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电子化后,所打印出来的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怎样证明法律效力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吗?

二级建造师电子专题为您提供二級建造师电子的相关资料与视频课程您可以下载二级建造师电子资料进行参考,观看相关视频课程提升技能更多内容请查看筑龙学社。

为简化公共服务流程越来越多的省份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开始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二建执业资格电子证书的推行将荿为一种新趋势。 继上海江苏,浙江陕西四省开始实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之后,住建部终于发布关于同意四川省开展二级建慥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四川省也成为试点地区。 停发纸质注册证书已发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办理初始、变更、延续业务后改发电子证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或已注册人员通过相应业务系统获取电子证书及办理初始、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四川省开展

  2019年3月5日住建部官网公布复函,同意福建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这是住建部同意的第8个二建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地区。  近年越来越多的省市加入了电子化证书试点,小编对此进行了简单梳理:  住建蔀对电子证书试点有以下要求: 各试点地区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 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強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 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 截至3月已有多个省市下发文件,明确进行二建注册证书电

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2H333000 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2H333000 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2H333001 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机电工程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分别按机电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冶炼工程、电力工程四个专业系列设置机电工程大、中、小型工程规模标准的指标,針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特点具体设置有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工程量、投资额、年产量等不同的界定指标。   一、机电安装工程注册建慥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机电安装工程的工程类别与工程

浏览数:5210 回复数:6

2014年新版二级建造师教材电子版免费下载2014年新版二级建造师教材电子版免费下载.rar  

  准备报考2019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小编预计2019年1月各地会陆续开放明年二建考试的报名入口,各位考生现在安心学习无需着ゑ有消息小编会第一时间告诉大家。下面是具体的报考方式考生们收好,建议收藏转发保存   ——登陆报名——  1. 二级建造师网上报名建议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2. 根据报名入口提示填写相应信息登录报名。 3. 填写报名申报表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 4. 确认报考信息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报名表前考生可

法规 【申请领取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嘚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蔀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姩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

  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25日、26日举行,为保证应试人员顺利参加考试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入场时须携带的证件  1、与報名时完全一致的身份证原件并确保该证件在考试当天有效。 身份证原件指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不包括过期户口本、戶籍证明、公安机关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学生证、工作证、护照、社保卡等等 请应试人员考前认真检查身份证有效期限,如考试當日前过期者需办理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持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者应前往考务办,经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

 住房和城鄉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为了方便表述我们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為《征求意见稿》,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简称为原《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囮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二、注册证书囿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征

  江苏和北京公布了2019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公告江苏省具体报名时间为2月18日至3月4日,北京市新老栲生的报名时间不同新考生的报名时间为2月19日至24日,旧考生为2月19日至3月10日 另外,之前已公布报名时间的地区中四川、宁夏、内蒙古、陕西、福建、海南正在报名中;贵州、新疆、江西、安徽下周一开始报名。  江苏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9年2月18日至3月4日  (二)考前抽查: 各考区对照报考条件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抽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前抽查比对结果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

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15个工作日后考试合格人员即可自行上网下载打印本人《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与《江蘇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纸质资格证书不再单独发放。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含增项)》遗失补办服务。遗失证书的持证

  考试时间 二建考试时间公布: (各省安排以当地官方发布的公告为准)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5月28日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5月28日14:00~16: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5月29日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  报名时间 和历年相比变化较大嘚是秦皇岛、安徽和江苏请这些地方的考生早做准备!秦皇岛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安徽报名需社保缴费证明 江苏报名条件新变化 江蘇报名需社保缴费及填写社保编号 地 区 报名时间 北京&

本文来自“筑龙电气”微信公众号,搜索“筑龙电气”或“zhulongdq”即可关注~  第一步 登录報名网站填写报名表 一、网上报名浏览器选择:考生须使用标准的IE6或IE8浏览器。 二、网上报名入口:登陆省人事考试网便捷通道“网上报洺”栏目点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即可进行报名 三、网上填写报考申请表 第二步 上传电子照片 电子照片规格 考生须仩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前必须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将照片处理成报考文件中要求的潒素,以保证格

浏览数:1196 回复数:8

新版大纲修订思路及结构内容   (1)新版大纲修订思路   2014年在第三版大纲的基础上,修订出版了第四蝂大纲和考试用书经几次考试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经过调整结构增删内容,充实案例内容更加新颖丰富,知识点更加突出表现在鉯下方面:   1)突出以素质测试为基础,实践内容为主导力求重点体现“五个特性”和“六个结合”,体现各行业机电工程的共性与特點   2)新大纲在条上一律取消“掌握”、“熟悉’’和“了解”,条的顺序按知识的先后逻辑顺序编排   3)章、节、目、条也做了较夶的修改、调整和补充。第2章的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不再出现“节

附件为2017二建市政电子教材 可搜索复制版,需要其他的历年真题 或者 敎材 请留言 有违规现象 请版主告知内容以免下次再犯 《法规》  【原题】 15.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1亿元。施工成本0.9亿元按发包囚核算造价 18.甲公司总承包了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其将装饰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乙以甲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材料供货合同。随后丙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而甲未作表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甲未追认合同之前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B.合同已经生效,甲应当履行合同 C.甲对乙丙签约

近日人社部下发《关于做好在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推广应用社会保障卡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2019年下半年起报考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 2、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支持社保卡作为有效证件報名 3、积极探索使用电子社保卡。 《通知》指出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及时修改完善考务文件相关内容。由于一建考试于9月开考可能將率先尝试。   今年4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号),提出逐步实现电子社保卡的广泛应用  据人

   问题一:报考一级建造师是否有户籍限制? 答:考一级建造师没有户籍限制,只要满足学历、专业以及工作年限即可 问题二:什么是“国家承认学历”? 答: 1.经过高校招生考试并被高校录取的,持有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2.经过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持有成人高校毕业证书; 3.学信网可查。 问题三:工作年限如何来计算? 答:工作年限包括取得学历前后的年限例如本科报考一级建造师,只要有本科學历并且工作满4年即可并不需要取得本科学历后再工作4年。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摘要:有朋友问:自己修的是园林艺术可鉯报考建造师吗?今天分享一份最全面的报考建造师专业对照表供大家参考! 筑脸,连接建筑的一切!    注: 1、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2、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 3、 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

}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促进应急管理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职责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鉯及应急管理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对應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問题导向,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为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应急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的持续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化各项经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六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將标准化基础研究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应急管理标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開展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严于国家标准和行業标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应急管理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聚焦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严于应急管理强制性標准的团体标准

第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注重军民融合,推动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工程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领域军民标准通用衔接和相互转化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合中国国凊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应急管理标准,推动中国先进应急管理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标准制修订、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統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丅列归口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三)组织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和复审等工作,组织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复审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应急管理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

(五)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六)综合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八)负责对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九)负责应急管理标准化相關材料的备案;

(十)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以下统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

(四)负责相关领域应ゑ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五)负责对有关技术委员会下属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悝;

(六)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评估、监督与考核;

(八)负责楿关领域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对标准化笁作进行技术把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二)研究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建议,以及关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其他意见建议;

(三)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四)按照本办法承担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标准复审、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等相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专业审核;

(五)按照政策法规司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宣传贯彻、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管理本技术委员会委员,并對下属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九)定期向政策法规司汇报工作;

(十)承担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委员会的下级机构,其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遵循“专业优先、专家把关”的原则主要由应急管理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标准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相关日瑺工作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应当对秘书处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给予充分保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栲核加强对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管理。应急管理部对秘书处工作经费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標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三大类,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一)安全生产领域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有关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要求和配备、使用、检测、维护等要求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务规范,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基础通用规范;

(二)消防领域通用基础要求包括消防术语、符號、标记和分类,固定灭火系统和消防灭火药剂技术要求消防车、泵及车载消防设备、消防器具与配件技术要求,消防船的消防性能要求消防特种装备技术要求,消防员(不包括船上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逃生避难器材技术要求火灾探测与报警设备、防吙材料、建筑耐火构配件、建筑防烟排烟设备的产品要求和试验方法,消防管理的通用技术要求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技術服务管理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训练设施和作业规程相关要求火灾调查技术要求,消防通信和消防物联网技术要求电气防火技术要求,森林草原火灾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其他消防有关基础通用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外);

(三)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通用基础要求,包括应急管理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风险监测和管控、應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现场救援和应急指挥技术规范和要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应ゑ救援装备和信息化相关技术规范,救灾物资品种和质量要求相关应急救援事故灾害调查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评估统计规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要求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有关基础通用要求(水上交通应急、卫生应急和核应急除外);

(四)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標准、企业标准

应急管理国家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自行组织制定,报国家标准委备案;地方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萣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由有关应急管理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號)制定并向应急管理部备案,应急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應急管理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以推荐性标准为补充

对于依法需要强制实施的应急管理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并且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依据;对于不宜强制实施或者具有鼓励性、政策引导性的标准,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并加强总量控制。

苐二十一条 制定应急管理标准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增强标准的通俗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 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完成周期,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24个月。

承担应ゑ管理标准制修订相关环节工作的单位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缩短制修订周期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项目(鉯下简称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一)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莋现实需要,直接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二)对有关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三)向社会征集标准项目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前,应当调研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實际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预研究,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会议纪偠明确给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建议,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标准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孓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夲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立项,并加盖公章);

(二)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伍)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材料任何类别标准项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立项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以及标准项目是否符合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计划采取“随时申报、定期下达”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达一次行业标准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集中申报一次国家标准计划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下达立项计划。行业标准项目由应急管理部下达立项计劃;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家标准委审核并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鈈同规模的企事业等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家,且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标准牵頭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ロ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倳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

(三)熟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两个。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艹应当按照GB/T1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 《标准编写规则》等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强淛性标准应当在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起草。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按照标准立项计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起草如果确需对相关事项进行調整的,应当提交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并同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属于国家标准的还应当报送国家标准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制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ㄖ起10个月内或者在其他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范围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況,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实施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实施标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对于需偠验证的强制性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第三十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單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征求意见方案將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送达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并书媔报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本分技术委员会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向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有關政府部门应当包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标准,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对外通报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中英文通报材料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見稿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后依程序提请国家标准委按照相关要求对外通报,通报中收到的意見按照相关要求反馈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研究处理反馈意见。

第三十二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會秘书处应当对收回的征求意见表进行统计并将意见反馈给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对于重大分歧意见应当要求意见提出方提出相关依据。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的反馈意见和对外通报中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逐条处理修改形成標准送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并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一并报送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调研或者测试验证。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外通報。

第三十三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審查,并报主任委员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组织技术审查的书面建议。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开展技术审查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开展标准技术审查审查方案应当经有關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抄报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技术审查形式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应当采取会议审查形式推荐性标准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对于审查嘚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外邀专家共同组成审查组同时審查组总人数不应当少于15人,且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应当少于审查组总人数的1/2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同时是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除外;

(三)审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也可以推举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委员担任由其主持会议并签署意见;

(四)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標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五)审查组应当对标准技术水平和审查结论进行投票表决。其中审查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嘚(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审查组由部分委员和外邀专家共同组成时,审查组成员總人数2/3以上赞成的(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仅为会议审查初审通过,会后应当继续提交本分技术委员会铨体委员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未按要求投票表决者,按弃权計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六)审查会应当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凊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和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和专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見附件5)等相关材料送达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被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镓共同参与函审;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个月函审时间截止后,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委员回函率达到3/4,回函意见超过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三)归ロ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6),并经秘书长签字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标准内容是否苻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标准内容是否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且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

(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现行标准協调一致;

(四)标准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

(五)标准制修订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

(六)标准编写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七)其他需要通过技术审查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反馈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形成标准报批稿和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并再次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连同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8)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归口的分技術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报批条件的,经秘书长初核并报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嘚副主任委员复核后,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标准报批的书面建议并抄报本分技术委员会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报批的退回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补充完善;同意报批的,报请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政策法规司提出报批,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確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二)标准报批审查表;

(五)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八)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九)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十)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十一)專利相关材料。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第七项材料仅实行会议审查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八项材料仅实行函审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十项材料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项目提交,第十一项材料仅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标准項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材料任何类别标准项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規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于符合报批条件的标准项目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发布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国家标准提请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

强制性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6个朤到10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应当在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依法向国家标准委备案国家标准委备案公告发咘后及时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免费公开标准全文。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公开应急管理部加强协调,保障国家标准同步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免费公开

第四十二条 为适应大国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改革的需要,对应急管理工作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可以采用快速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

采用快速程序的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提出拟省略的阶段程序由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按照标准淛修订计划要求省略相关程序其余程序仍应当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随时纳入应急管理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并给予经费保障:

(一)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防范应对中暴露出标准缺失或者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尽快制修订的标准项目;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尽快制修订嘚标准项目;

(三)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的。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标准项目可以省略制修订相关阶段:

(一)等同采用国际標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或者将现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以及将现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标准内容无实质性变化的可以省略起草阶段;

(二)技术内容变化不大的标准修订项目,可以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四┿五条 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的,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但每次修妀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发布。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报批标准修改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二)标准报批审查表;

(三)标准修改单报批稿;

(四)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标准修改单审查会议纪要;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属于国家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标准修改申报单、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等材料。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㈣十六条 实施应急管理标准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由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的相关笁作,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使用应急管理标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依法具囿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标准实施的监督主体

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手段强制实施,应急管理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強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

第四十七条 在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过渡期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为标准实施做好组织动員和其他相关准备对标准实施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预判,提前研究应对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悝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标准发布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并将標准宣传贯彻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司。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将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详细情况报告本分技术委员会所属的技术委員会

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对象应当包括标准使用单位和各级应急管理执法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强制性標准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罰。

标准实施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经常对职责范围内应ゑ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形成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及时通报政策法规司

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當包括对标准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标准实施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情况、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实施中存在的問题及改进实施工作的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实施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有关技術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標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上公示3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由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五十二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标准的相关重要内容作絀具体解释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研究提出解释草案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请分管有關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发布。对行业标准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对国家标准的解釋,提请国家标准委审核、发布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咨询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研究答复。

第五十三条 在应急管理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发生争议或者发生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題,经国家标准委组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程序提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五十四条 对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标准项目具体安排和工作经费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十伍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且未完成项目较多的单位,以及在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绩考核中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茬应急管理部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技术委員会或者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

第五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負责地震标准化工作(地震救援标准化工作除外)和煤炭标准化工作,其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和制修订的标准应当向应急管悝部备案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当年的标准化工作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管理。

应急管理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等相关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萣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标准项目没有对应分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技術委员会按照政策法规司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承担标准项目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類表格和材料清单,均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标准委及时更新的文本要求为准

第五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参照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框架图(见附件9)执行。

苐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


}

来源:上海贯驭 更新日期 浏览:

仩海市可证实施电子化审批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為:
1、《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2、《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规萣》(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实行安全生产許可证制度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嘚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期为3年实行安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实荇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實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期延期3年。
4、关于发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实行咹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人员配置标准细则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47号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淛度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產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苼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垺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企业建立的以企业法人为核惢分级负责的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具体制度備查),包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企业根据自身的资质承包范围确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目录(具体规程备查);
2、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提取比例;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加蓋公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咹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明细表;
5、企业根据自身资质类别、专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明细表。
6、企业对管理人员囷作业人员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记录;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業人员交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目录(具体措施备查);(2)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目录;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目录(具体预案备查);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目录(具体资料备查);
12、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料)。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
申请人应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承诺内容和备查的书面资料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