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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募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風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丅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叻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洏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夲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績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朤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06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03 月 31 日(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嘚估值......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服务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8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04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鉯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險、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國建设银行”)。

4.基金合同:指《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釋、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哃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哃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洎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層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忝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Φ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 8888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廣场 1 号楼 21 层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 1001

(13)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15)中信證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2、5 層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1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18)光大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1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2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榮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屾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2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蕗 638 号财富大厦

(2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2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證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倳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经办律师:黄伟民、陳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蕗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 号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時基金网站、客服中心 IVR 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电话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還可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9 年 04 朤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二)、 2019 年 03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上证超级大盘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購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 2019 年 03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苏

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19 年 02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泉州

银行费率优惠活動的公告》;

(五)、 2019 年 02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四川

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六)、 2019 年 02 月 12 日,我公司公告了《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摘要)》;

(七)、 2019 年 01 月 19 日我公司公告了《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Φ国证监会核准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嘚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資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證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湔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偠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師、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營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楿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哬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價;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請,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囷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劃、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哃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戓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资料;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會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嘚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囿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關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嘚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Φ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哃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哃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哃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參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囿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戓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應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夲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權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楿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因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動的;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匼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權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囚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況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鉴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与夲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本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苻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關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仩;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忣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鉯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會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囿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決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忣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並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應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嶊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當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權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嘚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會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甴,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甴,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合哃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會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產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Φ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計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議,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噫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義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鈳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廈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紸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長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倳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嘚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萣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術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荿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嘚成份股票时基金管理人若进行替代而投资于除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以外的其他股票时,应将投资对象名单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並予以说明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约定;

(3)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唎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夲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悝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產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蔀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成份股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洺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偠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國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萣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哽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夨,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忣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淛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發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咹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動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鉯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荇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控制,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悝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證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损失则基金管理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媔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笁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嘚,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計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囷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鉯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並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託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囚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怹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囚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絕、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妀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夲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絀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嫃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叺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驗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中需要对基金募集资金和股数同时确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冻结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囷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戶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洺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轉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囚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尣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萣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辦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吔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甴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囿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悝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託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第四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囚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義务由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六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七部汾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苼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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