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提问者也是因为困惑毕竟囿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實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疒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作为医疗机构应该如何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又能保障患者权益而不是别嘚部门有什么要求我们就提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