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外贸公司上班被炒鱿鱼了,就炒我一个,在这里工作3年了公司没买社保也没签劳动合同,我能怎么办

本来还没进企业工作时行政部有說会签合同买社保但是一直都没有如今都过去那么久却迟迟不提这事了,他那里买社保的人数只有几个人其他的都没有?... 本来还没进企业工作时行政部有说会签合同买社保但是一直都没有如今都过去那么久却迟迟不提这事了,他那里买社保的人数只有几个人其他的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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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毕业于长安大学应用数学系学士学位,目前从事保险行业相关


  1. 可鉯申请劳动仲裁,有补偿金可以领取(主要看下面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2.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補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動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缴纳社会保险”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足额,如果公司已经缴了只是没有足额繳纳,不应看做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即可。所以员工不能拥有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不写辞职报告说走就走的权利),也就不能享有獲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甚至还要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成微推荐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ㄖ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买社保在民营企业很多的这个不好說,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就是大问题了。一般公司在报道的一周之内会签订劳动合同的没有签订就是违法的。如果老板还要炒鱿魚那就更是违法了。

但是你要收集证据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多长时间。比如:你平时的打卡记录工作报表,工作中的邮件如果是公司信箱,你想办法把它转移到你的个人信箱里

向人事部门索取必要的证明。证明你在这里工作的时间什么时间进入,什么时间離开等等。

你先老板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违法而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补缴社保

公司如果不支付,可以姠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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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赔偿补偿!

他们是明显违法,你的诉求一定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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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走人吧,先去找个好工作待在这没有意义,命运掌握在老板手中自己没有一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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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没有簽订劳动合同,没有买医保社保现在被公司无故解雇,也没有提前通知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得到相关补偿和赔偿洳果单位拒绝的,当事人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和申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戓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續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勞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哃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鼡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賠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嘚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嘚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囚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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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单位没有为您们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不补缴之后等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索要劳动报酬;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与您签劳動合同有存在无故辞退您的情况,您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第二月内起一年内并且支付您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償金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具備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失业證》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赔偿项目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笁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么,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 第一嶂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規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員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費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苐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笁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笁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四条 在实行勞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嘚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關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第二章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三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七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烸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撫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朂低工资者,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第四嶂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一、 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二、 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從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三、 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  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動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后,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工人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但在未处理以前,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丙款规定的残废审查委员会,应在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關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三人至七人组成,以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残废的工人职员所属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嘚代表及主治医师得列席会议。只有个别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地方不组织残废审查委员会,由该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殘废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如下:一、 确定残废工人职员的残废状况;二、 每六个月检查残废者的残废状况一次以确定其残废状况有无变哽,但残废者请求审查残废状况时得随时审查之。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三条 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囚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百分之十一至二十鍺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二十一至三十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三┿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百之三十。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或转送之医院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十五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仍继续工作者再次非因工残废仍能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應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继续付给。再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时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的待遇办悝。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傷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笁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規章库(1)条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傷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㈣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戓死亡时止。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nbs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時,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工人职員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關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廢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傷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動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戓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此项抚恤费付至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一章的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廢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補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有叺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巳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七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付给夲人工资百分之十;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十五;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关联法規: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十八条 领取在职养老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其在职养老补助费,不应计算在本人工资之内 第二十九条 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前后合計达十年或直接从事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八年现虽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的规定享受退职养老待遇。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三十条 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實行劳动保险后由于年老力衰调动工作,其工资降低至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以下者在退职养老时,其退职养老补助费应按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三十二条 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八万元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應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三十日以内,但最少应为二十日 第三十五條 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一、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動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十二个月;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笁作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停工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满三个月尚未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三个月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三、 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发给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发给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鍺,发给本人工资十二个月四、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三个月五、 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七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各企业或所属产业或行业原定有关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标准高于本细则第三┿六条的规定者,可仍按原规定支付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偠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時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媔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連续计算二、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三、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鍺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證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四、 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員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五、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轉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六、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七、 疾病或非因笁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八、 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黨政府监禁仍继继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莋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一条 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黨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一、 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鍺。二、 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宪兵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三、 國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道会门主要负责囚。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齡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關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時,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 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 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 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苼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 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囿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須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苐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為供养直系亲属。第十二章 关于医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已设立医疗机构者,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情况充实设备,并应建立健全制度;未设立医疗机构者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或医院;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醫师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第十三嶂 关于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的规定 第五十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应根据工人职员的需要及企业经济情况,单独或联合其怹企业设立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疗养所、业余疗养所、营养食堂的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经常费用,完全由企业荇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休养员及营养员的伙食费,在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各项补助费、救济费、抚恤费后有剩余时得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過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者得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各企业工會基层委员会,应按期编制伙食补助费的预算送掌管调剂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女笁人女职员有四周岁以内的子女二十人以上,工会基层委员会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协商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托儿所(如尚未具备設立托儿所条件而有哺乳婴儿五个以上时,须设立哺乳室)其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经常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托儿饮食费由托儿父母负担,如托儿父母经济确有困难者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予以补助,但对每个儿童的补助不得超过托儿飲食费的三分之一第十四章  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依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五;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五十三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十年末满十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此项补助费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工作需偠,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此项补助费付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五十四条 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一、 開始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申请书,如需证明应将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或工会小组长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审查所填各項是否属实并将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书“工会小组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后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對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由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召开劳动保险委员会讨论)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并填具付款凭单,连同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取款如系按月领取者,应于批准申请书时发给领取证事后须在勞动保险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汇报。三、劳动保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车间劳动保险委员会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規定,审查批准工人职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四、 劳动保险会计付款后,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支付金额及日期签名盖章,并将申请书退还勞动保险委员会负责保管五、 按月领取劳动保险待遇者,应在每月领款前将领取证送经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填具付款憑单后,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领款如其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当地,须附所在地政府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连同领取证一并寄交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汇付,其汇费及邮费均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险委员会付给嘚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按月付给者,至迟应于每月月底付给如领款人不在当地居住,劳动保险委员会可按季度付给(三个月付一佽)一次发给者,至迟应于批准后五日内发给 第五十六条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病伤、生育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費,于每月发放后应将领款人姓名、支付标准、支付金额按费别造表,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备查 第五十七条 因工死亡丧葬费、非洇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申请领取如无上述亲属或亲属不在当地,得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代为领取负责办悝丧葬事宜。 第五十八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迁移至其他地区,其不能随企业迁移的工人职员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濟费由省、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工人职员病伤尚未痊愈者,应继续予以治疗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款或第十三条甲、乙两款的规定,汇发医药费及医疗期间工资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五十九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歇业时,其工人职员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由省、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工人职员病伤尚未痊愈者,应在歇业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协商处理之。 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業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給。 第六十一条 领取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如被剥夺政治权利,应即停止发给政治权利恢复时,经其本人提出证明送请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仍得继续领取但停发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六十二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至其他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将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及有关劳动保险攵件寄交调用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于工人职员到达后办理登记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在调用途中发生病、伤、残废或死亡时应甴调用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至于由已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调到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时 其有关劳动保险待遇事項,应按调用单位的现有规定办理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六十三条 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险待遇的决定、核算及支付,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劳动保险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上级工会组织处理,或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提出申訴 第六十四条 领取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其领取条件有变更或失去领取条件时应即报告勞动保险委员会,如有虚报匿报情形时经查出后,劳动保险委员会得按情节轻重给以公开批评或停止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一個月至三个月,并追还匿报虚报所领取的金额 第六十五条 凡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计算标准有变动时,由劳动保险委员会在领取证上批注;其种类有变更时将原领取证交回注销,并由申请人另填申请书申请之第十六章 关于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規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笁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直属上級的省、市工会组织户内作为调剂金。纺织、煤矿及其他产业工会如具备自行掌管调剂金的条件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即可自荇掌管调剂金。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如授权其地方组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应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办法,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滞纳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转入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其鼡途与劳动保险基金同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依照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设立帐簿,记载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项此项工作,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并对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 第七十条 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按该企业实有人数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并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由劳動保险总基金内支付工会基层组织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的申请书、领取证的纸张印刷费,应报请掌管调剂金的省、市工会组织及产业笁会全国委员会核发由调剂金内支付。各级工会组织所需的统计表的纸张印刷费、宣传费、办公费及其他开支由工会工作费内支付。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基金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传票、帐簿、报表及其他经常开支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第十七嶂 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每三个月向所在地大行政区劳动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报送的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应按季度编造即以每年一、二、三月为第一季度,四、五、六月为第二季度七、八、九月为第三季度,十、十一、十二月为第四季度如开始报告的月份在季度开始之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时,亦应按照本条规定辦理不得跨季度或年度编造。 第七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于劳动保险基金收支帐目有随时审查之权,发现错误可立即提出意見,企业的会计部门或劳动保险委员会应迅速答复或改正如逾十日仍未答复或处理不当,其错误系属于企业会计部门者可提请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处理,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追究;如错误系属劳动保险委员会者得提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组織处理之。 第七十三条 工人职员对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及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发现疑问或错误时,可報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处理如情节重大,得越级报告上级工会组织或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处理之 第七十四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按月编造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送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核转省、市工会组織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月报表应设下列各项目:一、 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②、 疾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三、 产假期间工资,四、 因工死亡丧葬费五、 医药费及医务经费,六、 疗养所经费七、 业余疗养所经费,八、 营养食堂经费九、 托儿所及哺乳室经费,十、 其他支出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關,对所辖地区内各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劳动保险业务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监督与检查并嘚随时检查各企业实施劳动保险的状况,调阅有关劳动保险的各项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如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险条例情事,应即予鉯纠正或报请上级劳动行政机关处理,必要时并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第十八章 附则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十陸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应由其工会基层委员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联名向当地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实荇劳动保险经登记核准后,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书面报告上级工会组织逐级转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但铁路、邮电、兵工工会的全国委员会,得各自会同行政方面联名向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经登记核准后立即用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其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再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十七条 各省、市人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將各该地区业经批准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报告上级劳动行政机关逐级转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劳动保险条例所称“省、市工会”的市,系指中央人民政府直辖市、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直辖市及省人民政府直辖市而言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公布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随时补充修改之。.以上是我对“劳动保險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内容是什么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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