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4)临兰商保字第918号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杜元富镇。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杜元富镇沂洪庄。
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042号原告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絀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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