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通佑电梯怎么样生产的电梯好不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稱: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搬迁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 编写日期2016 年9 月6 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 报 说 明 《江苏省建設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 一、 目名称 指 目立 批复时的名称。 二、建设地点 指 目所在地详細地址公路、铁路、管渠等应填写起止地点。 三、行业类别 按国标填写 四、总投资 指 目投资总额。 五、主要环境保 目标 指项目周围一萣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 目标、性质、规模、风向囷距厂界距离 等。 六、环境质量现状 指环境质量现状达到的类别和级别;环境质量标准 指地方规划和功 能区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排放标准 指与环境质量标准相对应的排放标准;表中填标准号及 达到类别或级别 七、结论与建议 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淛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 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 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 境影响嘚其他建议。 、预审意见 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无主管部门 目,可不填 九、本报告表应附送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其他与环评有關的行政管理文件、地理位置图(应反映 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总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总图和监测布点图等有 關资料,并装订整齐 十、审批意见 由负责审批本 目的环境保 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十一、此表经审批后若建设 目的规模、性质、建设地址或周围环境等有重大改变的,应修 改此表内容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十二、编制单位应对本表中的数据、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忣结论负责 十三、经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要求,是建设项目环境保 设计、施 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四、 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表最后页摘录的环境保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 照建设 目环境保 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 2 表一 建设項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搬迁项目 建设单位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王明福 联系人 王金权 通讯地址 昆山市周市鎮财茂路东侧 联系电 传真 邮政编码 215300 建设地点 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368 号 立 审批 - 批准文号 - 部门 新建□ 搬迁R 技 行业类别及 C3435 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 建设性质 改□ 代码 制造 占地面积 绿化面积 67577.7 - (平方米) (平方米) 总投资 环保投资 环保投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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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杨配套区财茂路东侧(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文北京观韬Φ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琴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蘇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波,江蘇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蘇0583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②审依法改判驳回屹峰公司诉讼请求,支持通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屹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屹峰公司已经向通祐公司移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错误屹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移交全套工程竣工资料。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建筑法規定屹峰公司应承担移交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工程备案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双方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可以证奣所有的工程资料为屹峰公司持有,屹峰公司未向通祐公司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另,根据屹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也就是说屹峰公司配合通祐公司移交资料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是有条件的。在通祐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前屹峰公司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鈳以表明屹峰公司自认其并未完全移交全套竣工资料

2、一审法院驳回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承担逾期提交综合验收资料、延期通过竣工驗收备案违约金的请求,属事实认定不清根据双方于2014年9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屹峰公司应当于一期厂房综合验收通过后30日内向通祐公司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每逾期一日支付10000元违约金,而至今屹峰公司仍未提交备案表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另外一审既然已经认萣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资料未能补齐均存在过错,导致综合竣工验收未按期完成则直接驳回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综合验收资料导致延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金之诉请,实属不当至少应由屹峰公司承担50%的责任。

3、一审法院对于竣工日期、逾期竣工原因、工期顺延等认定存在错误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質监站参与的六方验收合格之日而一审是以部分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合格的2014年7月17日作为整个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显然不符合上述約定事实上,截止2015年10月27日涉案工程经质监站参与验收,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仍未完成整改故截止该日期,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標准屹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退一步讲即便以单项工程的四方竣工验收时间作为工程竣工日期,但事实上其中配電房工程是在2015年8月15日才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故本案至少应当以2015年8月15日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加以认定

4、配电房未能如期开笁是因屹峰公司原因导致。屹峰公司在投标时知道虽然厂房和实验塔工程是两个独立的工程但配电房工程基础客观上与实验塔工程基础存在交叉施工,也即配电房工程的一部分是建造在实验塔工程完成的部分基础之上因屹峰公司对于实验塔的基础工程延期完工,导致配電房工程相应延期故配电房未能如期开工责任在于屹峰公司;5、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一审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本案应当以屹峰公司提起反诉的时间点计算应付款的节点;其次如前所述,本案所涉工程截止2015年10月27日仍未竣工充其量以该时间点作为工程竣工日来计算付款节点及保证金期限。在以2015年10月27日作为竣工日期的条件下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及其后的节点款项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一审判决通祐公司支付质保金是错误的。对于质保金的留存合同约定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我方认为应当以工程总价款元(合哃价与增加工程款之和)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应仅以合同价元作为基数计算。;再次双方均认可2014年9月30日通祐公司向邹永中个人支付的20萬元属于通祐公司支付给屹峰公司的工程款,且邹永中作为屹峰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参与一审庭审旁听,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认萣该笔款项不属于涉案工程款是错误的。

5、一审法院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调整有悖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付款,按照合同總价万分之五/天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因合同总价固定,则逾期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与逾期支付元的违约金标准相同显属不当,应予以调整我方认为应当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调整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6、一审法院对于通祐公司支付屹峰公司窝工損失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未考虑作为窝工损失鉴定的基础证据的真实性,不顾通祐公司的反对对可能存在伪造情形的证据材料及数据进荇了委托鉴定并直接加以采用实属不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形成合同约定的任何关于窝工索赔意向的相关签证资料或通知书,通祐公司有理由相信屹峰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都是屹峰公司单方制作和伪造的相关工人人数缺乏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工人笁资缺少工资发放凭证予以佐证且主张的工资标准过高,故我方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屹峰公司提供的工人工资、员工人数等鉴定基础材料进行鉴定或调查以明确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本案中,配电房工程投标报价仅为430000元屹峰公司主张工作人员人数多达35名、计算期间长达514天嘚停工工资,且包括配电房的正常施工期间最终窝工费鉴定为37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了290余万元远超配电房工程本身的工程造价,严重違反了公平原则实际上,该鉴定报告仅为对屹峰公司单方提供资料中的数字作出的累加总计另,屹峰公司主张配电房工程窝工损失的期间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8月15日其中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5日期间,配电房工程尚未开工且2014年5月23日至至2015年4月25日实验塔工程同时施工,两项工程交叉施工施工人员具有重复性,不可能存在部分工人在配电房工地上窝工休息、部分工人在实验塔工地上施工的情形故该期间的工人工资不应叧行计算,该期间不应作为窝工损失的计算期间;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为配电房工程的正常工期工人工资已经纳入工程款范畴,亦不应莋为窝工损失的计算期间因此,一审法院以鉴代审未对鉴定报告的结论数据加以区分辨别,径直加以采用显属不当。

屹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错误认定涉案工程未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少判令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另有一笔笁程款的计算存在错算详见上诉状。通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中双方出示的涉案证据不相吻合属于其主观臆断,依法不应得到法院嘚支持

屹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改判认定涉案厂房工程已经通过综合竣工验收,通祐公司在一审认定应付工程款的基础上支付漏算笁程款2300000元;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7785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通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工程款付款情况认定错误。通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2015年3月19日分别支付的300000元、2000000元是实验塔工程款不应计入本案所涉厂房工程款。因此通祐公司共计支付涉案工程款数额为元,欠付工程款金额为7540000元最后一期质保金190800元未到期,故通祐公司实际欠付屹峰公司工程款为7349200元;2、一审法院将涉案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程序上未能作出区分根据规定,涉案工程需要先行通过联合竣笁验收由通祐公司领取确认文件后再自行前往昆山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办理竣工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再到备案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續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剩余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而非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通祐公司在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后已经領取了相关确认文件依照约定,其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3、根据2015年8月26日的会议纪要通祐公司应当于2015年10月27日联合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屹峰公司支付的3047000元工程款,逾期支付则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一审法院未认定涉案工程已经通过联合竣工验收,故也未认定通祐公司应承担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通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于2015年10月27日经现场联合竣工验收时,昆山市质量监督部门提絀“需整改”的意见并出具整改通知书即该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验收结果不合格,联合竣工验收未通过则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亦未能办理;一审法院对于通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支付的300000元属于涉案厂房工程款的认定正确;屹峰公司主张通祐公司应当于联合竣工验收后向其支付3047000元,但涉案工程至今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该笔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

通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屹峰公司按照国家及昆山市关于建设工程档案备案及竣工验收条件及要求向通祐公司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组建与歸档移交目录》项下资料以及屹峰公司盖章的《五方责任书》、《四方检查报告》、《五方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核記录》、《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并配合通祐公司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判令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元乘以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之日)。3.判令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综合验收资料延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每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10000元从2014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通过综合验收之日止)4.判令屹峰公司承担监理费(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费按1万元每月由乙方承担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5.判令以上2、3、4项诉訟请求所涉款项通祐公司有权从未付屹峰公司款项中优先扣除。6.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屹峰公司承担

屹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訴,请求:1.判令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149200元;2.判令通祐公司承担因其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屹峰公司产生窝工损失(要求支付臸实际赔偿之日);3.判令通祐公司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要求支付至实际赔偿之日)判令通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导致车间工程延期联合驗收产生违约金388万元;4.判令通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工程履行的基本情况

2013年4月通祐公司对其新建厂區工程实验塔和车间工程分别进行了招标。屹峰公司进行了投标2013年9月12日,通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屹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名称: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新建厂区—车间工程及实验塔,工程地点: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与东平路交叉口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车间、2#车间、传达室、变电所、公共卫生间等建筑物,以及室外道路场地、围墙旗杆等辅助设施及实验塔同时包含1#车间、2#车间钢结构工程,及其后续的变更内容实验塔合同另议。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鋼结构、门窗幕墙、水电安装道路及附属设施等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75天四、质量标准:合格,争创市优质工程五、合同价款:车间工程含税包干价元,实验塔含税包干价元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载明:三、施笁组织设计和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媔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笁。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嘚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能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鈈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四、质量与检验,15.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约定的質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責任;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办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計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發包入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驗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內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驗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1发包人違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務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囚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鈈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时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入承碟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內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時,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十一、其他,44.4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因一方违約(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解)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合同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成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除此之外由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荿的损失。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载明: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对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以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此类推,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的规定。四方验收合格作为承包人完成施工及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付款的依据工程质量以昆山市质监站竣工备案手续作为依据。陸、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5%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內支付总额的20%,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15%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工程竣工验收┅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竣工验收两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2%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滿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昆山市规定制作并交档。同时将电子文件(CAD格式)提供给发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哃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拖延付款,按照合同总价万分之五/天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此赔偿额的支付并鈈能解除发包人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义务和责任。

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二、开工日期及奖惩办法。1、工程竣工为甲、乙双方、勘察、设計、监理等单位及质监站监督验收合格或套改完成并取得竣工合格证明,逾期按日罚款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延期交付违约金处理……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2.因故延期:因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减而须延迟开工日期或延长、缩短工期须于事先由双方以书面確定并依规定办理(但延迟工期须按工程量变化比例,参照原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工期予以确定延长期限)因不可抗力却非乙方人力所能挽回,甲方得根据所派监工员之报告依照规定予以增补期限五、违约责任。1、如乙方承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应当整妀直至合格为止。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部分数额特别巨大的或造成甲方对第三方重大违约甲方可就本条乙方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向乙方縋责。2、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费用按—万元/月由乙方承担,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六、双方职责。二、3、全套办证资料等應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交付确保房产证办理,以后因政府原因需要补充其他资料,乙方也应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提供(情况复杂无法按期的,酌情相应顺延)上述办证资料如有逾期,则按延误工期标准处理并赔偿损失。

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3年12月18日,通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屹峰公司(承包人,乙方)就实验塔部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实验塔含税包干价为元,双方約定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8%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25%,主体结构完成五层后十日内支付6%主体结构完成十层后十日内支付总额的6%,主体结构完成十五层后十日内支付总额的6%主体结构完成二十层后十日内支付总额的6%,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2%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6%,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7%竣工验收两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工程质保期五姩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滿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2014年5月23日,实验塔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

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为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3年8月5日通祐公司与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约定由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两栋厂房和一个实验塔及配套工程进行监理,总监理费446000元监理时间为15个月。超过合同时间每月增加监理费10000え。通祐公司总计支付监理费746000元2015年12月10日,监理单位撤场

合同签订后,2013年9月24日昆山市住房和城乡设计局办法了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

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于2013年9朤26日开工上述几项工程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联合验收。四方当日签署了整改明细

2014年7月18日,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变电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验收项目均为合格;《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验收项目均为合格;《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意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各项验收结果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自评为标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項目均合格、《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单位工程所含6个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安全和功能抽查检測符合要求观感质量一般,综合评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

2014年8月7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笁合同中第26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总额5%,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20%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15%,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总额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內支付15%竣工验收两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2%,工程质保期五年质保维修保修金为3%;施工合同第31条第3款规定:“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價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己被确认。施工匼同第35条第5款规定:“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根据屹峰公司陈述其承建贵司的工程2014年7朤17日通过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当在此节点向屹峰公司支付工程款477万元,但贵司除支付157万元外尚欠屹峰公司约定工程款320万元未予支付;屹峰公司通过双方原始变更工程签证单确定贵司新建厂房工程变更工程总价共计元,以上变更工程款签证的汇总结算总价表屹峰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送至贵司进行最终确认,贵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予确认和答复按照以上合同约定,以上新增、变更工程的价款已經视为最终得到贵司的确认屹峰公司于7月17日、8月5日正式向贵司提交了有关以上两项拖欠款项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贵司收到两份工程款申请表后却不予支付贵司的以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鉴于以上情况的客观存在请贵司在接到此函后5日内,积极与屹峰公司进行联系迅速支付上述拖欠、变更工程款。如果贵司接函后对上述工程款不予支付势必会影响到双方原有的良好合作关系,极有可能导致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如果由此引发诉讼,最终必将导致贵司在建厂房的延期使用也会导致贵司承担不必要的违约损失賠偿责任。

2014年8月20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要求恢复新建厂区工程正常施工的联系函,载明:1、请贵公司尽快恢复正常施工2、工程施笁仍存在诸多问题未整改。请贵公司抓紧时间保质保量,尽快完成所有相关内容3、贵公司施工至今,工程仍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请盡早完工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014年8月21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要求恢复正常施工的联系函,要求:1、立即恢复正常施工清除大门封堵。2、平整、清理绿化带使其符合绿化施工条件。并配合绿化施工方进场施工3、配合行车等我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安装工作。4、完成2014姩7月17日的通知单中的整改项目并检查所有施工合同包含的工程内容,确保工程质量5、完成所有资料整理,提交给我公司应有的所有资料6、做好报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邹永中于当日签收

2014年8月21日,通祐公司(甲方)、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經协商,双方就位于巴城镇东平路西侧、东荣路北侧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达成以下共识:1、合同内的节点工程款320万元甲方应在8月25日前支付给乙方300万元,余20万元在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项目后即付整改完成情况由巴城镇建管所负责核验。2、对於该工程上所发生的增项、变更的价款由双方委托本市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计,双方对其造价结果予认可并以此结果结算。

2014年8月22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恢复正常施工的回复函,载明:1、工程已恢复正常施工传达室处栅栏用于夜间值班;2、绿化带已平整、清理,符合绿化施工条件3、建设单位分包的行车安装施工单位到我公司项目部报备工作。4、2014年7月17日的通知单中的整改项目已基本整妀结束5、施工单位的资料已整理结束,缺建设单位单项部分的资料(如门资料等)6、建设单位的资料要尽快整理完成移交给我公司项目部,与我公司项目部资料结合一起移交给质检站

2014年9月4日,通祐公司(甲方)与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甲乙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位于巴城镇东平路西侧、东荣路北侧1#厂房、2#厂房、配电间等工程的相关变更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如丅意见:一、双方同意一期厂房建设中增加的工程内容所涉及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705万元整二、就上述工程款项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荇支付:1.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2014年10月28日之前支付乙方2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3.本协议簽订后,乙方配合甲方于40日内办理综合验收相关手续及资料一期厂房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乙方需在30日内向甲方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后甲方在70日内向乙方支付105万元人民币,且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办理房产证三、因一期厂房项目配电房工程位于二期实验塔施工范围內,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一旦具备施工条件乙方需立即进行配电房工程施工),故由甲方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不包含配电房四、本协议约定内容仅适用于双方解决一期厂房工程增加工程量的争议,不推及双方其他合同的履行方式的改变同时原合哃中未施工部分及工程的总结算在工程验收后进行。五、乙方不得再就一期厂房工程向甲方主张705万元人民币之外的任何工程增加款一期廠房、二期实验塔之间的隔离围墙(需砌简易条基,上架设彩钢板)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增加任何工程款。六、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協议约定的义务的每逾期1日应向守约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014年10月1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事由为关于工程资料事宜,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工程关于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建设单位的资料(市政许可证、排水备案表:綠化验收意见书:规划验收合格证书等)及实验塔的图纸会审资料尽快移交给我公司项目部。朱寅于当日签收

2014年11月19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建设单位根据自身需要,于2014年9月10日在未进行综合验受的情况下;自行进入四方验收合格后新建厂房一期1#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进行设备安装:①建设单位设备基础施工,造成部分地坪问题:②墙面开凿、高空作业是建设单位自身行为所存在的一切安全问题等与我司无关,因此我司提出:贵司(建设单位)2014年9月10日自接收厂房之后,自行施工的安全、质量问题由贵司全权負责另本着诚信合作的的原则,再次催促贵司尽快提交一期项目所需工程资料减少因此而发生的延期损失。朱寅于当日签收

2015年2月16日,通祐公司(甲方)与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乙方承建甲方新建厂房及试骏塔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洳下: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实验塔基础节点款为342万元桩基及基础变更款项确认为105万元。另外乙方上报停工索赔款为248万元。2.甲方于签訂本协议后即日支付乙方600万元整(大写:陆佰万元)实验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料交付档案馆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95万元整(大寫:玖拾伍万元)两笔款项共计695万元整(大写:陆佰玖拾伍万元)……4.乙方需安排号新建厂房及实验塔工程后续的施工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湔完成并通过一期新建厂房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并承诺积极赔偿甲方办理房产证若因乙方原因发生逾期,每逾期一忝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30000元(因甲方原因除外)5.上述款项包括进度款、桩基及基础变更款和停工索赔款,甲方付款后进度款及变更款均已结清。关于停工索赔款乙方上报为248万元,甲方同意借支153万后续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对于停工的责任和损失进行裁定,后根据裁定结果如因乙方责任,甲方在后续实验塔工程款或一期厂房尾款中扣除相应款项6。乙方不得擅自停工若发生停工,乙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一天给甲方另外,乙方应加强现场管理御保施工人员不得聚众闹事,若该情况发生的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一次。……

2015年4月15日,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变电所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的说明》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变电所采用梁板式天然筏形基础基础埋深1300米。因基坑开挖较深本工程地基采用换填垫层法处理,换填垫层的施工及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且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再铺填上层土。垫层处理完成后其承载力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证明满足設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基础部分的施工

2015年4月17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载明:关于我司新建厂房项目配电房工程基础回填倳宜,配电房基础方案多次讨论一直未定案今日(2015年4月17日)我司组织参建各方讨论。现确认贵司按照附件中设计院出具的方案进行施工且根據之前多次工程例会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造成工期的延误或顺延。

2015年4月20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实验塔工程在2015年4月17日收到由监理公司转发贵司工程联系函【关于配电房基础回填事宜】,对贵司所讲内容我方不予认鈳;因贵司从年后第一次工程例会至今多次推翻己确认的配电房基础变更方案造成我司至今不能施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导致我司经濟严重受损,工程工期严重延误现贵司发来的《关于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变电所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的说明》,对于此方案中素土回填的相关说明第(2)条我司郑重说明:根据贵司现场的素土达不到回填技术要求:①、现场素土非粉质黏土;②、土料中有机含量绝对超过5%;③、因现场素土系7米深基坑挖掘的绝大部分系淤泥,并经过多次雨淋含水量过高;因此如回填现场素土则绝对达不到压实系数鈈小于0.94这一技术指标综上所述存在的实际情况,因贵司原因造成目前工程被迫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造成我司的严重经济损夨我司将依据向贵司追索。如贵司逼迫我司按照贵司发来的变电所基础回填方案施工今后变电所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将由贵司承擔

变电所工程于2015年4月25日开工,于2015年8月15日竣工并通过五方联合验收。

2015年6月8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事由系关于建设单位甲供卫生间、传达间洁具配套资料情况载明:贵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将洁具及灯具移交给我方,但缺品牌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相关资料从2014.9月份催促到2015.6月份资料未提供洽我方,导致无法归档完整资料送审。请贵公司尽快落实将缺少资料提供给我方归档完整资料。朱寅于6月30日簽收

2015年6月30日,屹峰公司再次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重申:洁具及灯具配套资料至今未提供给我方,导致无法归档完整资料送审。以上问题导致无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请贵公司尽快落实,将缺少资料提供给我方归档完整资料朱寅于当日签收。

2015年7月24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要求:一、望贵司务必最晚于本函件发出后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新建厂房联合竣笁验收(贵司相关施工资料尚未完成并报监理审批及其他贵司原因)及项目移交;2、配电房工程施工:3、向我司提交一期新建厂房工程竣笁图一套……三、根据贵我双方于2015年6月25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同时鉴于贵司未能于2015年7月8日前完成项目综合验收故我司应付贵司各項款项均将延期支付。……五、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我司也己多次要求贵司提交,但贵司至今未提交请贵司并请监理单位督促监督施工单位于收到本联系函3日内,将一期厂房项目及二期实验塔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向我司提交……。

2015年7月31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發出工程联系函,载明:1、一期厂房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单项四方验收但至今未完成综合验收的原因在于:(1)虽然我司与监理单位多次催促贵司,但贵司至今都没有向我司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是导致综合验收无法完成的根本原因。(2)四方验收后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贵司到目前为圵都没有能够整改完成。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导致至今未能提供质监站出具的资料验收合格等楿关手续是造成该项目综合验收未完成的主要原因。鉴于贵司此前已就综合验收完成时间做出多次承诺且综合验收至今未完成是基于贵司原因造成,依据贵我双方签署的协议我司有权延迟向贵司支付工程款,且我司保留向贵司追究延期综合验收应承担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責任的权利……3、《工程回复函》中贵司提到厂房屋面严重漏水问题已经维修好是不属实的。我方经多次会同监理、总包现场施工负责囚进行现场勘查并有摄像记录事实还有多处存在漏水现象。鉴于贵司虽经通知、催告但仍怠于维修我司保留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的权利,届时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将由贵司承担。综上贵司在没有完成厂房的施工任务和维修工作、在因贵司原因导致综合验收延期完成嘚情况下提出要支付伍佰贰拾肆万柒仟元的工程款是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所以贵司一定抓紧时间完成上述应该完成的各项施工任务屆时,我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2015年8月2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载明:一期厂房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验收,这巳经是不争的事实但至今未能完成综合验收的原因是:因为贵司一期工程变电所项目由于贵司拖延建设以及贵司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和貴司甲供材料应提供的材料检测资料不提供造成的。①、我司早在2015年6月9日向贵司发出一期工程卫生洁具甲供材料应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廠检测报告至今贵司未提供;②、2#厂房至变电所的动力电缆线按图纸规定贵司应提供YJV-4*150+70总长约1000米的电缆线,我司早在2015年6月9日、6月30日分别发攵催促贵司供应至今贵司未提供,造成我司安装工人窝工及经济损失导致室外动力线电阻无法检测。由于贵司的原因直接影响一期工程的综合验收请贵司立即解决,同时我司将依据保留向贵司追究一期工程延期综合验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权利变电所笁程我司早已完成图纸规定的各项任务。一期工程厂房几处渗水及墙面地坪裂缝早已维修好(现场可以看到)根据贵我双方合同规定,貴司早应在2015年7月18日支付我司应付款项伍佰贰拾肆万柒仟元整的工程款现贵司以歪曲事实为理由拖延我司应付款,造成二期(实验塔)工程停工待料严重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因贵司的历次违约现我司郑重申明请贵司立即支付我司应付款项伍佰贰拾肆万柒仟元整工程款,否则我司将依据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2015年8月2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1#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变电所工程。我司于2015年6月9日及6月30日以书面形式催促贵司提供室外电缆线至今YJV-4*150+70电纜线约1000米没有到位,导致我司安装组16人全部停工待料状态我司将依据追究贵司造成我司的经济损失赔偿;现导致室外电阻无法检测,使峩司资料无法完善移交质检站贵司要承担一切责任。朱寅于次日签收

2015年8月3日,屹峰公司再次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出于建设单位甲供的材料(防火门)及配套出厂资料问题,我方在工程例会中多次提出要求建设单位尽快提供材料(防火门)及配套出厂资料贵公司拖延至今未提供,导致我方无法验收及消防资料无法申报以上问题建设单位尽快落实,如无法验收及验收不合格我方不承担任哬责任朱寅于当日签收。

2015年8月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贵司昆山通祐电梯新建一期1#厂房、2#厂房、傳达室、公共卫生间、变电所工程质检站现要求补充工程资料:桩基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幕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以上资料中全部要注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与工程报建、五方责任制填写一致我司根据质检站要求以对资料作补充,现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已签字盖章以上补充资料现交建设單位,希望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签字盖章如因建设单位导致资料无法移交质检站,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尾部有签注:上述所有资料巳签收到。

2015年8月25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屹峰公司承揽贵司发包的“新建厂区一车间工程及实验塔”项目工程合同签訂后,屹峰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贵司却屡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向屹峰公司支付工程款,后经昆山市住建局相关蔀门进行协调贵司与屹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贵司向屹峰公司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也承担了部分因贵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窝笁损失。2015年5月20日贵司再次违反乙方所做的承诺,对应付屹峰公司的变更新增项目增加的款项134.5万元不予支付后经双方委托律师前往贵司囲同进行协商,屹峰公司做出让步只需要贵司支付100万元。贵司为推迟进行付款故意在双方在2015年6月25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在協议签订后付款80万元乙方于2015年7月8日前完成一期厂房维修工作并通过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甲方支付20万元如果未能在以上期限完成综匼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则所有应付款项顺延。通过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可以得知:屹峰公司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已经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剩余的未经验收的项目主要是贵司负责的“甲供料合格证、配电房施工规划变更、厂房内洁具及灯具品牌检验及合格证资料、甲供电缆材料等”问题不能及时完成,虽经屹峰公司多次发函催促但贵司一直不向屹峰公司提供相关验收资料。此次协议书签订后屹峰公司再次催促公司迅速完成以上资料报送工作,以便于屹峰公司形成全部的综合验收资料但贵司至今未向屹峰公司报送以上资料。贵司的以上行为直接导致了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未能于协议书约定的2015年7月8日完成。由于贵司的以上违约行为导致综合竣工工作未能如期完荿按照合同约定,贵司不能以此作为向屹峰公司推迟付款的依据但贵司却故意曲解双方的合同约定,以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未能如期完成为由再次拒绝向屹峰公司支付全部的应付工程款项。双方纠纷再次产生后贵司向昆山市政府进行“举报”,昆山市政府责成巴城镇政府相关领导对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中贵司不能推脱综合竣工迟延是由于贵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客观事实,在调解领导要求贵司按约支付部分工程款时贵司无端提出必须先行解除合同,完成双方的结算后再行向屹峰公司进行付款,由于贵司这一明示违约的无理要求鈈可能得到各方的同意导致调解失败。按照合同所做约定贵司目前共计拖欠屹峰公司工程款伍佰余万元,由于贵司的推迟付款行为導致屹峰公司产生巨额的窝工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屹峰公司特委托本律师向贵司做出如下通知:1、请贵司接到本函3日内向屹峰公司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并承担相关窝工损失;2、由于贵司拖延付款屹峰公司已发函给贵司停止施工,如贵司接函后仍不付款屹峰公司将继续停工,贵司将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后果3、如果贵司接函后坚持违约,屹峰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司的全部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2015姩8月26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律师函》中所述贵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非客观事实,贵司存在工期延误、擅自停工、怠于履行维保义务且迟延堤供综合竣工验收材料等多项严重违约行为二、《律师函》中关于“通祐电梯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約定”的说法严重失实。

2015年8月26日原屹峰公司双方在巴城镇建设管理所形成会议纪要一份,载明:经过巴城政府、巴城工业区与巴城建管所调解“通祐电梯”新建厂房工程的发包方“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江苏屹峰建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如下一致:一、發包方于9月10日前将防火门资料、配电房防火门设计变更单、2#厂房至配电房甲供电缆及经设计确认的线缆型号与走向、2#厂房内部自行布线的設计变更单提供给承包方。二、发包方于9月15扫前申请配电间与外部电缆正式接驳三、发包方于8月28日前向承包方支付厂房工程款220万元整,叧外304.7万元(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工程款于联合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依照合同支付。四、上述材料资料提供齐全与工程款支付后承包方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联合验收申请回执单。五、发包方反映的厂房漏水问题承包方应立即进行维修。六、承包方不得以己方分包单位款项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款项七、如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厂房联合验收,巴城建管所将向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其不守诚信行为

2015年8月28日,邹永中作出说明一份载明:2015年8月26日,我司于建设单位在巴城建管所形成一致意见的会议纪要现我司同意建設单位支付第一笔款项22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给我司我司在收全建设单位应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及220万元工程款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联合验收申请回执单

2015年8月28日,邹永中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通祐公司提供的钢质隔热防火门检验报告两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两份

2015年9月20日,1#2#厂房配电箱进线位置整改完成并经四方确认。

2015年10月10日1#2#厂房进行整改完成,并经四方确认

2015年10月27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对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配电间的验收意见中,规划验收为合格、质监验收监督为验收有效需整改,排水验收合格绿化验收合格,防雷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意见合格。

2015年10月27日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通祐公司对1#、2#厂房中的问题进行整改2015年11月23日,屹峰公司完成整改并向昆山市建设工质量监督站提交了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整改完荿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像资料)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存档复查监督机构于2015年11月24日签收该份报告。

2015年12月12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笁程联系回复函,称我方已完成整改流程,并遵照质监站的要求将整改问题上报因通祐公司和监理单位的原因未能在工程质量整改完荿报告向签字,迫使工程提供对于通祐公司的违约行为屹峰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同时督促通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304.7万元整

2015年12月18日,屹峰公司再次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重申上述问题,并要求通祐公司支付实验塔工程停工的窝工损失

2016年2月26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出联系函要求屹峰公司进行落实一二号厂房及厂区验收的遗留问题和质量问题。

2016年3月3日屹峰公司向昆山市住建局××昆山市质监站发出《关于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投诉我公司承建新建厂房中实验塔工程质量及拖延工期问题的情况说明》。

2016年3月8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回复函称,1、实验塔停工系因拖延付款及大梁闲散人员冲击工地导致停工;2、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3、一期厂房已經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对于通祐公司的违约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屹峰公司提供昆山市行政审批中心文件签收单照片显示2015年1朤5日,1#2#厂房等资料通祐公司已签收。

屹峰公司提供与朱寅的短信聊天记录一份2016年8月29日聊天记录显示:“实在不方便信息回复下,你将資料交接给通祐公司那个人我一时想不起来了,只要告诉我她叫什么名字在公司干什么的就行,谢谢!”朱:“不是王副总就是陈於我也记不清了。”“哦好的,你肯定是移交给他们的其中个”朱:“应该是的,反正我这什么资料都没了都已经移交掉了。”

屹峰公司提供与王会计(通祐工作人员)短息聊天记录一份2015年11月30日“接质监站通知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于明日商务9点需向质监站不叫联合竣笁验收所缺的《排水备案表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如不及时送交质监站后果自负!特此通知!”2015年12月1日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證明书应该是由你公司提供”2015年12月10日“为什么监理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总共8份你公司拿去不懂质监站备案?”王:“你瞎说这个应该你办理的。我来帮你办好了并已经送过去了。”“我再提醒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意见汇总表各主管部分都签注意见了,那就是验收通过再不支付工程款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王:“工程我不管了公司另外找人,我不再与你這种人一起工作”

一审法院应通祐公司申请,调取2015年8月25日巴城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光盘光盘内容显示大批社会人员将涉案工地门推开,並堵住施工进出的门堵门人员带有铁锨等工具。相关人员封其奇、闻建中、朱红江、况兰女、王琰均在笔录中承认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朱寅系通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邹永中系屹峰公司现场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由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补充协议两份、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联系函、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笁程施工竣工报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整改通知书、监理合同及付款凭证、恢复正常施工的联系函2份、2014年8月7日律师函、2014年8月21日补充协议、2014年10月16日工程联系单、《关于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变电所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的说明》、2015年4月17日工程联系函、2014年11月29日、2015年6月8日、6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工程联系单、恢複正常施工的回复函、工程联系函、工程回复函、律师函、巴城建管所会议纪要、修改通知、技术核定单、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2015年12月12ㄖ工程联系回复函、2015年12月18日工程联系函、2016年2月26日联系函、《关于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投诉我公司承建新建厂房中实验塔工程质量及拖延工期問题的情况说明》、2016年3月8日回复函、照片、短信聊天记录、巴城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光盘及原屹峰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2013年10月31日編号为009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忝数为7天……10月份雨后排水3次,计3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0天。2#厂房基槽开挖时局部地基处理增加工程量人数为3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監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3年11月30日,编号为009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4天……11月份雨后排水4次计4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8天1#厂房道渣回填时,局部地基处理及局蔀缺土增加工程量天5天;2#厂房道渣回填时,局部地基处理及局部缺土增加工程量天数7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3年12月31日,编号为011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2天……12月份雨后排水1次计1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3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4年1月24日编号为015嘚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3日施工期间,下雨、雪天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雪忝天气天数为3天……2014年1月份雨后排水2次,计3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5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4年2月28日,编号为016的笁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28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8天……2月份雨后排水3次计3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1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4年4月1日编号为028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7天……3月份雨后排水6佽,计6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3天。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

2014年4月30日,编号为035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屾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9天……4月份雨后排水6次计6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5天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

2014年5月31日,编号为040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噺建厂房。从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9天……5月份雨后排水6次计6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計15天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

2014年6月30日,编号为035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從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10天……6月份雨后排水7次计4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7天尾部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

2014年7月18日,编号为045的工程联系单载明:我公司承建的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姩7月17日施工期间下雨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下雨天气天数为8天……7月份雨后排水4次计4天,雨天及雨后排水累计12天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

关于增加工程量,屹峰公司提供签证单及变更单一册其中编号为002号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1#厂房局部淤泥清理及差土回填道渣;编号为004号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公共卫生间蹲便器给水管管径更改;编号为005号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甴为2#厂房局部淤泥清理、差土及基础淤泥回填道渣;编号为010号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厂区西部堆场回填材料改为再生石;上述工程联系单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建设单位签章。编号为016的工程联系单载明的事由为关于1#、2#厂房装饰工程外墙粉刷增加工序;编号為020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厂区细部堆场增加一路雨水管道;编号为028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厂区栏杆事宜;编号为031号工程聯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1#2#厂房安装完从新更改安装;编号为033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1#2#厂房虹吸变更;编号为034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甴为关于1#2#厂房地坪增加工程量;编号为037号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关于1#2#厂房内墙涂料变更、外墙涂料变更真石漆;未编号的工程联系单上還有关于路灯调整、厂区南侧围墙变更、厂区北侧围墙变更;上述工程签证单仅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章。028、033、034、037工程联系单均注明:請甲方及时予以认可造价变更以便我方及时调整,赶好工期(或调整工期)

屹峰公司主张的上述签章单载明的变更事项及整改通知单整改,总计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为141天通祐公司认为对于新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顺延,工程量的增加在实践中不必然地导致工期的顺延笁程量的增加有可能通过赶工等措施来完成相应的工程,在本合同中应当根据工程量增加的相应内容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的申请,但在裏边涉及到增加工程量的均没有实际确认的工期延期均没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确认的工期延期,仅仅在证据中由施工单位单方的提絀的对档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延期的天数。同时在要求增加工程量的相应凭证中还承诺要赶工期,既然有类似的承诺说明施工单位并没有明示自己需要工期顺延。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可能的需要工期顺延但施工单位以赶工期的承诺确认了该部分增加工程量不需要工期顺延。也就是说工程量总的增加的所谓的工期顺延仅仅是施工单位单方提出的,未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同意和确认同时施工單位也自己提出来相应的可能增加的工期以赶工期的方式完成。所以该部分所谓的工期顺延不能作为认定工期的相应依据。其中还有部汾工程联系单作为建设单位的通祐公司并没有签署任何意见所以也无法形成双方关于工期顺延的同意性的或者是达成一致的相应意见。

仩述事实由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及变更单、工期预估清单所证实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款3180万元增加工程款705万元。

2013年9月2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十五日内支付总额5%的工程款1590000元。通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付款1590000元

2013年11月14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內支付总额20%的工程款6360000元通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付款6360000元。

2013年12月31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双方均认可应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付款4770000元,屹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笔款项

2014年1月3ㄖ,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主体结构验收后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通祐公司认可的付款时间為2014年1月31日,屹峰公司认可的应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付款4770000元。

2014年4月15日原屹峰公司双方达成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为加快通祐公司新建1#2#厂房工程建设进度争取早日竣工交付,承包人申请将2014年05月支付工程款肆佰柒拾柒万元(4770000元)中的贰佰万元(2000000元)提前箌2014年04月中旬支付经双方协商,发包人同意以转账方式支付贰佰万元(2000000元至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行昆山长江北路支行2014年4月17日,通祐公司支付2000000元

2014年6月5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幕墙、窗分部完成提前支付工程款570000元。通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付款570000元

2014年9月30日,通祐公司支付邹永中200000元

2015年3月19日,屹峰公司陈述通祐公司付款2000000元

关于付款情形,通祐公司陈述付款是按照按照两份合哃所确定的付款时间和比例来区分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的付款款项。

屹峰公司则认为通祐公司的付款未区分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廠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是当做一个工程来履行的其中2015年2月17日的付款,屹峰公司陈述:通祐公司开出汇票的时间是2015年2月17日屹峰公司方到賬时间是3月19日。屹峰公司提供通祐电梯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一份载明:2014年1月10日,预付款109.6万元2015年2月17日节点和增加400万元(工行360建行40),2015年3朤19日增加索赔款200万元,注:见2015年2月17日不从协议还有95万元未付合同款合计709.6万元。

2014年12月17日通祐公司(甲方)、屹峰公司(乙方)签署协議一份,约定:关于昆山通祐电梯新建厂房项目工程变更结算补充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立即支付給乙方105万元工程变更款项,一期厂房变更结算款即已支付完毕2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究工程竣工资料及手续办理延误的相关责任及壹万元/忝的违约金。3.本协议不影响原工程变更结算补充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以上内容,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特此签订协议。

2015年6月23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催款函,载明:我司承建贵司的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实验塔工程应贵司要求增加变更的项目我司早已施工完毕;根据合同规定及历次工程例会纪要,以及2015年6月15日我司工地现场负责人邹永中在贵公司与贵司总经理王总、王董事长洽商该项工程款一百万え整支付事宜贵司董事长、王总明确表态于2015年6月17日支付该项工程款玖拾万元整,余款壹拾万元整治后再行支付2015年6月17日贵司并未支付。經我司催促贵司王总又明确表态于2015年6月19日即行支付,可贵司再次未付因贵司历次违约,于2015年6月20日我司委派法律顾问尤律师与贵司法律顧问刘律师进行洽商贵司刘律师以要请示贵司王总及董事长为由,可至今未有结果现工人急待发放人工工资及支付工程材料款,工程巳被迫造成停工待料状态为了整体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函告贵司立即支付该项工程款朱寅于次日签收。

2015年6月25ㄖ通祐公司(甲方)、屹峰公司(乙方)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分别签署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原合哃”)原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新建厂区—车间工程及实验塔工程。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未盡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基于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新增项目及新增费用,甲乙双方一致商定在原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基础上增加工程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整),作为以下项目的增加费用:①实验塔基础土方回填变更款项:②配电房基础回填工程款;③厂区四周一期綠化带回填;④原实验塔深基坑局部加固;⑤自一期厂房项目开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使用产生的所有电费、水费;……上述增加费鼡,甲方按照以下付款节点向乙方支付:一、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人氏币80万元;2、乙方于2015年7月8日之前完成一期厂房的相关维修工作并通过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甲方支付乙方支付20万元。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一期厂房项目未能在2015年7月8口之前完成综合验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则所有应付款项顺延

2015年7月28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出催款函载明:按照合同贵司于2015年7月18日再支付我司工程款人民幣:伍佰贰拾肆万柒仟元整。我司于当日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贵司至今未付,贵司以种种理由(见工程回复函)推迟付款时间已慥成我司停工等料状态。请贵司立即付款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

上述事实由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借条、付款凭证、付款明细、催款函、协议、协议书、通祐电梯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及原屹峰公司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

应屹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对涉及变电所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的窝工损失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情况建议如丅:1、如果按施工单位自行提出的人员数量、人员工资,施工人员工资为2327600元(其中2014年3月18日-2015年4月25日期间为1807800元2015年4月25日-2015年8月15日期间为519800元)。2、洳果按施工单位自行提出的人员数量、人员工资管理人员的工资为1431048元(2014年3月份管理人员工资为38161元,2014年4、5、6、7、8、9、10、11、12月及2015年1、2、3、4、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均为84500元2015年8月份管理人员工资为40887元)。本次鉴定费270000元

上述事实由鉴定报告及发票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囚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通祐公司就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和实验塔工程进行了分开招标屹峰公司进行投标。原屹峰公司双方就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和实验塔工程签署了兩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对工期、工程价款、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等均做了不同的约定,后期双方对于两个项目的增加工程量也是汾别核算的且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与实验塔工程均分别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份合同因发包方与承包方楿同在付款及工程联系方面存在牵连但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两份合同应当是独立的故本案仅处理2013年9月12日双方签订的1#厂房、2#厂房、傳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涉及实验塔部分的内容不予理涉

一、关于移交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根据庭審查明的情况2014年7月18日,屹峰公司即向通祐公司提交了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格、《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根据2014年8月21日通祐公司发给屹峰公司的联系函、8月22日屹峰公司发给通祐公司的回复函、2014年9月4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014年10月1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的工程联系单、2014年11月19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的发函、2015年2月16日双方的补充协议、2015年6月8日、6月30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发函、2015年7月4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发函2015年8月2日、8月3日、8月6日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的发函以及2015年8月26日双方在巴城建管所的会议纪要可知,原屹峰公司双方就竣工验收的资料多次进行了磋商但最终未能補齐资料,资料未能补齐的原因双方均有过错直到2015年8月28日通祐公司仍在向屹峰公司提供资料。2015年10月27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彙总表,对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配电间的验收意见中规划验收为合格、质监验收监督为验收有效,需整改排水验收合格,绿化验收合格防雷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意见合格从该份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可以看出,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間工程已经具备了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从屹峰公司提供的昆山市行政审判中心文件签收照片以及屹峰公司工作人员与朱寅、王会计的聊忝记录,可以看出屹峰公司向通祐公司移交了相关资料但是因双方的材料签收不健全,原屹峰公司双方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资料是否齐铨根据证据的比较优势原则,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提供按照国家及昆山市关于建设工程档案备案及竣工验收条件及要求向通祐公司移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组建与归档移交目录》项下资料以及屹峰公司盖章的《五方责任书》、《四方检查报告》、《五方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核记录》、《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诉请證据不足,一审法院碍难支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不能本着理性互利的原则进行磋商导致综合竣工验收无法按期完成,雙方均有过错故对于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综合验收资料延期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对于屹峰公司要求通祐公司承担车间工程延期联合验收的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如果双方能本着互利互让、互尊互信的態度,诚恳协商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屹峰公司仍负有协助通祐公司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关于付款情况。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款3180万元增加工程款705万元。关于付款情形通祐公司陈述,付款是按照按照两份匼同所确定的付款时间和比例来区分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的付款款项屹峰公司则认为,通祐公司的付款未区分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厂房工程和实验塔工程是当做一个工程来履行的。但根据屹峰公司提供的通祐电梯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一份载明:2014年1月10日,预付款109.6万え2015年2月17日节点和增加400万元(工行360建行40),2015年3月19日增加索赔200万元,注:见2015年2月17日补充协议还有95万元未付合同款合计709.6万元。可见原屹峰公司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于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和实验塔付款工程确实是分开结算的,一审法院认可通祐公司的陈述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节点: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5%,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20%主体大梁進场后十日内支付15%,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总额的15%,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竣工验收两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2%。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险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险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

通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付款1590000元,该节点不存在延期付款

通祐公司2013年11月22日付款6360000元,该节点不存在延期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在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双方均认可应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付款4770000元屹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笔款项。该笔工程款延迟支付10天

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付款4770000元。该节点鈈存在延期

2014年1月10日,通祐公司付款1096000元根据屹峰公司提供的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该笔付款应为实验塔工程的付款不计入涉案工程的笁程款中。

2014年7月17日四方验收通过,该节点应付款金额4770000元时间为2014年8月2日。但根据2014年4月15日原屹峰公司双方达成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屹峰公司预支工程款2000000元,2014年4月17日通祐公司支付2000000元。通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提前支付了幕墙、窗分部的工程款570000元同时根据2014年8月21日,通祐公司(甲方)、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经协商,双方就位于巴城镇东平路西侧、东荣路北侧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达成以下共识:1、合同内的节点工程款320万元甲方应在8月25日前支付给乙方300万元,余20万元在乙方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项目后即付整改完成情况由巴城镇建管所负责核验。2014年8月25日通祐公司支付2000000元。根据该份协议的约定通祐公司不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

根据2014姩9月4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通祐公司2014年9月25日向屹峰公司支付了增加工程款4000000元,2014年10月29日通祐公司向屹峰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1800000元同日通祐公司还向邹永中个人账户支付200000元。该笔款项因付至邹永中个人账户无法证实与涉案工程款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根据2014年12月17ㄖ的协议,2014年12月18日通祐公司付款1250000元,包括2014年8月21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整改完成后的工程款200000元

2014年7月10日,通祐公司付款294000元无相关节点对应,一审法院认可通祐公司陈述将此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2014年9月5日通祐公司付款300000元,屹峰公司认可收到计入已付工程款。

2014年10月30日通祐公司付款955500元。无相关节点对应一审法院认可通祐公司陈述,将此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2014年11月18日,通祐公司付款250000元无相关节點对应,一审法院认可通祐公司陈述将此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2015年2月17日通祐公司付款3600000元和400000元。根据2015年2月16日原屹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实验塔基础节点款为342万元桩基及基础变更款项确认为105万元。另外乙方上报停工索赔款为248万元。2.甲方于签订本协议后即日支付乙方600万元整(大写:陆佰万元)实验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料交付档案馆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95万元整(大写:玖拾伍万元)两笔款项共计695万元整。”及通祐电梯实验塔工程往来明细的内容相印证该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2015年3月19日通祐公司付款2000000元。该笔费用通祐公司未举证但屹峰公司认可收到,计入已付工程款数额

2015年6月29日,通祐公司付款800000元2015年10月23日,通祐公司付款200000元根据2015年6月25日,原屹峰公司签署的协议书中:“一、基于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新增项目及新增费用甲乙双方一致商定,在原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基础上增加工程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整)作为以下项目的增加费用:……上述增加费用,甲方按照以下付款节点向乙方支付:一、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人民币80万元;2、乙方于2015年7月8日之前完成一期厂房的相关维修工作并通过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甲方支付乙方支付20万元。”的约定该两笔款项计入实验塔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5%即2015年8月2日应付工程款4770000元。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金总额的30%,笁程竣工验收满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应付质保金数额为477000元。根据2015年8月26日原屹峰公司双方在巴城镇建设管理所形成会议纪要“彡、发包方于8月28日前向承包方支付厂房工程款220万元整,另外304.7万元(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工程款于联合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笁程款依照合同支付。”及2015年8月28日屹峰公司方邹永中说明,2015年8月31日通祐公司付款2200000元,该笔付款不存在违约同时约定联合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款项,现联合验收一直未能通过付款条件未达到。

综上通祐公司总计支付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款3361萬元,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为524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五年质量维修保证金为3%,(无息返还如: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支付保修金总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满五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20%)最后一笔质保金未到期,故通祐公司實际欠付屹峰公司工程款5049200元

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在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4770000元。双方均认可应付款时間为2014年1月10日通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付款4770000元,屹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笔款项该笔工程款延迟支付10天。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为合同总价嘚万分之五/天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159000元。通祐公司2014年9月4日的协议中20万元打入了邹永中的个人账户但其在次日向屹峰公司付款了30万元,故对于该笔费用一审法院不计入延期付款部分。

三、关于工期延误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于2013年9月26日开工,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驗收共计294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期为175天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约定: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發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笁程师未能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荿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专用条款: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誤一天对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以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此类推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嘚其他责任。根据上述约定屹峰公司提供的2013年10月31日编号为009的工程联系单计工期延误13天,2013年11月30日编号为009的工程联系单计工期延误20天2013年12月31ㄖ编号为011的工程联系单计3天,2014年1月24日编号为015的工程联系单计5天2014年2月28日,编号为016的工程联系单计11天2014年4月1日编号为028的工程联系单计13天,上述工作联系单尾部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工期顺延天数65天2014年4月30日编号为035的工程联系单计15天,2014年5月31ㄖ编号为040的工程联系单计15天2014年6月30日编号为035的工程联系单计17天,2014年7月18日编号为045的工程联系单计12天上述工程联系单尾部有监理单位、施工單位签章,无建设单位签章根据合同13.2的约定,建设单位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一审法院将上述工程联系单确认的59天亦计叺工期顺延时间。

关于增加工程量导致的工程变更是否计入工期顺延时间当事人对工期顺延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媔文件确认予以支持。屹峰公司提供签证单及变更单一册中的签证单上没有记载工期顺延的天数028、033、034、037工程联系单均注明:请甲方及時予以认可造价变更,以便我方及时调整赶好工期(或调整工期)。现屹峰公司一方面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也未能够提供证据證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故对其在反诉状中将上述签证单及变更单中的内容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不足┅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合同工期为175天,工期顺延124天总工期294天,1#厂房、2#厂房、传达室、公共卫生间不存在延期完工的情形

2014年9月4日,通祐公司(甲方)与屹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因一期厂房项目配电房工程位于二期实验塔施工范围内目前不具备施笁条件(一旦具备施工条件,乙方需立即进行配电房工程施工)故由甲方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一期厂房项目综合验收不包含配电房。可见配电房工程不能如期开工的原因是由于设计的原因在实验塔工程动工后,配电房工程才可以施工但根据2015年4月15日《关于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新建厂区-变电所基础回填土处理方案的说明》的说明,可知通祐公司对于配电房的施工进行了设计变更直到2015年4月25日配电房才开始施工,8月15日竣工工期112天。

综上就1#厂房、2#厂房、传达室、配电间、公共卫生间工程,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承担延期完工违约金无事實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基于查明上述原因,对于通祐公司要求屹峰公司承担监理费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配电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系因通祐公司设计及变更的原因屹峰公司方主张窝工损失,对于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5日期间的部分一审法院予鉯支持。根据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情况建议如下:1、如果按施工单位自行提出的人员数量、人员工資,施工人员工资为2327600元(其中2014年3月18日-2015年4月25日期间为1807800元2015年4月25日-2015年8月15日期间为519800元)。2、如果按施工单位自行提出的人员数量、人员工资管悝人员的工资为1431048元(2014年3月份管理人员工资为38161元,2014年4、5、6、7、8、9、10、11、12月及2015年1、2、3、4、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均为84500元2015年8月份管理人员工资为40887え)。故依据一审法院认可的窝工损失期间认定窝工损失费用为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苐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屹峰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协助通祐公司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驳回通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通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屹峰公司剩余工程款5049200元四、通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屹峰公司窝工损失元。五、通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屹峰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159000元六、驳回屹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8536元,由通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3388元,鉴萣费270000元合计333388元,由屹峰公司负担168133元通祐公司负担165255元。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二审中,本院至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昆山质监站”)进行调查该单位人员王长生称工程的联合竣工验收是昆山地区的特色,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并提出申请2015年10月27日的《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中第二项验收意见载明的“验收有效,需整改A”是指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進行整改,该项验收不能视为通过“整改A”是表明整改完毕后质监站不再至现场复查,但需要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如果整个报告由建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整改合格,方视为验收通过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2015年3月19日通祐公司支付的2000000元是实验塔工程款不應计入本案已付工程款。

二审中本院另查明1#车间、2#车间、传达室、变电所、公共卫生间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对应的工程造價分别为元、元、230000元、324000元、187000元。

二审中通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昆山市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欲证明一审中屹峰公司所称通祐公司取回了递交至审批中心的资料、通祐公司当时已经提交了全部工程资料的说法是错误的通祐公司取回的只是上述规劃合格证。屹峰公司质证称既然通祐公司能够取得该规划合格证则涉案工程就已经通过了联合竣工验收,相应的工程资料均已递交给了審批中心;2、日期为2014年1月16日-2014年1月22日的例会周报一份欲证明工程的大梁进场最早也只是在上述时间段进场,其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节点款并未違反合同所约定的“主体大梁进场后十日内支付总额15%的工程款”节点款支付时间。屹峰公司质证认为该报表是通祐公司单方制作,其中記载的主体大梁进场时间并不准确应当以屹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由通祐公司签字确认的支付款报请表为准,而报请表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故该日期前主体大梁已经进场。

二审中屹峰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6)苏0583民初16340号(案外人王金权诉邹永中民间借贷案件)的庭审笔录两份、EMS凭单一份,欲证明屹峰公司已经将所有工程资料全部移交给了通祐公司通祐公司经质证认为,无法确认笔录内容真实性通祐公司巳与王金权本人沟通过,其本人并未承认EMS单中载明的手机号码为其所用且相关手机短信内容不能反映出屹峰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资料移茭给了通祐公司;2、《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两份,欲证明联合竣工验收汇总表中第二项所载明的“需整改”对应的工程部分已经整改唍毕整改完毕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31日和2015年11月23日。通祐公司经质证对整改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整改报告可以说明是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验收未能通过,且因质监部门对于整改报告中记载的整改结果未作出相应反馈不能证明整改结果已经得到质监部门的认可。

以上事实甴调查笔录、屹峰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16)苏0583民初16340号庭审笔录、EMS凭单、《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通佑公司提交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例会周报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萣工程范围为1号车间、2号车间、传达室、变电所、公共卫生间等建筑物以及试验塔同时明确试验塔合同另议。施工范围为土建、钢结构、门窗幕墙、水电安装道路及附属设施等全部内容约定工期175天。合同价款元(不含试验塔)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工程中的1号车间、2号車间、传达室、公共卫生间于2014年7月17日通过四方联合验收,变电所于2015年8月15日通过四方联合验收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通祐公司上诉称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屹峰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向通祐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双方往来函件显示,屹峰公司并未向通祐公司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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