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基金买了之江生物?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214号文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9月24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7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2020年第79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4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2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1、根据《业务指引》,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海通创投预计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243.3804万股。因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486.7608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19,349.55万元。

3、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30.141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其中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预计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243.3804万股。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的要求。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0年12月31日(T-3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1年1月8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

注1:参与比例上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予以测算。

注2: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差额用于支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1年1月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共26人参与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缴款金额、认购比例等情况如下:

注1: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9,545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19,349.55万元。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1年1月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上海奥润为之江生物全资子公司。

经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20年11月18日之江生物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本次配售共设立1个专项资管计划:富诚海富通之江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已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不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届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均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之江生物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2、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1、海通创投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主承销商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四)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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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AI快讯,新冠检测板块午后拉升,之江生物涨超16%,达安基因、贝瑞基因、九安医疗、热景生物、万孚生物等跟涨。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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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12日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2388号8幢102室,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俊斌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倪卫琴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因疫情防控要求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政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5、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至5月20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info@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 13:00-14:00举行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倪卫琴女士

(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 13:00-14: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至5月20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cn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现将董事会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前一个交易日(2022年5月6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公告如下:

一、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A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目前该减持计划尚未到期。

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八条、《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4月30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邵俊斌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提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上述回购股份提议。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94,704,350股为基础,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8,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6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cn)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5月6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险。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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