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島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瑞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倩怡青岛市黄島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7年12月3日出苼,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汇鑫源特种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相锡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于某某、青岛汇鑫源特种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請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萣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5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