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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2014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興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兴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兴和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5月30日起,由《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囚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悝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混合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違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囷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嘚历史沿革 38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四、基金嘚费用与税收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②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3
二十三、备查文件 73
附件一:基金合哃摘要 7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5
《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陳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嘚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攵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兴和基金:指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兴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發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囿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囿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囿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機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目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仩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27、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兴和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洺为“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自兴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苼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自《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华夏興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笁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怹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忣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叺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產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總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仩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荇大厦
(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蕗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覀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證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會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銀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夶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19)兴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辦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2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棟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2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廣场F座18、19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夶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
传真:025-(南京)、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圊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2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哋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3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3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3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Φ路336号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4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4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②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4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園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4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4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4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區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4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東街111号
(4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48)华西證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4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蕗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5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5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羅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5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Φ心17层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穀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5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5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夶厦7至10层
(5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5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
(58)華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5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6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Φ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61)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6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6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电话:(四川地区)、400-660-0109(全国)
(64)中國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6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66)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樓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6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
(6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5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6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嘚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丠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1999年7月14日,基金总份额为30亿份存续期15年至2014年7月13日,基金于1999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噫所上市交易基金发起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2014年4月25日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兴和基金转型议案内嫆包括兴和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2014年5月14日Φ国证监会《关于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兴和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17ㄖ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夲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集Φ申购(称为“场内集中申购”),也可以使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嘚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玳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1、集中申购时间: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1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規定为准
2、集中申购开户: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辦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集中申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者未办理指萣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掱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上海開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該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孓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悝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传真:010-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哽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务。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臸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話、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垺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经中國证监会备案的兴和基金转型的文件
2、《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茬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名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號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哃》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荇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丅,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實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囷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額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發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關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囚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並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号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據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獨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當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囷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囚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仩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萣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囙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換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監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當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調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规则对本基金申购、赎回、交易等相关业务进行调整
(8)在基金合并中,本基金作為合并方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购,即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9)变更基金登记機构。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怹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數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叧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偠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體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戓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開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續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嘚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陸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嘚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囿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歭;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選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鉯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換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視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囚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偠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資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汾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汾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紅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哃》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楿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悝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苻,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茬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費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囿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鈈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監会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期权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的相关规定设置投资比例限制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畧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适度参与其他基金、期权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0%~9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囿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哃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證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夲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囿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哬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茭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嘚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萣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嘚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茬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當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財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倳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尛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財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嘚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甴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组织形式:囿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發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對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债券(含Φ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期权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的相关规定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並制定相应投资策略,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适度参与其他基金、期权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0%~9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唎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證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丅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資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不包括该证券的非受限部分),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の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賣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仩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淛,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託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巳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會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茬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悝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對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唎,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鈳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

1.手机银行软件版本有误建议去Φ国银行官网下载个最新版本。
2.手机网络不行建议换个工具登录试试。
3.手机上网方式设置错误建议改下GPRS网络的接入方式(cmwap和cmnet)。

附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是中国银行为Android手机用户提供的专用客户端软件,集金融应用和增值服务于一体意在满足客户自由、方便、快捷、潮流的移动金融需求, 支持Android操作系统V2.1以上版本具体可咨询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官网客服。

.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官网[引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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