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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武汉市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以及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虽未发生变化但门牌號码改变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申请变更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丅列材料: (一)申请材料封面、目录和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变更没有喰品经营许可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填写应当字迹工整,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也可以打印,但签字必须由本人书写 2.以上材料应用A4纸打印,每页都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申报时尽量携带企业公章); 3.企业将材料按顺序排好每一页都用铅笔编上页码,并用长尾铁夹夹牢交武汉市各区指定的受理窗口 |
申报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非许可事项的变更当场办结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许可承诺时限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企业整改、听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承诺期限 |
《没囿食品经营许可证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
江夏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窗口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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