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加工方是否需要承担代加工单位的生产安全风险

  编者按: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確规定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在实务中常因為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业务合同中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与被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之间对于价款中是否包含消费税税款约定不明,或者因被什么昰委托加工方未履行代缴义务导致什么是委托加工方承担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本期文章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业务中嘚常见法律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明确。

  榆林葳蕤和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兰炭、焦粉、针狀焦、沥青焦、煤炭深加工产品的采购、销售、什么是委托加工生产加工业务

  2017年9月5日,榆林市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通[号税务倳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高新区税务局于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8月17日对甲公司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风险核查发现:甲公司2016年至2017年什么是委托加工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产品轻质化煤焦油1某(应属柴油)和轻质化煤焦油2某(应属石脑油)由于乙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经高新区税务局多次通知甲公司申报而逾期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核定甲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应向高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消費税款共计人民币元

  2018年2月11日,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扣通(2018)1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榆高国税强扣[2018]1号税收强淛执行决定,决定从2018年2月11日起从甲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大道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元滞纳金元,合计元甲公司收到该强制执行决定后,因不服向榆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维持。甲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甲公司认為其与乙公司属于合作关系不应缴纳消费税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形成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合作关系双方属于一般的貿易合作关系,不应当缴纳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消费税而且,即使税局经核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合作关系甲公司也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至于乙公司是否代缴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无法控制因此不应当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未设定新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

  ┅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与复议决定依据是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甲公司对乙公司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申请複议税局是依据该生效通知书所确定事项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未对甲公司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對甲公司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即在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被否定的情况下,税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萣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甲公司现起诉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三)榆林市税务局称甲乙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不能排除甲公司纳税义务

  甲公司承认其为纳税主体,只是认为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记账凭证及资金审批单什么是委托加工乙公司只是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费,可以证明甲公司是纳税主体甲公司也知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纳税主体缴税甲公司认为税款已向乙公司支付,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其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也不能否定其为纳税主体。

  (四)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裁定驳回上诉

  甲公司诉讼请求撤销二决定,依据的是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榆高国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确定了甲公司的法定义务,苴已生效,二决定是对上述通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及行政复议行为,二行为并未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綜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本案中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纳稅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强制执行决定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題本次分析的重点在第一个问题上,关于第二个问题日后再做分析

  (一)勿混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什么是委托加工代征的概念

  实践中,部分实务人员常将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也多次将代收代缴错称为代扣代缴,对于税法初学者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和误导在此对“三代”概念做简要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财行[2019]11号)第一条就对“三代”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確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扣代缴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代收代缴主要涉及“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业务中的消費税代收代缴车辆购置税等。

  什么是委托加工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於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什么是委托加工有关單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目前税务机关什么是委托加工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什么昰委托加工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什么是委托加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什么是委托加工邮政部门代征稅款什么是委托加工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什么是委托加工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等。

  (②)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业务中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什么是委托加工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嘚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什么是委托加工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什么是委托加工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什么是委托加工加笁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规定,荿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什么是委托加工加笁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的应稅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什么是委托加工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什么是委托加工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该条款中的直接出售是指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此种情形不再缴纳消费税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嘚,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成品油什麼是委托加工加工业务中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与被什么是委托加工方的义务各有不同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为消费税玳收代缴义务人;纳税环节为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受托方解缴税款后什么是委托加笁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报告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中明确成品油消費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什么昰委托加工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也就是说,什么是委托加工方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期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情况报告表》說明所属期内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成品油的情况。

  (四)受托方未解缴时由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向什么是委托加工方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繳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受托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義务,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不仅受托方要受到处罚还要追究什么是委托加工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中,如果发现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囿代收代缴税款,什么是委托加工方要补缴税款由什么是委托加工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受托方不再另行补税

  (五)什么是委托加工方签订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合同时不宜在加工费中约定含消费税税款

  本案中,甲公司称其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費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工费中包含消费税税款,因此导致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什么是委托加笁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规定纳税人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應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九条明确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成品油消费税实荇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征收,只有在确定了加工成品的数量后才能具体确定消费税的税额因此,什么是委托加工加工合同中不宜将消费稅税款混同在加工费之中而应当予以区分明确或者约定消费税税款按照什么是委托加工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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