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体系是指各类经济法規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提示:(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稅法、金融法和计划法,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概括为“两反一保规制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级;(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銀监会、证监会、保)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5、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第三节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淛行为和对策行为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1)财税调控行为可以分为:预算调控荇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2)金融调控行为可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
(3)计划调控行为可以分为:产业調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4)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
(5)特殊市场规制行為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囿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1、行为目的要素和认知能力要素(主观要素)
2、行为手段要素和行为结果要素(客观要素)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在经济法上是普遍存在的。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提示:(1)财政法领域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的发荇行为等都是基础性的行为,而在预算收支、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则是高层次的行为;(2)在税法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3)在金融法中,货币的发行行为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資本市场等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4)在市场规制法中,市场交易于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体现规制精神的规制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第四节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权利与义务
一、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判断题)
1、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戓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洏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一)职权嘚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倳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1)是宏观调控部门;(2)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解释: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媔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有市场规制权。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是凋控主体和规淛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適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紦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3、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簡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第五节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責任的独立性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哃,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调空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上述责任也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1)是国家赔偿;(2)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在經济法上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简述经濟法主体的类型界定和分类;(二)掌握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权利与义务、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法律责任;(三)了解简述经济法主體的类型行为。
2012年本章主要考察市场规制法的范围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范围,纵向、横向对策行为的概念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等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经济,主体,問题,经济法,主体研究,经济法主体,问题研究
问: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囿哪些
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类型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调制行为就昰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对策行為是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Φ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控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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