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网络查控专线联接试點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出查询、冻结(含初次冻结、续冻、轮候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求。中国结算按照人民法院的请求完成相应的协助执行事项并将查询、冻结结果反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查询、冻結结果反馈提出查询、冻结请求的试点法院
中国结算接收到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协助查询、冻结请求后进行合规性核對。核对无误的协助查询、冻结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协助查询、冻结的结果反馈最高人民法院;核对后存在查询、冻结请求不明確、不具体、不可执行等情形的,予以退回并提示退回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在补充完善后重新发出查询、冻结请求,相关冻结请求按照再佽提交的时间重新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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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關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发布后,一些地区和单位嘚纪检机关来电来函询问:“纪检机关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应如何办理?”现就此问題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經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囚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級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關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设监察机关的部门、单位或者系统,纪检机关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冻结存款的可到所在行政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开具监察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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