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一下加拿大信托业嘚概况
加拿大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中信托业发展较早的地区之一加拿大最早的信托公司是“德兰都信托公司"(T orontoGeneral
加拿大在信托立法方面也制定的比较早在1872年翁太里制定的《德兰都信托公司条例》,便是最早涉及信托的法规后来在1895年正式颁布的《信托公司法》则是加拿大最早比较完備的信托法规。按照加拿大《信托公司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营业执照应一年一发,各个信托公司要每年办理申请手续,换领新照才能继續营业这样,便于政府对信托业的控制和监促管理所以,加拿大的信托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比较稳定倒闭的情况也不多。
加拿大的信托制度与美国信托制度相比也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一.是美国的信托公司除总公司所在的本市或本省以内,不准远设分公司洏加拿大的信托公司可以在远处设立分公司;
二.是美国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互相兼营对方业务,得到法律许可而在加拿大根据《贷款公司及信托公司,法》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经营信托业务依据《银行法》成立的一般银行不能经营信托业务,虽然加拿大的信托公司有附設储蓄部的但其业务量极小。截止1978年底加拿大共有信托公司88家,受理信托存款的分支机构有827个,还有经营不动产的专业公司450家,这些信托機构管理的信托财产有771亿加元约折合我国同期人民币1 212亿元,这说明加拿大的信托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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