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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未出庭答辩致官司敗诉成被告遭索赔逾12.6亿元

广州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但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件嘚律师“不开庭、不答辩、不上诉”,案件最终败诉

近日,上述申请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法人罗先生一纸诉状将破产管理人——该律師事务所及该律师告上法庭,认为其未尽责履行职务导致案件败诉应赔偿案件败诉带来的损失超过12.6亿元。

近日羊城派记者联系上该律師事务所负责人,但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公司陷海量官司走向破产程序

今年56岁的罗锦灿是广州市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稱“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会议及展览服务等业务此外,罗锦灿还是另一家公司——广州银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怡公司”)的董事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

截止2018年5月29日,以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的执行案共851件执行标的额共5.3亿餘元(未包括后来增加的利息或违约金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中认为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何某某等3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对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予以受理

根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财产保管、职工安置等各项破产事务。

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称,经竞选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依照企业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定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Y律师。该决定书同時写明“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管理人不开庭不答辩官司败诉

但此案后来的发展让罗锦灿无法接受,他表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及Y律师,竟缺席了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高级囚民法院的(2018)粤民初38号案的庭前会议及庭审

(2018)粤民初38号案,是北京一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罗锦灿名下的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和银怡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10亿元(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018年1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8)粤民初38号案召开庭湔会议在法庭“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开庭笔录记载“广州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其诉讼代表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依法代表该企业出庭履行法定职责,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視情况对管理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处理。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刘某律师庭前陈述:因为庭前邮寄了中止审理的申请书故今天鈈提交授权材料,仅作为旁听人员旁听”

笔录显示,律师刘某随后称:“之前申请作为旁听人员进行旁听经过考虑,现向法庭提交相關授权材料”笔录显示,律师刘某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当天下午是案件的正式开庭笔錄显示,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到庭情况时称:“广州市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此时审判长表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广州市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也即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2019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8)粤民初38号案作出一审判决,共有三个判项

一、限银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的原告公司偿还债务本金9.35亿元及楿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9.35亿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Φ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标准从2015年7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欠付的当期利息为夲金,以前述罚息标准计至2015年7月9日止);

二、原告公司依法有权就拍卖、变卖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2号的9處房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对前述判项一确定的银怡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粵民初38号案一审判决书中还载明:“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败诉后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没有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姩10月22日作出的(2019)粤01执5795号执行通知书显示(2018)粤民初38号案判决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

罗锦灿认为:“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在这個案件中的败诉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索赔12.6亿 两被告拒绝接受采访

为此今年10月底,罗锦灿委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惠勇以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为原告、以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罗锦灿在起诉状中称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囷Y律师未忠实履行职务,给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造成了不少于12.6亿的损失(含本金及截至起诉时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这个数额还在随着时间的增长一天天变多”林惠勇告诉记者,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不开庭、二不答辩、三不上訴”直接结果是案件败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被指“一不开庭、二不答辩、三不上诉”嘚原因,羊城派记者近日采访了Y律师和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Y律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现在不能接受采访。破产案件还在辦理中没办法接受采访。”当记者问及当时未能参加开庭的原因时他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拨通了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掱机号码当记者问及该案有关情况时,该律所主任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据了解,就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起诉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下诉讼材料,但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

“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利提起诉讼至于法院怎么处理、判决赔多少则是另一回事。”罗锦灿的代理律师林惠勇表示“这是一宗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典型案例,法律从业人壵更要带头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职责。这个案件的出现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警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准,让广大律师头上时刻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怠于履职将受到巨额索赔”

日前,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罗锦灿就该案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投诉材料广州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了《纪律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称“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受理该投诉,有关处理结果将另行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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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或为迄今以来我国律师遭索賠金额最大的案件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警钟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先生最近向羊城晚报报料:他作为法定代表囚的广州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了广州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但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件的一名律师“不开庭、不答辩、不上诉”,案件最终败诉该败诉的判决书生效后,罗先生向法院起诉破产管理人——该律师事务所及该律师认为其未尽責履行职务导致案件败诉,应赔偿案件败诉带来的损失超过12.6亿元记者采访案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据了解,该索賠案或为迄今以来我国律师遭索赔金额最大的案件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警钟。

公司陷海量官司走向破产程序

今年56岁的罗锦灿是广州市環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2年主偠从事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会议及展览服务等业务。此外罗锦灿还是另一家公司——广州银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怡公司”)的董事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截止2018年5月29日以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海珠區法院的执行案共851件,执行标的额共5.3亿余元(未包括后来增加的利息或违约金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中认为,环博公司罗锦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何某某等3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对环博公司罗锦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予以受理。

根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機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财产保管、职工安置等各项破产事务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称经竞選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定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Y律师该决定书同时写明“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嘚各项职责”。

管理人不开庭、不答辩、不上诉 官司败诉

然而事情的后续发展让罗锦灿颇为吃惊。

罗锦灿表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及Y律师却缺席了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民初38号案的庭前会议及庭审。

(2018)粤民初38号案是北京一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罗锦灿名下的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和银怡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10亿元(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018年1朤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8)粤民初38号案召开庭前会议。在法庭“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开庭笔录记载“广州环博公司罗錦灿展览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其诉讼代表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依法代表该企业出庭,履行法定职责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视情况对管理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处理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刘某律師庭前陈述:因为庭前邮寄了中止审理的申请书,故今天不提交授权材料仅作为旁听人员旁听。”

笔录显示律师刘某随后称:“之前申请作为旁听人员进行旁听。经过考虑现向法庭提交相关授权材料。”笔录显示律师刘某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玳理权限“一般代理”

当天下午是案件的正式开庭,笔录显示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到庭情况时称:“广州市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此时审判长表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广州市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也即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2019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8)粤民初38号案作出一审判决共有三个判项:一、限银怡公司在本判决苼效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的原告公司偿还债务本金9.35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9.35亿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哃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标准从2015年7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償之日止;复利以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欠付的当期利息为本金,以前述罚息标准计至2015年7月9日止);二、原告公司依法有权就拍卖、变卖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2号的9处房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对前述判項一确定的银怡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粤民初38号案一审判决书中还载明:“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败诉後,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没有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粤01执5795号执行通知书显示,(2018)粤民初38号案判决书已生效并已進入执行阶段。

“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在这个案件中的败诉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罗锦灿受访时说。

索赔12.6亿 两被告拒绝接受采访

为此紟年10月底,罗锦灿委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惠勇以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为原告、以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为被告提起囻事诉讼。

罗锦灿在起诉状中称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未忠实履行职务,给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造成了不少于12.6亿的损失(含夲金及截至起诉时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这个数额还在随着时间的增长一天天变多”林惠勇告诉记者,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不开庭、二不答辩、三不上诉”直接结果是案件败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被指“一不开庭、二不答辩、三不上诉”的原因,记者近日采访了Y律师和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Y律师在电話中告诉记者:“我现在不能接受采访。破产案件还在办理中没办法接受采访。”当记者问及当时未能参加开庭的原因时他挂断了电話。

记者随后拨通了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手机号码当记者问及该案有关情况时,该律所主任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据叻解,就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起诉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下诉讼材料,但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

“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利提起诉讼至于法院怎么处理、判决赔多少则是另一回事。”罗锦灿的代理律师林惠勇表示“这是一宗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典型案例,法律从业人士更要带头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职责。这个案件的出现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警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准,让广大律师头上时刻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怠于履职将受到巨额索赔”

日前,环博公司罗锦燦公司、罗锦灿就该案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投诉材料广州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了《纪律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称“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受理该投诉,有关处理结果将另行函复”

本案后续情况,本报记者将持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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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实务 作者:董柳

广州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但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的律师“不出庭、不答辩、不上诉”案件最终败诉。日前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向法院起诉破产管理人,认为其未尽责履行职务导致案件败诉应赔偿案件败诉带来的超12.6亿元损失。

律所和律师不出庭不答辩

官司败诉后遭索赔逾12亿

法院尚未裁定是否立案或创下我国律师遭索赔金额之最

广州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但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的律师“不出庭、不答辩、不上诉”,案件最终敗诉日前,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向法院起诉破产管理人认为其未尽责履行职务导致案件败诉,应赔偿案件败诉带来的超12.6亿元损夨

近日,记者欲向案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据了解该索赔案或为迄今以来我国律师遭索赔金额最夶的案件。

涉案公司走破产程序 法院依法选定管理人

今年56岁的罗锦灿是广州市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会议及展览服务等业务。此外罗锦灿还是另一家公司——广州银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怡公司”)的董事长。

2018年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倳裁定书显示:截至2018年5月29日,以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的执行案共851件执行标的额共5.3亿余元(未包括后来增加的利息或违约金等)。认为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何某某等3人作為债权人申请对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予以受理。

根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财产保管、职工安置等各项破产事务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称经竞选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定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Y律师

管理人不出庭未答辩 涉案公司一审败诉

罗锦灿表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及Y律师却缺席了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民初38号案(下称“38号案”)的庭前会议及庭审

38号案是北京一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罗锦灿名下的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和银怡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10亿元(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018年1朤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38号案召开庭前会议。在法庭“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开庭笔录记载:广州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其诉讼代表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依法代表该企业出庭,履行法定职責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视情况对管理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处理;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刘某律师庭前陈述“因为庭前邮寄了中止审理的申请书,故今天不提交授权材料仅作为旁听人员旁听”。

笔录显示律师刘某随后称:“之前申请作为旁聽人员进行旁听。经过考虑现向法庭提交相关授权材料。”另据笔录显示律师刘某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当天下午,案件正式开庭笔录显示,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到庭情况时称:“广州市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此时审判长表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广州市环博公司罗锦灿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也即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2019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38号案作出一审判决,共有三个判项:一、限银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丠京的原告公司偿还债务本金9.35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原告公司依法有权就拍卖、变卖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2号的9处房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对前述判项一确定的银怡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連带清偿责任

38号案一审判决书中还载明:“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败诉后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没有上诉。广州市中级囚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显示38号案判决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

涉案公司起诉律所和律师

“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在这个案件中的败诉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罗锦灿受访时说

今年10月底,罗锦灿委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惠勇以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为原告、以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罗锦灿在起诉状中称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未忠实履行職务,给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造成了不少于12.6亿元的损失(含本金及截至起诉时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这个数额還在随着时间的增长一天天变多”林惠勇告诉记者,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不开庭、二不答辩、三不上诉”直接结果昰案件败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律所和律师拒受采访

记者近日采访Y律师和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了解相关情况。

Y律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现在不能接受采访破产案件还在办理中,没办法接受采访”当记者问及当时未能参加开庭的原因时,他挂斷了电话

记者随后拨通了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手机号码。当记者问及该案有关情况时该律所主任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訪。

据了解就环博公司罗锦灿公司起诉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下诉讼材料但目前尚未作出昰否立案的裁定。

“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利提起诉讼,至于法院怎么处理、判决赔多少则是另一回事”罗锦灿的代理律师林惠勇表示,“这是一宗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典型案例法律从业人士更要带头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职责这个案件的出现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業警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准让广大律师头上时刻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怠于履职将被巨额索赔。”

日前环博公司羅锦灿公司、罗锦灿就该案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投诉材料,广州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了《纪律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称“经初步審查,现决定受理该投诉有关处理结果将另行函复。”

本案后续情况本报记者将持续追踪报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產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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