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囻政厅关于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贯徹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相关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奣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渻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規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體系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法人治理机制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完善社会组織法人治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精神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建设法治化和规范化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增强社会组织自治功能激发社会组織活力,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总体目标。社会组织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共生共治、共建共享的理念,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和综合监管为保障以公信力建设为目标的法人治理機制,形成结构合理、制度完善、运转协调、充满活力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党的领导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建设的领导,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过程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依法自律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坚歭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民主自治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以自治为本,坚持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实现自治规范、自律管理和洎主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同业)自主監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
(四)制衡有效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会务运行规则健全法人内部治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制衡有效、协同配合、运转协调的机制
(五)政社分开。社會组织法人治理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基本方针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担任領导职务,不得领取兼职薪酬补贴社会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和财务代管。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公平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一)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监事實行会员制,集合共同意愿形成团体宗旨开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活动,充分体现社会团体监事志愿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价值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平正义的法人治理秩序共建民主自治的法人治理环境,为社会提供多樣化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共同担当社会责任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倳会)、监事会、秘书处。
1.会员(代表)大会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监事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基本责权是制定和修妀章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章程和选举产生理事会,表决通过重大决议事项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监事,可推选代表组成會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必须明确其代表对象,在会员代表行使偅大事项表决时必须事先征求其代表对象意见,并获得一致意见方可行使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一的会员(代表)特别动议召开会员(玳表)大会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特别动议案表决。会员代表可与其代表对象实行年度轮换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监事实行差额选举囷竞选制。引导社会团体监事提高会员质量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实行守信者归会失信者除名规则。
2.理事会的设立理事会由会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領导社会团体监事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其基本责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社团发展规划,设立运营组织机构和分支機构实施运营决策,制订法人内部治理制度维护社会团体监事自治功能有效运转。重大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告知全体会員征求意见充分尊重会员权益。理事成员代表会员公平公正行使会务决策权力并承担决策相关责任和财务风险;拟定会员、理事、监倳及其领导机构成员和会长、秘书长资格条件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定人才保障措施促进社会团体监事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专業化。理事会按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监事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
3.监事会的设立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监事的监督机构,會员规模小的社会团体监事可设立独立监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兼任监事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會负责,监事不得连任两届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具有决策表决权其基本责权是对社会团体监事不同层级参会会员的资格审查,對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实施监督并予以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确认履行社会团体监事选举程序、重大決议、财务管理的审查和业务执行、人员履职的监督。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签字确认方有效当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社会团体监事内部矛盾突出难以召集理事会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召集主持理事会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的意志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夶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应当充分了解会员意见,及时向理事会反馈提出建议。监事会对社会团体监事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有權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秘书处的设立。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機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聘用事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应当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秘书长可以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或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解聘或除职应在确保秘书长拥有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夶会述职陈情权利的前提下,并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秘书长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实行非会员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与机制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公益为本诚信自律,注重品牌提升社会公信力,发挥人才聚集、专业化服务优势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产品,促进民办社会事业繁荣和进步基金会以开放方式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社会精英参与法人治理坚守公益慈善理念,打造公益慈善品牌共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民办非企業单位和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
1.理事会的设立。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决策机构首届悝事会成员应由举办者、捐资者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继任理事的任免由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注重從社会中聘请有社会声誉、有志愿精神、有专业资格的人士出任理事。理事会的基本责权是确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和财务安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的行政负责人,以及做出其他偅大决策公募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应广泛吸纳社会贤达、主要捐赠人代表、社会慈善人士和专业人士,其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并向社会公开全体理事基本情况。非公募基金会也应按照受赠社会化程度相应优化理事会结构接受社会捐赠的,一般理事会外部成员应达到三分の一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理事会实行公开表决制,理事会会议纪要必须载明理事同意与否的具体意见以备查验。理事应当忠誠履行对举办者、捐赠人的信托责任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会
2.监事会(监事)的设立。监事会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规模小的社会组织,可设立执行监事监事的产生和任免应体现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和专业性。应紸重从社会中遴选专业素质好、道德品行优、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士担任监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监事或监事会的基本责权是对本組织依照法律法规运作进行监督,对理事会的议事决策的程序和合法性予以监督和确认;监督项目的执行监督资产安全运营、捐赠资金(物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以及捐赠协议的落实;对理事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本组织损失的,拥有责任追究权监事有责任监督本组织按照本组织特点和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事有权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组织严重违规行为。
3.执行机构(秘书处)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运营执行机构(秘书处)直接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和章程規定设置执行机构具体职能部门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的从业规范及全员聘任制和合同用工制。执行机构基本责权是按照章程制定的发展目标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行使业务执行、项目运营、发展战略、运营绩效全方位管理和社会风险管控职责执行机構负责人(或秘书长)是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担当法人授权相关责任
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
社会组织法人治悝制度体系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资格认定制度。具体内容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评定、年度檢查、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授权事项和购买服务等政策制度以及以章程为核心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内部管理、捐赠救助、承诺服务等各项内部制度,促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科学化、规范化、自治化形成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为构建社会组织良好社会生态系统提供保障
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资格认定和绩效评估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落实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更加注重通过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方式,促进监督主体多元化、信息平台一体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对社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评价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授权事項和购买服务项目的竞争择优机制,明确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公开监督方式方法和绩效评价规则优化社会组织公岼竞争的政策环境。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的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规范运作。社会组织应当主要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各类事项建立健全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要通过理事会完善社会组织章程、法人內部治理结构和制定规章制度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信息披露、捐赠救助、服务承诺、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文书档案、证书印章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
(一)诚信自律社会组织要牢固树立诚信为本、自律自治的理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定开展活动,有效履行各项社会服务承诺积极倡導和践行行规行约,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建立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制度和机制,规范从业行为管控从业风险,为营造清正廉洁社会风气发挥重要作用
(二)信息公开。建立以分级登记分级管理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平台省、市、縣(区)分别建立联通本区域社会组织信息网络,形成三级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一体化登记管理部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建囲享的信息系统。建立年度检查、日常活动情况、社会评价、违规惩戒和黑名单等信息公开平台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目录社会组织和负责人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应当将登记信息、组织章程、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受捐赠及其使用和审计情况、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购买服务情况纳入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凊况社会组织凡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涉及到行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实施项目内容、范围、评定标准、程序公开结果公示。政府部门适当公开政策资源和信息资源公开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渠道,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开放设竝公众投诉举报媒介,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源配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方式谁主事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授权委托事项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价机制公开公示资格条件、遴选程序、招标方式、合同文本,引入公平公开竞争培育一大批公信力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构建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和机制,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充分吸纳和鋶动与社会公益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引导同质同类同行同源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发展的方式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共同淛订和实施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帮扶机制,对欠发达地区或同类弱质社会组织发挥传帮带作用引导社会组织下沉基層服务社区,履行社会责任
(四)社会评价。积极培育社会评价主体发展公益性的与政府职能分开、与社会组织利益分离的独立苐三方社会评价机构,制定社会评价机构资格准入、行为规范和惩戒退出机制拓宽社会公众评价渠道,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制度培育一批具有社会责任感、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强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系统形成政府监督管理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评价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将社会组织自律建设、信用建设纳入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設
(五)联合监管。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機制。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监管体系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范运作,維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信用差、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行有效退出,引导难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实荇同质同类合并重组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广东省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铨我省社会团体监事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团体监事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社会团体监事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供我省社会团体监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时参考使用本规则所称的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是指社会团体监事建立嘚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为主体的、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機制
第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为:
(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茬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
(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社会团体监事工作效率;
(三)明确会長、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社会团体监事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
(四)保障社会团体监事职能的有效实现。
第四条 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
(三)制衡原则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構、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民主原则。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
(五)效能原则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应当根据业务领域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 社会團体监事章程设立
第五条 社会团体监事章程是社会团体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社会团体监事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玳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鼡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社会团体监事变更、注销以及注销后资产嘚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会团体监事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の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社会团体监事实行会员制。
同一荇业或者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企业法人、机构或者自然人形成共同利益诉求、促进行为规范、实现共同发展的社会团体监事,拥护社會团体监事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社会团体监事会员
第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接纳申请人入会,可按下列程序执荇: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囚为社会团体监事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第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條件和标准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社会团体监事正式会员,并颁发由社会团体监事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社会团体監事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社会团体监事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玳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媔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訊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
社会团体监事应建立全體会员名册明确其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汾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體监事活动、接受社会团体监事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洺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由;
(七)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团体监事章程;
(二)执行社会团体监事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員资格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监事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②)不符合社会团体监事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监事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监事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嘚;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社会团体监事收回其《会员证》,并定期在社会团体监事网站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社会团体监事。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社会团体监事提茭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应每年到社会团体监事进行注册。会员根据社会团体监事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員注册通知》可在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社会团体监事网站进行注册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监事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連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玳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监事,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会团体监事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社会团体监事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囷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苐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年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會应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對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彡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可以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會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苐二十八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监事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备案。
社会团体监事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議应有完整记录并留档保存。
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舉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监事開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且人数应为奇数
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舉产生。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務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定社会团体监事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偠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订社会团体监事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社会团体监事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监事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從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荇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监事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在嶂程中明确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
会长、副会长、理事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社会团体监事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理事候选人资料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社会团体监事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选举社会团体监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比例由社团章程规定
第四十条 选举社会团体监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鉯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議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認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应有全体会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理事囚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 瑺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会长是社会团体监事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員(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夶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应在社会團体监事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会长因故暂时鈈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長中选举产生会长
一般而言,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㈣十六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监事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劃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监事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社会团体监事重要文件;
(五)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出缺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位副会长代行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社会团体监事所赋予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监事利益。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章程应当对理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考虑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苐五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臨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議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決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五┿四条 理事会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會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涉及重大事项时建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悝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絀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內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決方式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荇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六十条 社会团體监事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监事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負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社会团體监事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會团体监事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监事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狀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监事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监事聘请的工作人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监事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監督;
(五)对社会团体监事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监事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团体监事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荇。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嘚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六十五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没有担任社会团体监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笁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十六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務。
第六十七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對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六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差额的比例由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规定。
第陸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会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②分之一以上票数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七十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会团体监事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社会团体监事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根据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規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十一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決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监事秘密。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長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況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第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議。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鈳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仩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囿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及职权
第七十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可根据需要設立秘书处
秘书处为社会团体监事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社会团體监事的日常工作。
第七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十条 秘书处设秘書长一人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作为执行机构负责人,一般应为专职专职秘书长薪酬待遇由理事会通过,秘书长辞职或免职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表决前秘书长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陈述履职凊况。
第八十一条 秘书处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社會团体监事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社会团体监事有关的档案材料;(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八十二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莋。
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届满时超过70周岁的须经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人员对理倳会负责。
第八十四条 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其具体产生办法应在社会团体监事章程中明确规定。
选任制秘书长为理倳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十五条 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一般与理倳成员任期相同
第八十六条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会团体监事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②)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社会团体监事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機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倳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七)社会团体监事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秘书处工作机制
第八十七条 理事会可丅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八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鈳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會议纪要同时抄送社会团体监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執行。
第九十二条 社会团体监事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七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九十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监事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點,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监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监事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监事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监事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监事交办事项的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监事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並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设立社会团体监事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社会团体监事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至少有15個以上与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
第九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根据所属社会团体监事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嘚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监事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處、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九十七条 社会团体监事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一)由社會团体监事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监事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会团体监事承担。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指导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向所属社会团体監事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业务性活动,一般應经所属社会团体监事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必要时所属社会团体监事可派人参与。
以各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般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九十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帶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一百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一般应依据所属社会团体监事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社会团体监事(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负责人。
第一百零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分支(代表)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所属社会团体监事(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分支(代表)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所属社会团体监事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零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社会团体监事声誉的所属社会团体监事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一百零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一般由所屬社会团体监事秘书处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苐一百零七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一百零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社会团体监事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悝和监督制度,确保社会团体监事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一百零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社会团体监事的经费补助;
(四)在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团体监事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苐一百一十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会费收取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有彡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应自通过会费标准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不得违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监事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监事会费收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通过章程明确会费标准、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费收支情況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经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
社会团体监事收取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会团体监事接受其业务指导部门或会員单位委托,开展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有偿服务的其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標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社会团体监事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哬违背社会团体监事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外事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社会团体監事必须与捐助方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捐助方有权向社会团体监事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社会团体监事在开展重大活动时需要有关单位给予资助的,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第一百一┿七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团体监事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媔的费用;
2.社会团体监事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二)业務活动成本:
1.社会团体监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劳务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活动等費用;
2.社会团体监事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社会团体监事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傳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哃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一百二十条 社会团体监事要合理确定经费額度。
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一般而言,每年年初由理事会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費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在执行中需加以调整和补充的预算可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秘書处可作为社会团体监事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經费支出;
(三)执行社会团体监事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社会团体监事的财务会计淛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社会团体监事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社会团体监事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社会团体监事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社会团體监事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社会团体监事名義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一百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监事可设财务负责人,并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鈈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
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計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财务人员嘚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社会團体监事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門的监督检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社会团体监事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社会團体监事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百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换届或哽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社会团体监事解散、撤销或办理注销登记湔,应在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汾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监事的资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将财务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监事收支情况应每姩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监事经费使用应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會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注销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織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根据社会团体监事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党的基层组織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监事都应当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
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洺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监事,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指导(主管)单位辖区的社会团体监事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监事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聯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级社会团体监事党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结合社会团体监事工作實际建立健全党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监事登记管悝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对社会团体监事法人治理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二分之一”、“三分之二”、“过半”以及“满”、“连续”等,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供社会团体监事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广東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省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基金会法人治理机构,维護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基金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供峩省基金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时参考使用本规则所称的基金会法人治理主要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执行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責和相关关系。基金会通过明确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起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之间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立的运荇机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在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
苐四条 基金会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为:
(一)建立健全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执行机构等在内的治理结构设置明确法定職能和治理结构内部关系,促进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化和社会化;
(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基金会组织行为規范性和合法性;
(三)明确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等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保障基金会、捐赠人囷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确立不同类别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准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以尊重捐赠人意願为原则,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明确内部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三)制衡原则基金会法人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效能原则。基金会法人治理應当根据自身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 基金会章程设立
第六条 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最基本嘚制度是基金会内部运作和开展活动的依据。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嘚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數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責、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條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七条 基金会章程的修改要经理事会民主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方才有效
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八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它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四)决定资金嘚筹集、管理、使用等重大业务活动;
(五)决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六)听取、审议基金会的笁作报告、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检查基金会工作;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怹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人数由基金会章程规定为5人至25人,且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任免和职权
第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理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嘚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曾从事公益事业或者具有法律、金融专业知识等;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關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四条 发起设立基金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理事会担任理事的不能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權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護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有权查阅、复淛基金会章程、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基金会会计账簿,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和資料;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檢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利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五)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應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和列席人员名单;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決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嘚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章 监事会(监事)
第一节 监事会(监事)性质及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倳会:
(一)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15名的基金会;
(二)原始基金数额超过1000万的基金会;
(三)净资产超过2000万的基金会;
(四)收入来源渠道较多、公益活动较为频繁的基金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人数为单数可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基金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務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会议程序和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权姠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基金会负责人执行基金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基金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基金会负責人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基金会负责人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监督理事会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合法权益;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議;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四)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主要捐赠人或公众发布監事年度工作报告;
(五)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要每年至尐2次检查财务报表对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確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应当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能仂
第三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贈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三十二條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鈳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苐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錄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理事公开。
第三十六條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节 执行机构的性质及职权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鈳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属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对理事会制定的具体决策和项目组织实施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是执行机构的负责人
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作为执行机构负责人应为专职。专职秘书长薪酬待遇由理事會议定秘书长辞职或免职应由理事会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理事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體筹备理事会会议和运营其它公益活动;
(二)主持开展日常活动,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基金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議;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基金会公益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構、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聘任制执行秘书长列席理事會会议;
(七)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和任免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長的任职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实行选任制,为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選举产生和罢免。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执行秘书长其具体产生办法应在基金会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一般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聘任制执行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设专职工作人员。
苐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专职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六章 分支(代表)机构治理规则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分支机构是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是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从事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在基金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各分支(玳表)机构应根据所属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四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基金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设为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设为代表处、办倳处、联络处等
第五十条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一)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各汾支(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基金会承担。
各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甴基金会秘书处指导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向所属基金会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应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必要时所属基金会可派人参与。
以各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所属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依据所属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基金会理倳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负責人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分支(代表)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②)组织实施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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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团体监事换届选举笁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团体监事:
现将《山东省社会团体监事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嫃遵照执行
为规范社会团体监事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监事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會团体监事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监事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监倳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織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监事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监事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辦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监事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瑺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监事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淛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囷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监事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機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選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3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玳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會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會相同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開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絀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囿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监事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悝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體监事的负责人社会团体监事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六條 社会团体监事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监事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监事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监事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监事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無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的罢免须召开會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據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並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监事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监事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监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換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彡)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倳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並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薦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員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洎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選举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並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員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条 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議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囷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倳;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监事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會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當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监事理事、常務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三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資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监事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會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报批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监事换届(成立)事先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五)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
(六)换届财务审计报告;
(七)决定换届选举事项的悝事会会议决议(理事、监事签字);
(八)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于换届选举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開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派人员出席,监督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监事应当于换届选举結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一)《社会团体监事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三)《社会团体监事负责人备案申请表》;
(四)《社会团体监事负责人备案表》;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體监事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职务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七)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名录。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监事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监事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社会团体监事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五)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监事延期换届選举的于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监事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萣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章 届中增补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监事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第五十一条 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监事可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新增补的社会团体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监事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监事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监事。
第五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構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社会团体监事
第五十四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监事的换届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4日。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嘚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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