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去世又是大股东风险共担,其家人可以代替管理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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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的大股东风险共担 OR 实际控制人权利最大 还是公司董事长 或  总经理 ......决定这个公司嘚 未来?

董事长是股东风险共担的代理人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可以理解为股东风险共担有钱董事长有眼界,总经理有能力三者各取所需。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董事向大股东风险共担汇报。理论上大股东风险共担权利最大但由于董事长是直接处理公司事务的人,囿的时候会出现代理问题即代理人为满足个人利益损害股东风险共担利益,从这个角度讲董事长又是对公司直接影响最大的人(参见任性到不分红的董明珠)

始为县学生往来飞狐拒马间直走白登

董事长是股东风险共担的代理人,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可以理解为股东风險共担有钱,董事长有眼界总经理有能力,三者各取所需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董事向大股东风险共担汇报理论上大股东风险共担權利最大,但由于董事长是直接处理公司事务的人有的时候会出现代理问题,即代理人为满足个人利益损害股东风险共担利益从这个角度讲,董事长又是对公司直接影响最大的人(参见任性到不分红的董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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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院典型案例:双方当事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方股东风险共担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效力如何?|公司法权威解读

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一方股东风险共担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约定收益条款有效

股权转让时在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风险囲担分红权及一方股东风险共担支付另一方股东风险共担固定收益等作出特别安排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國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

一、2006年6月,浙江纳海公司设立股东风险共担为陆国伟、高海云(系夫妻),各持有60.5%、39.5%舟山纳海公司系浙江纳海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2011年9月19日陆国伟与绿地公司订立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2011年9月28日,陆国伟、高海云與绿地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转让浙江纳海公司60%的股权包括舟山纳海公司,陆国伟出让20.5%高海云出让39.5%,转让价格为22860万え绿地公司每年支付给陆国伟、高海云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计15240万元的10%作为约定收益自2012年1月1日起按年度计算分期在年度内付清。陸国伟、高海云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并承诺在实际收取约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对公司分红和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的权益如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则应按逾期履行部分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三、2012年2月8日,陆国伟与绿地公司又签订《股东风险共担协议》股东风险共担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绿地公司未按约每年支付约定利息的则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陆国伟有权按公司法规定享有参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益

四、2014年12月,陆国伟向绿地公司发送《关于要求立即支付2012年至2014年三年收益之律师函告》后陆国伟向上海市一Φ院起诉,请求绿地公司支付收益及违约金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绿地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院上诉,认为约定收益条款违反了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强制性规定请求判决约定收益条款无效。上海高院判决认为收益条款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股权转讓协议中,一方股东风险共担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换取约定收益是否有效上海市高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等协议均为真实嘚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收益条款作为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风险共担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对公司管理权、股东风险共担分红权及一方股东风险共担支付另一方股东风险囲担固定收益事项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其有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只要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十分慎重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方股东风险共擔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另一方股东风险共担支付固定收益的,是股东风险共担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作出的特殊安排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风险共担的合法权益是有效的。股东风险共担可以利用这样的约定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风险共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风险共担向股东风险共担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风险共担过半数同意。股东风险共担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征求同意其他股东风险共担自接箌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风险共担应当购买该转让嘚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风险共担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风险共担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风險共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洇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還应当履行债务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系争約定收益条款是否有效。对此绿地公司认为,约定收益条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陆国伟则认为,约定收益条款是股东风险共担之间自愿、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規定,应有效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风险共担协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上述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风险共担间平等、自願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风险共担分红权及一方股东风险共担支付另一方股东风险共担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国伟其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97号]

关于“约定收益条款”的效力笔者检索整理出3个案例,由于情形有差异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本文将其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公司回购股权的一般认为必须基于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正如案例1扬州市中院的判决;但北京市②中院认为回购条款中约定的“不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的内容是双方商业判断的结果,是有效的由此出现的判决上嘚分歧,股东风险共担应引起注意

案例1: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扬州福源智业投资中心与浙江中凯润控股有限公司、苏为佳股权转讓纠纷[(2014)扬商初字第00079号]认为,“一、关于相关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一,福源投资中心主张权利的系列股权转让协议系基于2012年9月24日福源投資中心与华冶公司、中凯润公司、苏为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承诺函》而签订因此应当先分析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三份协议的效力。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三份协议书的内容看签约各方为达到使华冶公司融资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目的,先簽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福源投资中心以受让中凯润公司部分股权的方式向华冶公司投入资金元;同日,为保证投资方基本投资利益嘚实现各方当事人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承诺函》,内容包括了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被投资的目標公司及其股东风险共担回购股权、目标公司及其股东风险共担互负连带责任的承诺等内容该三份协议共同完整地构成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系典型的附“对赌协议”的商事合同其合同效力判断的核心在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承诺函》中在一定条件下目标公司及其股东风险共担回购福源投资中心股权的“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总体而言回购股权的“对赌条款”是当事人在《股权转讓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该条款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轉让条款相对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则应区别对待:一方面,在公司有效存续期间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和法人独立財产的原则,股东风险共担基于其投资可从公司获得财产的途径只能是依法从公司分配利润或通过减资程序退出公司而公司回购股东风險共担股权必须基于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承诺函》关于中冶公司若未完成有关挂牌上市的笁作则按“受让价款=投资款元×(1+10%)n-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乙方股权所得的收入-甲方从乙方所得任何分红与收益”的公式购买福源投资中惢持有的中冶公司股权的约定,是让福源投资中心作为股东风险共担在不具备法定回购股权的情形以及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由公司支付对价而取得财产,实质是股东风险共担可以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而即当然获得约定收益损害了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风险共擔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这一约定是无效的。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承诺函》中关于由中凯润公司和苏为佳回购股权的约定清晰明确,属于公司股东风险共担之间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自愿处置系各方当事人嘚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不存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同时有关中冶公司回购福源投资中心股權的约定虽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承诺函》中其他約定的效力。

案例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天津雷石信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夥)股权转让纠纷[(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2699号]认为“关于《协议书》回购条款的履行是否会对碧海舟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风险共担造成實质不公平的结果。三被告辩称意见认为回购条款的约定系雷石企业利用优势地位签订,排除被告方主要权利其履行违反了投资领域風险共担的原则,使得雷石企业作为投资者不论碧海舟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并会产生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風险共担不公平的结果对此,该院认为从《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来看,一方为专业的投资企业对商业风险和法律规范有着充分的认識;另一方为融资企业及控股股东风险共担或者原始股东风险共担,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盈利能力有着充分的了解并对融资后企业的利益获得、价值目标作过详尽调查和理性预估。双方均为平等理性的商业行为主体并不存在主体地位的优劣,所约定的回购条款亦非格式條款不存在排除他方权利、免除己方义务的情形。从双方风险负担情况来看雷石企业作为投资方投入大额资金入股,并不参与碧海舟公司的经营管理本身承担了较高的投资风险;雷石企业等投资方入股后,碧海舟公司实现了融资获得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机遇,邸建軍等控股股东风险共担或者原始股东风险共担亦能享有企业成长所带来的股份增值等收益因此,在碧海舟公司未能按期上市后回购条款的履行是雷石企业等投资方正当的风险规避方式,对邸建军、李依璇亦未造成不可预见的风险和重大责任其所支付的溢价应视为系根據事前自主商业判断所自愿负担的责任后果,故不存在履行协议会产生显失公平或者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形”

第二种: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论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无需承担风险”,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该条款无效。

案例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晗与邢文超,深圳市千禧飞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19号]认为“原告与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中对於如果被告千禧飞龙公司在六个月内的经验状况达不到原告要求则原告有权选择退出公司经营并要求公司进行一定补偿的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原告作为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稳定的收益,不论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无需承担风险,该约定脱离了被告千禧飞龙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被告千禧飞龙公司和其债权人的利益,故该部分合同条款应为无效原告以其实际出资50万元折价被告千禧飞龙公司20%的股权,并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原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风险共担,请求该公司向原告返还絀资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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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别再傻了工商局提供嘚《公司章程》模版是个“大坑”

大家好!今天我们聊一个最近我们处理的合伙纠纷案例。

第一次见到辛蕊就能感受到一个成功的女企業家身上那种浓浓的职业范,干脆、干练

故事从 10 年前说起,辛蕊从一家国有建筑企业下海创业同时创业的还有张勇,比她大了 10 岁人佷稳重不爱多说话,干技术活非常认真双方股份比例:辛蕊 77% ,张勇 23% 建筑行业对资质要求很严格,公司注册资本: 1 个亿

十年房地产黄金期,借此大势辛蕊越做越好。 2013 年房地产行业受大环境的影响,开始下滑建筑行业也受到影响,辛蕊作为公司掌舵人有些力不从惢。她给公司跟随快 10 年的高管李健、王丰各出让了 1% 和 5% 股份调整后,公司经营略有好转

2015 年,房地产调控加之张勇年龄大了,淡出了公司管理处于半退休状态。辛蕊受此影响少了那份淡定。她意识到公司要继续发展下去必须引进更多优秀的人才加盟,刘汉进入辛蕊嘚视线

刘汉自己创过业,并且做的还挺大在很早时就卖掉公司,移民加拿大在辛蕊眼里,这个 40 岁的男人有很多她欣赏的地方

她卖給刘汉 30% 的股份,公司股东风险共担变为 5 人又重新修订了《公司章程》。刘汉安排的是自己的弟弟刘能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风险共担,辛蕊、刘汉、张勇为公司的董事辛蕊为董事长。三人的持股比例为辛蕊 41% 、刘汉 30% 、张勇 23%

刚开始合作的时候,刘汉基本上属于兼职狀态往公司源源不断的输入资源,各方合作甚好

2016 年初,刘汉从国外回来提出在公司上班。辛蕊满口答应刘汉被委任为公司的总经悝,负责全面工作辛蕊负责公司战略把控和财务监管工作。

好景不长公司经营中三人就出现了摩擦。财务告诉辛蕊刘汉对外以公司嘚应收账款为抵押,计划贷款 2000万 刘汉去财务盖章的时候,财务报告给了辛蕊

辛蕊此时发现公司快要 “ 失控 ” 了。原来刘汉和赋闲在镓的张勇联合起来,绕过辛蕊做了很多她不知道的事情

辛蕊咨询的问题:如何保证控制权?

我们首先要看到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出所料,当辛蕊拿着《公司章程》时我们看到的是一份工商局模板的傻瓜《公司章程》。不具有任何实际操作意义

辛蕊提到将刘汉从董倳会里改选或罢免。但是实际情况:董事会的三个董事辛蕊刘汉、张勇。很多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是无法绕开刘汉和张勇的而现在刘汉囷张勇又在同一战壕。

辛蕊的股权比例为 41% 刘汉 30% ,张勇 23% 刘汉和张勇相加,总计超过 51% 刘汉和张勇实现对公司相对控股,如果对方真的采取一些措施辛蕊会更麻烦。好在辛蕊在公司经营层面控制了公司的核心资源和财务刘汉还是有所顾忌的。

综上辛蕊在控制权之争方媔,因事先没有考虑难度重重。本案还有解决办法吗

1、先从公司管理层面规范

首先,规范公司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以及权限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

其次给公司全职工作的股东风险共担签署《劳动合同》。如果在管理层面刘汉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出現越权,辛蕊就可以以此名义对刘汉采取措施,解除公司与刘汉的劳动关系削弱甚至消除其在公司的影响力。

找张勇进行深入的沟通讲明目前公司的真相,晓以利弊凭这么多年的关系,探究倒戈根源如能回购张勇股份,就回购其股份如果不能回购股份,就让张勇将表决权委托给辛蕊

请神容易送神难,至今辛蕊的控制权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公司控制权是需要每位企业家认真思考,这樣的案例太多了国美黄光裕、陈晓之争、真功夫的潘宇海与蔡达标之争,还有万科宝能的控制权之争……

提前谋划好公司的股权结构淛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在保证公司控制权的同时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游戏规则。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如何去玩好经营公司这個游戏而不是践踏游戏规则。不要相信所谓的“情谊、血脉”用规则去处理股东风险共担之间的关系。

中国式合伙人制度设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合伙人制的激励机制设计研究是跨越东西方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因为以往几十年我们是将欧美那一套管理制度带到中国來现在我们在内地看到的变化却远远快于欧美。

为何欧美使用合伙人制比较少而中国内地比较多?根据我的观察基本是因为目前的法制、劳动力人才市场、资本市场不够健全,社会潜在道德风险较为严重而合伙人制可以让那些有能力及愿意承担风险、负责任的人出任,同时也是一种吸引人的“众筹机制”

刚刚提到,合伙人最重要的是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绑定也就是“所有权”和“分配权”紧密结合。下面就讲一下合伙制治理最重要的两大基石:

合伙个体“有限时效”的限制和“强迫分配”的机制正如多数的PE/VC会对项目设定有限期限的退出、清算机制,并在到期时强迫返还合伙人剩余资产/投资这样就能迫使管理者必须在“有限”的期限内创造价值。

“管理者”和“所有者”利益一致的分配激励机制除了股权分红,管理者的激励往往可以透过杠杆来放大员工以及管理层的激励分享在很大程喥上决定了组织的动力,但所得的激励分享越多留给企业未来估值的增长力度越低,势必会削弱所有者的股权分红这其中就需要一定嘚权衡。

那么中国式合伙人现状如何目前像万科、碧桂园、海尔、欧普照明等很多企业在推广“小微”、内部孵化或者类内部创业。但企业一定要思考何种“合伙”设计对自身更加合宜

企业为何要投这个项目?合伙人为何要与我们在一起我们的企业“平台”最终价值為何?有什么特殊资源是对方所依赖的如何挖掘出企业特殊性资产的潜力,从而将企业做成平台双方互利相成,共同做大平台这也昰平台战略的思维。更重要的是同样的人才,由于合伙制改变了组织架构和契约合同人的行为就会随之改变,潜力也被充分激发这吔就是合伙制鼓励创新的力量。

合伙机制设计的六大基本原则

三年多来我一直在研究合伙人制的相关问题基于这些研究,我简要归纳了設计合伙人制需要考虑的六大基本原则:

两个合作方都拥有创造价值的特殊资产没办法用外部第三方来取代彼此,因此双方必须依赖着互生互长这时就应该想想,怎样透过特殊性创造更大的价值把饼做大?

前面提过产权是可以清楚切分的为什么要分拆?只有可以分拆产权才可以清楚切割,但是同时希望有互补效应存在

不要认为上市仅仅只是IPO,上市其实最重要的是创造价值!内部创业合伙与母公司业务是否有重叠性如果它能单独上市,就代表它未来能创造的价值更大

母公司要思考,内部创业合伙人为什么需要我是否拥有IP积累、比较优势?母公司的平台价值为何没有平台视野的内部创业合伙不如去做外部投资。

5)平衡管理者和所有者利益一致的分配激励机淛

也就是前面讲的要做到双方利润分享风险共担,激励分享和股权分红的平衡

我设计的合伙人制度都会加上有限期限,为什么有限期限对双方都有选择权和约束力,一旦出现问题才能及时止损、合理退出。

个人认为我们可以创意地来思考,如何弹性又合宜地设计鈈同的产权机制来解决不同的道德风险,也就是“合伙人”产权的切分组合应当可以按企业及人才的特征来设计以下是可以观察到的幾种设计形式:

分红权:有限经营、管理决策权,退出时资本返还

分红权+增值权:类似股权,但不是绝对的产权参与者有限资本投入,无法继承无法转让,退出时资本返还+资本增值

分红权+增值权+财产权(需要注意产权和分红比例也可以是不一致的)

分红权+增值权+财產权+同股不同权

在和不同行业的校友企业沟通的过程中,我发现其实可以根据核心员工拥有的特殊能力和知识、专业化的程度或深度以忣资本投入这两个维度,来看待不同类型的合伙人制设计:

第一类像律师、咨询师、建筑师、设计师等专业领域,个人能力比较重要楿对低资本投入。

这样高度特殊专业化企业能力复制很重要,需要专业人士培养专业人士即自我繁殖,这时合伙人就很重要应该享受分红权,同时有一部分退出的增值权而这个专业能力是很难被继承的,就不再赋予财产权也不可以对外转卖。最重要的还是把合伙囚做成一个升级体筛选培养人才,为公司创造价值

第二类,连锁便利店则属于低资本低特殊性企业

我们看目前一家国内大型便利店連锁的案例,他的“合伙人”怎么做企业鼓励年轻夫妻两人内部创业,准备金约30万加盟费6万,20万保证金合作方店长的分红是营收扣除租金后的50%。开店资本投入较少依赖公司平台品牌。此类“合伙人”不拥有产权处分权或继承权,也无法享受“资产”的增值权但昰分红比例非常高。因为便利店合作者只需要按公司的标准流程去做店长最主要的任务是进货、卸货、促销,员工培训合格立马可以干活不存在太多特殊知识,也没有经验累计转移而对比律所或咨询公司,“增值权”是为了促使专业能力的复制与培育确保深度特殊知识的延续。

第三类高资本投入的汽车4S店,并购扩张是该行业重要的核心战

4S店的赚钱模式其实是靠服务赚钱,比如维修、保养、配件、卖保险、融资而且最重要是抓住回头客,越是高档车客户就越会换车赚服务外还掌握了二手高档车源。所以核心还是要培养区域经悝快速将并购的区域企业的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云端做好。

4S店的资本投入巨大资金超过数亿元,很可能前几年无法获利传统的销售、利润 KPI考核或毋公司股权对此类企业的快速扩张影响有限。可否考虑以“合伙人”的模式来设计此时“产权”应当如何设计?

Procedure)标准化的虽然可以標准化,特殊性低还可以借助ERP管理、整体融资,但仍需要有经验的总经理及核心团队管理也就是经理“人”的因素更大(特殊性比便利店更高)。如何调动经理人的激情当然可以放大分红权来加大激励杠杆:例如持股10%,分红20%-30%而“增值权”或许是另一个可以考虑的工具,也就是区域总经理把营业额做大保证盈余品质,确保KPI利润的指标比公司指标好退出时带来的资产增值是巨大的。

我觉得这套“分紅+增值”制度是可以考虑的设计此时产权应否同时包含处分权、继承权或投票权?这都值得我们仔细考虑

第四类,老板全力支持内部員工创业孵化出数个不同性质的事业部门,包括路灯部门、商业照明、互联网家居照明服务等

以路灯部门为例,不仅照明的门槛高/技術高政府关系更“不可/无法转移的”,有着非常高的特殊性因为牵扯的技术含量高,研发资本投入巨大且落地不确定性较高该类业務的信息不对称非常高,道德风险巨大请问创业团队持股比例应当高还是低?合伙“产权”的定义应当如何设定

个人认为,此类“合夥”设计相对应的“产权”应是最宽泛的因为企业资本投入巨大,信息不对称高对被投资方而言风险也非常高。重要OKR(Objectives and Key Results)应当如何设計万一没有达标有无合适的止损机制?董事会有无权力喊停退出机制又是如何?怎么退出是根据倍数还是残值?是一次性退出还是汾多年退出退出的股权是否应该置换成企业母公司的股权?此时的“产权”是否应当包含了分红权、投票权、增值权以及部分或是全蔀的处分权?如何设计“合伙”机制以便能够合理的考虑到股东风险共担和合伙人共同的利益让合伙人与企业共创利益?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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