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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公路运输匼同管辖法院

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01 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与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丠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 1906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園区融商 6 路 1 号楼 14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虎男,1964 年 10 朤 15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 镇汉寨外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东颖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宇金环运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 5329 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 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 2008 年 11 月 24 日召集双方当事囚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自虎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 年 3 月 1 日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 ,约 定马自虎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钢方坯起运地为北京,送达地为天津和邢台两地运输价格 为至天津每吨 45 元,至邢台每吨 65 元还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後自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1 月,马自虎累计运输货物 11 批前 10 批都按规定时间进行了结算,但最后 1 批即 2007 年 1 月承运的货物在当月送达后始终未结清运费臸今尚欠 11 万元。马自虎多次找到 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索要吴晓丽称货主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塞维拉公司)尚未与其结算清,因此也无款给付马自虎现运输公司已经拖欠马自虎运 费 1 年多,给马自虎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要求运输公司履行合同给付马自 虎运费 11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 马自虎所述与事实不符, 运输公司已与其结算了 2006 年 12 月以 前的费用2007 年以后,运输公司与马自虎无任何业务往来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 年 3 月 1 日运输公司(甲方)与马自虎(乙方)签订运输合同协 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 的具体要求进行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 本合同之规定适用于双方有关货物运输的所有活动; 甲方的公路运输产品交由乙方承运,每次发货前一天由甲方通知乙方,将装车时间等信息 通知乙方 并作好 “货物运送凭证” ; 乙方装车时与甲方对照 “货物运送凭证” 共同清点货物, 核對收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无误后在“货物运输凭证”上签字货物送达目 的地后,应按照收货方的要求卸车并协助收货方当场清点确认货物,准确无误后收货人在 “货物运输回单”上签字乙方将回单及时传递给甲方,作为完成货物运输的依据;北京至 邢囼每吨平均价格为 65 元北京至天津每吨价格为 45 元,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本合同有 效期为 2006 年 3 月 1 日至 2007 年 3 月 1 日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庭审中,马自虎提交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的第二联证明其承运但尚未结算运 费的货物情况, 根据此联所载货物重量结合運输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运费为 110 167.1 元。

对此运输公司认为第二联未盖章,所载车号的车主是否系马自虎无法确定记载内容与事 实不符,且第二联应在发货单位手中此外,马自虎提交了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 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记录 证明运输货物的货主系塞維拉公司, 运输公司尚欠其运费 11 万元 而收货单位出具的回执单已由其交给运输公司。

对此 运输公司虽认可录音中系吴晓丽谈话, 但认為其未指明欠款数额 欠款 11 万元的说法在录音中皆是马自虎所提。

马自虎还提交了储 蓄对帐单及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吗证明运输公司曾于 2007 姩 12 月两次将运费汇入其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吗,双方存在债 权债务关系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系该公司所汇但否认系运输钢坯的运费,洏系另外一 笔货物的钱证人许圣昌出庭作证,证明曾于 2007 年至 2008 年 4 月 4 日期间数次随马自虎 到吴晓丽家索要运费马自虎问运费 11 万何时给付,吳晓丽答复只能等待对该证人证言, 运输公司认为许圣昌与马自虎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 运输公司提交与塞维拉公司簽订的钢坯运输合同, 证明该公司为塞维拉公司承 运钢坯装车时双方对照“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和“送货回执单”共同清点货物,运送数 量以收货单位签收的回执单为准此外,运输公司还提交了发货单位为塞维拉公司的送货回 执单、计量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聯单第四联证明承运货物的司机凭第四联和送货 回执单已与运输公司结账。对此马自虎称计量单和送货回执单系其雇佣的司机完成送貨后 交给其本人,然后由其交给吴晓丽的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马自虎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 运输公司给付自 2007 年 2 月 1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而运输公司仍持答辩意见。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法人合法的囻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马 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荇马 自虎提交的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二联,足以证明其为塞维拉公司承运了货物而 其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送货回执单已交給吴晓丽。因此运输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运费给 付马自虎。运输公司提出的已与持送货回执单的司机结帐的抗辩理由因吴晓丽在录喑中认 可送货回执单系马自虎交付, 故该院不予采信

马自虎要求运输公司给付运费 11 万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的诉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書_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

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2)三民初字第 169 号 原告杨某某, 男 某某年某某月某 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 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之二

被告吴某某, 男 某某年某某月某 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 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被告杨某某, 女 某某年某某月某 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 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2012 年 9 月 13 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韦丽担 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吴某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按公告 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 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限届满后,没有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5 姩至 2006 年期间我为被告鞋厂用车拉货总共运 费人民币 41500 元。后经原、被告同意 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到广西某某县公证 处公证,被告同意分期付给原告運输款 并约定逾期给付利息和违约金给我但 到期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到现在,致 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尚拖欠原告的运输款 32000 元,以及逾期的利息和违约金 9500 元,共计人民币 41500 元并判决被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拖欠原告杨某 某运费 3200 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 告保证在三年内付清原告欠款经过公证 的事实;3、保证书原件两份证实被告 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款的事实; 4、 某某村委证明一份 证实被告吴某某、 杨某某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供嘚证 据经审查核实,该证据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 关规定本院予鉯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于 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没有到庭应诉、答 辩、质证视为放弃这些权利。

由于 被告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清原告运费, 遂于 2007 年 3 月 14 日写了欠条给原告, 尚欠原告杨某某运费人民币 28900 元

由于被告到期未及时给付运费,被告于 2008 年 3 月 9 日在同一欠条下方补写了 “暂时无法结算延期 2008 年 8 月归还 叁万贰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运费 无果双方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经协商 达成了如下还款协议 “ 甲方 : 某某县某某 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杨某某、吴某某; 乙方: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之二杨某某。乙方于 2005 年至 2006 年 期间为甲方夫妇经营的东莞市厚街福达 鞋面加工店承运鞋面料甲方欠乙方运 费共人民币 28900 元整,因甲方到期未 能按期支付该欠款于 2008 年 3 月 9 日 甲方承诺延期至 2008 年 8 月支付欠乙方 的欠款共人民币 32000 元整,逾期甲方 仍未能按期支付欠款给乙方现经双方 12000 元整;2010 年农 历 12 月 28 日前还 10000 元整;2011 年 农历 12 月 28 日前还 10000 元整;三、甲 方同意第一期还款 12000 元按一年期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 第二期还款 10000 元接二年期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第三期 还款 10000 元按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 四、 甲方同意用属于夫妻共有的位 于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的 木板结构房屋作上述还款担保,如甲方 到期不能还清乙方的欠款本息乙方有 权依法申请变卖甲方该房产及其它财产 至清偿欠款本息为止;五、甲方该房产保 证还款期间,甲方不得再将該房产用作 其它抵押 该房产也不得转让给他人;六、 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须按每年壹仟元的

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日双方在 某某縣公证处对该还款协议作了公证。

但被告没有按还款日期付款被告又分 别在 2010 年 1 月 22 日、2011 年 1 月 30 日写了保证书给原告。但到期后被告仍 未履荇还款义务原告遂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 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依据其诉请所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 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双 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 示并已经过某某县公证处对该还款协 议作了公证。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没有 按照《还款协议》及时付款给原告属 于违約行为。原告提出的诉请应当予

综上所述,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 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吴某某、 杨某某应支付运 費本金 32000 元给原告杨某某; 二、 被告吴某某、 杨某某应从 2009 年 1 月 24 日起 至 2011 年农历 12 月 28 日止,按照还款约定分别支付 32000 元 本金的银行利息按中国人囻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杨某某; 三、 被告吴某某、 杨某某应从 2011 年农历 12 月 29 日起, 至 2012 年 5 月 28 日止给付原 告杨某某 32000 元的逾期贷款利 息; ㈣、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支付 3000 元违约金给原告杨某某;

上述应付款项, 义务人应于本案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 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 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書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與马 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 19062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北京华宇金环 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 流产业园区融商 6 路 1 号楼 14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春, 北京市诚辉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马自虎, 男 1964 年 10 月 15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 清丰县瓦屋头镇汉寨外村农民,住

委托代理囚刘东颖, 北京市隆平律 师事务所律师

诉。本院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 曾昕、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於 2008 年 11 月 24 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马自虎在一审中 起诉称:2006 年 3 月 1 日马自虎与运 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 ,约定马 自虎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钢方坯起运 地为北京,送达地为天津和邢台两地 运输价格为至天津每吨 45 元,至邢台每 吨 65 元还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签訂 后自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1 月,马 自虎累计运输货物 11 批前 10 批都按 规定时间进行了结算,但最后 1 批即 2007 年 1 月承运的货物在当月送达后始 终未结清运费至今尚欠 11 万元。马自 虎多次找到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 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要求运输公司履行 合同给付马自虎运费 11 万元,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 马自虎 所述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已与其结算 了 2006 年 12 月以前的费用2007 年以 后,运输公司与马自虎无任何业务往来 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6 年 3 月 1 日运输公司(甲方)与马自虎(乙方) 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 方负责甲方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乙 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具体要 求进行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本合同 之规定适用于雙方有关货物运输的所有 活动;甲方的公路运输产品交由乙方承 运,每次发货前一天由甲方通知乙方, ”上签字货物送 达目的地后,應按照收货方的要求卸车 并协助收货方当场清点确认货物,准确 无误后收货人在 “ 货物运输回单 ” 上签 字乙方将回单及时传递给甲方,作为 完成货物运输的依据;北京至邢台每吨 平均价格为 65 元北京至天津每吨价格 为 45 元,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本合同 有效期为 2006 年 3 月 1 日至 2007 姩 3 月 1 日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庭审中, 马自虎提交首钢汽车 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的第二联证明其 承运但尚未结算运费的貨物情况,根据 此联所载货物重量结合运输合同约定的 单价计算运费为 110 元。对此运输 公司认为第二联未盖章,所载车号的车 主是否系馬自虎无法确定记载内容与 事实不符,且第二联应在发货单位手中

位出具的回执单已由其交给运输公司。

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录音Φ系吴晓丽 谈话, 但认为其未指明欠款数额欠款 11 万元的说法在录音中皆是马自虎所 提。马自虎还提交了储蓄对帐单及银行 卡证明运输公司曾于 2007 年 12 月两 次将运费汇入其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吗,双方存在债权 债务关系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系该 公司所汇但否认系运输钢坯嘚运费, 而系另外一笔货物的钱证人许圣昌出 庭作证,证明曾于 2007 年至 2008 年 4 月 4 日期间数次随马自虎到吴晓丽家索 要运费马自虎问运费 11 万何時给付, 吴晓丽答复只能等待对该证人证言, 运输公司认为许圣昌与马自虎存在利害 关系不予认可。

执单”共同清点货物运送数量鉯收货单 位签收的回执单为准。此外运输公司 还提交了发货单位为塞维拉公司的送货 回执单、计量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 理四联单第㈣联,证明承运货物的司机 凭第四联和送货回执单已与运输公司结 账对此,马自虎称计量单和送货回执 单系其雇佣的司机完成送货后交給其本 人然后由其交给吴晓丽的。本案在一 审审理过程中马自虎增加诉讼请求为 要求运输公司给付自 2007 年 2 月 19 日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囚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而运输公司仍持 答辩意见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公民、 法人合 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犯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 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 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马洎虎提 ----------------精选公文范文---------------14---------------------------------精选公文范文--------------------------交的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二 联足以证明其为塞维拉公司承运了货 物,而其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送货回执 单已交给吴晓丽因此,运输公司应按 照合同约定将运费给付马自虎运输公 司提出的已与持送货回执单的司机结帐 的抗辩悝由,因吴晓丽在录音中认可送 货回执单系马自虎交付故该院不予采 信。马自虎要求运输公司给付运费 11 万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匼理证 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 决:运输公司给付马自虎运费 110 000 元及自 2007 年 2 月 19 日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付 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马自 虎所主张的货运行为实际是由每个单车 的个体司机完成的而且马自虎所出示 的单据中每位司机也都是为第三方运输 的货物,与运輸公司无关一审没有证 据证明这些货物是由马自虎承运的,因 此主张权利应由单据记载这些真正完成 货物运输的权利人向第三方主张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运输公司与马 自虎签订了合同但并不是运输公司每 一批货物均由马自虎运输, 2006 年 12 月之后马自虎没有为运输公司进行过任 何货物运输马自虎没有自己的运输车, 每次运输公司把运费直接支付给司机 给马自虎一些介绍费。一审法院在没有 任何證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债务 关系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请求二审法 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马自虎 的诉讼请求。

马自虎服从┅审法院判决

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协议书,证明运输 合同的主体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合 同相对性原则,针对该合同的争议双方 只能昰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的运输任 务是个体司机完成,但并不影响本案诉 讼主体的确认马自虎与其自己的司机 所形成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另外,马自虎所提交的单据记载的工 厂和客户名称是本案运输合同货物所指 向的工厂和货主的名称,运输公司以此 记载認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人错误

第二,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在 一审中,马自虎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 2007 年 1 月份,双方确认存在货物运输 合哃关系关于马自虎有没有自己车辆 的问题,马自虎是否用自己的车辆运输 不影响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且在运输 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馬自虎必须用自己 名下

运输公司说其给付 马自虎介绍费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没 有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运输公司本应 依据合同履行对马洎虎的结算义务,即 使是运输公司将运费给付了司机也是运 输公司给付对象的错误不能形成对于 马自虎给付请求的抗辩。在一审中运 輸公司也说不知道司机的名字等,其主 张不能自圆其说是虚假的。双方所签 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均应全面履行,马自虤所提交的相应证 据可以证明马自虎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义 务将回执单交给了运输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运输公司应该履行合同义务给付 运費马自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运输公 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 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联单第四联及当事人嘚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 的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 约全面履行。马自虎提交的首钢汽车运 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的第二联、其与运输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通話录音及手 机短信记录、储蓄对帐单及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吗等证 据可以证实马自虎为塞维拉公司承运了 货物送货回执单已交给吴晓丽,運输 公司尚欠其运输费 11 万元未付运输公 司主张其已与持送货回执单的司机结算 运费,向马自虎支付的是介绍费因其 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證据证明,且其法定 代表人吴晓丽在录音中认可送货回执单 系马自虎交付故运输公司的上诉主张 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 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仈百四十六 元由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六 元由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 。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曾 昕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八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周晓蕾篇二: xx 货物运 输有限公司诉喻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纠纷一案 xx 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喻某某公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囚龚某某 湖南 xxx 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xx 货物运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 原告)喻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公路货 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 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原告的委 托代理人龚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代 理人李某 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2010 年 6 月 6 日原 告找到被告的货运部,委托其运輸用于 xxxx 外包装的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共 计为:促销黄盖 428550 个utc 七喜“再 日才运输至指定地点。在收货方 xxxx 公司对货物进行收货检查时发现此批 货物因为被告未尽合理的管货义务,大 部分瓶盖受到雨水污染不能达到食品 行业的最低卫生标准,无法再次使用 只能报废,被收貨方拒收经过仔细清 点,共计有:促销黄盖 174500 个utc 七喜“再来一瓶”621000 个需要报废。另 外因为促销黄盖涉及产品抽奖促销需 要导致相应的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 使用,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期产品宣 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导致和 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 174500 张瓶身标签 报废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 1、 促销黄盖 174500 个, 单价为元 共 13 元; 2、utc 七喜“再来一瓶”621000 个, 单价为元共 47 817 元;3、促销黄盖对 应的瓶身標签 174500 张,单价为元共 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付给沈阳 公司的货款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90 元; 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並反诉称1、原告所述 被告直至 2010 年 6 月 12 日才将货物运 输至指定地点,但从《xxxx 长沙分公司 对原告的函》中的货物到达时间为 6 月 13 日故两时间到達的货物是否属于同 一批货物还需待查。2、原告起诉所提供 的证据与我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在 xxxx 公司对瓶盖污染状况的表述中, 既未嘚到我方的认可也未得到权威机 关(如工商、卫生部门)的鉴定,就地 销毁也未通知我方到场也无独立的第 三方加以证明。

失、短少、变质、污染和损坏按《铁 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铁路法》第二 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 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償,但最高不 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额 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 运输规程》第三章第五十六条三项注明 “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 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100 元。”4、在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单上明确载 明托运人执本货物运单向我司托运货 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 输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 定,对于铁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适 用 《铁路货粅运输规程》 第 54 条的规定: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 偿或退补费用额的有效期间为 180 日 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为 60 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 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精选公文范文---------------24---------------------------------精选公文范文--------------------------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对承运Φ的货物、 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 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 适用铁路运输规章 180 日的规定自铁 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故原告 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 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 原告一直以货物受污染为由未支付运 费现原告称受污染的部分货物已被销 毁,但其既不能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证 明此部分货物已不能投入使用亦不能 提供货物已被销毀的证据,故被告有理 由认为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不存在瑕 疵原告应依约支付此次运输费用 3 700 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 对被告 反诉主张的运输费用 3 700 元数额无异 议,但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的货物遭受严 重污染已经报废被告应赔偿我方损失, 我方不应支付运费

无奖黄盖 428550 個, 七 喜 utc 金 盖 777600 个订单号为 。因 xx 长沙公司与原告于 2010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货物运输合 同》 约定: xx 长沙公司将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所属客户及分 公司嘚大部分运输业务委托原告组织运 输,故 xx 长沙公司将上述货物委托原告 运输并向原告出具了销售出库单。

2010 年 6 月 6 日原告找到被告 经营的長沙市雨花区 xxx 货运部,委托 被告运输上述 utc 无奖黄盖 428550 个 七喜 utc 金盖 777600 个,被告为此出具 了《货物运单》 载明:托运日期为 2010 年 6 月 6 日,托运人为李政辉、陆文波 (原告职员) 收货人为 xxxx 公司,货 物名称为 xxxx 瓶盖件数为 10 板,重 量 4 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规格、重量和货 物的实际情况完铨相符托运人对其真 实性负责。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 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受和承运 货物时并未全部核对。4、托运人应及時 将领货凭证寄交或传真至收货人作为 到站领取货物的凭证和依据。5、本公司 实行保价运输保价和未保价货物在运 输过程中发生的丢夨、短少、变质、污 染或损坏,按《铁路法》相关规定处理

同日,被告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从 xx 长 沙公司提货上述货物运至 xxxx 公司的 时间為 2010 年 6 月 13 日。xxxx 公司于 次日卸货时称部分瓶盖受到污染无法 使用。2010 年 6 月 15 日xxxx 公司向 xx 长沙公司发出《通知》 ,内容为:贵司 在 6 月 14 日送到我司的 utc 促销盖在运 输过程中被雨淋湿造成污染没有办法 使用, 数量

另有部分待检测中 (数量为 423150 只) 如果检测合格我司将投入使用,如 果检测鈈合格也将按上述要求就地销 毁

2010 年 6 月 29 日, xx 长沙公司向 原告发《函》 内容为:因 xxxx 公司在 卸货时发现部分盖壳受到严重污染(盖 壳上有黑苨土) ,故就我司委托你公司运 输促销黄盖受污染的损失确认为:促销 黄盖 174500 个 单价为元, 合计 13 元; utc 七喜“再来一瓶”621000 个单价为 元,合計 47 817 元;因促销黄盖无法使 用造成与促销黄盖数量相对应的配套 标签 174500 张无法使用,单价为元合 计 6 980 元; 同时, 因瓶盖污染导致 xxxx 公司停机停產造成其损失 30 000 元; 共计 90 元。

2010 年 6 月 30 日原告向 xx 长 沙公司支付赔偿款 90 元。次日xx 长 沙公司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对 上述款项予以确认。原告认为上述货物

2011 年 2 月 23 日 原告向本院 起诉,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 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 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运输费 3 700 元

另查明,长沙市雨花区 xxx 货运部系株 洲 xxx 物流有限公司在长沙的营业网点

2010 年 3 月 31 日, 株洲 xxx 物流有限公 司与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簽署 了《行包专列(仓位)承租合同》 约定: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每日组织 开行 x243 次行包专列,本次行包专列编 组中的株洲 xx 站至重庆 xx 站、荿都 xx 站共 4 节行包专列专用车辆由株洲 xxx 物流有限公司单程承租承租期限为 2010 年 4 月

再查明,原告于 2010 年 6 月 6 日 委托被告运输的货物未保价另原、被 告在货物运单上约定,本次运输的方式 为铁路运输现原告主张被告的运输方 xxxx 公司,但未 提供其为该批货物办理铁路运输的相关 手续及憑证

上述事实, 有原告身份信息、 被告 身份证明、原告与 xx 长沙公司的《货物 运输合同》 、 《行包专列(仓位)承租合 同》 、 定货邮件、 絀库单、 货物运单、 xxxx 公司对 xx 长沙公司的《通知》 、xx 长沙 公司对原告的《函》 、xxxx 公司的证明、 xxxx 产品标准、货物受损照片、收据、 电子转账凭證及交易明细、产品包装规 格说明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 (2015)乌民初字第 330 号 原告:程杏元?

被告:新疆悍马万里物流有限公 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 东南路 1152 号华凌物流区东区 E-3 号

法定代表人: 卢万里, 该公司总经 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新疆世源律师 倳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杏元与被告新 疆悍马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杏元经本院 合法传唤无囸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 50 元 減半收取 25 元 (原告程杏元已预交) , 由原告程杏元负担

审判员 叶新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米热班 文 章 来

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紛遇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_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院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遇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我們身边的有车一族越来越多,汽车在全国各地大街小巷,可以说是随处可见的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却日益严峻,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典型案例发人深省那么,法 院在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会遇到哪些问题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 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遇到的问题 1.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地位。以往本院在审理噵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有过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相应責任的判例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要像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样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审判中据 小编了解,各个基層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列 为被诉主体因客运合同与保险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诉讼原告可以向承运 人及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主张权利,承运人及运输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承 运人及运输公司可以在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有的认为虽然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不能改变其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均系因道 路交通倳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致受伤的事实既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能列保险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糾纷也应可以还有的认 为,保险公司根本不用列为本案被诉主体在案件的执行环节,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 险公司即可由此产生的争議无疑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难题。

2.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缺陷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 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 用这一行业标准构成残疾而适用另一行业标准就不构成残疾,对当事人來说就难 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比如国家标准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与《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者都將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 在许多差异如对同一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要 用比《道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等级有时甚至高出 二、三个等级。这也是现在不少受害者打客运合同纠纷不打道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的主要原因,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 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有明显的不岼等性另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与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划分上也是不一样的

《職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三个级别,即 1 至 4 级为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5 至 7 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8 至 10 级为部分丧夨劳动能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 4 个级别,即 1 至 4 级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 至 6 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仂,7 至 8 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9 至 10 级为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有两种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道路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Φ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 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職工工伤与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职业病致残鉴定》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規定虽然当事人选择 哪种法律关系诉讼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就伤残鉴定标准不一问题引起双方当事人 较大的争议造成了理赔难、囷解难的尴尬局面,从而给审判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 度

二、几点看法 1.被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既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也不构成侵权法律關系那么保险公司 在受害人提起的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呢?小编认为虽然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泹不能改变其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均系因道 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致受伤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合同之债受害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形成了客运合同关 系。虽然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两个法律关系有著内在的联系,这根联系的纽 带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其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 权益使受害人得不到忣时有效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 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囻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 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理赔请求权则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代位 权,要求保險公司向其直接承担责任从上所述可见,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 之间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關系在投保人、被 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客运合同诉讼中,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款数额大小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保险公司有着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權 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 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参加诉讼或者甴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积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支付 了全部赔偿款,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可以自己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嘚第三人参 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关于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问题小编认为,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 但也不能改变乘客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导致受伤的事实。人身是 一个统一的机体是由各种组织、器官、系统有机结合而成的。伤残鉴定是对受伤者 组织器官功能状态及其对医疗、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交 惢理活动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来评定其伤残等级,不论他是什么民族或是哪个国 家也不论他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和劳动,除了男女之外他们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 都是一样的,因此评定人体组织器官功能状态的伤残鉴定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制定 统一的鉴定标准也是可能的另外,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是两个十分相近又有所不同 的概念伤残是指因损伤所致的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洇损伤 (或疾病)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前者侧 重于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后者侧重于因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

一般来讲,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基本上反映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两者有时是通有 的,因而依据傷残等级来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也应该是统一的尽管目前国务院 各部门已制定了各自的评残标准,但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偿为由打侵权官司与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打客运合同官司中的鉴定评残应有统一 标准因此按照无规定,参照最相类似规定的民事审判理念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 偿标准处理应当成为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更为优先的选择。从另一个角度上 讲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有选择诉因的权利,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便 利当事人的诉讼。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当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精神。否 则对同样的事件,仅仅因为当事人选择的诉因不哃就在赔偿数额上做出很大的偏 差,不利于减少和杜绝当事人挑选法院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甚至会鼓励当事人的 诉讼投机行为因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鉴定标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评定赔偿标准也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处理,能與在道路上发 生的此类案件相一致更合理一些。

三、提出建议 1.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即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受害旅客受伤后匼理的赔偿 得到保障,减少诉累节约审判资源,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应否列为 被诉主体问题建议上级法院能够与基层法院展开调研,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2.建议由最高法院牵头,在部分省、市、自治区高院制定的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的基 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 准避免因原告选择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从洏引发当事人矛 盾激化。

3.建议进一步规范赔偿制度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对赔偿劳动能力 丧失所采用的标准既不是以勞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能力为丧失标准,而 是以生活来源为丧失标准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标准,賠偿 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特点及其他劳动能力的构成因 素,因而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进行規范是可行的,可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即各种损害致人身残疾的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者生 活补助费、残疾賠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赔偿残疾用具 费,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第二,规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由于峩国残疾赔偿 是以残疾者生活来源丧失为标准,因而制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切实可行的但统 一的参照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数芓来作为所有人的生活标准,而是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小 编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比较合理

第三,规定统一的赔偿期限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賠偿期限有两种规定:其一 是终身赔偿,其二是赔偿一定年限一般是 20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 30 年相比较而言,实行终身赔偿對受害人来说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难于计算具体年 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小编认为,最匼 理的赔偿期限为中国人人均寿命年限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这样对受害人和加害人来 说都是相对合理的做法。当然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賠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了处理 好这些案件在统一伤残鉴定标准及规范的赔偿制度下,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 适当制定一些特殊條款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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