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交满期后20年后多久能取回本金

民生富贵鑫禧(2017)
(民生附加富贵赢家至尊版年金保险(万能型))

  • 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领取2,620元。

  • 已满55周岁且合同生效满十年,每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领取1,310元。

  • 身故领取100,000元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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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以上演示数据仅供参考,请根据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填写保单。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2年6月18日的全国性专业人身保险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有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等。目前公司已拥有北京、天津、浙江、河北、辽宁、福建、四川等25家分公司、近700个分支机构、4万余名专业化的员工队伍,为400多万客户提供贴心、高品质的服务和保障。
2014年12月25日,在第三届领航中国金融高峰论坛暨2014金融行业年度评选颁奖盛典上,被授予“最佳社会责任奖”。
2014年1月22日,“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金貔貅奖荣获 “年度金牌保险产品奖”。
2014年1月9日,在第二届‘领航中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暨2013金融行业年度评选颁奖盛典”上,民生保险被授予“最佳中资寿险公司奖”。
2013年1月,在《中国保险报》主办的“2012年度保险产品评选”中,民生如意相伴健康理财保障计划,荣获分别获得“年度健康保险产品”。
2012年11月5日,在知名财经周刊《理财周报》主办的“2012中国百万中产家庭首选保险品牌榜”上民生保险荣获“2012年度最佳服务保险公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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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一客户投保当天就确诊了胃癌,保险公司却没有发现,还连收了三年保费,最后客户需要理赔的时候民生人寿已经丧失了合同解除权,只能给客户理赔。

李女士于2016年4月19日为其丈夫李先生向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投保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年限为20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4310元,同时李女士为李先生投保民生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年,缴费期间为20年,保险金额为4310元,每年缴纳保费254.29元,被保险人李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险身故保险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约定等待期为180天,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当天,李女士为李先生缴纳2016年保险费4564.29元,2016年4月19日李先生因腹部不适到医院胃镜检查,当日14时李先生到河北医科大学消化科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胃癌,一直在进行治疗,2019年1月5日,被保险人李先生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被保险人李先生共缴纳保费三年,分别为2016年、2017年以及2018年,每年缴纳保费4564.29元,共计13692.87元。李女士依据保险合同要求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赔偿保险金未果,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女士提起诉讼。

民生人寿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民生人寿河北分公司辩称,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依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我公司已经按照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实际已经给付李女士13438.58元。

法院认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李先生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其投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先生虽然在等待期内患病,但在两年后身故,李女士为李先生连续三年缴纳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未关注李先生的身体状况,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未解除合同,丧失合同解除权,应承担给付李女士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应给付李先生身故保险金10万元,减去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李女士的13438.58元,保险公司应再给付李女士86561.42元。

客户投保当天就去了医院保险公司竟然不知道,还继续收了两年保费,最后丧失合同解除权也只能怪自己了!不知民生人寿董事长鲁伟鼎知道这件事会作何感想,一下子赔了十万,生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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