最终交易时的价格可以有一定出入,但数量级应该基本一致。笔者这几年来所了解的技术入股情况,评估值低于成交方所认可的时候也遇到过。

简单的说,这个入股的关键在于自身的项目价值的准确评估(数量级的评估)以及对方提供货币的能力,单纯说占多少比例没有什么意义。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谈判技巧和能力。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这个入股比例是决定新公司双方的说话权利,如果技术方比较强势,也可以做大股东,这种公司在深圳也很多。但限于技术方本身的知识机构和商业素质,这类公司的失败率相对较高,即使成功的,也一定是技术方成功转型为企业家。如果没有做好企业家的目标和希望,就不要谋求这个控股股东的位置。科学家与企业家毕竟不是一回事。
企业家和商人总是希望自己能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获,作为技术方要有自己的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注意书面留证等,注意自己的核心技术不被恶意收购。 

制药领域,今后像以研发机构或高校或个人的成果(新药批件或证书)为技术资本入股没有可能了吧,药品注册申请方只能是药品生产单位了(这一点要求只是听说,不知具体来源依据在哪?)。各位的高见呢?

这个传闻应该不实,技术拥有者转让的标的应该是技术,而技术的载体或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know-how(这个不需任何官方确认其是否存在和是否具有价值,就是买卖双方自己的事情,也可以是专利相关的权利,也可以是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等,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不管这个产权初始界定给谁,最后如果是市场经济正常发挥作用的话,那么买卖双方会达成一个与初始产权状态无关的市场均衡,买卖双方会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利润分配,而不会是初始产权持有者独得所有利润。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技术提供者不会没有任何所得的去付出自己的劳动的。

我在园子里也转过这么一篇文章,创业企业是高新技术定价的一种方式,在很难直接评价一个技术的价值时,就是技术交易双方一锤子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能实现时,技术入股或者说技术持有者自己创业,寻找资金供给者而让其不是直接购买技术,而是购买这个技术与人的载体企业的部分股权,对技术提供者和资本家都是一个双赢的事情。

技术项目入股和出资金的各应该占多少比例? 

技术项目入股需要先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价值入股。 

技术项目入股,哈哈,你是拿不到一分钱的.除非你控制销售或生产两个必须要有一个!!!! 

如投资失败,技术承担多少风险,不成功就算了,不损失;
资金是实实在在的,如不成功则全赔进去。
如投资成功,技术和资金都应取的利益。
关键是看技术的成熟程度,只是感觉着有技术不行。 

听某MBA说过,技术入股的,所占比例不能超过25%。具体没有查证过。 

这年头把技术的价值无限的扩大化了。
我是搞技术的,不值钱。
之所以值钱都是从邓大人开始,把技术逐渐扩大化了。但邓大人的环境条件不存在了,社会前进了。 

以前对技术项目入股相对于资金入股有比例限制,映象中应该是30%。但新的《公司法》为鼓励技术创新,现对技术项目入股(已现在统称知识产权)股份比例只要不超过总股本的70%都可以。
不过知识产权部分必须到专业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获得评估报告,按实际评估价值入股即可。 

1. 按照新公司法,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除此之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按照评估值认定出资金额;
3. 不要把技术评估看得过于神秘,会计事务所一般会在评估之前与你沟通,了解你的期望值;
4.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06〕1号”文的规定,非货币出资比例高于25%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 

如果是朋友之间,项目不大,如100万元以内的项目
1、技术入股可以大致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回收期,资产回报率等级个关键指标进行评估,
2、一般来说我接触到很多类似的例子是技术股在20%-30%之间,总之技术含量越高,市场潜力越大,所占比重越大,最高可以达到60%;

如果个人与公司之间,或者公司对公司

技术入股除了要针对技术本身进行评估认证,还要对整个合作项目进行很详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高科技的东西,技术入股的比例较大,可以达到30%甚至40%,一般性技术一般在10%-20% 

技术评估在中国非常不规范,随意性强,形式务虚为主,主要是对付工商税务和政府高新技术企业论证等程。技术评估其实是门艺术,它没有固定的科学公式可循,主要看你对技术的理解和其前景的预测,当然开发周期,专利保护,竞争对手,市场容量,投资风险及回报等因素都对技术和无形资产评估有很大影响,无论请专家还是注册会计师评估一项技术,都会得出不同结果。国内的评估,就看你付多少钱,你愿评多少,就给你多少,这种现象不是少数。

国内常有新药技术转让的拍卖会,把它视为“象艺术品古董之类”的可拍卖品,实在是中国特色和创举。中标者寥寥无几,即使有也多半是拍脑袋的英明决策者,或内部关联炒作。 

我的意思,你可以先对你的技术项目找有关权威部门作一个认定,也就是进行一个风险和以后的利润作出一个评估,最好达到一个双方的认可,这样你再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入股.你最好是事先和对方声明,以销售额的%之几做为你的回报.事利权衡你最好询寻有关法律人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入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5%。具体价值可以双方商定或由科技部门进行评估认定。 

各回帖中频繁出现“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依据和来源? 

国家规定的是一个范围,具体的比例需要双方协商。各个地方的工商,税务有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方案,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的工商税务乃至科技主管部门。主要以当地政府认可为主。老公司法规定,如超过35%,出资方须承担无限责任。

评估作为第三方一般是受雇于技术出让方,而评估值除了双方(技术提供方与货币投入方)认可的值,评估师也会根据良心和经验给出一个范围。这个评估费由于与评估值是成比例的,所以评估师也会尽量给你高估的,他有多赚钱的目的。但这个评估报告也是一个公开文本和一个法律文件,评估师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这个评估值也不是无限大的,评估师会以他所能承受的风险为限。

深圳在国内最早实行这个技术项目入股的办法,现在还在谋划管理入股的操作办法。

具体的评估法,有成本法,未来收益预估法等等,具体合适采用哪种办法评估师会与你讨论的。

如果在没有对方购买的情况下或找到潜在客户的时候,技术拥有方也可以自行评估相关项目价值,这时的评估价值与你最终交易时的价格可以有一定出入,但数量级应该基本一致。笔者这几年来所了解的技术入股情况,评估值低于成交方所认可的时候也遇到过。

简单的说,这个入股的关键在于自身的项目价值的准确评估(数量级的评估)以及对方提供货币的能力,单纯说占多少比例没有什么意义。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谈判技巧和能力。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这个入股比例是决定新公司双方的说话权利,如果技术方比较强势,也可以做大股东,这种公司在深圳也很多。但限于技术方本身的知识机构和商业素质,这类公司的失败率相对较高,即使成功的,也一定是技术方成功转型为企业家。如果没有做好企业家的目标和希望,就不要谋求这个控股股东的位置。科学家与企业家毕竟不是一回事。
企业家和商人总是希望自己能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获,作为技术方要有自己的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注意书面留证等,注意自己的核心技术不被恶意收购。 


各回帖中频繁出现“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依据和来源?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业务咨询电话:,(高新一处)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附件可以下载)

如何办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1、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号);

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3、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

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施办法》。

  企业在申办(新设)、增资扩股、合作等活动中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其作价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20%以内的(包括20%),在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所占股份超过注册资本20%的,需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办理认定手续。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35%,如合作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比例是在一次活动中(新办企业、增资扩股、合作)技术成果所占比例的综合(即:假如有多项成果作价或者多人共有成果作价、多人以各自成果作价等,所有成果的合计占股份的比例)。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不能二次作价入股(如不能在申办企业时以一成果作价入股,扩股时仍以同一成果作价入股)。

(一)科技成果拥有方对该技术法律状况的证明文件;含: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新植物品种权证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享有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证明文件,并保证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新办企业章程;

2、各方股东的协议文本(原件);

3、出资各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4、实施该高新技术成果具体方案和步骤;

5、合作方中有一方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须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或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

6、中方科技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技术秘密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7、科技成果出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高新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说明文件:

1、高新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领域;

2、高新技术成果开发过程的简要说明;

3、科技成果的应用效果证明:包括用户使用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等;

4、技术查新报告、测试报告等;

5、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分析报告。

四、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可作价出资入股

1、该技术成果必须属于国家科技部和深圳市颁发的高新技术范围;

2、该技术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3、该技术成果属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4、技术出资方合法享有该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保证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

5、新成立注册或者增资扩股、合作的公司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司。

经确认后,市科技和信息局颁发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发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持该证书可以到本市工商部门注册。该证书只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注册用,不能作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项目”等任何其他的证明。

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办理程序

1、可在网上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条件、材料等)下载相关表格填写;

2、将相关表格(含软盘)和出资入股相关材料提交市民中心收文窗口;

3、市科技和信息局有关处室审核;

5、颁发《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表格下载).zip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1998年5月7日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科发政字171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八条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九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消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范本(略)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 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知。

附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

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

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

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

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

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

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

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过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

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药领域,今后像以研发机构或高校或个人的成果(新药批件或证书)为技术资本入股没有可能了吧,药品注册申请方只能是药品生产单位了(这一点要求只是听说,不知具体来源依据在哪?)。各位的高见呢? 


制药领域,今后像以研发机构或高校或个人的成果(新药批件或证书)为技术资本入股没有可能了吧,药品注册申请方只能是药品生产单位了(这一点要求只是听说,不知具体来源依据在哪?)。各位的高见呢?

这个传闻应该不实,技术拥有者转让的标的应该是技术,而技术的载体或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know-how(这个不需任何官方确认其是否存在和是否具有价值,就是买卖双方自己的事情,也可以是专利相关的权利,也可以是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等,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不管这个产权初始界定给谁,最后如果是市场经济正常发挥作用的话,那么买卖双方会达成一个与初始产权状态无关的市场均衡,买卖双方会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利润分配,而不会是初始产权持有者独得所有利润。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技术提供者不会没有任何所得的去付出自己的劳动的。

我在园子里也转过这么一篇文章,创业企业是高新技术定价的一种方式,在很难直接评价一个技术的价值时,就是技术交易双方一锤子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能实现时,技术入股或者说技术持有者自己创业,寻找资金供给者而让其不是直接购买技术,而是购买这个技术与人的载体企业的部分股权,对技术提供者和资本家都是一个双赢的事情。 

何为技术?大家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认为该占有多少股份就很明确了。 

windlight 兄贴的“高新技术入股”的规定及实施细则,在今年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其适用性应有所调整。技术入股的比例上限可达70%;另外以技术出资也无须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对非实物资产的界定是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照此理解,新药证书应该可以非货币资产的形式出资,只要你持有会计师事务所为你出具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你的技术就可以象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一样获得工商登记机关的认可;

另外,对医药类技术,是否有新药证书并不是可以作价入股的关键,但拥有新药证书会作为评估技术价值的重要依据;这一类技术统称非专利技术。 

楼主的问题很难回答,曾经从事技术交易,讲一些潜规则,让楼主自己斟酌!
1、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任何1方都不要低于34%,因为公司股东表决是以2/3表决权为限的简单多数方式,所以前几年的有关高新技术入股,大多数是是以35%为上限。
2、具体情况和技术价值以及注册资本有关,也就是,公司注册资金和技术的价值是决定股份多少的关键。因此,很多地方的潜规则是:如果注册资金低于500W,技术股份比例由股东协商决定;如果注册资***过500w,无形资产比例大于35%股份,工商单位往往不大批,或者要求科技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纠纷时,非技术股东必须对技术入股股东承担连带损失赔偿责任。
3、目前有资产评估机构,他们的计算方式比较简单,基本可以分为两类评估方式,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外行评价内行,一般不足为信,仅仅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罢了
A、预期受益(增量评估)

希望版主加两分或以上,以后一定捧场 

学习过,谢谢! 

呵呵,知道一些,我以前单位的一个技术总监就是技术入股,占15%的股份,我感觉不少了,大家认为如何? 

技术项目入股,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同意,因为等于拿不到钱,本人已经上当!!!! 

我有一个朋友,在我公司技术入股20%,听说是比较高的 


技术项目入股,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同意,因为等于拿不到钱,本人已经上当!!!!

偶同意,也被高年级的校友忽悠了一次。还是折现的比较好。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独立站需要多少钱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