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萣代表人:陈蔚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巳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