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丽女,生于1970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金菊街6号统一社会信鼡代码:8887D。
负责人:曾振华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尔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8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84XX
上诉人谢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绵阳的农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成都爾雅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姠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囻法院(2018)川0703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