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农商行到2021年12月有多少不良资产?

  (一)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第三条

  (二)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各地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政策。

  (三)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疫情期间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详见各地抗击疫情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政策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四)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参见:《》()第一条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第二条第(三)、(四)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参见:《》()第一条第一项

  (六)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参见:《》()第七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第二条

  (八)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

  (九)向个人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三条

  (十)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三条

  (十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参见:《》()第一条

  (十二)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第二条

  (十三)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参见:《》()第六条

  (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第一条

  (十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第二条第三项

  (十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参见:《》()第一条

  (十七)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参见:《》()第一条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参见:《》()第一条、第二条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第五条

  (十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见:《》()第三条

  (二十)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第四条

  (二十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参见:《》()第一条

  (二十二)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参见:《》()第一条

  (二十三)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第一条

  (二十四)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参见:《》()第二条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参见:《》()第二条

  (二十五)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见:《》()第二条第二项

  (二十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参见:《》()第三条第2项

  (二十七)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见:《》()第一条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款

  (二十八)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参见:《》()第三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十九)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参见:《》()第二条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第十条

  (三十)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十一)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4、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十二)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参见:《》()第一条第(二)项

  (三十三)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第一条

  (三十四)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一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见:《》()第三条

  (三十五)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参见:《》()第一条

  (三十六)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参见:《》()第二条

  (三十七)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三十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享受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见:《》()第二条

  (三十九)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参见:《》()第一条

  (四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第一条第(五)项

  (四十一)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

  (四十二)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参见:《》()第一条、第二条

  (四十三)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以上第2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参见:《》()第一、二、三条

  (四十四)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第十六条

  (四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参见:《》()第三条

  (四十六)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四十七)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参见:《》()第二条

  (四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见:《》()第二十一条

  (四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

  (五十)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第二条第(四)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废止。

  (五十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第五条第一项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参见:《》()第三条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六条

  (五十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第五条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1990年以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1990年1月1日后,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四条

  (五十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二条

  (五十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三条

  (五十五)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参见:《》()第一条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来源:品税阁原创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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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报告期主要利润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3.2 截至报告期末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3 报告期内资本构成及其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6.1 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万股

6.2 股东类型分类表 单位:万股、%

6.3 最大十户股东及持股情况 单位:万股、%

7.1 主要监管指标情况 单位:%

7.2 贷款主要行业分布 单位:万元、%

7.3 最大十户贷款 单位:万元、%

7.4 贷款风险分类和不良贷款情况 单位:万元、%

7.5 贷款损失准备情况 单位:万元

7.6 金融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附表一: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年01月-2021年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CNY)

附表二: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表 2021年01月-2021年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CNY)

  1.1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2.2 法定代表人:曹新建

  2.3 注册及办公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邮政编码:337099。公司注册登记日期:2014年12月30日。

  2.4 其他有关资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887,金融许可证号B01。

  3.1 报告期主要利润指标情况

  3.2 截至报告期末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3.3 报告期内资本构成及其变化情况

  2021年,本行紧紧围绕年度经营计划,以存贷业务为重点,加大资金营运和中间业务拓展力度,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项资产总计万元,负债总计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实现各项收入102202万元,同比增加12307万元,增幅13.69%,实现拨备前利润31518万元。

  四、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人员和员工情况

  2021年末共有员工485名,其中职员459人(含内退人员15人)、代办员23人(内退1人),工勤人员3人。

  2021年度列支薪酬9703万元。本行薪酬总额是根据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规定及本行年度经营效益计算全行年度薪酬总额。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构成和权限。本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权限为: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寻求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政策情况。本行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以合规经营为基础、风险控制为核心、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为目标、公开公平为前提的考核原则。按照责权利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员工所在岗位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程度,执行不同的薪酬水平,将当年薪酬总额的增幅与效益增长情况挂钩,把风险因素融入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设置,采取了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作为绩效指标,体现了薪酬与各类风险的关联。对本行干部员工按相关规定实行延期支付,建立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50%,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绩效薪酬的40%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

  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职工董事3人,外部董事6人(含独立董事1人),各位董事忠实、诚信、勤勉履行职责。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萍乡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工作职责,忠实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领导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

  监事会。本行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中职工监事2人,股东监事1人,外部监事2人。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制度规范、资产质量、财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合法性和风险防范等工作重心,对经营活动以及高管人员履职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高级管理层。本行高级管理层由1名董事长和1名行长、1名监事长、2名副行长组成。高级管理层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认真执行年度预算,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分支机构设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33个营业网点,其中营业部1个、一级支行7个、二级支行25个;离行式自助网点2个。

  2021年6月25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等议案。

  2021年共召开董事会会议4次。2021年3月19日,召开萍乡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期间改革发展纲要》《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关于增设营业网点的议案》《关于方中煤炭股金转让的议案》《2020年度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报告》等议案。2021年6月18日,召开萍乡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案防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务连续性管理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流动性压力测试开展情况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5月经营情况报告》等议案。2021年9月27日,召开萍乡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经营情况的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情况的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计划》《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绩效考核审计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审计评价报告》等议案。2021年12月13日,召开萍乡农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共召开监事会会议4次。2021年3月2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2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期间改革发展纲要》《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关于增设营业网点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6月23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3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案防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务连续性管理评估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风险管理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流动性压力测试开展情况报告》等议案。2021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审计评价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经营情况的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情况的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绩效考核审计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计划》《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等议案。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5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前11个月经营情况报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风险合规、审计、财务工作进展情况》等议案。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6.3 最大十户股东及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股本金总额万股,股东总户数917户。其中:法人股41户,股权数额76990.79万股;非职工自然人304户,股权数额15442.34万股;职工自然人572户,股权数额10680.44万股。

  (一)股权出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出质股东共44户,占全部股东户数的4.79%。出质19498.78万股,占比18.91%。本行主要股东共7户,持股数为51022.32万股,其中出质1939.53万股。主要股东办理股权质押时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了实时登记和披露。

  (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本行通过对主要股东进行穿透性审查,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关联关系、其他利益相关方清晰透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不存在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等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关联交易主要是对本行内部人(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及其高管人员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授信。根据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遵照穿透原则,建立全面、动态的关联方名单,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确认关联方名单749户,其中关联自然人740人,关联法人9户。2021年度向关联方发放贷款1653笔,贷款金额30112.79万元,其中,属于一般关联交易的1651笔,交易金额20112.79万元,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2笔,交易金额10000万元。截至2021年底,本行与全部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为32377.55万元,占资本净额的25.5%,相关指标均符合监管规定。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对于授信类的关联交易,依照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7.1 主要监管指标情况

  7.4 贷款风险分类和不良贷款情况

  八、服务“三农”情况

  本行始终坚持“立足本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不断增加信贷投放,为农民致富、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紧扣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深耕细作本土市场,除持续推动小额贷款扩面提质增效工程外,重点加大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持续开展“整村推进”工作,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积极走访涉农部门,有效满足和积极挖掘家庭农场、休闲农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2021年新增涉农贷款2048.28万元,涉农贷款余额万元,增幅0.65%。

  积极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金融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政策,巩固拓展金融扶贫成果。2021年累计发放脱贫人口贷款2484.63万元,累计帮助252户脱贫户。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扎根农村、借力普惠金融服务站及联络员,全力打造农民喜爱的“乡村银行”品牌,2021年新增乡村振兴卡6541张,卡存款余额达4254.77万元。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本行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持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提升为目标,强化机制建设,规范产品和服务,加大投诉管理力度。2021年度,共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8起,投诉业务类别主要涉及贷款业务、储蓄业务等内容,处理率达到100%。定期开展投诉分析,聚焦易引发投诉的重点专业领域问题,推动客户投诉问题根源治理。注重从消费者视角改进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调整,主动适应消费者金融知识多元化需求,不断创新金融宣传方式,提升公众教育效果,强化内部员工培训,全面构建消保企业文化,多维度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规范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十、普惠金融服务情况

  本行始终坚持“立足本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以提升服务、普惠辖内客户为基础,充分发挥扎根本土、点多面广、机制灵活的比较优势,为乡村振兴、小微民营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了“百福诚商E贷”“百福个商E贷”纯线上自动审查审批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快速审批模式,满足不同类型商户的不同资金需求,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6105.97万元,普惠小微贷款的平均利率为6.72%;对农户、居民推广“百福惠农网贷”“百福居民网贷”纯线上纯信用贷款,手机申请,即刻审批,真正实现普惠金融普惠为民,截至2021年12月末,累计发放3062.21万元,贷款余额2609.09万元,惠及农户及居民990户。主动对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一十百千”专项行动,积极了解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融资困难,2021年,本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1.57亿元,较年初增加2.78亿元,增幅7.17%,高于各项贷款增速0.02个百分点;贷款户数8905户,较年初增加66户;新发放普惠型小微贷款利率6.72%,较年初下降0.02个百分点,实现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积极推进普惠型网点建设,33个营业网点均能有效提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为延伸服务、扩大辐射范围,在安源区、湘东区、经开区共设普惠金融服务站214个,其中农区普惠金融服务站79个,社区普惠金融服务站72个,“村村通”助农取款服务站63个。坚决落实金融支持和纾困惠企政策,促“六稳”、助“六保”,为服务实体经济作出了新贡献,累计对713户普惠小微客户的贷款(金额万元)实施了无还本续贷,为普惠小微客户降低了融资成本。

  十一、对各类风险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2021年着力强化内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各项业务发展稳定,经营状况保持一定水平。

  一是严控增量风险。对新增客户均实行综合授信、统一管理。为提高评审效率,对信贷业务设定了分层审批,并且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识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加大500万元以下贷款有效投放,特别是100万元和30万元以下涉农和小微贷款投放。做实小额农贷整村推进、扩面增额、提质增效工作。二是处置存量风险。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三是关注外部风险。密切关注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外部风险,及时开展预警研判,强化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防范资金链断裂可能产生的外部风险传染。

  一是加强投资业务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结合,合理安排同业业务的久期结构,减小流动性风险敞口,保持投资业务久期和主动负债久期相匹配,降低流动性风险。二是加强资金头寸管理,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采取勤算、勤缴、勤调,灵活调度资金头寸,做好资金预测、预报,对大额资金走向进行及时跟踪、反馈,及时了解重点客户的资金需求与资金流量动态,做好节假日及旺季资金预测工作,根据信贷计划安排及时预测和判断资金流动性情况,确保正常支付的资金需求,有效地防止头寸风险发生。三是强化流动性管理。在确保流动性安全的情况下,加强资金运用,提高经营效益;同时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积极向人行申请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主动负债能力。四是认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根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及时报告压力测试结果,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科学性。特别是今年社保、医保资金因省市统筹带来的流动性压力,本行主动加强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制定合理的过渡期分阶段按计划划转资金,做好资金匡算,确保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

  制定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萍乡农村商业银行债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岗位设置履行债券投资流程管理;进一步严格债券投资风险管控,坚持“授信在前,用信在后”,事前对每只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合理授信,事中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内部审批,事后存续期内对债券进行跟踪管理及风险监测,定期关注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债券利率波动情况、交易变动等,严控信用风险,防范债券投资风险。

  制定了《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萍乡农村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萍乡农村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同业合作机构均在《合作机构准入名单》内,并根据同业交易对手资质变化情况实时调整该名单,同时严格按照“先授信、后用信”和审慎合规的原则开展同业业务。对于存量同业业务,定期进行自查,并对交易对手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等进行监测,确保风险可控。

  一是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处理好业务发展与信息科技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二是建立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并做好检修、维护记录。同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狠抓中心机房、综合布线、电力供应等硬实力建设,防震、防潮、防火、防鼠等防范措施做到位,提升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标准,改造机房环境,推进信息技术基础达标。三是加强信息安全建设,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确保计算机无毒状态,对计算机病毒与恶意软件进行常规监测,及时更新病毒库,遏制计算机网络系统感染病毒的机率,提高系统安全性。四是加强信息科技安全应急机制的建设。要加强信息科技安全应急恢复体系的建设,加强安全监控,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金融信息系统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能力,保障金融业务的连续稳定运行。五是培养和选拔信息科技管理人才,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队伍,既要掌握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还要熟悉金融新产品、了解新电子技术。

  一是加强风险管理内部环境建设。设定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部门操作风险管理会议,分析外部和内部的操作风险形势,对操作风险进行评估,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的应对措施。二是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强化流程管理,根据经营环境和实际业务的改变,及时修订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制度的有效和连续,形成对风险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现苗头,立即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增强员工自觉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控制金融风险。三是加强操作风险教育,提高防控意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行加强风险文化建设,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或其他形式,培育员工的操作风险观念和防控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操守,确保全体员工具有极强的防范操作风险的意识。四是制定合理的激励考核机制,确保激励与责任对称。对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员工要进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操作风险的员工要进行处罚,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十二、重要事项 

  本行2020年度派送股利2514.96万股,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由2020年的万元变更为万元。

  十三、财务报告。(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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