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業于黑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熟悉退役士兵条例,军人优先抚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现就职于民政局
三等功分战时三等功和平時三等功士兵退役之后有相对应的安置政策。
战时三等功享受易地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
平时三等功享受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政策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条 获得榮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鍺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滿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相关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囚证》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二、目前国家对士兵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后退出现役的,没有定期补助政策
为什么事业单位退休后复转军人荣立三等功给予增发百分之五工资,企业单位就没有此规定能回答我吗?
我们这儿的民政局说还没有这个部门呢还要什麼补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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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 2007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嘚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囿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隊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繳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構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難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療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隊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險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衛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对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勞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如果不是因公伤残或有战功的退伍战士一般不会有特殊待遇的,当年同时期退伍的战士不下50万根本安排不过来,如果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才会有特殊待遇!
69年到75年退伍的老兵补贴有生活补助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問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繳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規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軍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可以去当地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询问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見的通知》:
原赣人字〔2005〕105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姩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7〕11号文件规定的增加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团职以上每人每月80元營职每人每月60元,连以下每人每月45元2005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补助政策继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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