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本院受理的唐宙申请执行黄建平是谁(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嘚(2017)苏048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規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给付唐宙人民币42850元及遲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公告期届滿前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105办公室董金明法官处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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