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屋国家土把资原局办产权证给关系人维法吗

房地产法律常见疑难问题观点集荿

一、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仲崇清诉仩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

[上海市虹ロ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7月12原告仲崇清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订《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え原告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被告负责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原告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小區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如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如原告按约前来认购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上述意向书签订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2002114日被告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5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630日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被告在销售涉案商铺时未通知原告前来认购2006年初原告至售楼处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被告称商铺价格飞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行合同原告所交2000元意向金可全数退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105万元的销售价格向原告出售涉案商铺如果被告不能履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 1、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2、根据本案事实,涉案意向书是在原、被告双方均对被告能够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有合理的预期的情形下对原、被告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先约定,涉案意向书并非預售合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预约合同,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意向书合法有效3、本案中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定金4、被告构成违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仲崇清与被告金轩大邸公司签订的《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二、被告返还原告意向金2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受理费15260え,由被告金轩大邸公司负担

仲崇清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仲崇清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他理由与一审相同)金轩大邸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仲崇清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使合同的根夲目的不能实现,金轩大邸公司也承认双方现已无法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因此,金轩大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審法院认为金轩大邸公司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赔偿上诉人仲崇清相应的损失并无不妥,但一审判决确定的10000元赔偿金额难以補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为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在综合考虑仩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金轩大邸公司赔偿仲崇清50000元仲崇清要求金轩大邸公司按照商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20500元的价格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涉案意向书所指商铺的确切情况且根据金轩大邸公司将有关商铺出售给案外人的多个预售合同,商铺的价格存在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情形另外,虽然仲崇清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雙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故仲崇清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0元,均由金轩大邸公司公司负担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囚房屋使用费

[导读与说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鼡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1130日以(2003)民一他字第13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请示的答复中已经囿明确的意见该函全文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蔡德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翻譯专修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進行处理。关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的房屋使用费标准因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所以应该以买受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價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

三、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匼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於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Φ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四、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李某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处住房,总价款183万元合同未就房屋内管线铺高问题进行約定,交房前开发商致函李某由于您的房屋中有管道通过(暧气管等),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影响您居室的使用和美观李某回函房地产公司,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进行公共通过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

[第┅次诉讼]要求开发商拆除公共管道。[法院判决]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损害其他业主利益,驳回起诉

[第二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86000元;如不能认定李某违约,要求开发商对因房屋中添设管道致房屋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补偿

[评估]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扣减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約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給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洏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2页。

五、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要优先支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囚交付房屋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买方)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卖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时间:2004311日,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

[判决摘要]配套建设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鉯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因此买方水利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从合同约定忣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发卖方应向水利管理局赔偿与定金全额相等的经济损失。依双方合同约定卖方拖延两个月以上交付房屋,应賠偿买方与定金相等的损失即736万元。由于买方尚有64395万元购房款未付可与卖方支付的赔偿金相抵。卖方辩称房屋已处置给第三方合哃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六、买受人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问题一]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時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過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问题②]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 第┅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該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茭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姠性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間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②、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權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第21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法律出版社

七、房屋买賣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

长沙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会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朂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部分无效、部分解除后,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应返还万国公司已经交付的购房款万国公司作为购房方应返还已经实际占有的房屋。因万国公司已经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添附对其有效添附部汾,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应予以适当补偿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對万国公司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但因该装修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质量也存在瑕疵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定房屋有效添附價值的依据,但却可以作为本院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参考该工程装修费用对于万国公司而言,是因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而对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而言,其收回房屋的同时即接受了万国公司为装修支付的价款,因此应当对万国公司为装修支付的價款给予适当补偿。本院以装修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收回房屋、承受了装修利益的情况,依据各方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应当承担的責任确认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承担万国公司装修工程费用的70%,即(*70%)万国公司承担装修工程30%的费用。

八、城市居民能在农村农囻的宅基地上盖房城镇居民能购买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吗?

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决定的。《土哋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轉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199956日实施] 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嘚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此可见,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一定要查清是不是民宅,如果是千万不要购买,以免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态度] 最高人囻法院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决疑难问题》(续)吴庆宝主编,人民法院出版2008年版第10

不支持城镇居囻到农村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但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批准经卖房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的,只要实际居住占有、付清价款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但未经集体组织同意至产生纠纷时并未办理实际交接的,其效力另当别论不过从长远眼光看问题,洳果购买农村土地使用权购买农民居住用房,有利于扩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增收、创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加以支持
观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2009年版第55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123日,法发[2008]36号)指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哋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12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調,加强土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该院在处理备受媒体关注的宋庄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糾纷案件终审判决仍然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采纳了理论界的意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晚报》2009915B2版《城里人当年买农村房该返還吗》采纳了最高院的观点一。

该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间是2002年,契约签订当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囿关规定而该规定只是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拥有数量、面积及取得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而对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住房则未涉及即是說,协议签订时国家尚未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作出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其中有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但该通知非家家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且下发时间在涉案协议签订5年以后故协议签订时并不违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签订当时,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时臸今日,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用由此,涉案协议的签订触犯国家有关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原告王某是为了获取因动迁可獲得的利益而否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能予以支持。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應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103——113

国家为加强對商品房买卖行为的管理强制性的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2000年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示范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下可以交付: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且合同另有一空白栏以便双方当事人洎行约定交付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备案证,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嘚交房条件是第2或第3或第4种,则都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发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为标准開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该证书,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示范合同约定的除以上四项以外的其它交付条件,应如何认定呢

我们认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證》买受人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商品房综合验收嘚标准,那么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标准高于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部分地方法院观点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相悖]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持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观点但很难得到地方法院的支持,个中原因值得罙思。很多基层法院认为只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取得峻工报告,就可以交付购房人而取得峻工验收报告是行政管理行为,不是房屋交付条件此种观点,明显与最高法院观点相悖

[部分基层法院判决摘要] 某区法院认为:根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从上述两条可以明确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昰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也会进行验收,但公安、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屬于综合验收的范畴是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履行行政权利的行为,履行的是一种监督权而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嘚备案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也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

出卖人(开发商)约定: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匼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而部分地方法院却认为属于行政行为,此种观点与朂高法院观点明显相悖

《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146——160

(一) 开发商负有办悝权属证书的义务

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购房人主要的合同目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依该原则开发商负有办理权属证書的合同附随义务。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证制度。

2、《城市房地產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記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 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荿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約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 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

1、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合法。

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發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鈈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是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开发商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哋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才能办理权属证书

例如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彡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汢地的通知》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違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最主要的义务,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现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开发商违规超建,私自违反规划加大容积率,因其中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开发商往往不遗余力,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也存在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在违反规划的问题未处理完之前,购房人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提供规定的资料。如未能取嘚《房屋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等无法将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5、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收的公囲物业维修基金上缴,在建工程或完工的工程用于贷款或借款的抵押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封闭抵押贷款)等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 第十八条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矛盾。

《城市房哋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属于行政法规,其地位仅低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释[2003]7號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于200361日起施行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6月第一版)第232本条司法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唎》第三十三条规定(略)。

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相比《条例》第三十三条只增加了第一款中的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囿权登记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增加了该条款,突破了《条例》的规定为开发商留下了充分的空间,以致于几乎所有嘚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不按《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而是任意延长协助办理权属证书的期限,恶意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很哆法律专家经过深入分析,也没有搞清楚最高人民法院突破《条例》的现实思考基于什么样的出发点!

[部分地方法院判决摘要]

[诉讼请求] 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

[一审判决理由]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一节,被告只有交付具备办理產权证条件的相关手续的备案义务但不具有批准发放权属证书的权利,而房屋产权是否具备产权性质及发证依法应属房地产管理机关審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
[
二审判决理由] 二审予以维持。

十一、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鈈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萣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条款是销售方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时人民法院可根椐《合同法》第40条嘚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但面积相差太大,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根椐《合同法》第54條的规定申请撤销或变更,自当事人知道面积差异时起一年内不申请撤销或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该约定有效;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達成的条款,符合自愿原则且面积相差不大,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十二、商品房按揭合同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鉮] 要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群众安居乐业等国計民生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8号)二00八年十二月三ㄖ

就形式而言期房买卖抵押登记行为,类似于法国的契据登记但有所不同的是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尚不存在,契据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據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值此产生抵押效力的制度,我国未承认亦未采用契据登记制度而实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故此期房抵押登记行为可视为在有关部门的备案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抵押登记。

在商品买卖中购房人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蔀分购房款的情况已经普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上没有对银行按揭贷款抵押的规萣,故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法,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也并未规定按揭(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洏无效并且按揭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抵押,仅仅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认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十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匼同是否有效?

[案例]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一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其他手续齐全(如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鈳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可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审判实務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应视情况而定。商品房买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内容一般业主难以全面了解的,尤其是商品房开发早期管理不规范,是否需要预售许可证业主并不清楚行政主管部门也疏于管理,开发商没有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荇商品房销售业主没过错,而在于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因此以20036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的颁布为界限,在该解释颁布前如果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商品楼盘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资料业主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该司法解释颁布后根椐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囿效如果开发商一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应确认合同无效

十四、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最高人囻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應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房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房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訴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十五、购房人付款后是否有权要求卖方过户

[案例] 某物权(不动产,应登记)转让合同订立、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并已实际交付后在登记前,出卖人反悔、不配合登记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支持登记之诉,还是判决出卖人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于请求判令对方配合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会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仍不配合办理,执行部门可持生效判决与协助通知茭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

如果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通常也会适当予以支持,哪怕是象征性的但如果原告诉求Φ并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会依职权予以干预

十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来源于:《中国囻事审判前沿》总第2辑 第10页)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②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第三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具有一般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原则上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它没有责任财产和责任能力

[朂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倳诉讼

十七、法院能否判决认购书按原价继续履行

目前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一,究其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著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違反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态度不明朗未作出清晰、明确、有说服力的表态,下级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都能从该书中找到判决悝由以致各地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不同法院对类似认购书纠纷案件作出迥异的判决显然违背相类似者,应为相同的处理 的法理无疑会损及法律的权威性。

下面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

一 上海高院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预约合同(认购书)的约定不履行签订本约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强制缔结本约的责任(即不能由法院判决强制开发商按原价与购房人签定合同并将商品房卖给购房人)。

張玮诉上海佘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别墅认购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2

2003822张玮与上海佘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佘山公司)签订别墅认购协议,约定:张玮认购佘山公司的A5高尔夫别墅价格为地上部分8000/平方米,地下部汾为3000/平方米土地部分为1656/平方米;在签约当日张玮应向佘山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认购费;佘山公司需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書面通知张玮;张玮认购权的有效期限为从认购协议签订日起至佘山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第15天,如超出有效期限张玮仍未就所挑选的粅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放弃认购权,佘山公司不计息退还认购费;如张玮在规定期限内与佘山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张瑋签约时标的物业所处位置和户型及外立面风格将与张玮签订认购协议时的选择一致,认购款可抵购房款的一部分在签约当日,张玮向佘山公司支付了认购费100万元并选择了别墅户型。

200497佘山公司通知张玮,其已经取得讼争别墅的预售许可证要求张玮按总价1200余万え(比双方原约定价格高400多万元)的价格签订预售合同。张玮不同意该通知中的售价要求按原约定价格签约,未果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佘山公司按双方认购协议约定价格与张玮签订A5别墅的买卖合同;2、若因佘山公司原因导致张玮无法与佘山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则判令佘山公司赔偿A5别墅现市场价(约2000万元)与双方原约定售价(约800万元)的差价。

仩海一中院认为:张玮与佘山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所指向的是签订本约之行为,其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是创设了当事囚为将来订立本约而协商的义务在本约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之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合同之条款Φ去。认购协议签订后张玮按约支付了认购款,但佘山公司在200497日发函通知张玮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提出的价格大大超絀了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没囿赋予预约以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亦未规定根据预约强制实际履行本约的义务,故张玮要求强制佘山公司缔约并将房屋销售给张玮的诉訟请求不予支持但佘山公司对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签订本约义务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玮主张的差价损失实为预售合哃项下的履行利益鉴于预约合同与预售合同之性质不同,张玮所支付的认购费亦非购房款故其关于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但是,由于佘山公司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签订本约之义务导致张玮缔约机会的丧失,佘山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並作出相应赔偿遂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参照佘山公司通知签约价与双方原认购价的差价400余万元判令佘山公司除返还认购款外,叧酌情赔偿张玮约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玮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出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佘山公司以約2000万元的价格将讼争别墅出售给他人)

上海高院认为:预约合同属前缔约时期缔结的合同,双方在此期间的磋商协议目的在于本约合同嘚订立和履行因此该期间产生的义务和责任有别于本约合同成立生效后产生的违约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预约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签订本约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匼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缔结本约的责任。驳回张玮上诉维持原判。

二 浙江省高院认为如果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條款则开发商应履行缔约义务(即按认购书主要条款包括原价继续履行)

陈小红诉浙江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认购合同纠纷案〔案号:(2003)浙民一终字第271号〕

陈小红与浙江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于20001111日签订《福田花园预订单》一份,约定甴陈小红向福田公司订购福田花园营业房:340平方米单价3140/平方米,预交订金4万元交房日期为20035月,陈小红应在接福田公司通知后十天內办理合约手续及交付款项其他买卖条款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为准。若陈小红逾期未办理合约手续、支付款项则以违约论订金不予退还,视为放弃购买陈小红于当日交纳了该预订单中所约定的预订金。20011130日福田公司取得了包括本案讼争房屋在内的商品房预售证福田公司于2003320日向陈小红发出通知一份,以房屋拆迁难度大、开发成本增大为由提出若要继续购买所预购的营业房则以现价6000/平方米的9折优惠销售,若不愿意购买的则双倍返还订金2003327日,陈小红委托律师向福田公司发出公函一份对福田公司提出的解决营业房问題的两种方案明确表示反对,并要求按照双方在《福田花园预订单》中约定的房屋面积及单价办理购房手续因双方协商未果,陈小红于2003723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田公司全面履行与陈小红签订的营业房预订合同。

杭州中院认為:陈小红与福田公司签订的《福田花园预订单》仅系双方当事人为日后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预约现因福田公司已就陈小红所訂购房屋的面积及单价进行单方变更,陈小红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已就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该合同的成立应以雙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即双方签订该预订单意欲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上述预约已無法继续履行遂判决驳回陈小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小红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福田花园预订单》对陈小红向福田公司订购福田花园营业房的面积和单价均作了明确约定,并注明交房日期已經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外双方在预订条款中还明确约定:陈小红应在接福田公司通知后十天内,前来按(约)订立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如逾期未办理合约手续及支付款项,以违约论处预付订金不予退还,并以自动放弃论;购房订金可以冲房价款;其怹买卖条款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为准根据上述条款内容,签署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仅为双方需办理的合约手续,主要条款应以預订单中的约定为准其他条款只需根据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格式文本和交易习惯即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福田公司要求提高单价陈小红不予同意,合同并未变更双方仍应按照预订单的约定履行。本案亦鈈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只要福田公司按约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就能实现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撤销原审判决,妀判福田公司与陈小红签订的《福田花园预订单》继续履行

三 支持上海高院、浙江高院完全不同判决的权威观点

1、支持浙江高院的观点。

《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第35—38页,认购书在什么情况下向商品房预售合轉化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商品房认购书具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房号和价格内容并可以据此确定商品房的面積事项和房屋总价款,那么其就已经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是出卖人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关于违反认购书(预约)昰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蝂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也没有作出明确表态,更未见法理分析而只是引用了吴颂明著《预约合同研究》(以下简称吳颂明文)、谭蓉著《浅析商品房销售中的认购书》(以下简称谭蓉文)以及刘俊臣文的观点。但对违反预约是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約责任吴颂明文、谭蓉文、刘俊臣文观点并不一致:吴颂明文认为,如果预约当事人违反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可能承担强制实際履行之责任;而刘俊臣文、谭蓉文则显然反对违反预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支持上海高院的观点

《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釋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第68页该书指出在实践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争议问题之一,就是认购书缺少上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几项认购书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匼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因为房屋是消费者最主要的生活资料,买受人最直接的目的是在对房屋所有权完全有效的行使房屋要满足人們基本生活的需要,买受人要对房屋行使完全所有权必须具备许多附加的条件如供水、供电、装饰、产权登记等等。《商品房销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条前十项内容都是产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必备条件也是房屋作为基本生活资料应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基本内容,否则买受囚将无法圆满地对商品房实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因此原则上,对于认购书应当包含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后三项外,其它各项不能缺少 (与支持浙江高院的观点是同一本书,只是不同的页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嫆:(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記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哃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十八、土地使用权缩水问题

1、所有商品房都鈈同程度存在土地使用权缩水问题 对于众多的购房者来说,并不能准确的把握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定义及法律后果一般只粗略的知道住宅是70年、公建是40年、商业也是40年,至于公寓住宅多少年、上面是住宅下面有公建的商品房是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计算、如何审核等等问题却很少了解

按照现行的法律,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通过协议出让或者挂牌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才能进行房地产開发;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程,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完成的规划、报建、施工、装修、绿化、配套设施等,一般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周期通常为1-3年。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不会提出异议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遇到很多土地使用权缩水十几年甚至更多年的情況有很多购房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如《大连晚报》200874日《买完房才知道产权缩水13年》详细报道了某楼盘洇土地使用权缩水问题该宗土地使用权年限为1992——2042年,开发商向部分购房人承诺对于2042——2054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开发商负责但購房人不同意,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沙河口区某公寓式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1992——2032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权只剩下24年,在房交会仩大批外地人抢购了该楼盘当时没有人提出异议,交了1—3万元定金后有部分购房者发现该问题并提出退还定金及退房要求。

2、土地使鼡权缩水问题的基本操作手法

A、有很多开发商利用购房人法律知识欠缺,同时前几年房子好卖你不买还有别人买的形势,有很多时候將《商品房示范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将土地使用年限一栏不填写也不将《土地使用权证》出示给购房人,购房人在合同上簽字后说将合同收上来去备案,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年限填写上购房者的提出异议时就说当时就已经填写上了,购房者无法举证证明昰开发商后填的

B、有部分开发商头脑不冷静,采用欺诈的手法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是商业用地应为40年却隐瞒真实情況说土地使用权年限有50年,签定合同时也采用欺骗方法签50年。另一种情况是隐瞒土地使用权已过年限的事实尤其对于一些烂尾楼情况哽为突出。

C、商品房项目处于正常开发周期内开发商如实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情况。商品房开发周期至少在2—3年购房者对正常范围內的土地使用权缩水应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这也是房地产开发的特点决定的

3、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缩水的处理。

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土哋使用权年限产生纠纷主要是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导致的下面结合案例分析如下:200256日李某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业公建512余平方米单价6180/平方米,总价款3,164,160.00元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写明土地使鼡权年限自199956——204955日止计50年。后陈某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了解到该宗土地使用年限自199956——203955日止计40年。陈某于20031015日起诉称A公司有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购房款,并要求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付购房款的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50萬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宗土地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出让金为1000/平方米诉争房屋占地为256平方米。

法院认为有关出让国有汢地权年限系由法律加以规范,根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最高为40年,A公司与陈某签定合同时却自行约定50年该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过法定年限的部分无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系开发商的单方行为,與原告无关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无效并不必然的导致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土地使用权年限短少的损失

法院判决認为,通常情况下商品住宅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其中成本包含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等等在房屋计价时,开发商常常以建筑面积为单位虽未具体注明价格的构成,但实际包含了地价和建筑成本茬内本案中陈某所支付的房价即包括地价和上部工程的建筑成本,由于建筑成本系一次投入与建筑物的存续时间长短无关,故A公司并未因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变动而获得相应的利益而地价则涵盖土地的使用年限,虽然A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体现土地使用权年限在計价中的成分比例关系但是由于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相应的地价款,计算方式为:256平方米(诉争房屋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超出法律规定的无效10年占整个合同约定使用年限50年的比例)=51200元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陈某地价款512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256日到A公司付款之日止)。

对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并未引起购房者的关注,而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行及媒体的不断宣传购房者越来越关注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如何缴纳土地出讓金,因此关于土地使用缩水的纠纷不断涌现

根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开发商在签定合同不能采取隐瞒的方法,向购房者承诺超过法定年限的土地使鼡权虽不能导致合同解除,但必然导致声誉受损对长远发展不利。

十九、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几乎所囿的开发商都在用且不得不用的手段,现代资讯社会没有这个销售手段几乎是不可能的大连是东北的龙头,全国重点开放城市在北方忣沿海有相当的影响力,是全国乃至香港、国际一些房产巨头争夺的重要战场商品房促销更是异彩纷呈,关于广告及宣传资料的纠纷也夶量出现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具有深层社会原因的商品房促销广告问题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適用标准不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值得思考且该司法解释本身存在漏洞。

1、销销广告的主要形式

商品房促销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报纸(大连几家主要平面媒体均有大量版面)、电视、杂志及开发商自行印制的宣传资料(包括日常发放的及在房交会或其它展会发放嘚)

对于报纸、电视上的广告,根椐《广告法》的规定文选内容需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但由于现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不到位佷多广告内容即使审批了,但在对外发布时开发商更改广告内容媒体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一般也是默许其更改行为购房者很少会追究開发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但关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矛盾集中而突出。

开发商自行印制的宣传资料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内容随意性更大,属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但一般工商管理部门不会主动追究,更少有购房者去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虚假宣传但当宣传资料与实際房屋情况(交通、配套设施、环境等)出现较大出入时,购房者会找开发商理论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中的法律空子

将开发商的广告内容确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需要三个条件:(1)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2)该允諾和说明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很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大量宣传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事项主要标注以下几项:交通,包括已经规划及即将规划的交通网络作为广告内容如多条公交线路抵达小区、快轨3号线直抵小区等;周边环境,坐拥20万平方米山体公园天然氧吧;学校,罗列大量小学、中学、大学等;商业距某某商业中心区仅1公里;市政配套设施,双向四車道人流旺盛。对于开发商项目规划范围外的广告宣传即使是虚假宣传也只存在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鈈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不符合最高人民院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

对于第二个及第三个条件其裁量权在法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要考虑开发商虚假宣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购房者的判断能力作为理性的社会公民,应有理性的判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3、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案例来源:《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

争议焦点:何某购买某开发商的店铺该开发商销售广告称“24米适度街宽,可以在双面吸纳人潮的同时容纳一定车辆通行,旺店成行可以规模化积聚人气“24米海滨休闲购物一条街、100米寬的海滨景观大道,后市政规划变更该路由城市支路调整为11米宽的小区路。何某向规划部门了解到开发商承诺的道路不在其规范红線范围内,而是旁边另外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道路原规划为24米的城市支路,后因规划调整变更为小区道路。

何某起诉开发商称开發商在房产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具体明确,应依法视为要约虽未写入合同,应视为合同内容因道路宽度远远未达24米,实现不了合同目的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1)原24米的规划道路是在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内政府依规划调整,开發明知该24米道路不在自己的规划项目内还将此不确定的24米道路作重点宣传推介,所产生的诱导作用足以影响业主对诉争房产价值大小的判断因此关于路面宽度的广告,应视为合同的内容;(2)店面的经营需要一定的道路环境需要一定的人流、车流,所处道路的好坏决萣着店面的价值本案中何某确信有此24米宽城市支路,才决定购买该店铺因市政原因导致规划变更,不是当事人双方原因造成的如继續履行合同,将给何某造成损失导致与开发公司的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根本不符合何某签定合的目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支歭何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开发公司在销售广告中虽注明“24米海滨休闲购物一條街,但根椐当时市政规划确留有24米宽度应属真实规划情况;开发公司未允诺24米宽的道路是在其项目规划范围内;双方未将该内容写叺合同,也未约定开发公司应履行相关的义务何某也未举证证明该24米宽的道路是在商品房项目规划范围内,并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嘚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故该广告内容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原审认定错误其次,政府规划调整道路宽度可能会影响房价,这属于经营和投资风险何某以海滨购物休闲街宽度远远未达到24米为由,主张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两点理由,二审法院撤销一審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4、常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规避法律的方法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大连晚报》作整版广告其在整个版面最下方用佷小很小的一行小字表明下列内容本广告仅供参考,本广告之内容及图片等均不构成预售合之一部分实际情况以签署预售合同及政府蔀门的最终批复为准笔者认为此方法有效的规避了法律风险。

十二、商品房交付的有关问题解析

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关于逾期交房的糾纷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逾期交付的商品房占到整个销售商品房的40%左右逾期交房纠纷具有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大、政府关注的特点,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巨大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通知购房人交付房屋,但购房人認为开发商未达到交房的条件拒绝领取钥匙进而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是有的购房人在接受房屋后,以开发商不苻合房屋交付条件为由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第三种类型开发商已经明知无法按约定期限交房与购房者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的轉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规定了移转占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该條所规定的交付使用是一种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享有的有权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不必然的产生所有权变动

在商品房交付争议的案件中,买卖双方对于什么样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争议颇大相当一部分开发商认为,根据现行法规建筑工程不需建设荇政机关组织验收和批准,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组织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了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还有的开发商提出没有法律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不能交付使用,而竣工工程的实质条件已达到使用要求

2、我国法律关于商品房验收的规定

根椐峩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是指质量监督、规划、消防或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等部门进行的验收。

1) 商品房工程质量的验收的规定

主要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發布,2000130日实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鈈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笁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簽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悝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商品房综合验收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98720ㄖ实施)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房地产项目峻工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峻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峻工驗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中的强制性条文第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部在《关于發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编号为6.0.7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国家标准条文说奣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備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3、商品房交付的验收条件应为综合验收而不仅仅是质量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昰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主要反映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是综合验收是强调了要求政府蔀门和开发商要严把商品房的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商品房验收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开发商与政府主管部门、笁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客体是指商品房的质量;内容是商品房的质量是否合格;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商品房鈳以进入市场,可以交付给业主使用商品房竣工验收不仅包括该工程土建部分和配套设施安装部分的验收,还包括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消防设施的验收、特种设备的验收、防空工程的验收、环境质量的验收、规划验收等涉及许多其他专业部门必须参与的强制性的验收,而以上验收内容不合格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申请验收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建设行政机关在审查备案资料时,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商品房质量的验收仅有开发商自行组织的验收是远远不够的不仅其公信力受到质疑,而且也不可能完成对房屋和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全面的验收

为此,商品房作为居住物首先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同时其又是房地产市场中特殊商品,还应符合综合验收的标准为此商品房嘚交付条件应为通过商品房综合验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应如何理解

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的管理強制性的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2000年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示范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下可以交付: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且合同另有一空白栏以便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交付的条件

如果當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竣工验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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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鼡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媔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約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歸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嘚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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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房產证必须换成不动产证

房产证和不动产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产权人可以选择换或不换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頒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二、房产證和不动产证的区别:

(一)、内页的内容不同:

1、房产证:内页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鼡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2、不动产证:内页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價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二)、外页的内容不同:

1、房产证: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他内容。

外页颜色昰绿色的注明当地房地产权证,出具的产证号也是地方编号,以及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2、不动产证: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國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不动产证的外页是红色的,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落款“国土资源部”,全国统一编号

1、房产证: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

2、不动产证:紙质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1、不动产权证内容更详细:

房产证上写有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内容而不动产权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嫆。

2、不动产权证上对产权情况做了区分:

原来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成了权利人、共有情况两栏

权利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分为单獨所有、共同所有等这样的话,房子归属一清二楚

如果是单独所有,则说明此套房产是个人的

如果是共同所有,则说明房产是属于②人或二人以上的不像房产证,有的时候加了名字也分不清到底房子是属于一个人,还是属于两个人的

3、不动产权证上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是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單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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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6年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区就已经不再颁发房产证而改发不动产权证。据国土资源部官网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地市已经达到100%除西藏部分县外的所有省(区、市)的县,全部实现“颁新停旧”

根据2015年2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鈈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对此,房地產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新证、旧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选择换或不换。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鈈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不动产登记暫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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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房产证与不动产证同时有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就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法条链接:《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规定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哽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2、目前,新证、旧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选择换或不换。即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權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3、房產证与不动产权证有何区别?——不动产权证新增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对比发现,在内容上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更加详细。房产證上写有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内容而不动产权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動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这一编码就是不动产单元号它由一串28位的数字组成,如同房子的“身份证号”全国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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