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东昌府区区残疾军人第四季度的抚恤金什么时候发呢

主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号-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号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网站)

}

  中国山东网聊城频道8月22日讯 (記者 张军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聊城一男子隐瞒右脚拇指并未缺失的事实利用虚假伤残军人证明,在民政部门领取国家伤残军人抚恤金12万余え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某厂临时工。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鼡曾参加云南前线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事实以右脚拇指全失、行走不便为由,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集团军后勤部违规办理“革命伤残軍人证”1994年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右脚拇指并未缺失的事实利用虚假伤残军人证明,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部门领取国家伤残軍人抚恤金12万余元

  另据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向其了解情况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張某某1990年办理“革命伤残军人证”时虽然没有骗取伤残抚恤金的主观故意,但1994年至2013年12月凭借并不真实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长时间领取伤残抚恤金不仅具有诈骗的故意,而且完成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故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打电话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屬自首,且主动退回赃款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与免责声明:聊城新闻网是聊城报业传媒集团所属《聊城日报》、《聊城晚报》刊登新闻及其他作品的唯一授權使用单位,上述作品电子版的版权均为聊城新闻网所有严禁任何网站擅自转载或盗用。任何网站转载聊城新闻网作品需事先征得本網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聊城新闻网作者□□□”等字样。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