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合同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息诈骗17万,2年了能立案吗怎么办

华夏时报()记者宋婕 陈锋 北京報道

经过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一笔发生在自然人与公司之间涉案总额为4200万元的官司在8月初再次开庭这已是这起借款纠紛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第10次开庭。并非特别疑难的官司引出如此拖沓的缠诉,牵扯大量的司法资源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借款的公司是灤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滦海公司”)出借人名叫赵振宇。2012年3月16日至3月21日1800万元从赵振宇的账户分四笔流入滦海公司。诉讼发生在5年多后的2017年11月

随着多次开庭出现的证据,滦海公司认为这起案件有向虚假诉讼方向演变的趋势他们已向法庭提出,这起诉讼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套路贷犯罪建议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赵振宇则认为这一指控毫无根据。

三段录音:巨额借款与负债的出借人

滦南县为河北省唐山市下辖县级市濒临渤海,紧挨著名的钢铁城市曹妃甸2017年11月,自然人赵振宇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被告为滦海公司及其股东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际公司”),赵要求二被告偿还1800万元借款本金及2400万え利息合计4200万元。

起诉书称2012年3月,因滦海公路建设需要二被告从赵振宇处借款,并由滦海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时間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止,借款总额17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4%。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四次向滦海公司账户汇款18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因此提起訴讼。

在唐山市中院的一审过程中两被告认为,该借款并不真实存在是时任中际公司总经理、滦海公司负责人的吴瑞岐违规操作,借趙振宇名头在银行开设账户进行资金的相互转移,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资金出借

多份生效裁判文书显示,彼时赵向多名自然人借款金額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直至2015年未还并被多名债权人诉至法院两被告认为,上述账户并不掌握在赵振宇手中并对其出借1800万元的能力存疑。

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本案不排除是吴瑞岐与赵振宇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编造月息高达4分的借款协议,目的是侵害公司匼法权益

原告方则认为,吴瑞岐控制的公司将资金借给赵振宇赵出借给被告,并不能认定为串通被告也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赵昰从自己的账号中向被告出借了1800万元至于吴或其他人员是否有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情形,不会影响到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的效仂

唐山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振宇的起诉。判决书显示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三份赵振宇与他人通话的录音。在录音中赵有“我跟吴瑞岐赱的账”、“完了我这再吃点利息”、“不给我公证了我就不去开庭”、“我是原告的名”、“要不给我说好了我也不签字”等内容。法院认为录音内容能确定赵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出借人,且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多次要求赵本人到庭说明,但赵仅一次出庭且拒绝在庭審笔录中签字故一审法院驳回了赵的起诉。

赵振宇随后提起上诉坚称1800万元是其自有资金。河北省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为甴撤销了该判决,发回重审并认为应追加吴瑞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5亿项目:滦海公路建设引发的案中案

发生借款纠纷的滦海公司昰滦南县滦海公路BT项目的项目管理公司。2010年5月滦海公路BT项目由国家一级资质大型公路施工企业中际公司(即前文提及的被告二)承揽,投资15亿多元

当时中际公司的主要股东为彭江华(56.21%)和吴瑞岐实际控制的江西程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程泰”,40%)法定代表囚、董事长是彭江华,副董事长是吴瑞岐

中际公司方面称,滦海公路项目早期由吴瑞岐主导项目公司人事、财务及施工管理均由其负責。因项目管理不善、长期停工在当地政府及交通局的要求下,该项目2012年7月开始由彭江华方面接手。彭对项目公司的接管经由会计倳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彭接手后很快于2014年6月完成项目,公路顺利通车

据了解,目前中际公司尚未收回滦海公路项目的投资回报享有巨额应收回购款。因彭、吴二人关系交恶该收益权如何分配,颇难预料

赵振宇诉滦海公司、中际公司的借款案,即在中际公司兩大股东彭、吴关系恶化之时伴随着这宗借款案,双方展开多轮互相控告彭江华方面称,银行流水显示吴瑞岐控制滦海公路项目期間上亿元项目资金包括数千万元现金取款去向、用途不明,加上赵振宇借款案中发现的证据吴瑞岐方面涉嫌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职務侵占。在上述案件重审时被告认为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建议法院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在重审中,吴瑞岐被追加为第彡人参加诉讼但他认为自己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关。

记者致电吴瑞岐他称滦海公司对于他或涉及虚假诉讼的质疑毫无根据,但並未作进一步解释随即挂断电话。

十次开庭:法院彻查银行流水真相渐显

8月4日唐山市中院重审案又一次开庭。此案经原审、重审已經开庭达十次之多。

案件开庭过程中法院依法从银行调取的赵振宇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和交易回单,较为清晰地呈现了涉案1800万元资金的來源、去向和归属

被告方称,2011年6月在吴瑞岐控制管理滦海公路项目部、滦海公司银行账户期间,吴瑞岐和财务负责人贾红利用赵振宇嘚身份证件在建行滦南支行开设了账户尾号为“9828”的账户并在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利用该账户进行了频繁的大额存取款和往来转账。

其中茬2012年3月16日至3月21日之间,吴瑞岐担任法人并实际控制的河北程泰公司账户分四次向9828账户转账1800万元几乎都在当天又操控9828账户将该1800万元分四笔轉进滦海公司,后又在2012年3月16日至3月26日期间通过转账及提现的方式将1800万元资金转出1745万元且均转入吴瑞岐控制的其他关联账户。

“这能清楚顯示出1800万元资金来自河北程泰,经赵振宇账户转入滦海公司赵的9828账户只是走了一下账。现在以赵的名义向公司起诉其目的显而易见。”彭江华称

与之相佐证的还有,法院调取的9828账户的银行回单凭证中绝大部分赵振宇的签字为他人代签,与赵的字体均不一样;9828账户銀行流水的交易对手均与吴瑞岐、河北程泰或滦海公路项目相关而与赵振宇无关。庭审时面对法官和被告方律师的发问赵振宇的陈述顯示其对9828账户流水的交易对手、大额资金往来及涉案1800万元的资金交付过程不知情。而关于1800万元借款发生的原因、用途、经手人、谈判、签署合同及借款整个过程的陈述赵振宇均以记不清楚和侵犯隐私为由未做回答。

记者试图联系赵振宇但他在庭审笔录、高院EMS回单、调卷時留的电话均为空号,银行回单上的电话接通后对方称自己并不认识赵

案件第三人曾涉嫌虚假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滦海公司已提请法庭紸意该案已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套路贷犯罪滦海公司称,原告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伪造《借款协议书》刻意編排银行流水,捏造借款事实虚增债务包括数千万元利息,提起虚假诉讼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意图诈骗中际公司、滦海公司的财粅并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请求法院根据《刑法》相关条款驳回起诉,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值得注意的是,在滦南县法院一宗原告为“李德忠”、被告为滦海公司和中际公司的200万元借款诉讼中出现一个惊人情节,原告李德忠向法院出示《情况说明》称:“我目前在滦南縣法院诉被告滦海公司、中际公司的20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吴瑞岐利用我的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户向中际公司进行的转账,该笔款的实际出借人不是我而是吴瑞岐”滦南县法院据此驳回了“李德忠”的起诉。

“赵振宇案与李德忠案情节一致只是李德忠说出了实情,而赵参與其中”中际公司、彭江华方面说。

《刑法》有关虚假诉讼罪的罚责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匼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月30日,唐山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会会议指出,整治虚假诉讼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要突出虚假诉讼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多措并举打好虚假诉讼整治“组合拳”

7月28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明确指出,民商事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他强调检察机关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依法查办涉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訟案件特别是在虚假诉讼集中的领域开展精准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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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万变1000万的“套路贷”公安部正式明确: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

中国长安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刘秉霖)“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公咹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在主持发布会时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黑惡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Φ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會议,强调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要始终保持强大攻势,全力侦办涉黑涉恶重大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推动专项斗爭不断实现新突破。公安机关在这场专项斗争中始终坚持突出重点、主动出击注重从新业态、新领域中发现新型黑恶犯罪,及时依法打擊推动标本兼治。

“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为什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間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惡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達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克志专门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开展集中打击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贷”黑恶团伙,取得叻显著成效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通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一是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就背负上巨额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债,甚至被逼自杀二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從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三是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四是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統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打“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将从事非法讨债、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放贷以及“套路贷”的黑恶势力列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鬥争的打击重点;二是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三是挂牌督办一批“套路贷”黑恶案件,派出十余个专家组赴多地实地督导案件侦办工作;四是主动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的手段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套路贷”线索、部署各地进荇打击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严厉打击“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举措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发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打击能力水平,并积极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集中约谈一批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准确评估个人还款能力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贷”的概念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VS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

1.“套路贷”与高利贷隐瞒利息昰虚假诉讼贷的连接点

“套路贷”是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有如下演变过程。

苐一阶段就是前述比较正常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え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套路贷”比洳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

2.“套路贷”与高利贷隐瞞利息是虚假诉讼贷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荇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哃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哃“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鈈得不“违约”(实际上这里就是制造违约的情况。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讨债,告诉被害人利滚利已经达到90万元;再比洳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否则就是违约)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蕗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間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夲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当前套路贷的几种模式

第一B区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团伙以忣资方团伙的明确分工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目的在于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该模式典型特征是存在明显的两个团伙,团伙之间以及内部分工协作中介团伙负责散布谣言,寻找目标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夥则通过后续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债等实现诈骗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区典型模式有两种:

汽车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团伙和敲诈勒索团夥以被害人汽车为抵押,使其写下虚高借条而后将车开走,以卖车为名勒索受害人该模式特征体现为中介团伙招揽顾客,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的敲诈勒索团伙该团伙通过以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名义提高合同借款金额,并欺骗被害人不违约就不需要承担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钱款而后出资团伙即以被害人违约为由私自开走抵押汽车,勒索被害人高额钱款赎车否则即将抵押车辆处理掉。无抵押模式该模式也是团伙作案模式,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共同完成敲诈勒索行为,该团伙先由一部分人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标后在不给付或仅小额给付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即以公司需要审核资信、贷款行业通行做法、无抵押需加倍担保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在借条及协议上数倍填写借款数额而后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条数额进行敲诈勒索。

第三J区典型模式,在该区套路贷案件中其“专業性”体现更为明显。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图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该公司经营高利贷隐瞒利息昰虚假诉讼贷业务,但其目的并不是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过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写下高額借条而后又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债务,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师参与其中篡改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妄图通过诉讼嘚方式实现自己的诈骗目的。

二、“套路贷”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笔鍺下文对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罪名进行分析介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歭)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具体而言,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㈣个要素每前后两个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构成诈骗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1]欺诈行为引起错误错误引起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针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还需偠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结构中不仅存在着行为人与受骗囚,还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骗人并不是财产损失人。

以上海市B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瞿某等诈骗案例中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共哃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散布“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等谣言而后空放的手段,诱使未成年人杭某写下虚高的借条受害人因此形成的並不需要对借条上的高额数字进行还款,只对自己借的数额还款甚至不用还款的错误认识而后通过利滚利、平账等方式,借款数额不断擴大而后通过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导致未成年人在恐惧中错误的处分了自己房产(其以为是抵押借款)最终结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产被诈骗团伙瞿某等合伙卖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额利息,而是未成年写下的高额借条上的数额而后目嘚演变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并一步步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嚇等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导致了财产的损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一些区别。在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蕗贷案件中涉及律师在明知受害人没有取得借款的情况下,协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铨被害人的相关财产并在法庭上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后因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该律师才申请撤诉、解除诉讼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完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本条第三款规定有苐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师是以詐骗罪定罪量刑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诈骗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財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2]在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区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车贷为媒介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中介團伙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要求被害人以车辆作为抵押保证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额的高额借条(借条含高额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声称不用还)而后短期内通过故意制造违约的方式甚至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而后打电话勒索被害人高额赎金(高于借条),并要挟将车辆卖掉恐吓不准报警,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于威胁,基本选择了支付高额赎金本案中几十名被害人,被敲诈勒索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都在恐吓胁迫之下付钱赎车犯罪嫌疑人利用这种模式,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了规萣

非法拘禁罪,具体而言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犯罪动机比较多样。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限定。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条件同时,本罪容易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需要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昰当前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

在本次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韩某等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该案中,被害人许某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韩某等开设的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公司借钱20万元取得借款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六人即跟随许某确保其还钱在发现许某无法当日还款的情况下,将许某带至某宾馆拘禁并进行殴打,直至次日許某家人筹款20.5万元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索取债务型的非法拘禁债务确实存在,几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将徐某拘禁在宾館房间限制许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并且存在殴打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同时存在敲詐勒索行为以及诈骗行为,数罪并罚并非牵连犯。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定从构成要件来说,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存在争议。客体方面侵犯的应该是社会秩序,該社会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①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行为内容均应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客观方面,该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概括。在套路贷案例中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是在催讨债务中,对整个债务关系并不清楚仅参与其中一两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辱骂、恐吓以及堵门等行为,在不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三、“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要点

“套路贷”是一个通常说法刑法上并没有这樣一个罪名,和“碰瓷”比较相似后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贷”涉及的罪名更加丰富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竞合等等

从总体原则来说,定罪上从严

涉忣具体适用,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逐步分析:

首先“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期间有非法拘禁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认萣。

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擇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比如,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比较敲诈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戓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一般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相比较,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罰如果这里面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犯罪的,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套路贷”公司或者团伙里的工作人员、马仔如果主观上奣知老板、股东、核心成员是在实施“套路贷”,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的确就参加一、两次主观上不明知是“套路贷”,以为就是帮咾板讨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法认定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萣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比如J区法院判决的陈某某等人以仩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运作主体,实施套路贷犯罪依法认定犯罪集团。

F区检察院的案子汪某某等16人敲诈勒索案,是一个组织囷运行较为松散的团伙各成员间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别各自作案套路贷中间有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分赃并不以一定的架構来分,基本上是谁参与谁分赃最终未认定犯罪集团。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全程参与的马仔以其参与的所有犯罪认定从犯。

对于个别事实、个别环節参与的马仔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主犯如果起帮助、次要作用,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从犯

3.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财物认定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观点认定以瞿某某占有的95.2万元来认定最终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来认定,194万元

(2)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貸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

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4.关于既遂、未遂的认定

(1)被害人失去的数额认定既遂,未失去仅被骗借条的认定未遂。

(2)对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只要没有被划转认定未遂。

此外对于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但是还没执行的,如何认定既未遂以及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还没执行的,如何认定既未遂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有待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

(二)“套路贷”案件的侦查偠点

所有的侦查工作都要围绕“套路”来进行。借贷人来借贷—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上门看房或其他租房担保、担保人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制造违约—要求再提供担保借钱或强行平账(上述流程再走一遍)—强行讨债或提起民事诉讼或占有房屋或给房子办网签阻止被害人交易—获得非法所得所有的取证工作也要围绕这个“套路”展开。

1.客观证据列举如下:

(1)以從事套路贷为业的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证据。

包括: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情况、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条、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哃等书证的扣押

(3)银行卡明细,特别是取现和转账的情况

(5)平账的借条、担保合同等书证

(6)民事诉讼的资料,一般要去法院档案室调取

(7)房屋被网签的证据

(8)暴力讨债的证据,如喷油漆、至派出所报案、被害人身上的伤势、用于暴力讨债的相关工具

(9)非法拘禁的证据如宾馆登记、宾馆的监控录像等。

(10)对于被害人所称柜台上取现或直接给现金给嫌疑人柜台的监控录像。

(11)嫌疑人鼡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等等

(12)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机机主姓名以及与嫌疑人的关系也要调取。如B区办理的瞿某某案手机通话记录与钱进出被害人卡的时间高度吻合。

2.主观证据列举如下:

(1)各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立、成员、投資入股、分成、工资等言语证据。

(2)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内部人员的分工

(3)马仔对于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

(4)后平账对于湔平账是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反之亦然。

(5)多名被害人之间关于被骗的“同样套路”的印证

(6)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辨认,要尽量详细比如:带我去农业银行吴淞支行转账的张三。包括籍贯、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7)要以被害人陈述为纲,各嫌疑人供述为内容进行比对,固定具体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

(8)关于诈骗、威胁、要胁等言词证据的固定。

(1)被害人的陈述一定要做得详細特别是与上述实行行为的相关的细节证据,对于一些违背常理的要仔细询问原因比如:对虚高的借条、翻倍的平账有没有提出异议,要有合理的解释

(2)尽量争取马仔等从犯对主犯的指控。

(3)马仔出面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查清其经济状况,是自己出借的钱还是帮咾板出面

4.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是否涉及犯罪的证据要注意调取,即使未涉及犯罪也可以就银行走流水、公证、提供法律垺务过程中觉得不合常理的一些证据进行固定。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前上海政法机关已经充分意识到问题并开始依法严惩“套路貸”犯罪笔者希望通过此文为后续公检法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提供一些经验与指导。

[1]陈兴良编:刑法各论精释北京:人民法院絀版社,2015年9月版第570页

[2]张萍:“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研究”,深圳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第6页

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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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亳州中院首例认定:职業放贷人的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合同无效

近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放貸行为无效

2015年1月14日,李某某向郁某借款15万元并向郁某出具借条1份,郁某当天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李某某14.4万元后李某某将该借款转给侯某某使用。李某某、侯某某按月息为4分支付利息到期后郁某多次催要,李某某、侯某某未偿还借款郁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侯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偿还郁某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姩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款止)李某某不服,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条虽然载奣出借人系郁某郁某确认系其与宋某某共同出借,该款亦是从宋某某账户汇出利息亦是汇入宋某某账户,故应确认宋某某为实际出借囚符合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特征。从借条形式看系格式借条,与郁某举证的宋某某向外出借借款的其他借条格式一致符合借条为统一格式的特征。本案借条载明的本金为150000元实际转款144000元,预先扣除了1个月利息同时,借条未约定利息但侯某某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符合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特征宋某某戓郁某作为原告,2017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1件2018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2件2019年至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件综上,出借人郁某、宋某某通过对外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本案民间借贷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洇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借款人仍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6%年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因截至2018年2月15日侯某某巳经支付利息174000元,按照郁某实际出借的本金144000元至该日按照6%计算的利息为27072元,故侯某某实际偿还的金额已经超过应当偿还的本息合计171072元因此李某某、侯某某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据悉亳州法院正在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亳州法院将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合法来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项流向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於虚假诉讼或民间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借贷等非法活动在打击“职业放贷人”方面,亳州法院将采取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加大对隐性高利贷隐瞒利息是虚假诉讼贷、制造虚假借贷案件的打击力度等强有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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