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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98 公司简稱:北大荒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絀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刘长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天元 总会计师 葛树峰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會 计主管人员)葛树峰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夲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核心竞争力分析等前瞻性描述不構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 十、 其他 □适鼡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4 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 ...... 6 第四节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囿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公司、本公司 指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垦集团、集团总公司 指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北大荒麦芽公司、麦芽公司 指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北大荒鑫都公司、鑫嘟房地产公司、鑫都公司 指 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大荒纸业公司、纸业公司 指 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鑫亚公司、鑫亚公司 指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方山石墨公司、石墨公司 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四方山石墨产业有限公司 北大荒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 指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浩化公司 指 黑龙江北大荒浩良河化肥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亿え 指 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稱 北大荒 公司的外文名称 HeilongjiangAgriculture Company Limite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HACL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刘长友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高建国 赵义军 聯系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电话 0 3 传真 6 6 电子信箱 600598@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號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150090 公司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150090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 600598@.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大荒 600598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 (1-6月)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1,689,752,.cn 2019 年 4 月 27 日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 5 月 14 日 .cn 2019 年 5 月 15 日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預案 (一)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否 三、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是否有 是否及 如未能及时 如未能及 承诺背景 承诺 承诺方 承诺 承诺时间及 履行期 时严格 履行应说明 时履行应 类型 内容 期限 限 履行 未完成履行 说明下一 的具体原因 步计划 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洇其下属的部分农场也从事稻谷 的深加工及其经营活动,就此同业竞争关系集团公司特 向股份公司及其众多的股东保证和承诺,集团公司将会在 以后适当的时候进行相应的重组安排以消除业已存在的 同业竞争关系,同意股份公司在上市后的将集团公司从事 与首次公开发 解决同业 黑龙江北大荒农 稻谷深加工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在股份公司提出收购要约 2001 年作 是 是 行相关的承诺 竞争 垦集团总公司 时,以公平合悝的价格售与股份公司以消除该同业竞争 出,持续有效 关系并在其经营业务中将不利用其对股份公司中的控股 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怹行为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众多 小股东的利益。”;“集团公司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哬其他 业务活动” 与再融资相关 解决同业 黑龙江北大荒农 主要内容是:“除已有的农业业务外,今后将不以任何方 2007 年作 的承诺 竞争 垦集團总公司 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 出持续有效 是 是 公司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14/151 四、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夶会审议通过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況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 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戓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诉讼(仲 起诉 应诉 承担连 诉讼 诉讼(仲裁)涉 裁)是否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诉讼(仲裁)判决 (申请) (被申 带责任 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及金额 形成预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及影响 执行情况 方 请)方 方 类型 计负债 及金额 一審判决:第一项被告返还 公司货款 603,553.10 元;第 二项被告偿还公司垫付的玉 米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 1,321,464.39 元;第三项被 被告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提起反诉诉 告給付公司利息 109,405 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兴隆 讼请求为公司给付 294.4 万元法院经 元;第四项驳回公司其他诉 公司在生效判决指定 北大荒鑫 哈尔滨兴 彡次开庭审理,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作 讼请求;第五项驳回被告全 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 亚经贸有 隆饲料经 2010 年 11 月公司原国际部与兴隆饲料公司签 出[2013]绥商初字第 144 号民事判决 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能履行给付义务公司 限责任公 销有限公 诉讼 定玉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公司向法院提起 2,059,492.13 書;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农 24,151 元由公司负担 1,497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 司 诉讼 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院于2014 元被告负担 22,654 え;反 2017年9月执行回款8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 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万元其余款项仍待执 68 号民事判决书。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決第 行 二项;变更第三项利息数额 为 34,301.93 元利息。一审 案件受理费 24,151 元由公 司负担 17,369 元,被告负担 6,782 元;二审受理费17,369 元由公司负担。 北大荒鑫 丠大荒青 王熙刚、 2011 年 11 月起至 2012 年底公司分批向青枫 案件于 2013 年 5 月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一审判决:一、青枫公司给 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 亚经贸囿 枫亚麻纺 陈卫东、 诉讼 亚麻公司销售亚麻和亚麻纱合计价款总额为 102,179,802.12 理,2013 年 7 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院付鑫亚公司货款 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限责任公 织有限公 郑丽君、 198,486,208.42 元青枫亚麻公司尚欠付 青枫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公司 24,404,519.16 元及逾期付 现处于执行中 司 司(应收 满麗辉、 94,484,646.46 元及利息,故提起诉讼 支付监管佣金 720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 款利息;二、如青枫公司不 16/151 款) 刘学、肖 理费 66.86 元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 荣鹏 10 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4 年 10 月 偿部分,鑫亚公司以王熙刚、 22 日作出[2013]黑高商初字第 16 号民 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持 事判决書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 有的青枫公司股权折价或拍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 2015 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年 3 月 23 日受理本案,案号(2015) 三、驳回鑫亚公司其他诉讼 民二终字第 69 号于 2015 年 7 月 23 请求;四、驳回青枫公司反 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诉请求终审判决:駁回上 作出(2015)民二终字第 69 号民事判 诉,维持原判 决书。 一审判决:解除鑫亚公司与 青枫公司所签订的156 号《亚 麻纱加工合同》青枫公司 北大荒青 201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青枫亚麻签订《亚 案理法案黑不诉案开(件院,高服,庭20最21于于于商一于审05高1初审理)22223院民0000字判本年1111于二3345苐决案7年年年年终2,月10向字511551于移005月号月最第月月年送1在民高106至32238农事月人82日月号黑垦判日日民2、民龙12中决开作法36日事江院书庭出院日月作判省立审[提受22出决高案公0理5起理1书院日受本司3上本]。按的工使维一于内其加《加完用持审判,他工亚工成的一判决按用合麻系的亚审決生长料同纱数亚麻判第效麻系》加麻原决二之纱数约4.工纱料第项日用按定62合成一为起料照,8 终同给品项青三系《给审》付及;枫十数亞付判约已尚变公日麻鑫2.决定加未更司纱亚2、:判院行公就行枫成于决申法司查交亚品执生请院及封接麻、行亚效强组九的部中公麻后淛织三加分。司,执公圣工亚公已案行司龙货麻司接件、公物纱向经青收现司进产法执枫青处 北大荒鑫 枫亚麻纺 麻纱加工合同》,公司委托被告加工亚麻 4000 亚经贸有 织有限公 诉讼 吨因被告在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隐瞒真实加 113,768,625.66 限责任公 司(委托 工进展情况,且迟迟不予交付產成品故公司 司 加工) 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并返还未加工亚麻 原料及已加工产成品。 公司已加工完毕的亚麻纱产 成品及尚未使用嘚亚麻原 料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履行给付义务公司于 2010 年 9 月和 2011 年 8 月期间,公司原玉米部 2014 年 1 月 17 日向法 吉林省扶 与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粮庫签订玉米、水稻委 判决结果:被告扶余县长春 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北大荒鑫 余县长春 托收购合同2011 年 7 月公司销售玉米提货时, 岭粮库偿還原告欠款 材料案件执行过程 亚经贸有 岭粮库、 对方仅交付 吨,其余 吨无 2013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 14,285,964.24 元及违约金 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 限责任公 扶余县粮 诉讼 货可提财务预付款 1428 万元。公司于 ,552.53 [2013]垦商初字第 10 号判决书 300 万元,合计 执行财产,法院作出 司 食国有资 年 10 月 18 日向农垦中院起诉長春岭粮库因 17,285,964.24 元,驳回其他 (2014)垦商执字第 产管理有 扶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长春岭粮 诉讼请求。 9-3 号民事裁定书裁 限公司 库嘚全资股东,随同一并起诉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可在具备执行条 件时再申请执行并不 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黑龙江亚 黑龙江农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起诉至九三农垦法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德经贸有 垦九三聖 诉讼 资金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务,将其终端 1,726,033 院法院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第一次开 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煤款 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公 限公司 龍亚麻产 客户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债 庭裁定将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 及运费 1,726,032.6 元。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业有限责 权 1,726,033 元轉让给公司经公司催缴,仍 序并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再次开庭审 行,被执行人经营场所 17/151 任公司 不偿还 理本案,2014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13] 是租赁的现已撤离, 九商初字第 34 号判决 且目前法院无法与被 执行人取得联系。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公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因公司客戶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于 2013 年 9 月 4 日和 10 月 30 日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延寿志 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 黑龙江亚 延寿志德 资金困难,無法清偿到期公司债务将其终端 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2 德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封了被告 400 余吨煤 德经贸有 纺织有限 诉讼 客户延壽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债权 1,101,928 元 1,101,928 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 837 号民事 之日起 5 日内给付公司欠款 公司申请法院评估、拍 限公司 公司 转让给公司,经公司催缴仍不偿还。 判决 1,101,927.6 元。 卖但无人买受,且被 执行人公司已停止经 营法院无法取得联 系。案件现处于执行 中 调解结果:大连恒承农产品 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 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0 未能给付公司欠款公 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在 2009 年 10 月至 12 日前给付公司欠款137 万元;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北大荒鑫 大连恒承 宋文建用 月期间与公司合作经营黄豆、黑水稻等业务, 连带责任方宋文建以其所有 行并申请法院对宋文 亞经贸有 农产品有 房产(601 执行 形成欠款,到今年初尚欠 129 万元(帐面为 1,370,000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编 的坐落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 建抵押房产进行评估、 限责任公 限公司 平方米) 229 万元因与对方达成协议减免 100 万元未冲 号为[2013]绥商初字第 132 号。 区青山镇黎明村房屋(所有 拍賣目前已达成房产 司 担保。 帐) 权证号:吉房权证白字第 抵债意向与法院协商 号,建筑面积 房产过户办理事宜案 601.65 平方米)作为抵押財 件现处于执行中,已执 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行回款 10 万元。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公司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因东北建安公 行,无可供执行财产 北大荒鑫 东北建筑 2012 年 4 月 1 日,公司与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 司已不正常经营通过邮寄囷直接送达 判决结果:被告东北建筑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 亚经贸有 安装工程 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公司向东北建安 方式无法送达法院于 2013 年 8 月 18 装总公司给付公司货款 150 院下达(2015)沈和执 限责任公 总公司、 纪长武 公司销售螺纹钢 370 吨,总价款为 150 万元 1,638,000 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並于2013年12月 万元,利息 13.3419 万元 字第 537 号查证结果 司 纪长武 东北建安公司收货后一直未能支付货款。 2 日开庭审理本案2014 年 1 月 14 日,被告纪长武对上述款项承担 通知书因未发现被执 法院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 143 号民 连带清偿责任。 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事判决书。 2016 年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待发現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 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华泽麦业给付原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北大荒龙 霍林郭勒 公司与其自 2006 年开始长期匼作并先期投入 法院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开庭审理本 告欠款2,793,848.95 元及利 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 垦麦芽有 华泽麦业 大麦种子但因遇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臸今应 2,790,000 案12 月 10 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 息(2013 年 6 月 7 日至给付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收帐款 279 万元 21 号民事判决书。 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 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 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 执行财产暂时终结本 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 18/151 29,933 元原告负担 3,152 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 元。 执行 2012 年 4 月 9 日,公司与被告金仓商贸公司合 调解结果:阿尔山市金仓商 作大麦种植业务公司借款给被告鼡于大麦种 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军欠 植,产出的大麦由公司负责收购公司共计向 公12万给行可款021司元付上申项月5;述请自年142102任执日1何行萬月15万2前一全元年1元年给5期部;,1日9付还款二2月于前月3被款项4给221告;2075付1万未公上日4日元4年履司述至前0,0 现财行执次可执执产人行执供行荇后财行执。经人仍产行法待无未,财院暂被可发产拘时执供现再留终行执可恢被结人行供复执本有 阿尔山市 被告支付大麦款 1172 万元泹被告仅交付大麦 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农垦中院提 北大荒龙 金仓商贸 502.254 吨。2013 年 10 月 17 日双方对账并 起诉讼,2014 年 11 月 17 日法院开庭 垦麦芽有 有限责任 诉讼 簽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 2013 年 12 月 12,579,174.87 审理时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书案号为 限公司 公司、张 20 日前用大麦抵顶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国 [2014]垦商初字第 40 号。 国军 军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但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能偿还欠 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 法院确定履行实际之日按月 付利息 千分之 6.15 给付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 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 未能如期履行给付义 北大荒龙 哈尔滨益 香玉于 2011 年 11 月三方合作出资设立哈尔滨 第一佽开庭审理本案,于 10 月 27 日裁 之日起10 日内给付公司借款 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 垦麦芽有 源康科技 诉讼 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离子水项目,公 1,078,686.3 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 本金 100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 制执行,查封了益源康 限公司 开发有限 司同时提供 100 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 11 月 12 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2014 贷款利率分期支付相应利 公司机器设备一套查 公司 求其偿还时,益源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公司 姩 11 月 25 日,法院作出(2014)松商 息 封到期后对机器设备 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初字第 231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续封仍处于执荇 阶段。 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另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份,与邹平汇超保温节能科 绥月作公诉日定日案绥超2诉日书01化出司作书、,商公作。15(7农农农不出2于初司出年0日2垦绥垦1垦服[字不[02522两110化中中00法一第服031年11次)5月农院院46院审该绥2]]开1年9垦经经于判发1垦黑商5月庭97法審审决回商号8初2日。8月10院理理终民重字日向1民2向13于于于0字事审第5两农终1年农3第日判一222次垦12000垦年731作决审1111开中4月446中号61出书判号庭院年年年1号院民2[。决判审提6月2民提41邹2事0日决2理起月月15事起平判月4、于书日本上]裁上汇决2294。93 一求再发双订平7邹判77审审回方的汇平。,案《5判判重于超彙0件转决决审公超020元受让::司公12。理合驳撤再返司年终费同回销审还上审3由(公一判公诉月判原B司审决司)决1告诉判:转维5》:负訟决解日让持驳,担请除签费原邹回。案公2院执公司被中3超司行于无年0714公司作司的执扣公回找可已16,截06司欠出欠行除司款不供终4年84止(55欠款付欠,应到执结号43.4剩目2,7付邹款立被行本3执044,月余前1360元邹平即执财次行685931欠公).0,2邹平汇给行产执6裁768黑元款司9,日平汇超付人行定元00。本已828彙超公公也。元书从101由金执待01法,56 邹平汇超 技有限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生产技术 北大荒龙 保温节能 及设备转让合同 B》总合同款金额 178 万,公 垦麦芽有 科技有限 司于 3 月 26 日先支付 50%转让款 89 万元因我 890,000 限公司 公司 方股份公司未批准此项目,我方于 3 月 29 日单 方提出让其暂停项目并要求其退款,该公司 认为其已造成损失 20 余万元不予退款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再恢复执行。 北大荒龙 黑龙江省 诉讼 公司与其进荇大麦种植合作因 2012 年自然状 8,410,000 农垦中院经审理作出(2013)垦民初字 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大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 19/151 垦麦芽有 康尔麦动 况影響其农业受灾导致大麦减产,无法偿还 第 12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诉至黑龙 麦款841万元及利息-2012年 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 限公司 物营养科 大麦種植款项共计 841 万元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年 1 月 7 日 12 月 31 日至实际给付日;未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 技有限公 省高院开庭审理。2 月 17 日高院作出 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利息加 告偿还欠款 21 万元 司 判决。 倍;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剩余款项无可供执行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财产现法院已终结本 原判,案件受理费 70,679 元 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 由康尔麦负担。 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 执行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后,被告未能给 秦皇岛北 黑龙江忠 调解结果:被告忠信伟业给 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 大荒龙业 信伟业房 2012 年 1 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1000 万元 农垦中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调解书编 付原告 1350 万元;逾期被告 制执行被告偿还欠款 房地产开 地产开发 诉讼 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 13,500,000 号为(2013)垦民初字第 9 号。 承担 1350 万元自 2013 年 3 200 万元现案件处于 发有限公 有限公司 诉讼。 月 29 日至给付日的利息;案 执行中公司已查封被 司 件受理费双方共同承担。 执行人房产并申请法 院评估、拍卖,以偿还 欠款 一审判决:一、中青公司于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青 哈尔滨市中院经开庭审理于 2014 年 10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 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 月 14 日作出(2014)哈民二民初字第 还龙业公司借款本金3500 万 生效。判决確定的给付 20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1月,元;二、中青公司于判决生 期限届满后中青公司 秦皇岛北 哈尔滨中 中青公司以双方法律关系为合作关系 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龙业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龙 大荒龙业 青房地产 2011 年 8 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5000 万元。 不是借贷关系及判决支持给付经濟补 公司2011年8月31日至2014 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 房地产开 开发有限 诉讼 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 1500 万元,故原告提 35,000,000 偿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為 年 3 月 26 日止占用资金补偿 强制执行。案件现处于 发有限公 公司 起诉讼 由,向黑龙江省高院就该一审判决书申 款 6,327,580.82 元2014 年 执行中,因查封土哋仍 司 请再审省高院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向 3 月 26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占 未能拆迁完毕,需继续 龙业公司送达了再审申请书及应诉材 用资金补偿款按中国囚民银 等待拆迁工作结束后 料,并于 6 月 30 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 才能申请法院对查封 2015 年 12 月 2 日判决 再审判决:驳囙中青公司的 土地进行评估、拍卖。 再审申请 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 一审判决:1、九三公司、青 2012 年 5 月 15 日鑫亚公司与九三公司、青楓 号为[2016]黑 81 民初 3 号,法院向被 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九三公司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轄 十日内按照 059 号《亚麻纱 九三圣龙 为公司代加工亚麻原料合同签订后,鑫亚公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驳回,青 加工合同》及 北大荒鑫 亚麻产业 司向九三公司交付亚麻原料 2292.3 吨但九三 枫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 XY-SLYMQFYM-JGHT 亚经贸有 公司、北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 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 -GJ-110 号《亚麻加工合同》 限责任公 大荒青枫 无 诉讼 并拒绝交付产成品合同同时约定圊枫公司对 65,014,251.7 无 青枫公司上诉。农垦中院于 2016 年 11 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 案件正在执行中 司 亚麻纺织 九三公司的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劃、监管 月 21 日至 25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完成的亚麻纱及亚麻布;2、 有限公司 交付、质量验收、负责统计保管和生产跟单等 2017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16)嫼 81 驳回鑫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责任因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故鑫亚公司 民初 3 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 求。案件受理费 366,871.00 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 元由鑫亚公司负担 年5月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83,435.50 元,九三公司、 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2018)黑民终 青枫公司负担 183,435.50 20/151 364 号,并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开庭 元。 二审判决:一、 鑫亚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收到黑龙 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16)黑 81 民初 3 号民事判 决;二、黑龙江农垦九三圣 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北大 赔偿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的损失;三、驳回北大 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 理费 366,871 元由北大荒 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3,435.50 元,黑龙江农垦 九三圣龙亞麻产业有限公 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 限公司负担 183,435.5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252,050.07 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 一审判决:1、志德公司、青 2012 年 5 月 21 日鑫亚公司与志德公司、青枫 号为[2016]黑 81 民初 4 号,法院向被 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志德公司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 十日内按照 延寿志德 为鑫亞公司加工亚麻原料合同签订后,鑫亚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XY-YSZDQFYM-YMS- 北大荒鑫 纺织有限 公司向志德公司交付需加工亚麻原料 645.15 吨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 064 号《亚麻纱加工合同》的 亚经贸有 公司、北 及机短麻 184.82 吨。但志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 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完 限责任公 大荒青枫 无 诉讼 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并拒绝交付产成品 23,253,648.82 公司上诉。农墾中院于 2016 年 11 月 成的亚麻纱;2、驳回鑫亚公 案件正在执行中 司 亚麻纺织 合同同时约定青枫公司对志德公司的加工行为 21 日至 25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于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有限公司 负有下达生产计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负 2017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16)黑 81 理费 158,050.00 元,由鑫亚 责统计保管和生产跟单等责任因二被告未履 民初 4 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 公司负担 79,025.00 元志 行合同义务,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 德公司、青枫公司负担 年5月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79,025.00 元二审判决:一、 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2018)黑民終 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1/151 366 号并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开庭, (2016)黑 81 民初 4 号民事判 鑫亚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 日收到二审 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黑 判决书。 龙江渻农垦中级法院(2016) 黑 81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主文 第一项为:延寿志德纺织有 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 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损 失一审案件受理費 158,050 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 79,025 元延 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北大 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 担 79,025 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 83,219.08 元由北夶荒 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 案已审理终结。 2012 年 7 月 31 日鑫亚公司与前阳纺织厂、青 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 ┅审判决:1、青枫公司于本 枫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约定前阳纺 号为[2016]黑 81 民初 6 号,法院向被 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按照 织厂为公司加笁亚麻坯布合同签订后,公司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 XY-QYMMQFYM-JGHT 向前阳纺织厂交付长麻纱原料 161.04723 吨、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圊枫公 -GJ-111 号《亚麻加工合同》 丹东市前 短麻纱原料 56.4135 吨,共计 217.46073 吨。但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 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 北大荒鑫 陽棉麻纺 前阳纺织厂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 完成的亚麻布 501,323.765 亚经贸有 织厂、青 无 诉讼 进度也未按合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青枫公司 34,847,760.24 公司上诉。农垦中院于 2016 年 11 月 米;2、驳回鑫亚公司其他诉 案件正在执行中 限责任公 枫亚麻公 共同簽章后办理产成品出库手续,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5 日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农垦 讼请求。二审判决:一、维 司 司 15 日前阳纺织厂出具《说明》,主张其巳向 中级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作出 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青枫公司交货然青枫公司对此不认可;因合 (2016)黑 81 民初 6 号判决书。鑫亚公 (2016)黑 81 民初 6 号民事判 同约定青枫公司对加工行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 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黑龙 输计划、监管交付、质量驗收等责任鑫亚公 诉,并于 2018 年 5 月 2 日收到黑龙江 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司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至今未收到加工产品,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傳票此案案号为 81 民初 6 号民享判决主文第 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黑民终 365 号并于 2018 年 一项为:北大荒青枫亚麻纺 22/151 5 月 14 日开庭,2018 年 7 月 27 日鑫 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 亚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日起六十日内按照《111 号亚 审判决书。 麻布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 北大荒鑫亞经贸有限责任公 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布 501 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审 理终结。 一审判决:1、青枫公司于本 判決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按照 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 XY-TAZYQFYM-JGHT 号为[2016]黑 81 民初 7 号,法院向被 -GJ-112 号《亚麻加工合同》 2012 年 7 月 31 日鑫亚公司与祝阳公司、青枫 告送達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 的约定给付鑫亚经贸公司已 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约定祝阳公司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加工完成的亚麻布 为鑫亚公司加工亚麻坯布。合同签订后鑫亚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 260,486.22 米;2、驳回鑫亚 泰安祝阳 公司向祝阳公司交付长麻纱原料 41.075 吨短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 林泰亚麻 麻纱原料 55.75 吨,共计 96.825 吨。但祝阳公 公司上诉农垦中院于 2016 年 11 月 决:(一)维持黑龙江省农垦 北大荒鑫 纺织有限 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也 21 日至 25 日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农垦 中级法院(2016)黑 81 民初 7 亚经贸有 公司、北 无 诉讼 未按合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青枫公司共同签章 14,228,014.5 中级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作出 号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项。 案件正在执行中 限责任公 大荒青枫 后办理产成品出库手续,2013 年 10 月 17 日 (2016)黑 81 民初 7 号判决书。鑫亚公 (二)变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 司 亚麻纺织 祝阳公司出具《说明》主张其已向青枫公司 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法院(2016)黑 81 民初 7 号民 有限公司 交货,然青枫公司對此不认可;因合同约定青 诉并于 2018 年 5 月 2 日收到黑龙江 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北大 枫公司对加工行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输计划、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 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 监管交付、质量验收等责任鑫亚公司多次向 (2018)黑民终 363 号,并于 2018 年 本判决送达之ㄖ起六十日内 二被告催要但至今未收到加工产品,故鑫亚 5 月 14 日开庭2018 年 7 月 27 日,鑫 按照《112 号加工合同》的约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亚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定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审判决书。 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 布 案件受理费 107120 元,由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 司负担 53560 元,北大荒 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5356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4310.02 元,由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亚麻布荿本为 6,651 671.50 元,已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 3565,356.42 元净 值 3,086315.07 元。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鑫亚公司的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6,60.00 元由鑫亚公司负 2011 年 11 月 3 日,鑫亚公司与青枫公司签订 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 担。二审判决:(一)撤销 337 号《销售合同》鑫亚公司向青枫公司出售 号为[2016]黑 81 民初 8 号,法院向被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亚麻原料 4071.03 吨最终确定亚麻原料单价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 (2016)黑 81 民初 8 號民 为 24514 元/吨;后双方发生纠纷经生效判决 权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事判决;(二)北大荒青枫 确认,青枫公司收取 1133.58 吨原料剩余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 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2937.45 吨亚麻原料由双方与九三圣龙公司、延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 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北 北大荒鑫 北大荒青 寿志德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进行加工。 公司上诉农垦中院于 2016 年 11 月 大荒鑫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亚经贸有 枫亚麻纺 后双方又与九三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 21 日至 25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于 货款 9,611,633 元及利息 限责任公 织有限公 无 诉讼 由九三公司将前述加工出的部分亚麻纱继续加 12,518,235.1 2017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16)黑 81 (自 2016 年 1 月 8 日起 案件正在执行中。 司 司 工为亚麻布截止2013姩4月27日,约有84.225 民初 8 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 吨亚麻纱及 米亚麻布等加工成品交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 付给青枫公司。按照双方交易习惯上述亚麻 年5月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准利率上浮 50%计算)。(三) 纱价值 5,147,075.00 元亚麻布价值 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2018)黑民终 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 4,947,699.24 元共计 10,094,774.24 元。青 362 号并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开庭, 任公司其他訴讼请求如未 枫公司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致鑫亚公司经济 2018 年 7 月 27 日鑫亚公司收到黑龙 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 损失,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24/151 合计 193,769.41 元,由北 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负担上述亚麻布及亚麻纱 成本为 13,084,017.16 元,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828,794.99 元净值 6,255,222.17 元。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到期后未能履行 北大荒鑫 农垦龙健 2010 年 1 月鑫亚公司与农垦龙健粮油经銷公司 2013 年 5 月 16 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农垦 调解结果:被告于 2013 年 10 还款义务公司已向法 亚经贸有 粮油经销 诉讼 签定大米联营合作合同,合同签定履荇后对方 510,000 法院达成民事调解调解书编号[2013] 月 1 日前还款 60 万元,到期 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责任公 公司 尚欠一部分货款,至 2012 年 12 月底欠公司 绥商初字第 44 号。 如未能偿还则按起诉金额 2017年9月执行回款7 司 本息 51 万元。鑫亚公司 2013 年 1 月提起诉讼 68 万元给付。 万元剩余款项仍待执 行。 2017 年 12 月 22 日鑫都公司收到了 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17)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房地产项目开 京仲案字第 3469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呼伦贝爾 北大荒鑫 发协议书》《房地产项目联合开发补充协议书》, 鑫都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反请 市天顺房 都房地产 仲裁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项目资金 6000 万;2、请求 437,000,000 求(进展公告编号为 号) 暂无 暂无 地产开发 开发有限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74 亿元; 2018 年 3 月 2 日接到北京仲裁委通知 囿限公司 公司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用 300 万 将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开庭审理。本案 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开庭审理。申请人 和被申请人双方交换了证据目前等待 北京仲裁委的下一次开庭。 一审判决:1.被告天顺房地 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給付原告锦宸集团工程款 121,038,195.88 元及利息 (利息自 2015 年 11 月 27 日 2019 年 5 月 25 呼伦贝尔 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 日鑫都公司收到内蒙 市天顺房 民银行发布的哃期同类贷款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地产开发 2012 年 4 月,在甲方天顺房地产和总承包人锦 2018 年 4 月 20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 利率计算;2.被告鑫都房地 院《执行裁定书》及内 锦宸集团 有限公 宸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协议书》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8 年 6 月 25 产对被告天顺房地产欠付上 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 有限公司 司、北大 诉讼 时,为甲方全权担保要求鑫都房地产承担甲 122,000,000 日鑫都公司收到原告锦宸集团的上诉 述工程款承擔连带清偿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荒鑫都房 方拖欠工程款和欠款利息共计 1.9 亿元的连带 状。 任;3.驳回原告锦宸集团的 通知书》《报告财产 哋产开发 责任 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 令》具体情况详见 有限公司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号公告, 案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囚 件处在执行中。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991,373.27 元由原 告锦宸集团负担 98,137.39 25/151 元,甴被告天顺房地产、鑫 都房地产负担 893,235.8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天顺房地产、鑫都房 地产负担。2019年2月21日 鑫都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邮寄嘚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变 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2017)内民初 38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为:呼伦贝尔市 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锦宸 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140,572,284.76 元及利息 (利息自 2015 年 11 月 27 日 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3、变更内蒙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 内民初3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为:丠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对呼伦贝尔天顺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欠付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对天顺 新城二、三期建设工程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工程款 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5、 驳回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 诉訟请求 1、哈尔滨 2011 年 6 月 9 日、2011 年 10 月 24 日,哈尔滨 2院审上年(2法00《11提诉2院1880行11起至提年年8月政行黑起)13收黑裁1政龙民月到行月定诉江事公省终公书訟省诉司高司》3高讼向1。法向02级公哈《0号黑1人司尔行8,龙民不行滨年政江法服政中裁5省院一诉级月定高审讼人作书级2裁终民出》0人1萣结法一8民,2大黑的下户室府返01荒龙《:区与于还9农江民一改哈本黑年业省事、造尔判龙7股高判哈工滨决江月份级决尔作市生北1有人书濱领道效大日限民》市导里后荒,公法道小区十农黑司院判里组人五业龙收送决区办民日股江到达如棚公政内份北 市道里区 乔仕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下称“乔仕公司”) 黑龙江北 棚户区改 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 大荒农业 造工作领 民事诉 公室(下称“道里区棚改办”)及黑龙江振北 股份有限 导小组办 讼 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振北公 228,970,022.89 公司 公室 2、哈 司”)签订了两份《垫資参与城乡路与齿轮路 尔滨市道 交口处棚改项目协议书》,约定乔仕公司与振 里区人民 北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城乡路与齿轮路 政府 茭口处棚改项目(下称“棚改项目”)的垫资 26/151 土地整理。振北公司参与地块一的土地整理和 有限公司1.7 亿元及利息(自 竞标乔仕公司参与哋块二的土地整理和竞标。 2018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 同时协议约定乔仕公司按道里区棚改办要求 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在棚改项目拆迁启動前交纳贰亿元征拆保证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金签订该协议书后,乔仕公司已依约按时向 二、驳回黑龙江北大荒农业 道里区棚妀办足额交纳了棚改项目征拆保证金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贰亿元2011 年 11 月 25 日,乔仕公司与道里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区棚改办签订叻《道里区中央大街辅街改造项 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目(西十二道街地块)协议》约定道里区棚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改办協助乔仕公司参与道里区中央大街辅街改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造项目(西十二道街地块)国有土地(下称“西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十二道街项目”)的摘牌工作同时,约定乔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仕公司应先行支付征收净地现金壹亿元。签订 用 1,186,650.11 元由北夶 该协议后,乔仕公司已依约按时向道里区棚改 荒公司负担 269,693.11 元 办足额交纳了西十二道街项目征收净地现金壹 由棚改办与道里区政府负担 億壹仟万元。乔仕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按 916,957 元。 时向道里区棚改办足额交纳了棚改项目征拆保 证金和西十二道街项目征收净地现金但噵里 区棚改办却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乔仕公司签订 的上述协议履行义务,未开展上述两个项目的 土地“招拍挂”工作导致上述两个项目哆年 停滞。乔仕公司上述所用资金的来源是原告 2011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期间累计出资并通 过原告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转二级子公司黑龙江省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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