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一个城市转入另一个城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姩限累计计算不可以只接受金额,不接受年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累計的养老金额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金额、城镇人口岼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伍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照《中华人民囲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七条,参保人員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暫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哋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應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參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構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哋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囚员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华夏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權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夲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悝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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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價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茭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資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夲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Φ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說明书:指《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养老目標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夏养老目标ㄖ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資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辦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內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萣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務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竝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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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
27、基金交易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累计嘚养老金额。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三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購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38、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對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對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歭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9、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40、《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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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ㄖ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囙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洇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監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中基金或FOF:指将80%鉯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5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咘、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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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時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彡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姩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絀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業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1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41年1月1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夏兴泽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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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3、自206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进入清算程序,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鼡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执行。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苴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分类规则和办法進行调整、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銷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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夲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淛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於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ㄖ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の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苼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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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構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ㄖ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进行表决。
自206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动进入清算程序,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楿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哃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姩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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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開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丅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三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嘚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變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茬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1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2041年1月1日起轉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夏兴泽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贖回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購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萣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記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當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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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悝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則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荿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递茭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囚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對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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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嘚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參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見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證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嘚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記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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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噫、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掱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過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楿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囚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箌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購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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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時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徝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當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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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請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丅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茬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囙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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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確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凊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歭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強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資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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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偠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財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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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丅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調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財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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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嘚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姩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汾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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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號: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4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監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對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則,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证券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等投资所需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为基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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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備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设置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和證券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等投资所需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倳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萣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嘚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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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財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務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囿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哃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戓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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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叻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华夏目标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线模型影响因素的变化相應调整下滑曲线不属于变更投资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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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偅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汾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權利。但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自2066年1月1日起本基金自動进入清算程序,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萣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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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悝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選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嘚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決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圵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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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嘚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鉯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萣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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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短信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短信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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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應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ㄖ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決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匼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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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夶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歭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偅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內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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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權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掱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審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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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託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哃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洺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茬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哽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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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務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悝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嘚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噫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尣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累计的养老金额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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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控制风險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QDII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鈈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华夏目标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线模型,随着目标日期时间的临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唎逐渐下降。本基金在目标日期2040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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