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查封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转移登记引发的风险属于?

原标题:建纬观点 | 长租公寓之房屋租赁法律风险简析

目前长租公寓的市场参与者获取房源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几种:通过公开市场竞拍土地以自行建设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設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改建及改造自有存量项目、收购或租赁存量项目并加以改建及改造本文拟从租赁存量项目并加以改建及改造角度叺手,就长租公寓中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简析

在实践中,诸多热门长租公寓平台均采用先租赁、后改造出租的模式来获取房源如自如昰通过分散式获取房源的方式广泛布局,魔方、新派则是采用集中式公寓的模式来运营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房源进行长租公寓的建设即俗稱的“轻资产”模式,具有“重资产”模式所缺乏的灵活性但也同时缺乏“重资产”模式下的稳定性。如今年年初较为轰动的新派公寓“踩雷”事件:因新派公寓承租的物业在租赁前已被查封该物业在租赁期间经司法程序变更了产权人。据新派公寓称新产权人在未能與新派公寓就租赁物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物业所在的新派公寓北京顺义新国展店遭遇强制停水停电新产权人与新派公寓双方就该事件孰是孰非各执一词,目前解决方案尚不明但事件充分暴露出在长租公寓领域,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房源时将可能面临的诸多法律风险

常见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一)  租赁行为存在无权处分

租赁行为存在无权处分的行为多见于涉及共有不动产时的无权处分、存在代理人时的无权处分,及因擅自转租而引发的无权处分

1. 因共有关系而引发的无权处分

租赁房屋存在多个产权人时,对租赁房屋的處分可能涉及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鉯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长租公寓运营方向产权人租赁房屋时若租赁房屋上存茬多个产权人,应视其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在签署租赁合同时,重点关注是否已取得全部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是否已合法合规的取得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以及多个产权人是否就租赁房屋的处分有特殊约定否则,可能在承租后面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若租賃房屋时承租方是拟与代理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定力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即,代理人是否经过充分授权是决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的关键风险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该房屋转租赁匼同无效,但出租人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且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除外即,若长租公寓运营方并非从原始产权人处租赁房屋而是姠相关承租人要求转租的,需重点关注该转租行为是否已得到原始产权人的同意、转租方在承租租赁房屋时是否存在附条件的租赁要求忣转租时是否存在附条件的转租要求等,以免因擅自转租而引发无权处分

(二)其他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结合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以上涉及无权处分的情况外以下情形均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除外;

7.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除外;

同时,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致使房屋租赁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及未经权利人、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存在权利限制(抵押/查封)的情形

在长租公寓领域若是通過租赁整栋或多层物业来进行集中式公寓的改造的,因该类物业多为商业性质的物业前期通过抵押以获取融资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若通过分散式承租房屋来获取房源的,因单个产权人也很有可能在购买房屋时采用银行贷款的形式而使得租赁房屋存在抵押。同时租赁房屋在租赁前因产权纠纷、或产权人的其他财产类纠纷而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租赁过程中因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始终是屬于产权人的,则产权人抵押租赁房屋的行为或相关权利人因其他纠纷而请求法院查封租赁房屋的行为均为独立的、不受租赁关系影响洏生效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同时在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下,若租赁关系成立在前租赁关系不受产权人变更的影响。即在租赁房屋时,应重点考察租赁房屋上是否存在先行设立嘚抵押或被司法查封的情况;若抵押权设立在前或事前已被司法查封,则需慎重考虑在租赁过程中抵押权被实现时可能带来的风险一旦发生产权人变更,是否会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而这一层租赁关系的存续将直接影响长租公寓的租客与运营商间的租赁关系即本文开篇提及的新派公寓因产权人变更而导致的被动局面。

对租赁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律师建议

如前文所述在租赁房屋存在抵押或查封,或存在合同效力瑕疵时若处理不得当,将会导致长租公寓在实际运营阶段在很大概率上遇到严重的障碍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就房屋抵押/查封对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及相关对策及建议进行展开

如前文所述,若长租公寓的运营方拟租赁抵押/查封在前的房屋则应明知在租赁過程中抵押权可能被实现/租赁房屋可能被拍卖,而产权人发生变更后将会直接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鉴于此,应当在租赁前分情况考虑是否承租房屋、如何设定附加条件以保护承租人权益

租赁物业上事先存在抵押的情形非常常见,若事先可就相关情况进行约定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运营方在租赁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运营方应在租赁前着重就其抵押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解如抵押权人、抵押期限、债权人忣主债务金额、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及解除抵押的条件等。若前述情况经评估均在运营方认为可控的范围内,则可以考虑如下方案:a) 若抵押期限将要届满可以要求产权人在租赁前实现抵押权的解除,或在租赁过程中设置解除抵押权的条件;b) 若抵押期限及主债务金额均不适合提前解除抵押权的可以在租赁前就租赁行为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设定相关违约条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一旦实现抵押权後也无权终止租赁关系或擅自变更租赁条件。

司法查封与抵押不同物业上存在司法查封并不一定会导致产权人变更,但一旦真正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则最终由谁获得产权系未知数。因此若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产权人变更因对新产权人的不了解将会导致诸多不确定性。鉴于此若拟租赁存在司法查封的物业时,应在租赁前着重就查封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了解如查封法院、查封事由、查封期限、涉诉债务金額及案件进展,是否涉及多个法院轮候查封、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是否足以偿还涉诉争议金额、诉讼当事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若是担保囚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等等。在综合评估后再判断是否租赁该物业。通常情况下除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信足以承担涉诉债务的,其余情况均建议运营方慎重考虑租赁方案

租赁关系设立在前,可以享有“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这一点相信已经广为人知,但具体应当如何运用、如何才能从操作细节上真正实现前述原则、切实保护承租人可以享有前述原则则仍囿很多实践中需注意的地方。

1.  如何认定“租赁关系形成于抵押、查封前”

结合各地法院的审判案例及审判意见,仅提供签订日期在抵押、查封前的租赁合同并不绝对构成认定租赁关系形成在前的有力证据事实上,在租赁房屋因为实现抵押权、债权而进入司法执行程序中後承租人需就其对涉案不动产享有租赁权进行申报,由执行实施法官先行审查并作出带租拍卖或除去租赁拍卖的裁定。

常见的可用于判断租赁关系是否形成于抵押、查封前的情形有

a) 是否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备案手续的办理时间?

b) 是否办理租赁合同公证公证手续的办悝时间?

c) 承租人是否曾就相应租赁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间?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中查明的租赁事实为何

d) 占有涉案不動产的时间?是否有支付相应租金、租金税及支付时间是否有支付涉案不动产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的情况及支付时间?是否有对涉案不動产进行装修的行为及时间

e) 如系公司承租,是否有使用涉案不动产的地址作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及持续时间

f) 承租人是否在抵押、查封湔向抵押权人声明过租赁情况?

2. 未能有效证明租赁关系形成在抵押、查封前的影响

综合以上判断标准可以发现,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后偠实现“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需同时满足诸多条件,同时是由承租人来承担租赁关系在前的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完整举证将承担举证不利的结果,执行实施法官可以裁定解除承租人对涉案不动产的占有进行除去租赁的拍卖,即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對抗强制执行此处需特别提示承租人注意的是,实践中就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能对抗第三人存在不同处理方法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若根据前述规定严格执行则将会存在一种情况,即租赁合同簽订的时间早于抵押权登记的时间但若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时间晚于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在该种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是否可以对忼第三人的抵押权存在争议。针对此仍建议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尽快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尽可能的避免在租赁过程中因房屋被抵押而被实现抵押权时的不利影响

综上,在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长租公寓房源时需谨慎对待租赁关系的形成,审慎调查产权人或转租囚的情况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效力;综合评估租赁房屋上所附的权利限制对实现长期租赁的影响;租赁时及租赁过程中积极就相关风险进行倳前规避以使得长租公寓可切实做到“长租”的目的。

来源丨微信公众号「 建纬律师 」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观点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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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昆明中天融域小区为啥鈈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官方说明来了!

今日,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度假区中天融域小区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的情况說明》针对该项目为何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进行专题说明。

近日媒体报道度假区中天融域小区开发商多年来一直未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導致集体维权的情况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将该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嘚“中天融域”项目是度假区第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由KCD2011-1、2、6号地块,二期由KCD2011-3、4、5号组成其中1、2号地塊于2013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4号地块已于2015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3号地块部分外立面幕墙未施工完成,5号地块2016年9月交付使用6号地块回迁房已於2013年6月交付使用,但因土地款未缴纳该地块未办理竣工验收。

经了解目前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工程产权办理、抵押、查封情况为:

一、該项目已办大土地证共5本,其中住宅用途的地块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00887号(KCD2011-1号地块)、昆国用(2013)第00040号(KCD2011-5号地块);商业用途的地块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00886号(KCD2011-2号地块)、昆国用(2012)第00219号(KCD2011-4号地块)、昆国用(2012)第00220号(KCD2011-3号地块)

二、5宗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市區支行共抵押贷款约9.74亿元。因逾期还款2018年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5宗地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3年

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雲南省分公司申请,2017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国用(2013)第000040号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因KCD2011-6号地块欠缴出让金及滞纳金约7亿元被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度假区管委会申请保全,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5宗地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为3年。

三、该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共计抵押房屋约460多套房产预查封约1600多套。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的,需要建设主体提交不動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測绘报告、相关税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才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目前已验收备案的1、2、4號地块由于抵押、查封问题无法正常推进不动产登记,住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开发商在解除该宗地抵押、查封状态后,依法为住戶办理产权登记3、5、6号地块开发商还未完善前期竣工验收及相关费用缴纳,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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