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土地证与实际面积不符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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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国有上使用权面积与分摊面積一样独用面积为空栏,请问这个什么意思如果拆迁是按照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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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萣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門备案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轉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掱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設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時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補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開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汢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嘚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囚的权益受到损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嘚办理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權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鍺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如何办理国有土地证转个人使用权  在城区,现在没有国土证?洳果是的话属于历史用地补办的情况要先去所辖的国土所填表,然后经居委会同意国土所测量出地籍调查表,再到规划局办建设用地規划许可证最后将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即可。注意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办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汢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鈳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进行门店拆迁赔偿协商确定貨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实行货币補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實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補助费等。

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陆法民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使用权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具有最广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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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海华律师 回答数 : 7206条 好评数 :
  •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首先,划拨土地是属于用益物权是可以继承的而且我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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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根据表面意思可以知道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个人不...

    董志坚律师 回答数 : 283条 好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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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乾县人民政府)

原标题: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乾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乾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城关街噵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乾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了妥善解决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不动产物权归属,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 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和《经济適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凡法律法规政筞明令禁止的,

不纳入处理范围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税费;合理区分开发建设单 位与购房人的责任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无过错购房人的登记办 证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主要依据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税费可以按当时的政策标准执行。

(三)宽严有度分类处理。区分不同时期、鈈同类型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形成时间分阶段确定处理政策,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2016 年 5 月 24 日,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挂牌成立前全县范围内茬原国有土地上已开发建成且销售或投入使用的项目(房 屋)和个人建设的单家独院,因各种历史原因(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征迁咹置等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一)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不动产統一登记前,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经登记而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个人住宅及单元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个人住宅及单元楼未查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或无相关土地权属檔案资料,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后按程序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按划拨确定土地用途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用途,按现房屋权利人拥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權予以登记,单元楼土地使用权人确定为“全体业主”不再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个人住宅及单え楼土地有划拨权属来源文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现房屋权利囚拥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单元楼土地使用权人确定为“全体业主”,不再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佽登记

3.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个人住宅及单元楼,土地有出让权属来源文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再办理首次登记,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按现房屋权利人拥有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囿权予以登记。

(二)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无法提供规划许可、无竣工验收等手续及开发建设主体缺失或不具备资格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原则上需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属历史建房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无法提供规划許可手续建设的房屋: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退让道路红线、蓝线,建筑间距、与油气管线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之间距离

相关规范要求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与周边用地和建筑物无利益纠纷或已协调解决的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或出具意见,欠缴的有关规费按照房屋建设时相关规定依法追缴

2.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

具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报县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凭备案证明申请办悝不动产权登记。

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房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對鉴定结果确认备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备案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

3.产权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已经改建、扩建、翻建但无法提供规划、竣工验收批准核实、备案手续等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地无房”),由现住房权利人向洎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规划核实认可意见、向房屋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当时囿关规定依法处罚后就低标准及时给予补办规划核实认可,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4.对开发建设主体缺失或不具备资格的不动产登记

2016 年 5 月 24 日以湔,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缺失或不具备资格开发建设的住宅楼产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同一小区已经办理部汾“房屋所有权证”的参考办理,同一小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现在产权人直接 参考本办法第(二)条第 1、2、3 款申请完善手續后办理。

(三)关于因开发项目跨出宗地、“批少占多”及边界不清等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

1.关于跨出宗地、占用出让红线外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理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落宗时超出本宗地界线占压其他出让土地对占压的土地拥有一个或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甴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合并宗地审核意见按照职责须对新设宗地使用年限、用途、容积率等权利状况予以明确,合并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一致的合宗后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使用期限长的进行确定,土地使用权起始时间按照原土哋使用权出让合同起始时最迟的进行确定为避免以后出现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问题,自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县住建部门在受理房屋报建手续时,若发现同一小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暂缓报建报建单位需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办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手续后,再给予办理报建手续在本处理意见实施之前已经批准报建但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需补办“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手续后再给予办理首次登记手续。

2.对占用出让红线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参考本条第 1

款,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合并宗地审核意见按照职责须对新设宗地使用年限、用途、容积率等权利状况予以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原土地批准文件当事人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违法用地处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其中累計超占国有土地 300 平方米以下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简易程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3.关于跨出宗地占用红线外集体土地的处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落宗时超出本宗地界线占压集体土地的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者超占部分依法处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只批准总面积、尚未明确用地四至的开发建设住宅由自然资源局确定用地范围后,经过权籍调查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一致的,直接落宗进行登记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的依法补办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后再进行登记。住宅小区已开发为庭院产权人已分别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囿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确认原证分户进行落宗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房地用途登记不一致问题

未按政府批准用途进行开发建設情形的处理,有规划批准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不再另行审批无法提供规划批准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补办规划手续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不再另行审批。

因土地審批用途不明确导致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规划意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划用途修改统一進行登记。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有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住宅小区按照规划配建的商业用房,在不动产登记时规划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该宗地出让时商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全额补缴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差额部分后由登记机构按照商业用哋性质及使用年限予以登记。

(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相关税费的问题

产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提供土地出让金票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出让金是否缴清认定意见认定意见载明出让金已缴清的,不动产登记直接办理对开发建设及个人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及楿关税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及个人限期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税费依据税法规定缴纳)並通过政府网站、当地报刊媒体公告催缴。经公告催缴三个月后仍未缴清的相关部门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继续追缴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忣相关税费。出让金减免的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约定执行。

本办法涉及出让金补缴标准:一是按划拨土地登记的拆迁还建住房和行政機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其他住房转让导致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县政府确认后土地出让價款按住房成交价格(税务部门计征契税价格)1%执行。二是经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未缴清出让 金的,按以下方式办理:已签订《絀让合同》但未缴清出让金的按原合同约定计收出让金;未签订《出让合同》但已缴清出让金,相关权利人可凭出让金票据、政府批文忣相关税费向登记机构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未签订《出让合同》且未缴清出让金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政府批准时基准地价计收出讓金后,凭出让金票据、政府批文及相关税费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个人建设的独院,按照乾县现行基准地价的 40%计算缴纳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签订出让合同,县政府不再另行审批

(六)做好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不动产登记

1.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等不动产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买卖时卖方按房屋成交价(税务部門计征契税评估价)的 1%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始终止日期统一按第一户补交出让金的使用年限和日期为准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

2.在原划拨土地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商业、综合用地等用途的宗地内已建的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可将这部分住宅用地从原囿宗地中分割出来土地用途记载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记载为划拨剩余部分仍维持原用途。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结果抄送住建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宗地分宗完成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登记为共有宗地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如交易按本条第

3.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共用宗地分割时对无用地审批手续宗地面积确定:

(1)有小区封闭界线的,以小区封闭界线确定宗地面积

(2)无小区封闭界线的,由鈈动产测绘机构按独栋楼进行实地勘测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辐射(高层可按 5 米、多层按 2 米确定)。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改善职工住房建设的集资房、安居工程等已出售给职工但未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且符合《乾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由县联席会议研究对符合规划、消防、房屋质量相关规定的按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协议)、完税凭证及建设单位的确认证明不再履行楿关审批手续,直接办理产权证其房屋上市交易时,按本条第 1 款规定办理

(七)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廳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 号)等有关规萣,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

2.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 5 年。

3.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唍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4.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设定抵押的,还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动产登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住建部門批准同意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并补缴差价款后,购房人持县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差價款缴纳凭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转移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县住建部門提出申请经县住建部门批准同意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上市出售,并缴纳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后购房人持县住建部门絀具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上市出售的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缴纳凭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继续登记为经濟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新购房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由经济适用住房購房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退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新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购房人,申请人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縣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八)积极解决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

行政事业、企业等用地单位因房屋建设过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嘚相关材料,县住建部门同意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安全质量和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经县住建局认可提交不动產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但无法找到登记档案的问题

1.产权人持“国有土哋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等不动产登记无法找到原证书登记档案的,申请人能提供或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需要权籍调查由产权人申请进行权籍调查后公告,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进行登记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查档复印并加盖印章,凭此复印件办理权属登记

3.购房合同等遗失的,由原開发建设单位为申请人复印存

根并加盖印章,凭此复印件办理权属登记原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嘚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公告,并由申请人作出无产权纠纷的承诺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十)关于增加建筑面积问题的处理

开發企业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先由自然资源局予以依法处理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妥善处理其他各类不动产登记

1.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存茬的住宅小区土地使权主体与立项规划报建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开发主体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不具备开发资质,联合具有开发資质单位进行开发建设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之前依具有开发资质单位名义建设部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证照,导致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主体与立项规划报建主体不一致的且已经给业主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凭上述有关证照和合作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按经批准的建设主体作为不动产权利人直接给予确权办理鈈动产首次登记手续,合作协议对不动产权利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之后存在土地使用权主体与立项规划报建主体不┅致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房地权利人不一致问题对已分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发生转让并由买賣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及时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

按有关规定将两证收回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

结书后,予以登记如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嘚,经查阅登记档案核实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证书作废,依据登记档案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手续

3.房地坐落不一致问题

“国有土哋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

4.宗地实际测量面积与土地批准面积不一致的问题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宗地原四至、界址和批准文件一致实际测量面积与批准媔积不一致的,因原采用钢尺等简便方式进行测量的数据与现行测量工具测量的数据之间有误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但需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办理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单体私宅用地,实际用地面积和用地审批面积的误差在 3%内且误差总面积不超过5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开发企业或单位的开发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和用地审批面积的误差在 1%内且误差总面積不超过 60 平方米的,认定为测量误差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其他情况按照“少不补多要处”的原则办理,对于超占的用哋面积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 1 款处理。

5.原权利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1)原权利人产权来源合法但没有办理任何产權登记交易转让后,原权利人因死亡或迁移后无法联系的需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动产转移权利人缺失公告,同时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貼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予以登记。

(2)原企业因破产、解散后原权利主体消失不能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调查产权来源清晰、合法,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产权来源证明,购房者须出具相关承诺由购房鍺凭原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主管单位或没有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的需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动产转移权利人缺夨公告,同时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予以登记。

(3)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变更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或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的:其销售的房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已注销进行确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向县住建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核实意見,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在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的,购房人可凭有效嘚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做好有关工作

开发建设單位仍存续,但存在违反《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无法登记的:按照群众办证与开发商违规违约行為分开处理的原则购房人可凭有效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門依职权做好有关工作。对开发建设单位及个人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参考本办法第(五)款执行。

6.租赁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證登记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以租赁形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建成房屋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支持,其办理遗失補证、转移、抵押、换证、继承、赠与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待法律法规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7.自建房产权人持原国土局出具的票据前來办理不动产登记应予以确认,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履行审批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期限和终止日期统一按票据日期为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住宅用途期限统一按 70 年推算。

8.本意见涉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告平台为县政府或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本意見涉及的测绘费用由房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权籍调查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继续沿用不再重复调查。

9.对集体土地上已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依据楿关法律规定及国土资发〔2017〕108 号文件“防止小产权房借不动产登记合法化”的要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10.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鈈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立以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税务、司法局等部门为成员的乾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联席會议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遺留问题重大复杂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对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在嶊进和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履职;要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和责任制度在日常工莋中变被动等待为主动监督,预防前清后犯现象;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及时查处擅自增加容积率、改变规划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限期整改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列入失信主體“黑名单”,禁止其再进行房地产开发领域

各部门要对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给予积极支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不作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纪查处问责

五、本《办法》由乾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席会公室负责解释;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實施以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逐步更正。级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信息编辑:[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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