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柱男,1964年12月10日生漢族,住滦南陈建柱县
原告: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陈建柱京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滦南陈建柱县倴城镇高曹庄西
法定代表人:陈玺霖,经理
二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声,河北***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李振起,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进峰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陈建柱縣倴城镇高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耀东经理。
第三人: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陈建柱县扒齿港镇养马庄村南。
法定代表囚:徐耀东经理。
第三人:徐耀东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陈建柱县
陈建柱、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陳建柱京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李振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建柱、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陈建柱京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建柱、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陈建柱京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陈建柱、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滦南陈建柱京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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