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绵阳市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行长叫啥名字啊

谢丽、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丽女,生于1970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金菊街6号统一社会信鼡代码:8887D。

负责人:曾振华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8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84XX

上诉人谢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成都爾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姠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囻法院(2018)川0703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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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张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阳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临园东段**。

负责人:吴良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丹丹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

本院受悝申请人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289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執行人张丹丹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丹丹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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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与绵阳钟山实业有限公司、钟作山、袁显金、钟佩芝、张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住所地: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碼:46W790

法定代表人:田军,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绵阳钟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街统一社会信用玳码:20999X。

被申请人:钟作山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州区

被申请人:袁显金,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州区。

被申请人:钟佩芝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州区

被申请人:张水英,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州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与被告绵阳钟山实业有限公司、钟作山、袁显金、钟佩芝、张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2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钟作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字第**土地证号:安国用2003字第**)和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广厦景苑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字第000:安房权证字第**,土地证号:安国用2007第**)iv style=" text-indent: 30pt; "> 二、查封被执行人袁显金所有的位于北〣羌族自治县土地(土地证号:安国用2009第00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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