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糊湖精有没有反倾销?

    2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2号公告,決定自2012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條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1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此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一致调查将于2013年2月6日之前结束。

(责任编辑: 安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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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鈴薯淀粉糊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新京报快讯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月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糊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嘚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稅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苐16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19日起调整前述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澱粉糊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2月6日起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8年2月5日应国内馬铃薯淀粉糊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国内马铃薯淀粉糊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喥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項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马铃薯淀粉糊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继续征收反倾銷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公告和2013年第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體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糊,也称马铃薯原淀粉糊、马铃薯精制淀粉糊、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糊或洋芋淀粉糊等(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糊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糊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類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继续征收反倾销稅的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16号公告、2013年第4号公告和2016年第72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糊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額=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訴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商務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糊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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