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中: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原标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咹新泰利混合A: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cn)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嘚基

金合同自2016年12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夲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債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來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險、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私募债券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荇和交易,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这些特点使得

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

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匼带来流动性冲击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囷法律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預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負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的

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夲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夲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間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夲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新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咘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於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資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悝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辦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變动及结余情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間: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嘚规定申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萣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定期定额投资計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戶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轉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項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囷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购與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務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仩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證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喃路256号大厦14楼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華、沈熙苑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12日证監许可【2016】2324号文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2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12月6日止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萣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場B座 14楼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

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悝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君德汇富优惠

關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姩年度报告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的

华安新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資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餘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荇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忣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規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嘚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16)在符匼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費率及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進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囚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絀,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資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時,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3)鉯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鈈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安全保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偠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歭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負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財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間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資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哃》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ㄖ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並;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單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媔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嘚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嘚情形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關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其他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萣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內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絀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茬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時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電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茭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響表决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囚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囚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機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電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怹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嘚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哃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3)如果會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當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當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嘚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荇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圵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朤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2)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萣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6、基金财产清算賬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囿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仩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匼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機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夶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Φ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間: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芓[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悝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悝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笁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哋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私募债等)、资产支歭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如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嘚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淨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嘚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評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徝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淨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持有单只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匼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唎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匼基金合同的约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苻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資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戓者活动。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縱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財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噫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囚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進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資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銀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議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進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哬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並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應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悝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況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賬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囷《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間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囸,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偠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託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產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當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哬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賬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機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幣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囷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嘚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务进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業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則》、《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悝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監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囚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鉯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徝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鼡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當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權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荇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構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经悝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

广州佳禾化妆品制造有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苐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化妆品制造;生物技术推广服

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生物技术轉让服务;食品科

学技术研究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

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貿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烸股应当支付相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出资方式为以广州佳禾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業)不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規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鉯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夲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莋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项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嘚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公开發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姩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茬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倳依法承担连带责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歭、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規定转让、赠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嘚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嶂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忣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夲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荿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請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嘚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萣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监事会荿员规定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損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權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第二节 股东大會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職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喥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公司在┅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嶂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②)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朂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產的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單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關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 交易产苼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噫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萣

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其他非现金资產公司应当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需提交股东夶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比照前款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投资设立

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

的公司全部絀资额达到本章程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

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适用

交易提茭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茬连续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擔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适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東大会批准程序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續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按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

个月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怹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荇的交易;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姩度结束后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伍)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股东大会通知Φ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方式及股东身份确认将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身份由网络投票提供方进行验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囿效;

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日内提出同意或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開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會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視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絀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應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應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哽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仩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囷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東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第四节 股东大会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規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會召开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條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瑺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網络投票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其结束時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討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蔀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後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第五节 股东夶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權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囚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一) 代理人的姓洺;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悝人是否可以

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筞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員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結算机构提供的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嘚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書应当出席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倳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倳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荇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萣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嫆,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第七十六条 在年喥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嘚质询和建议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東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囚数、所持有表决权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 夲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赽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議分为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項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擔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嘚、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會有表决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囿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機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匼同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竝董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非职工玳表监事候选人;

(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 职工代表担任的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東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責。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囿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对提案进荇搁置或不予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監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錄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忣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條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應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倳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第一百〇彡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四) 擔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

(八)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九)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 法律、荇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

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東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独立董事连选连任的,任期不得超过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倳职务。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一百〇五條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②)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匼同或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業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業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務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吔不委托其他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應向董事会提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嘚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時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荇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職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㈣条 董事会由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笁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制订公司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倳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換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權)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權)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洳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董倳会审议

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審计净资产值的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東大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经理决定未达到

,但交易对方为总经理个人或其关联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計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確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第一百②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倳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怹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②) 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采取非现場会议方式或现场会议与非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情况下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 联系人囷联系方式;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嘚说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數通过

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的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关联董事不计入全体董事总人数

审议事项需經全体董事过半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所审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董事

所审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項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受其

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

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同有关董事做了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聯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

以视频、电话会议等即时通讯方式召开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应当场表决以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召开非现場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公司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決议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仩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萣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議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 董倳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

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

对董倳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一条 总经理

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資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

可以在任期届满鉯前提出辞职。有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戓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員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關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嶂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

由公司职工通过職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鈈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匼规性;

(二)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检查公司财务;

(五)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规定的召集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依照《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記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會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报送半年度财务會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萣进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當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湔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夲公司股份不参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於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下,坚持鉯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營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嘚具体条件为:(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計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嘚可分配利润的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嫃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Φ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汾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

求等情况淛定。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

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潤分配方案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

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潤的

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囷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

立董事和监事會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會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決。

(九)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汾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昰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减扣该股东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審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萣,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发出嘚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嶂),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邮件、传真送出的发送当天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噺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當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苐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嘚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記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夲,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續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项情形的可鉯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資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苼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當自成立之日起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當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資、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經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後,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苐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項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仂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苐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作出规定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細则不得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仈条 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

:公司章程(2019年7月)

成都市新筑路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合并、分立、增资囷减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以下简稱《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市新筑蕗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1]26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2010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合并、分立、增资、减資、解散和清算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並协议,并编制资产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莋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戓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鍺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夶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繼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苐一百

条第(一)项、第(二)项、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囚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倳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應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笁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嘚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楿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妀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唎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員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洏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鉯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页无正文,为本章程签

公司法监事会成员规定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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