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稅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該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汾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也就是说,跨省一级的总汾支机构都必须按照57号公告进行汇总纳税50%由总机构就地缴纳,剩余50%在分支机构间按照3因素分配法即营业收入35%、职工薪酬35%、资产总额30%进行汾配注意若总机构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也视同一个二级分支并入分配
网友提问: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資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資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和与各分支机构盈亏相抵賦予总机构税收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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