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某信炒股软件?

16: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你是否也接过这样的电话

然后就转账、投它近日,新会法院联动新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一起涉炒股软件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由某公司向消费者汤某退回购买炒股软件费用3万余元。

汤某是一名股民,某天收到一公司业务员打来的电话。一番劝说后,汤某同意试一试该公司的试用版炒股软件。在试用过程中,该公司业务员耐心引导汤某操作,并向其介绍软件功能。后汤某向该公司支付了3万余元,用于购买更高级别的炒股软件及相应的售后指导服务。

但一段时间后,该炒股软件并没有给汤某带来真正的收益,汤某认为该软件存在虚假宣传、数据矛盾、售后服务差等诸多问题,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价款,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该公司则辩称,其不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汤某购买的软件能正常运行,且其已为汤某提供应有的售后服务,不同意退款。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的一种方式。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的,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需举证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一方面该公司存在诱导汤某购买软件的情形;另一方面汤某也使用了被告的软件炒股,只是效果不佳。从汤某保留的证据来看,还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经过法院和消费者协会的共同调处,最终汤某同意放弃三倍索赔的要求,该公司也同意全额退回款项。

炒股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从来就没有什么炒股软件包赚不赔。炒股软件只是一种辅助工具,如果软件公司夸大其功能,就有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需谨慎。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普法篇:炒股软件非万能,投资有风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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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诈骗举报、控告信

举报人(控告人):XX,女,汉族,出生于19XXXX日,住XXXXXXXXXX

举报人(控告人)代理人:王胜利,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话:139

被举报人(被控告人):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话:XXXXXXX

被举报人(被控告人):XXX,男,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XXXX。系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举报人(被控告人):XXX,女,汉族,住XXXX。系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1、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被控告人)诈骗、非法经营、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行为,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涉嫌骗取巨大数额钱财。

2、请求对被举报人公司(被控告人)在工商部门做预警处理,防止恶意变更、注销。

3、请求将举报人(控告人)被骗的59800元依法予以追回。

举报人(控告人)系股民,业余时间炒股,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工具将举报人加为好友,并长期、多次欺骗举报人称该公司经营股软件,能提供股交易的内部消息股,有专业的分析师为客户推荐股,并保证能够让客户收益等,骗取举报人加入其会员。在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工作人员的多次诱骗下,在2013X22日举报人向被举报人(被控告人)通过转账交纳了一年的“所谓股软件款及会员费”59800元,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所谓的分析师为举报人推荐的股让举报人亏损严重,后举报人得知,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根本不具备证券咨询的资质,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所谓的服务只是为原告随便选几支股,不断更换其所谓的指导老师,以此来欺骗消费者。举报人在发现被骗后坚决要求被举报人(被控告人)退钱,被举报人(被控告人)一直推脱至今。

二、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诈骗股民、违法经营的情况。

1、每个业务员有几十个QQ号码,通过QQ群发布他们推荐的股收益很高,保证让客户收益,差不多每天都是涨停板;

2、群里很多人是他们一伙的,冒充他们的用户不断骚扰你,告诉你:原来做股很差,自从加入他们后,现在很赚钱,收益很高。

3、客户交钱后,随便给你几个股,让你亏损,然后告诉你:他们有更高级的服务,能给你更高的收益,让你交更多的钱。

4、一旦你在群里说亏钱后,就将你踢出群。

5、一旦你提出退钱后就没人接你的话,再也无法正常联系。

三、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被控告人)诈骗、违法经营、实际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虚假宣传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被控告人)作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公司,根本不具备证券咨询的资质,却打着以卖股软件和加盟会员的名义,欺骗消费者,违法为客户提供虚假的股咨询信息,以此来骗取钱财,涉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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