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什么权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2019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保持加强的战略定力。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的提出到确立为“五位一体”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不断探索的渐进过程。

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到战略的演进过程

党的十六大报告将生态和谐理念上升到文明的战略高度,初步奠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基础。党的十七大首次将“生态文明”的概念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把“绿色,建设资源节约型、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作为我国“十二五”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2015年5月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愿景,可以看作是指导我国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被视为生态文明各领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具体阐明了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理念、原则、目标、实施保障等重要内容。而随后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的十个目标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被写入五年规划,这一方面表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从制度制定到实施阶段的过渡和转变。

2019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四个一”的论述总结了党自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不断丰富和完善,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通过绿色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和谐相处。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从党的意志到国家根本大法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章中把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修改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与此相适应,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内容写进党章。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具有了党内法规的严肃约束力,突破了部门间的藩篱,成为全党的政治追求、政治任务和政治纪律。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

此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环境保护的规定方面仅限于寥寥几条。由于缺乏宪法的规定,下位立法关于生态文明的阐释和规定,无论是从逻辑推理上看,从内容的完整性上看,还是从体系的衔接和协调上看,都是有缺憾的。宪法有了关于生态文明的思想阐述和原则性规定,发挥总揽全局的规范作用,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就能全面地、系统地、持续地贯彻和发展生态文明思想,使生态文明建设真正从法律上进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真正使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

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是公民环境权保障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结果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与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果也应体现在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上。因此,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政府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的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从概念形成逐步发展为“五位一体”之一的国家重要战略的过程,深刻反映了中国政府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决心与责任。自2009年第一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将环境权利确定为基本人权之一,到2012年6月11日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环境权利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政府对公民环境权的重视程度得到了很大提高。2016年9月公布的第三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又为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设立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普遍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全力实施脱贫攻坚,实现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有效保护产权;总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使发展机会更加公平,发展成果更加均等地惠及全民,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并进一步详细论述通过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等配套制度;坚持不懈治理大气污染;强化水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生态建设;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等措施,以“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要求政府切实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力以及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力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首先要依法确立政府的环境责任。新环境法形成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四个层次的政府环境行为监督制约体系,努力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一目标。同时,一些创新性条款,例如旨在使政府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决策范畴的“行政限批”制度;为克服环保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而设立的“越级处罚”权;以及地方环保负责人“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行政问责制度等均能在实践中为规范和落实政府环保责任提供新思路、新方法。除此之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加强立法创新,将地方党委纳入法制的框架之下予以规范,让地方党委变成一个责任党委,建立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框架也能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提供有效保证。

建设生态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新要求、新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结果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具有更加切实的法律实践意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司法体制和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一系列新举措将更好地保障公民环境权利逐步得到实现,更快地推动中国迈向生态文明新道路。(责任编辑:王虔)

}

而环境法律及环境权上的“环境”不等同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其范围远小于后者。通过考察中外诸多学者对于环境权的研究发现,虽然现今学术界对于环境权的内涵还有些分歧和争议,但通说将环境权界定为一种对人的权利。环境权概念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界定是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另外,要进一步了解环境权,还需首先了解此项研究的目的范畴,即所要解决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及生态危机。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自身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环境质量的退化,以及由此而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危机,有的学者称为生态危机,是指环境问题累积、进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喻示着人类所面临的高度危险以及相伴随的变革或者转型的机遇。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其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社会权。
        宪法上的环境权,就是将环境权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与生俱来的、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由以上定义可看出,环境权属于权利学说。而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中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义务本位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若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并且,权利比义务更加切实,权利的论证比后者更能够获得公众的高度感知、高度理解和高度支持。所以,本文对于环境权的研究从权利本位出发。
        界定了以上诸多概念以及了解了研究方法角度之后,对于理解环境权是否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就十分简单了。
国外有学者曾提出人权的三项评判标准:道德上的最高权威性、普遍性和可实践性。我们可以根据这三项标准来检验环境权究竟是不是一项人权。环境问题确实涉及到了人类的利益,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并且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因此环境权确实具有道德上的最高权威性与普遍性。而对于可实践性,虽然在现今仍有诸多争议,但通说认为,考虑到宪政理论的逐步完善以及环境权的研究前景趋势,其具有相当的可实践性也将是种必然。如果依照这些评判标准,环境权则相应地算是一种基本人权。
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某些普遍规则约束和保障环境范畴内的行为自由。环境权在这里包括人的行为自由,还包括整个生物界的行为自由,其客体是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但这种行为自由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必然是也只能是人类,并通过人为手段发挥作用。所以人权性质是环境权的一个属类,当然,环境权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态权,这将在本文第五部分进行拓展讨论。
把环境权利放回到抽象的人权内容中去,其目的当然是强调和彰显其应有的价值和重要地位。因为环境权对于现代人以及未来几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环境权潜在地影响和决定着最基本人权,是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的价值基础。现代社会法律必以实现人的生存、健康、发展等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为基本价值追求。
        长期以来,环境权的宪法化即环境权的人宪问题,一直是学者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关于环境权人宪的讨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环境权人宪是否必要;二是环境权如何人宪。尽管上述问题在学界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但环境权人宪已经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潮流。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假设一个国家有义务像保护基本宪法权利一样保护人权,而环境权是人权,那么环境权就应该被宪法化。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现代宪政民主国家公共权力的基础来自公民的权利。宪法不是赋予本国公民以宪法权利,而是确认公民享有的人权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环境权与其他已经拥有宪法基本权利地位的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所以我们应当认为环境权应该入宪。
另一个问题,关于环境权的入宪形式,也是争议颇多。综观各国宪法的发展,我们发现,早期的各国宪法一般都是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管理权利或责任,是政府的一种主动行为,并没有提及公民在环境保护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思路,环境权应以基本权利的形式入宪。另根据本文第三部分的阐述,环境权更是一项综合社会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基本人权。则在宪法化的进程中,应将环境权以基本人权的扩展形式,明文纳入宪法范畴,以完善公权领域的环境权保护,并扩大私权领域的环境权保护。
        总之,将环境权放回到人权的视域中,并纳入宪法视野,实现对其的多元保护制度,一方面是强调环境权的至上地位和重要价值,以便能够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另一方面,公私结合的多元保护方法也便于这项权利的实际落实和具体实现。
如前所述,人权性质仅是环境权的一个属类,环境权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态权。所谓生态环境权,是指以存在的一切生物包括人类为对象,以贯穿自然法则的法制蓝本为其普遍规则,约束和保障环境范畴内一切生物的行为自由。“人类,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在所有这些规律中潜在不变的,就是自然法,因为它是单纯渊源于我们人类生命的本质。然而,自然法则虽然存在,但必须以人为法的形式发挥作用。
既然环境权是广义自然法所调整的行为自由,那么它就不仅仅包括理论界通常所认为的人权范畴,它还包括这两个内涵:人与其他生物的平等性及现代人与后代人的平等性。虽然这些并不是本文所能深入的研究视角,但并不代表这些跨越环境人权学、环境伦理学及环境科学等学科研究的“种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权利是不存在的。
[1]吴卫星.环境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2]Jan Hancock.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M].重庆出版社,2007.
[3]邹燕玲.环境权入宪之探讨[J].福州大学学报,2001,(4).
[4]吴卫星.环境权概念之研究[J].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研究会论文集.
[5]侯怀霞.论宪法上的环境权[J].郑州大学学报,2007,(3).
[6]梅乔.以人与自然关系为视角论环境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1).
[7]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民对企业有没有监督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