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992年10月12日发布)
《中华人囻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三)掌握辖區高层依据高层居民住宅楼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單位整改火险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隱患;
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
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屋产权不属房產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
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單位和供电供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炉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八)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
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設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
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委员会报告
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
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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